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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黃金傳奇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1.28
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5184



 新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上週首場中常會公開宣示,將委請律師王如玄、立委廖正井請邀集公正人士,盡速檢視整理黨產。屆時國民黨將找哪些「公正人士」表示意見?有無「海選」自薦機制?令人頗為好奇。適逢國民黨改造時刻,「今日黨產係來自昔日中國黃金」的惑眾妖言又再度於網路散佈,試圖混淆大眾視聽。藉此契機,值得我們再度複習這段「黃金傳奇」的歷史真偽。

 話說二○○六年八月,國民黨曾公布黨產總說明報告。其中提到「…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張玉法教授所著《中華民國史稿》一書所述,當時國民黨將中央銀行二百二七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十億美元)先行運抵臺灣,由政府專責保管,後來成為穩定台灣經濟金融之重大支柱…」。在這裡,國民黨試圖將黨產解釋成為由中國運出,進而趁亂與黨產取得正當性相連結。然而,事實真相果真如此?《蔣公與我:周宏濤回憶錄》一書裡提到,一九五○年六月中央銀行總裁向蔣介石報告指出,一九四九年以來運至台灣的國庫存金,共三百七十五萬多兩,但至當年五月底,共耗掉三百二十一萬多兩,僅剩五十四萬多兩。該書同時指出,由於美援斷絕,加上六十萬大軍龐大開支,讓已捉襟見肘的國庫存金迅速消耗。消耗存金最大宗為軍費,平均每個月必須撥付近十八萬兩,在一九五○年九月就花光了。由此可證,國民黨主張這批黃金花用不盡,且為台灣發展奠基云云,顯屬虛偽。至於刻意與今日龐大的黨產相互牽拖,不過是精心設計的歷史誤導伎倆。

 有關今日黨產的來源,根據學者陳君愷研究,大抵可約可分為兩個時期看待:其一為在中國的訓政時期,其二為在臺灣的威權統治時期。訓政時期的黨產,其實已隨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利、敗逃臺灣而消失殆盡。因此,國民黨在臺灣的黨產,就形成黨產的「體制」因素來說,雖確有相當部分延續自訓政時期;但就黨產的實際「來源」而言,一九五四年二月前台灣省主席吳國楨寫了一封信給國民大會,痛陳政府六大缺失,其中開門見山便是「一黨專政。國民黨之經費,非由黨員之捐助,乃係政府,即國民之負擔。這種國庫通黨庫做法,除共產極權國家外,實為今古所無」。再者,參照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一九七○年底與一九七一年初資料(當時主委為李國鼎、副主委為張式綸),該黨「業務經費大部分計列於國防部情報局、教育部、新聞局、僑委會有關預算科目內」,「所需經費分別寄列於政府有關單位預算內占黨務總額預算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國民黨當時「歷年經費差絀約近八千萬元」。當年財務如此窘困,然而經過獨裁威權統治數十年後,卻搖身化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由此顯見,黨產係國民黨敗逃於台灣後才憑藉特權迅速累積。與那批從中國來的黃金,根本毫無牽連。

 打造健全的政黨競爭環境,這是台灣落實真正民主憲政的基礎建設。不管是擁有悠久歷史的政黨還是新興政黨,在每一場大小的民主競賽中,都應享有條件相同、公平競爭的權利。「黨產歸零」是國民黨改造的最迫切任務,這個歷史大包袱不除,所有改革不過淪為虛偽的空談罷了。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監聽先斬後奏 是例外不是原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1.27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68447



台北市警局雖已逮捕峨嵋停車場雙屍槍殺案的主嫌,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卻認為現行聲請監聽票的時間太長,而提出先監聽、後登記的制度。惟此種主張,不僅忽略人權保障之一面,也未解於現行法之規範。

偵查機關欲發動刑事上的強制處分,乃以事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為原則,讓法官事前審查,致抑制執法機關的濫權。如以司法警察來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僅有於重罪犯嫌重大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在檢察官同意下,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如此程序,卻可能造成警察錯失破案良機,故於通保法即規定,警察於遇有擄人勒贖、放置爆炸物、殺人等等重大犯罪之偵查且情況急迫者,就可報請檢察官,以口頭告知先行監聽後,再於廿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監聽票。故所謂先斬後奏條款,於現行法實已存在。

只是事後聲請補發令狀之規定,不僅立法要從嚴,法院審查亦趨於嚴格,且為了避免法院打槍,司法警察恐也難以大量運用此種途徑,致仍須循事前聲請的管道監聽。也因此,目前法院即有設立監聽審查專庭之必要,除可提高監聽核准的時間與效率外,亦可防止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對待。

尤其就調取通聯紀錄而言,雖然依通保法規定,若遇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等重罪,司法警察亦可在檢察官同意後,即可調取通聯。但若非屬此等情狀,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且無急迫情事,才得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

而由於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之內容,其主要作用乃在於立即知曉犯罪人或被害人的通話時間與地點,而非用於法庭證明犯罪之用,故是否該與聲請監聽採取相同的法官審查程序,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警察於失蹤人口找尋或救災等,非屬於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聯調取,更應在通保法中明文排除事前聲請法官同意之規定,以免喪失救人的黃金時機。

