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256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原來九二共識只能偷偷摸摸!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5/20150325936579.html
馬英九自從卸任國民黨主席後,終於落實了他在2008年就任前的諾言:當一個「第2線」總統。換句話說,原本一手掌握行政、立法兩院的太上皇,如今只剩下憲法明定的國防、外交權限能夠施展拳腳,平心而論,若今天角色互異、立場易地而處,還有誰會比他更悶呢?於是這位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跛腳大仙便只能積極尋找舞台,原本針對「國是會議」不屑一顧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前什麼「另起爐灶、疊床架屋」的質疑都不見了,自作主張的說「願意召開、主持」會議,希冀能夠再度獲得鎂光燈的一點關照,無奈也只能換來熱臉貼冷屁股的結果。
雖然好不容易能夠心無旁鶩回到總統本業,但六年多來只在國防議題上「觀賞」演很大的國防演習,外交政策上又堅持休兵策略的「活路外交」,馬英九似乎對於他的法定職權陌生至極。例如中國擅劃M503航線一事,影響國家安全與飛航安全甚鉅,但不論從一開始中國究竟能不能片面劃設,陸委會不敢談,馬英九也不吭聲;到本月初陸委會「接受」中國願將航路從往西偏移4浬讓步到6浬的提議,卻說不出中國軍機飛到海峽中線的時間從13秒延長3秒到16秒是否就沒有國安問題,更離譜的是國防部居然說這只是「心裡感受」的問題,而馬英九當然也完全沒反應;最後到中國片面宣布M503在本月底將從「試飛」轉為「正式啟用」,實際上已挑動中、台兩國的主權爭議,已經完全打破被馬奉為圭臬的「九二共識」中宣稱雙方願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但看來馬英九也不敢有什麼意見。
而這個各說各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像馬英九講的「有延續性」、是一條「走得通的路」,看馬英九昨(24)日「以私人規格」前往新加坡弔唁星國前總理李光耀的方式就知道,人家中國跟新加坡眼裡就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活路外交」的結果就是外交成績掛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不過就只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遇到鬼!
作為一國元首的馬英九被兩國壓著必須「低調」才能前往致哀,還「低調」到出了國才有人知道,總統府連總統到哪裡都不願證實,也在在證明了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為了避免馬英九身上一整掛粽子的司法案件無從追究,「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必須盡速完成立法,並且嚴格控管並限制卸任元首的出國行程!
蕃論戰/專欄 2015.03.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5/20150325936579.html
(圖片來源:番論戰/網路擷取) |
馬英九自從卸任國民黨主席後,終於落實了他在2008年就任前的諾言:當一個「第2線」總統。換句話說,原本一手掌握行政、立法兩院的太上皇,如今只剩下憲法明定的國防、外交權限能夠施展拳腳,平心而論,若今天角色互異、立場易地而處,還有誰會比他更悶呢?於是這位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跛腳大仙便只能積極尋找舞台,原本針對「國是會議」不屑一顧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前什麼「另起爐灶、疊床架屋」的質疑都不見了,自作主張的說「願意召開、主持」會議,希冀能夠再度獲得鎂光燈的一點關照,無奈也只能換來熱臉貼冷屁股的結果。
雖然好不容易能夠心無旁鶩回到總統本業,但六年多來只在國防議題上「觀賞」演很大的國防演習,外交政策上又堅持休兵策略的「活路外交」,馬英九似乎對於他的法定職權陌生至極。例如中國擅劃M503航線一事,影響國家安全與飛航安全甚鉅,但不論從一開始中國究竟能不能片面劃設,陸委會不敢談,馬英九也不吭聲;到本月初陸委會「接受」中國願將航路從往西偏移4浬讓步到6浬的提議,卻說不出中國軍機飛到海峽中線的時間從13秒延長3秒到16秒是否就沒有國安問題,更離譜的是國防部居然說這只是「心裡感受」的問題,而馬英九當然也完全沒反應;最後到中國片面宣布M503在本月底將從「試飛」轉為「正式啟用」,實際上已挑動中、台兩國的主權爭議,已經完全打破被馬奉為圭臬的「九二共識」中宣稱雙方願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但看來馬英九也不敢有什麼意見。
而這個各說各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像馬英九講的「有延續性」、是一條「走得通的路」,看馬英九昨(24)日「以私人規格」前往新加坡弔唁星國前總理李光耀的方式就知道,人家中國跟新加坡眼裡就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活路外交」的結果就是外交成績掛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不過就只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遇到鬼!
