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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馬朱雙核心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3/2015021386972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自從朱立倫成為中國國民黨新任黨主席之後,整個國家的執政結構內部,已然分裂為兩個相互拉扯的核心。這一組相互拉扯的兩個核心,意義並不如同電腦處理器的「雙核心」技術那一般地運作順暢、功能良好,反而是相互排斥、相互阻礙。

從馬英九而言,「總統兼任黨主席」這一個權力安排模式,讓馬得以超越「軍事、國防、外交」這一個由憲法以及雙首長制所設定的權限範圍,從而將其支配影響範圍延伸至行政院。此處的關鍵就在於,「黨主席」能夠在每周的國民黨中常會上,聽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報告並且進行裁示,以「黨國不分」的姿態來架空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權。當然,馬主席所增設的「中山會報」,則是再進一步排除中常委的參與,以小圈圈決策將大權獨攬。

當辭去主席寶座之後,「馬主席權力模式」自然隨之消逝。各部會首長,紛紛請辭,找理由請辭、找機會請辭,這些部會首長包括了交通部長葉匡時、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以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人。乍看之下還以為這些官員對於「責任政治」有了擔當,定睛一看才明白是在「跳船」,所以外界才普遍認為馬政府猶如撞上冰山的鐵達尼號。

相較「馬前主席」的權力危機,「朱主席」則是汲汲營營在建立權力的組織與結構。朱主席在上任之後,力推「智庫重整」,說要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於是找來副主席郝龍斌負責召集人的任務。朱主席與郝副主席在一同拜訪曾是連主席的智庫董事長連戰之後,連戰表示願意配合黨中央對於智庫人事的調整,於是交棒董座一職。

朱主席求取智庫董座的動作,顯見的是朱有意在國家政策上多所著力。雖然他有這一份用心,但其實他在國家政策的層次上,卻是屢屢失言或判斷錯誤。例如在公民權下修18歲議題上,他在主動拋出此規畫之後,才發現勢必對憲法本文動刀,由於害怕觸怒黨內「法統派」,投鼠忌器之下默默地將此議題移放到「莫再提」的資料夾中。又例如,為了讓接任黨主席後的選戰成績不至於太難看,於是又拋出「憲政空窗期」的論點來反對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隨後便被網友「起底」與2012年的贊成態度矛盾,明顯地前後不一引來各方恥笑。

朱主席的愚蠢,馬前主席都看在眼裡。馬前主席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一個機會,趁著對行政院尚存的殘餘影響力,在2月上旬便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總統立委併選,又破了一次朱主席的盤算。分開選舉一局失利,修憲一局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相信朱主席的新年還有得忙。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重刑化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2.1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3/467215.htm

圖片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駭人聽聞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以六名受刑人飲彈自盡收場,此案的真相為何雖尚待釐清,但從劫持者對的五點聲明中,一再提到三振法案來看,或許該是重新思考重刑化政策的時機。

我國的刑事政策,向來將刑罰萬能、亂世用重典奉為圭臬,致監獄一直有超收的現象。而當受刑人口爆滿時,就只能依賴立法院通過減刑條例以為抒解。只是此等政策,不僅將重罪排除於外,且也不管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完成、是否適於社會復歸,都一律給予減刑的優待。則在缺乏個別的再犯與適性評估,僅為舒緩監獄擁擠壓力,而突然為大量的減刑,只會帶來治安維持的龐大壓力。事實也證明,每當減刑後不久,監獄人口又很快上升,致又得再度上演減刑的戲碼。

而在2005年刑法修正時,我國刑事司法雖朝向所謂「輕罪為機構外處遇、重罪重罰」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但關於輕罪轉向處遇,卻未為司法實務所大量運用,反倒是重罪部分,因引入美國三振法案,不僅數罪併罰的刑期可以加至三十年,同時犯滿三次以上者更不得假釋,故有時反會出現比假釋門檻二十五年更長刑期的詭異現象。則在寬不夠寬、嚴卻夠嚴的情況下,監獄人口當然又急遽攀升,致使目前全國監獄超收人口突破一萬人。

在超收嚴重的現況下,受刑人的平均使用空間就僅有零點四坪,於如此擁擠的空間,必造成受刑人的壓迫感,致容易產生摩擦,亦帶來戒護與管理上的困難,台灣的每座監獄就有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之可能。而在監獄爆滿的情況,也必然帶來教化與輔導的不足,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條,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這是為避免新入者在面對新環境時,所可能產生的焦慮,而使其有一調適期,同時也使管理人員能瞭解其身心情況,以利於未來的教化工作。但如此的良善立法,卻因監獄空間不足,而無法落實。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刑期加重及三振法案之故,肯定有越來越多的受刑人必須被長期監禁,甚至老死於獄中。因此所衍生的身心治療及老年照護等等問題,必將帶來醫療資源已然不足的監獄更大負擔。

即使監獄弊病沉痾已深,甚且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期間,也將受刑人的人權問題給完全掀開來,法務部卻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以至於當阿扁保外就醫後,主管官員以為已拋開燙手山芋,殊不知更大的危機正潛藏於後。

此次的挾持事件,實暴露出監獄的教化功能早已喪失,致僅具有拘禁的作用。也因此,若主事者以為事情已經落幕,而不從問題本源去思考刑事對策且對獄政改善繼續無所作為,不僅整個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慘劇。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查賄難定罪 戕害民主政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2.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70362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欲前往廈門前,於機場遭南檢攔截,並於偵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如此的動作,雖展現執法機關查賄的決心,但基於議長賄選的極度隱密性及現行法律的框架,檢方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於議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人為買票或有投票權人為賣票者,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議長選舉的行賄與受賄罪,皆採取重刑對待,以期嚇阻議長賄選的惡習。

