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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固定攝影罰違停行不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4680daa-e247-4b06-9b30-875f79976a10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片

台北市政府正研擬,於幾個違規停車的熱點裝置攝影機,以降低警力的付出,惟此舉卻引來是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的爭議。而事實上,對於電子城牆的構想,不管大眾願不願意,早已廣怖於現代城市,但關於其適法性,卻一直未受到嚴格檢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關於交通違規之稽查與舉發,乃專屬由交通警察或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或執行之,且以當場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本於例外必須從嚴之法理,關於逕行舉發的情況,就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訂。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之1,交通警察若接受來自民眾關於交通違規之檢舉,只要行為終了尚未逾七日且查證屬實,就應為舉發。而如何查證是否屬實,當然得靠檢舉者是否有拍照或攝影。

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在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者,亦得逕行舉發。所謂不能或不宜,往往考量當場舉發是否危及交通安全,此條項就列舉諸如,闖紅燈、闖平交道、不服稽查逃逸等事由。而其中的第7款就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亦可逕行舉發,且依同條第2項,此種科學儀器必須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而此處所謂科學儀器,於現今,當然指的就是攝影機。同時,從此規定也可明顯看出,法律允許對交通違規行為以固定攝影方式來取得證據,目的不是在事後的裁罰,而是要讓人感覺,隨時有人在監視你,久而久之,就會將此規範內化。也因此,針對以固定攝影機的方式來舉發違規停車之措施是有法可依,且目前裝設於路口的攝影機,基本上,也是以交通秩序的維持與違規的舉發為主要,則台北政府到底錯在哪?

如果光從形式的法治國原則來看,於交通熱點裝攝影機確實有法可依,只是這個法律依據並未本於例外從嚴,而是概括以取得交通違規的方式為立法,尤其是在裝設攝影機下,必定不會又有警察在場,所以任何違規行為的取締,必然都屬不宜或不能逕行舉發,則在缺乏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明確下,此條款就等同是種空白授權,致有違實質的法治國原則。

而事實上,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預防犯罪的攝影機裝設。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第1項,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條文中關於可能發生犯罪之場所,亦完全委由警察機關判斷,也與概括授權無異,尤其若犯罪率不斷提升,勢必給主事者建立電子堡壘很大的空間與機會。而此種攝影機裝設,既然是為犯罪預防,故只能為犯罪調查之用,但根據此條文第2項,竟規定只要是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就無庸受到一年必須銷毀的限制。則此處的違法行為,大則為犯罪行為,小則為抽煙、亂丟垃圾等觸犯秩序罰的行為,皆可能被涵蓋其中。如此一來,就很難避免警察權濫用此等資訊,致造成以大砲打小鳥的狀況。

所以,從此次台北市所引發的違停舉發爭議,已清楚暴露出,我國現行於公共空間裝置攝影機的法定性仍屬不足,幾乎等同是種概括且空白之授權。甚而,針對因此所取得的證據,更無明確規範目的外使用之界限。凡此種種,正凸顯出,我國距離真正的法治國家,尚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怪怪 票票不等值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7002

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現行國會選制所產生的票票不等值問題,究竟有誰真正關心?人口數四十七萬的新竹及四十六萬的宜蘭縣,與人口數九萬的澎湖縣、七萬的金門縣及九千多人的連江縣,同樣都選出在立法院內具有相同影響力的一席立委,每位選民投出的那一票所產生的價值不相同,民意結構被嚴重扭曲,如此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正腐蝕著台灣民主的根基,但這項嚴重違反民主的問題,卻在本次修憲討論中全然被漠視,令人訝異莫名。吾人不禁要問,這種沒有碰觸到問題的改革,豈是改革?

從現在檯面上所看到的修憲提案裡面,全都圍繞在不分區立委席次的增加(例如呂學樟等提出全國不分區增加為六十四名),但對於區域立委的選舉改革部分卻避而不談。或許這是各政黨在不願意「讓選民不高興」的假設下刻意迴避,但如此輕率的態度,對於「票票不等值」問題卻毫無幫助;更何況,假使不分區席次決定增加,在國會席次總額上將大幅壓縮區域立委的席次改革空間,反而是治絲益棼的做法,有識者不可不慎!