作為一國元首的馬英九被兩國壓著必須「低調」才能前往致哀,還「低調」到出了國才有人知道,總統府連總統到哪裡都不願證實,也在在證明了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為了避免馬英九身上一整掛粽子的司法案件無從追究,「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必須盡速完成立法,並且嚴格控管並限制卸任元首的出國行程!
「黨產」卡住朱立倫的2016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總統「偷偷出國」的風險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於廿三日辭世,據報載,馬英九為了順應星國的「強烈要求」,因此決定僅派遣代表出席國葬,自己則是以「私人身分」,於昨日搭乘「華航」特別航班而非空軍一號,前往新加坡弔唁致哀,中國也不意外地立刻吃馬豆腐,宣稱「李光耀生前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將馬英九奉為圭臬、宣稱走得下去的「九二共識」打得一文不值。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總統馬英九24日搭乘華航專機前往新加坡悼念前天凌晨過世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姚介修攝) |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Control of Judicial Yuan is in Ma’s hand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宗教王國 法外之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不是一件簡單任務。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法院體制:被遺忘的憲改課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6517
查閱立法院議事系統,截自本月23日止,本屆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改草案總計15案,其中涉及憲法本文的提案有4案,其餘則為增修條文的修改。另外就內容而論,目前觸及的憲改課題大抵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人權條款擴充、降低修憲門檻、廢省、廢考試院、監察院、增加立委席次、立委得兼任官吏、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修改增修條文前言…等。在這波可謂琳瑯滿目的憲改提案裡,一向飽受民間批判、公信力低落的法院體制,究竟應如何妥善變革為妥?這個重要的憲改課題,迄今遲遲未見主要政黨乃至立委提出高見。
現行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8條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制下,所謂「司法院」質變為只掌理法院行政業務,這種情形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意旨不符,更導致法院行政長年凌駕法院審判的怪現象,進而使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再者,由於司法院並非審判機關,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使終審機關成為「多頭馬車」,欠缺單一的終審機關,法律見解不易統一,徒增加人民困擾。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但並未明定設置憲法法院,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仍採會議形式,不易呈現司法權的審判功能。況且現行憲法對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效力等都未明確規定,而是委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這裡的「憲法沈默」也形成立法權不當干預違憲審查權的漏洞。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內涵。在我國當前憲政架構下如何確保法院獨立性,賦予法院制衡行政、立法的妥適權限,進而建立切合台灣現況的違憲審查機制,這一點當為不可忽略的憲改課題。
至於具體的憲改方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應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摒除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弊端。其次,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設計,雖然在美國總統制下,司法審查採分散制,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均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得不予適用違憲法令。但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大多數國家設置憲法法院。在我國場合,憲法法院仍有設置必要,以發揮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
最後附帶一提者,我國近70年來法制上慣以「司法」泛指院、檢兩方,使得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產生糾葛不清的複雜關係。迄今為止各級檢察署的中文全銜仍冠以各級法院之名(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但英文稱謂卻又刻意跳過法院不翻(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以免貽笑國際社會,即為例證。為了澈底導正長久以來錯將權力分立體制下屬行政權的檢察機關混入法院的誤謬,未來在修憲時應勇於揚棄「司法」用語,而以「法院」加以取代。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6517
查閱立法院議事系統,截自本月23日止,本屆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改草案總計15案,其中涉及憲法本文的提案有4案,其餘則為增修條文的修改。另外就內容而論,目前觸及的憲改課題大抵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人權條款擴充、降低修憲門檻、廢省、廢考試院、監察院、增加立委席次、立委得兼任官吏、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修改增修條文前言…等。在這波可謂琳瑯滿目的憲改提案裡,一向飽受民間批判、公信力低落的法院體制,究竟應如何妥善變革為妥?這個重要的憲改課題,迄今遲遲未見主要政黨乃至立委提出高見。