只是於會期內,除非得議會同意,否則,議員即享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議長賄選遠比一般買票行為更為隱密,其手法也趨於細膩,所有金錢流向更可能不在國內,凡此種種,必增加檢方蒐證的難度。尤其欲角逐議長大位者,為了規避刑事究責,就可能在縣、市議員選舉,甚至還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就先對可能當選者為買票。此等行賄手段,不僅使證據更難於找尋,也由於此時受賄者能否當選為議員,尚屬未定之天,能否該當「有投票權人」的法定要件,就產生很大的疑問。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早於二○○一年,最高法院即做出刑庭決議,認定事前的買票行為,仍可成立投票行賄與受賄罪。惟如此藉由解釋來擴張法條適用範圍的方式,恐跨越了司法的界限,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被告亦未嘗不可於法庭上辯稱,是單純之餽贈或政治獻金,致無行賄的對價性,此亦會造成定罪的障礙。

此外,即便能對行賄、受賄者起訴,惟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僅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行政院或內政部才能解除議員的職務。我國審判時間往往耗日費時,甚至可能到下次選舉都難確定下,這些涉及賄選的議長或議員,除遭羈押或因買票被法院判以當選無效者外,仍可正常行使民意代表的職權而不受影響,此實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與戕害。

不過,對於查察賄選所遭遇的困難,卻不能為檢方查賄不力的藉口,反該成為迅速偵查與起訴的動力。甚而在目前被調查的議員是否僅為冰山一角、議長賄選是否僅有台南市議會等等,實皆屬檢察體系須儘速釐清的對象。若不如此,就可能因時間拉長致造成追訴與定罪的困境,這必將使議長賄選之歪風繼續橫行。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左起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北檢包庇大官 南檢彰顯法律風骨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0775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318學運參與者遭起訴 打人的警察呢?

永社聲明
針對去年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陳抗事件,北檢於今日偵結並分別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起訴共118人。永社認為,日前行政院才將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列入立法院第7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北檢又選擇趕在農曆年前大動作起訴合法表達意見的民眾與學生,質疑北檢是為執政黨的兩岸政策背書,並藉由此舉恫嚇下會期所可能引發的陳情抗議事件。永社更要指出,北檢既有能力偵辦並起訴百餘位青年學子,卻找不到一位舉棍猛攻民眾的警察並對其究責,難道北檢的態度是「只准警察打人,不許學生抗議」嗎?

永社認為,自從去年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多數學者皆已撰文指出,由於立法委員張慶忠僅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兩岸服貿協議審查,使民主憲政制度出現無法逆轉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研究報告也顯示出,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民眾為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其所採取的抵抗行動,應該視為對於民主制度的維護而阻卻違法。事實也證明,當初若無318學運支持,兩岸服貿協議恐已進行到無法回溯的「審查完畢」結果。因此,公民於318學運期間所為之違反實定法之行為,皆得援用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主張行為合法。

永社要指出,言論自由乃受憲法第11條以及兩公約所保障,舉凡政府施政不當、司法偵查審判不公等爭議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避免受評論之官署屢執此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反造成大眾畏禍而噤聲不語之民主倒退現象,「侮辱公署罪」本身就是舊時代的威權產物,人民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本即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北檢無視上開憲法所保障之「抵抗權」以及言論自由,執意起訴勇敢起身面對政府濫權的青年學子,對於北檢利用司法程序作為政府施政手段之擔保品,永社感到十分遺憾。

此外,針對北檢始終未針對於學運期間打傷民眾的警察進行究責,永社認為,當日執法員警皆有出勤紀錄可查,動手打人的警察影像、圖片更於媒體間廣為流傳,北檢只敢一一起訴手無寸鐵、合法抗爭的覺醒公民,卻未針對動手打人、違反比例原則執行勤務的員警以及包庇、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警政署進行究責,永社亦針對北檢此種選擇性執法的濫權行為表示強力譴責。



新聞聯絡人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朱主席,這是不是關說?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91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及議長選舉賄選,十日凌晨零時卅分許,被台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李全教因台南市議長涉賄案遭南檢聲押,南檢並為此發布聲明表示,經過長期蒐證結果,確知李全教以每票卅萬到一千萬元的代價,向當選的市議員買票。不過據報載,李全教上週北上時還為此案特別跑到立法院想找院長王金平以及立委紀國棟,結果求助不成,只好改找「好友」呂學樟,呂學樟委員亦承認李全教當時曾提及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承審資格等問題。

假如上述「以自身司法案件為由尋求立委協助」的事實為真,以國民黨前任主席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以馬王政爭當時特偵組所對外公布的違法監聽譯文來看,根本毫無證據證明王金平院長曾經因此介入司法個案,國民黨考紀會卻大刀闊斧地認為此舉影響國民黨名譽、進而開除王金平黨籍;反倒是李全教賄選案,呂學樟委員既已承認李全教曾就自身案件找過他,而呂委員還曾經提案要凍結南檢全部預算,這其中難道沒有司法關說疑雲?國民黨考紀會為什麼沒動起來調查、撤銷這兩人的黨籍?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嘴上講著「尊重司法、勿枉勿縱」、沒權利拒絕與李全教合唱「你是我的兄弟」,但在處理李全教黨籍案時,卻又對外聲稱說要等法院裁定羈押後,黨中央才會進一步討論。這到底是朱立倫打臉馬英九呢?還是國民黨對「兄弟」與「政敵」的開除標準不一?朱主席的改革決心究竟有多少,如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