或有云德國聯立制就是以區域及不分區各半的方式選舉之,因此,不分區名額理應還有從現行三十四席往上調整的空間。但請千萬正視下列事實:德國的國會選制是建立在「議會內閣制」加上「聯邦制」底下的聯立制,因此德國是區域國會議員選出兩百九十九名,另外再經由「各邦」以「邦政黨名單」、「分別」進行「區域不分區」之兩百九十九名國會議員選舉。換言之,跟台灣情況不同之處在於,德國八千萬人口要選出總數約六百名國會議員,他們也沒有所謂的「全國不分區」設計,對於聯立制席次政黨門檻則是五%的政黨票或者是區域三席。我們絕不能無視於上述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基礎,而不求甚解地東拼西湊,或只想囫圇吞棗地便宜行事,用望文生義的「象形法」,想當然爾地把德國聯立制大肆拆解之後又自行拼裝上路。因此,所謂不分區名額增加的修憲提案美則美矣,卻是頭痛醫腳、完全文不對題的修憲方向。

國會改革茲事體大,而修憲之目的也是要將目前發生問題的地方加以改善。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此時不改,更待何時?


【讀者投書】鄭妙音:南非觀察─彩虹裡沒有黑色?

鄭妙音(作者為永社社員,居住南非約翰尼斯堡近半年)

獨立評論/讀者投書 2015.05.03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759

photo credit:flickr@Edson Chilundo,CC BY 2.0/獨立評論

初到約翰尼斯堡最先引起我注意的是,馬路上,除了玉蘭花和搬不動的東西,人工的移動式店鋪什麼都有賣。耳環項鍊、掃把笨斗、鍋碗廚具、衣服褲子、泳圈泳衣、香菸(一根根的賣)、手機充電器,飲料冰棒、水果等更不用多說,還有清洗擋風玻璃的、回收塑膠空瓶的,都在停等紅綠燈的數十秒間完成交易。而在機場幫忙提行李的,停車時幫忙找車位、看倒車的,也都要付費。在這裡,似乎什麼都可以是工作,沒有什麼是免費的。

日前,許多生活在南非的「外國人」都收到一條手機 App 訊息警告「明天我們將殺死每一個外國人」,自此連續 10 多天的「抗議外國人行動」從德班開始蔓延到約翰尼斯堡。南非媒體報導起因是祖魯王茲韋利蒂尼(King Goodwill Zwelithini)在三月底演講的一段話「所有外國人都應該收拾行李回家」而引起的「排外(Xenophobia)」行動。南非人權委員會(SAHRC)已對於祖魯王的發言內容展開調查,南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保護仇恨性言論(Hate speech),並保障所有外國人在南非的人權,不論其合法或非法居留。不過,祖魯王的一句發言,真的能引起這麼大的攻擊行動?有人說「人們只是抓住機會做了想做的事」。

● 誰搶了誰的工作?

「排外」者認為,年輕人失業率嚴重的原因是被鄰近國家的「外國人」以廉價工資搶走他們的工作機會,同時他們也帶來疾病和犯罪。但也有人認為是南非人自己懶惰,不願意工作,只想等著領補助。有研究根據南非統計局 2012 年的數據指出在南非工作的外國移民(international migrants)僅有 4%,並且在正式工作(formal sector)中的比率非常低,因此認為「工作被外國人偷走」的說法,其實是誤解。然而,從該篇研究亦可得知,外國移民在南非的失業率低於南非本國人,其在南非的工作有 33%是從事非正式工作(informal sector)。此類工作的特性是,進入場域的門檻較低,立即的現金收入、未申報就業及所得,也不受勞動等法規保障、無法取得正式契約、勞資關係較不穩定,被認為是當地人不願意做的工作。在如此的條件下,要如何推知外國移民實際人數及比率?及南非人「不願意做」的真正原因是什麼?都令人質疑。