現行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8條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制下,所謂「司法院」質變為只掌理法院行政業務,這種情形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意旨不符,更導致法院行政長年凌駕法院審判的怪現象,進而使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再者,由於司法院並非審判機關,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使終審機關成為「多頭馬車」,欠缺單一的終審機關,法律見解不易統一,徒增加人民困擾。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但並未明定設置憲法法院,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仍採會議形式,不易呈現司法權的審判功能。況且現行憲法對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效力等都未明確規定,而是委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這裡的「憲法沈默」也形成立法權不當干預違憲審查權的漏洞。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內涵。在我國當前憲政架構下如何確保法院獨立性,賦予法院制衡行政、立法的妥適權限,進而建立切合台灣現況的違憲審查機制,這一點當為不可忽略的憲改課題。
至於具體的憲改方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應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摒除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弊端。其次,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設計,雖然在美國總統制下,司法審查採分散制,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均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得不予適用違憲法令。但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大多數國家設置憲法法院。在我國場合,憲法法院仍有設置必要,以發揮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
最後附帶一提者,我國近70年來法制上慣以「司法」泛指院、檢兩方,使得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產生糾葛不清的複雜關係。迄今為止各級檢察署的中文全銜仍冠以各級法院之名(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但英文稱謂卻又刻意跳過法院不翻(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以免貽笑國際社會,即為例證。為了澈底導正長久以來錯將權力分立體制下屬行政權的檢察機關混入法院的誤謬,未來在修憲時應勇於揚棄「司法」用語,而以「法院」加以取代。
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從華倫到林輝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3.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aac6871-6958-43fe-a0ac-baa5a5f7f76d
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引起公民團體質疑,當事人也發表聲明,陳述自己在美麗島事件時,擔任軍事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如此的聲明是否能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從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事蹟,或可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華倫早年,因擔任鐵路工的父親遭強盜殺害之故,自小即存有嫉惡如仇的個性。而在其取得柏克萊大學的法律學位後,即進入檢察體系工作,並以訴追組織犯罪而聞名,也因此得以爬上加州檢察總長的位置。而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美國國防部以日裔可能配合母國從事間諜行動為由,而提出隔離日裔美人的計畫。華倫身為檢察總長,對於此等帶有族群歧視的作法,不僅未為反對,還挺身支持,甚至配合執行此政策,雖得以成就競逐加州州長之目的,卻也留下反人權的烙印。
二次大戰結束後,即便有人不斷質疑,華倫卻不曾對其過往種族歧視與隔離的作為有所道歉。而在1952年,華倫準備更進一步,角逐美國總統大位,卻因在共和黨初選,遭遇聲望比他還高的戰爭英雄艾森豪,其即以退出初選來換取將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而在艾森豪當選後不久,因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台灣習稱院長)出缺,即依照此協議來為任命。而因華倫在二戰時所展現的極端保守氣息,似能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與政策,所以艾森豪也認為此等交易,絕對是最正確的選擇。惟就在華倫上任後不久,最高法院即推翻了「隔離且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ity)這個著名的判決,也從此開啟了華倫法院所代表的自由、人權與前衛傾向,致與之前的保守作風截然不同。艾森豪也因此感嘆,任命華倫乃其人生所犯的最大錯誤。從此歷程,既凸顯出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而觀台灣過去的戒嚴時代,不僅言論自由受到嚴密的管制,更完全否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權。若有如美麗島事件般,敢於衝破如此的枷鎖,亦被以強盜、匪徒視之,致得依懲治盜匪條第2條第1項處以極刑。甚至根據戒嚴法第8條第1項,於戒嚴時期,若觸犯此等罪名,就算是一般民眾,亦是由軍事機關來起訴與審判。而以林輝煌於警總擔任的軍事檢察官來說,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或於法庭的論告,必是基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則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似不應對其有所究責。