外國移民離鄉背井要很快進入工作市場,最可能的選擇是「非正式工作」,也具有更強烈的工作意願(是那種即使可能被剝削也會做的「意願」)。相較於南非本國人,需支付較高薪水、解僱程序嚴格,還有罷工權利;此外,亦有認為南非法律過度保護勞工,過猶不及造成反效果。種種因素促使企業、雇主較易選擇外國人取代本國員工,是本次排外的導火線之一。當應有的工作條件被破壞,原有的權利被犧牲,社會看重經濟及企業利益大於人民時,人們為了生存,剩下的選擇似乎不多。

● 排外的複雜情緒

人們使用石頭、木棍、火炬隨機攻擊,用槍者則以處決方式來殺人,甚至網路影片流傳著,有將兩個外國人背對背綑綁後,再以輪胎套住,然後放火燃燒其中一人。這一切不禁讓人感到「熟悉」,似乎是在種族隔離時期,白人對待黑人的種種方式之一。一則報導轉述「他們把我們當成動物,認為我們都該被撲殺」。此外,也有南非印度人被襲擊驅離──「我和我的父母在南非出生,但他們認為我們是狗,我在他們眼睛看到了仇恨,他們真的不希望我們存在這裡,我在自己的國家土地上,被認為是外國人。」也令人疑惑的是,遭受攻擊的多是辛巴威、索馬利亞、剛果、莫三比克、奈及利亞、馬拉維、衣索匹亞等國黑人。未有白人受到攻擊,而中國人則多是商店被搶,較少受到對人的襲擊。南非當地華文媒體轉報導了一則網路文章〈為什麼還沒有人碰中國人?〉網友猜測可能只是還沒「輪到」。

有評論認為在南非「外國人/老外(foreigners)」一詞較有輕蔑的意味,通常是指來自非洲和亞洲國家的人;而來自美洲及歐洲的白人,則較常被認為是「遊客(tourists)」或被稱為「外國僑民(expats)」。緣由來自種族隔離政策「導致黑人自我仇恨」、厭惡與自己相同膚色的人。因此或許,南非黑人的排外行動並不是真正的「排外(Xenophobia)」,而是「排黑(Afrophobia)」。「Afro」在牛津學習者字典裡的解釋,是 1970 年代黑人流行的一種髮型,自然捲曲的短髮緊密環繞全頭,就像麥可傑克森小時候在「傑克森兄弟」時期的造型。如今 Afro 亦指「非洲的」、「非裔」,Afro soul food 即意為以非洲傳統方式烹調的食物。因此 Afrophobia 可理解為「排外國黑人(非南非黑人)」的思想、情緒、行動等。也就是說,若 Xenophobia 被翻譯為「仇外、恐外」,那 Afrophobia 也可被理解為「仇黑、恐黑」。這似乎可以解釋「當非南非黑人被襲擊和毆打的同時,餐廳裡仍沸騰客滿著白人」的現象。一個 11 歲的辛巴威女孩擔心的說,這個世界可能不會在意我們,因為我們不是查理週刊、不是美國人、不是歐洲人,也不是中國人。

● 暴力背後的真實

當然,暴力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被允許,沒有人應該被如此對待。但歷史遺留禍害、社會結構不平等、經濟權利被破壞的交錯糾纏,排外暴力成了最壞的出口和結果。自 2008 年約翰尼斯堡周邊城市大規模的排外事件至今再度發生,顯示深層的衝突與矛盾持續未曾停止,可預見的是這個暴力不會被鎮壓而消失。反對暴力、擔心經濟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做的,是挖尋暴行中的核心問題,檢視現有的制度,是否真的適合南非或非洲?或許,南非需要使用更 Afro 的方式來對話,而不只是在記者會呼籲非暴力,需要更具有 Afro 的生活文化,而不只是學習拿刀叉吃漢堡,需要建立更有 Afro 精神的經濟體制,而不只是靠著幾個擠破頭的工作機會,需要尋找 Afro 靈魂的律法信念,讓所有生活非洲土地上的人民,都能擁有自己的幸福和尊嚴。


九二消滅中華民國共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7008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中)。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訪中,馬總統及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高調以「九二共識」進行政治定調,但一九九二年主導兩岸會談的前總統李登輝則強調九二沒有共識,更痛斥九二共識是「豪洨話」。

馬政府附和中國虛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定調「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只罔顧史實,更形同消滅中華民國。例如:馬總統今年赴新加坡悼念李光耀,中國外交部及國台辦立即搬出九二共識及一中原則,馬總統在星國隨即變成私人行程,國際場合不只看不見中華民國,馬先生甚至連公祭都不能參加。

「九二共識」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及傷害台灣人的案例很多,二○一三年廣大興漁船案,菲律賓海巡人員槍殺台灣漁民,菲國政府即以「一中原則」為由,拒絕道歉賠償;二○一一年威尼斯影展,將《賽德克‧巴萊》出品國改為「中國,台灣」,馬政府受限九二共識,無力抗議;同年,菲律賓將台灣嫌疑犯遣送中國受審,踐踏台灣司法主權與人權,馬總統要求道歉,但菲國就以「一中原則」,強硬拒絕對台道歉;二○一○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台灣列入中國一省,馬政府基於九二共識,只能吞下去;二○○八年,馬政府為處理「毒奶粉」賠償,在九二共識基礎下與中國簽訂「食品安全協議」,但台灣人受限於一中原則,無法提起跨國訴訟,迄今求償無門,受害台灣廠商一毛錢都沒要到。

馬總統附和中國虛構「九二共識」,將台灣推入一中框架,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這七年來已對台灣及人民造成實質傷害,難怪李前總統看不下去,痛斥是「豪洨話」!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民間參與,還是弊案溫床?──談BOT制度改革」座談會



  為因應社會的多元發展,現代政府的任務亦更加多元,因此西方民主國家興起公私協力、合作國家等概念,讓民間參與政府的公共工程,共同服務人民、貢獻社會。這樣的理念也影響台灣,我國陸續通過促參法,也修訂政府採購法,讓民間更多元地參與政府的公共工程,雖然立法目的良善,但實務上卻發生圖利財團等許多弊端,例如:美河市弊案,以及台北市政府重查的5大案,令社會必須重新檢討BOT的制度設計與實務現況。

  電影海角七號經典台詞「土地也要BOT,山也BOT,連海也要給我BOT!」,正道出社會對現行BOT制度的反彈與省思,因此永社特別邀請專家學者,以「民間參與,還是弊案溫床?──談BOT制度改革」為主題舉辦座談會,期為台灣長遠的民主發展與制度改革提出建言。

  報名頁面:http://goo.gl/P1jJKT

  時間:05/02(六)14:00~17:00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鑄秋大樓一樓2123 會議室
  主辦:永社

  主持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許惠峰(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451572995010959


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國會、選制,東施效顰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487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但是目前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民意代表性落差問題十分嚴重,國會議員選舉票票不等值的情況基本上對於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傷害,因此如何好好地修補此一問題乃是國人相當關心的。

不過,國會既由全體人民所直接選出,代表人民主權。可是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底下,原本應該代表人民的區域立委卻逐漸地朝向代表該地區的利益方向演化,變成地方的代言人;而政黨不分區的立委表現時而讓人有成為政黨禁臠的感覺,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能力或社會良知,這些異象使得國會選舉的初衷開始出現有點面目全非的感覺。未來應該如何朝向國會建全、合理的制度進行調整,才是吾人在此波憲改浪潮下應該思考的方向與重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進一步而言,將立委選舉切割成「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兩種不同類型選舉的時候,就造成了立委投票的那一天同時既是地方性選舉(區域),又是全國性選舉(全國不分區)的情況。通常區域立委與選民之間的連結深厚,選民與立委較有機會直接接觸;但是全國不分區的選舉讓選民對於候選人有「去個人化」的現象,選民對於不分區名單中的候選人基本上認識並不深(或者甚至根本不認識),往往只能針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選擇。