不過,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對於違法的上級命令,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不拒絕而仍執行,是不能因此阻卻行為的不法性。而此依違法命令執行不得排除違法的原則,也為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訂的羅馬規約第33條所確認。依此而論,林輝煌雖僅是擔任位階極低的軍事檢察官,但面對迫害人權的違憲法律與命令及本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理應慨然拒絕,若仍聽命行事,實就得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法的應然,有時只是個理想,致與實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是以美麗島事件當時的軍事審判體制,任何案件的訴追,皆須由上級長官來核准與掌控,軍檢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的自由,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於其個人,亦會面臨拒絕服從所可能帶來的不利風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下,林輝煌於美麗島案,恐只能以棋子或工具視之,要說是殘害人權的共犯或劊子手,顯也太過。
只是不能對林輝煌為法律究責,卻不代表其必能適任大法官一職。尤須特別關注的是,因其長期服務於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太習慣於官僚體制,致已養成一種唯命是從的威權性格,而與大法官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本質相扞格,肯定得受到最嚴格與嚴厲的檢視。此外,由於台灣未曾有過轉型正義,故也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曾服膺於獨裁者的意志而非法律。也因此,如此以放大鏡般的檢驗標準,也應適用於其他被推薦為大法官的人選。
民報/專欄 2015.03.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aac6871-6958-43fe-a0ac-baa5a5f7f76d
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引起公民團體質疑,當事人也發表聲明,陳述自己在美麗島事件時,擔任軍事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如此的聲明是否能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從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事蹟,或可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華倫早年,因擔任鐵路工的父親遭強盜殺害之故,自小即存有嫉惡如仇的個性。而在其取得柏克萊大學的法律學位後,即進入檢察體系工作,並以訴追組織犯罪而聞名,也因此得以爬上加州檢察總長的位置。而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美國國防部以日裔可能配合母國從事間諜行動為由,而提出隔離日裔美人的計畫。華倫身為檢察總長,對於此等帶有族群歧視的作法,不僅未為反對,還挺身支持,甚至配合執行此政策,雖得以成就競逐加州州長之目的,卻也留下反人權的烙印。
二次大戰結束後,即便有人不斷質疑,華倫卻不曾對其過往種族歧視與隔離的作為有所道歉。而在1952年,華倫準備更進一步,角逐美國總統大位,卻因在共和黨初選,遭遇聲望比他還高的戰爭英雄艾森豪,其即以退出初選來換取將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而在艾森豪當選後不久,因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台灣習稱院長)出缺,即依照此協議來為任命。而因華倫在二戰時所展現的極端保守氣息,似能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與政策,所以艾森豪也認為此等交易,絕對是最正確的選擇。惟就在華倫上任後不久,最高法院即推翻了「隔離且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ity)這個著名的判決,也從此開啟了華倫法院所代表的自由、人權與前衛傾向,致與之前的保守作風截然不同。艾森豪也因此感嘆,任命華倫乃其人生所犯的最大錯誤。從此歷程,既凸顯出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而觀台灣過去的戒嚴時代,不僅言論自由受到嚴密的管制,更完全否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權。若有如美麗島事件般,敢於衝破如此的枷鎖,亦被以強盜、匪徒視之,致得依懲治盜匪條第2條第1項處以極刑。甚至根據戒嚴法第8條第1項,於戒嚴時期,若觸犯此等罪名,就算是一般民眾,亦是由軍事機關來起訴與審判。而以林輝煌於警總擔任的軍事檢察官來說,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或於法庭的論告,必是基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則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似不應對其有所究責。
不過,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對於違法的上級命令,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不拒絕而仍執行,是不能因此阻卻行為的不法性。而此依違法命令執行不得排除違法的原則,也為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訂的羅馬規約第33條所確認。依此而論,林輝煌雖僅是擔任位階極低的軍事檢察官,但面對迫害人權的違憲法律與命令及本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理應慨然拒絕,若仍聽命行事,實就得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法的應然,有時只是個理想,致與實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是以美麗島事件當時的軍事審判體制,任何案件的訴追,皆須由上級長官來核准與掌控,軍檢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的自由,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於其個人,亦會面臨拒絕服從所可能帶來的不利風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下,林輝煌於美麗島案,恐只能以棋子或工具視之,要說是殘害人權的共犯或劊子手,顯也太過。
只是不能對林輝煌為法律究責,卻不代表其必能適任大法官一職。尤須特別關注的是,因其長期服務於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太習慣於官僚體制,致已養成一種唯命是從的威權性格,而與大法官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本質相扞格,肯定得受到最嚴格與嚴厲的檢視。此外,由於台灣未曾有過轉型正義,故也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曾服膺於獨裁者的意志而非法律。也因此,如此以放大鏡般的檢驗標準,也應適用於其他被推薦為大法官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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