以目前有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34名來看,其中有多少名不分區立委是一般民眾相當陌生的?假使依照現在已經送案到立院修憲委員會的修憲版本中有數案係在維持區域立委名額的狀況下將全國不分區增加到64人(甚至更多)的設計,姑且不論人民主權在如此的意涵下是否仍被完整地代表,但試想下列問題:當全國不分區名額一旦大幅增加之時將會造成什麼後果?選民根本無法認識名單上的候選人,僅能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而非候選人本身條件的優劣。如此的選舉制度促成選民終究不選人、只選黨,迫使選民政黨化,但是我們目前的政黨體系競爭並不公平,大小政黨之間所擁有的資源差異懸殊,不分區席次的增加反而是強化了政黨的地位、政黨的控制力量被強化,如此的設計是否違反民主精神?這對民主政治發展是正向的助力抑或是反向的拉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更何況如果想要仿效德國的聯立制,將國會一半席次透過不分區的方式選出,但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德國並無「全國不分區」的設計,也就是說德國的299席不分區國會議員選舉是分別從16個邦之中選出的,亦即德國是以邦為單位的不分區選舉,並且是以5%政黨選票,或者是獲得3席邦的區域國會議員作為門檻。「邦不分區」、「5%政黨票」是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原則。這些運作要旨能夠套用在台灣身上嗎?假使又要像過去那樣地用「象形法」東抄一些、西引一點外國的憲政制度,抄個表面樣子再添加上「以兄弟之創見」的方式修憲,是不是很可能就會像東施效顰一樣,造成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效果呢?

被黨產霸凌的民主政治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2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29/20150429002715.html

朱立倫,習近平。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國民黨近日為逃避朱習會所引發的相關爭議,刻意放大藝人輕生事件,執意藉由早遭南韓宣布違憲的「網路實名制」來箝制網路言論,也順便一解遭「婉君」打趴的悶氣。其實,從去年318以來網友針對服貿協議所製作的各種懶人包開始,透過簡化爭議以及3至5分鐘的快速點閱,網路瞬間成為解密政府黑箱作業的強力媒介,也因此重啟了國人自白色恐怖以來對政治的高度關心,其間包括被監察院獨佔的財產申報、政治獻金數據資訊,也經網民解密公開上網,更有甚者,在2008年討黨產公投期間「國民黨是世界最有錢的政黨」的資訊,也在這一波進程高度曝光,而國民黨每次選舉透過黨產所挹注的資源,也成為網民觀察政黨政治不公平選舉的評價指標,這或許解釋了國民黨到底為什麼這麼恨網民,硬要把民眾參與監督汙名化為網路霸凌,並欲藉由網路實名制的方式重現白色恐怖,使人民畏於發聲,也釐清了行政院怎麼樣都不肯將不當黨產網站資料恢復公開上網的原因。

為了因應行政院隱匿資訊的作法,黨產歸零聯盟也規劃了「每週公布行政院黨產網站內容」行動,本周所公布的「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案」也讓台北市長柯文哲大為苦惱。據當時的清查結果,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範圍土地本分屬台北市政府及國有,1980年僑委會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加強現階段海外華僑教育方案」,即與原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的國民黨外圍組織「中國青年救國團」以近3億3千萬之工程費於該處合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當時約定由僑委會負擔2億餘元、救國團自負1億2千餘萬元,未料,救國團卻轉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興建經費1億8千餘萬並違反補助條件,自行登記為所有人,此部分亦被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認定為不當取得之國家資產。

其實,救國團的爭議還不僅如此,根據目前行政院不願公開的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小組的資料統計,救國團名下土地共有53筆,面積高達3萬餘平方公尺,建物則有98筆,面積更高達10萬餘平方公尺,當時土地公告價值約有近7億元,而這些遍布各大風景區的青年活動中心,以及各縣市中心地段的團務委員會、社教中心等,大部分都座落在國有土地,從免費使用、廉價租用到利用政府補助款取得私有財產權的過程更是罄竹難書,更不用談內政部經年累月所挹注近3億元的業務補助經費。救國團職務可以併入公職年資計算?那也只是小事而已。

自國家不當取得的黨產,事例層出不窮,當朱立倫主席口頭上說會歸還不當黨產,最後只打算用十筆不動產來敷衍了事,也不肯承諾政黨法以及不當黨產追討條例的法制化,這難道就不是用不當黨產在霸凌民主政治嗎?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 卸任總統後難逃刑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4.27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629-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卸任總統後難逃刑責

2014年台灣高等法院對黃世銘依洩密等罪判刑定讞,這份確定判決書明確指出馬英九在洩密案中的犯罪事實,馬總統觸犯刑法洩密罪,已是罪證確鑿、鐵證如山,因此高等法院的確定判決書證據顯示,馬總統觸犯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馬卸任後難逃刑事罪責。

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又號稱法學博士,竟然為了政爭,不顧公務員保密義務,踐踏「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破壞民主法治,馬構成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應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

依據高院對黃世銘的有罪確定判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聽聞黃世銘洩密後,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保密義務,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到官邸,對兩人洩露特偵組偵查中秘密,馬構成一次洩密罪;而9月1日馬總統教唆黃世銘再到官邸,增加偵查中資訊內容,再次對馬洩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9月4日黃世銘供稱原本並無向江宜樺洩密之犯意,但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

此外,馬英九持有綠卡、女兒有美國護照,且女兒長年滯留美國和香港,馬英九如果出境,恐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嚴重影響刑事訴追,傷害司法威信,因此遞狀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並請北檢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希望檢察官公正執法,重建社會信任。

依據高院的確定判決,馬英九分別於2013年8月31日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2013年9月1日及9月4日涉犯刑法第132條及同法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

刑法第132條明文「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9條也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復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定有明文。馬英九分別於2013年8月31日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2013年9月1日及9月4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9條教唆洩密罪,均符合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對江宜樺及羅智強洩露特偵組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對於公務員保密義務知之甚詳,竟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該當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

(二)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明確指出:「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搭載其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總統官邸,(是日因康芮颱風襲台,造成豪雨,總統馬英九晚間原在台北市信義路水利署防災中心聽取簡報,返回官邸),黃世銘於同日晚間9時27分56秒再度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在警衛室等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因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為具結後,開始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9時45分許始訊問完畢。黃世銘單獨與總統馬英九會面之際,向總統馬英九洩漏上開專案報告所載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全民電通更一審案證人OOO涉嫌偽證案外,尚向總統馬英九洩漏上開專案報告所未記載之特偵組偵查中之上開陳榮和涉嫌貪污案不法收受90萬元、監聽柯建銘涉嫌假釋關說行賄案件共四件尚在偵查中之案件,並將上開具有依法應秘密內容之「專案報告一」載明: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有關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察長之相關法律責任研判,均尚待查明,有續行偵辦之必要,柯建銘委員是否有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之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並可能涉嫌教唆證人偽證罪嫌,以及後續偵查作為等內容,檢附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102年6月21日柯建銘與蔡世祺律師、102年6月26日柯建銘與其助理胡惠婷、102年6月28、29日柯建銘與王金平等相關個人資料之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及部分偵訊林秀濤之內容洩漏並交付總統馬英九,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僅柯建銘提起告訴),使上開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同時將100特他61號案件即將偵查終結之偵查程序等偵查秘密,及預計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洩漏予馬英九總統知悉後,即於當日晚間10時10分許再度搭乘楊榮宗所駕車輛離開總統官邸。五、總統隨行秘書依總統馬英九之指示,旋於同日晚間10時9分、10分,先後電召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進入總統官邸,同日晚間10時36分、39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陸續抵達後,由總統馬英九將黃世銘所洩露特偵組尚在偵查中之上開陳榮和涉嫌90萬元貪污罪嫌不法收受90萬元案件、監聽柯建銘涉嫌假釋關說行賄案件及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件之內容及其中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之內容,依專案報告一之內容以口頭方式告知其2人知悉(此部分黃世銘並不知情)。」

(三)基此,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之情事,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二、馬英九於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指出:「迄翌日(9 月1日)凌晨0 時4 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時5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9月1日星期日)中午12時30 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 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將柯建銘委員所涉責任部分增列:「柯建銘委員請託王金平院長向曾部長、陳檢察長關說,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於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惟仍保留柯建銘委員是否有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之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及涉嫌教唆證人偽證罪嫌部分。且因總統馬英九就特偵組有無監聽立法院一事產生疑問,故要求楊榮宗予以補充,楊榮宗即依照黃世銘指示向鄭深元檢察官索取電子檔,請事務官影印後製作增加附件之個人資料通訊監察所得「各方通話時間內容」1 份(內容除為專案報告一已有之王金平通聯紀錄整理外,並增列專案報告一附件所無102年7月15日曾勇夫致電予柯建銘之通話內容譯文及王金平電話通聯紀錄整理,以釐清係對柯建銘為通訊監察、對王金平、陳守煌係調閱通聯紀錄),將前述「專案報告一」所記載偵查內容、王金平與柯建銘之通訊監察所得內容譯文,上開各相關人員持用之電話號碼等應予保密之偵辦進度及個人資料,重製一份專案報告(先後2 份專案報告日期均為102.9 .1,此份下稱「專案報告二」),由楊榮宗駕車至檢察總長職務宿舍搭載黃世銘於9月1日中午12時28分許進入總統官邸,因總統馬英九當日至臺東勘災,飛機回臺北遲延至下午1時許,故遲於下午1時後黃世銘與馬英九總統見面時,接續基於前揭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資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犯意,將上開「專案報告二」及附件洩露、交付與總統馬英九,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使柯建銘上開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楊榮宗則依例於警衛室等待,至同日13時58分再與黃世銘共同離開總統官邸返回特偵組,始與承辦檢察官鄭深元共同討論,經楊榮宗、鄭深元均表示無繼續傳喚王金平等人之必要,始未再進行原計劃傳喚王金平等人之後續偵查作為。」。

(二)基此,馬英九教唆檢察總長黃世銘於2013年9月1日進入總統官邸,續行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三、馬英九指示共犯黃世銘於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指出:「102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此案件除了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外,尚有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也有涉及關說,因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是隸屬於行政院,依行政體制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原無向行政院長洩露上開偵查中祕密之意思,亦不知總統馬英九已於8月31 日將其上開洩露予總統馬英九之祕密告知江宜樺,乃另行起意,於上開100 年特他61數案件均於偵查中,尚未偵結,且斯時並無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之緊急情狀,亦無危害繼續擴大,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非予報告行政院長不可之情形,竟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基於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偵查資訊及對柯建銘個人資料之利用,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之犯意,自行與行政院院長辦公室秘書聯繫後,逕於該日下午5 時許依約前往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向行政院長江宜樺洩露並交付與於9月1日交與總統馬英九之「專案報告二」內容相同包括偵查程序、通訊監察譯文、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專案報告1份,但因黃世銘未再向楊榮宗索取致缺漏專案報告二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附件未交付9月1日增加之附件「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僅將報告日期更改為102.9.4 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三),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使上開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基此,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於2013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尤其甚者,馬英九有美國綠卡、且直系血親有美國籍,並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如未限制出境,恐有刑責無法訴追之高風險,因此檢察官於馬卸任後應儘速限制馬英九出境,並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依照刑事程序,關於限制住居之規範,實務上係法院認定被告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等之羈押理由,卻無羈押必要者,而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此與具保、責付同為替代羈押之手段。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3項,不論拘提、逮捕,或者是自行到場之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若認有羈押理由而無羈押必要者,檢察官亦得為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

本件馬英九涉犯一次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之程度,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理由及該案卷之證據資料,馬英九之三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又馬英九除有美國綠卡外,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更有美國護照,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難以訴追,若曾貴為總統之被告逍遙法外,將嚴重損害法治威信,破棄國人之法律感情,因此檢察官應捍衛法治威信,嚴懲不法之公務員,執法不分藍綠,依法限制馬英九出境。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馬英九雖為總統,其總統卸任前暫無法對其追究洩密罪之刑責,惟上開釋字第627號解釋對現任總統仍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甚明,因此檢察官應依法保全馬英九涉犯三次洩密罪之證據。

綜上,馬英九該當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破壞司法威信甚鋸,踐踏民主法治,台北地檢署應依法偵辦,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同時於馬卸任總統後限制出境,以維護國家法治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