總之,檢警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為原則、事後補發則為例外,乃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通則。基於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平衡,或可調整細節規定,若因此將先斬後奏的例外變成原則,就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馬郝 張秀葉 愛國同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0423

愛國同心會。(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彥鈞攝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中國配偶張秀葉公然嗆警,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她不斷地對警挑釁,甚至踢警察,並嗆聲說:「信義分局換十個都沒有用啦」。

事實上,馬總統上任後,在「警政一條鞭」及「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檢警與馬政府「逢中必軟」的立場,已趨近一致,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執法的警察,已觸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察卻不敢送辦來自中國的「現行犯」。

對照去年三二四政院的鎮壓行為,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生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受傷者事後甚至收到檢警的「妨害公務罪」被告傳票,就可清楚檢警對中國人與台灣人的「差別待遇」。

更明確的案例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百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反觀台中老婦人在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卻被警察上了手銬逮捕,並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最嚴重的是,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擾案件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檢警「逢中必軟」,連北市警察被攻擊,都不敢以「現行犯」逮捕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者,如此不公不義之事在首都上演,也難怪柯市長會氣得罵粗話。

Parasites of the public coffers will be revealed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5/2003610011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廉政委員會) — set up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investigat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taken by the city government — has been termed a “political witchhunt” by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 (郝龍斌).

However, cases under review, including the Taipei Dome, the Taipei Twin Towers and the MeHAS City projects have not only attracted controversy for a long time, they have also seen interventions from the Control Yuan. That raises the question: Is Hau’s criticism valid?

Article 18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政府採購法) stipulates that government tendering procedures for procurement include open,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However, the act puts strict limits on the latter two. Therefor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the norm and the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options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there is no alternative.

Despi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when a project is opened to public tender, companies are still able to borrow licenses and permits to enable participation in a bidding procedure or rig a bid.

They could also brib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obtain key information — such as on the price floor or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Such actions are not rare, especially in cases of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which are neither public nor transparent, and under which it is the authorities that invite companies to take part in the bidding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greements that are reached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benefit a select few are likely to happen.

This defeat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which is intended to mak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the norm. When authorities make the decision to use a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hoose favorites which allows corrupt officials to profit from deals.

The legality of public construction tendering cannot be solely determined by formalities, but must be determined by looking at what takes place.

This is why a review of some of Taipei’s most important and lucrative tendering cases will show that some companies received special dispensation from the city government. I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re found to have received benefits o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from any of the bidding companies, they can,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最條例), be punished for acts that violate their official duties by life imprisonment.

Even if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find or cannot prove that officials have received unlawful gains from a company, if they clearly violate the law, Article 6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for attempted influence peddling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lthough many of Taipei’s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criminal offens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prove because the truth was kept hidden for a long period when a certain political party was in power. Fortunately, there has finally been a change in leadership at Taipei City Hall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on has set up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controversial projects.

However, time has passed and evidence might have disappeared. Many projects have also passed through the hands of several different Taipei mayors. In addition,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have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s. This means that it could take a long time to reveal any irregularities that could lie dormant within thes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廉政委員會是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9a2cd-7e44-4f4d-808b-668c275996eb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只是證諸過往,台北市政府即曾設有廉政肅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員會是否又在炒冷飯,就有待觀察。而此委員會是否具有行政調查權、是否疊床架屋等,恐更值關注。

在2011年廉政署成立時,其下就設有廉政審查委員會,以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濫權或者吃案的弊病。而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第2項,廉政審查委員的人數為11人至15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由於此條文對於審查會的組成人士的比例,未再為進一步規定,所以廉政署即自行訂定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以為補充,而其中的第3點,即有組成比例的規範。

根據此要點,雖規定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關於其如何產生、如何遴選等,皆未為明文,到頭來,還是得由法務部與廉政署為決定,則最終選出者,很可能只是「友性」,而非所謂「社會公正」人士。而更有問題者,則是此要點中,竟將廉政署長與副署長規定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召集人又為當然的主席,且其更有在可否表決同數時的裁決權,如此的內容,不僅已經逾越了母法,即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規定,更使得所謂外部監督功能,喪失大半。若再加上來自於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審計部所指派的代表及「友性」的社會公正人士,要說廉政審查會是一個外部監督機制,恐得打上大問號。

又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5條第1項,審查會對於廉政業務,僅能提供專業諮詢,這也代表審查會所為的評議與決議,對於廉政署並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意見僅供「參考」。若果如此,則即便審查會的組成具有公正性,但在其僅能提供建議,而無任何實質的審查權力下,廉政審查會實僅具有諮詢的作用。而如果像廉政審查會這種法律規定的組織尚且如此,就遑論法外設置的廉政組織了。

以行政院所設的廉政委員會,或是北市府曾設置的廉政肅貪中心來說,最讓人詬病者,即是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功能。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即為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自也難期待此等委員會能發揮什麼實質作用。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將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不易出現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狀況。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就更待觀察與考驗。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也因此,在廉政委員會於先天即存有諸多調查的障礙下,就算發現有弊案,最終還是得將案件移送給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甚至是檢察官為後續處理。如此一來,所有的調查就得重來一遍,致造成訴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現象更突顯出一種矛盾,即明明我國有諸多的反貪機關,各行政機關亦配置有政風機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委員會,這在無形中,即是對現有反貪機關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

總之,台北市政府因應公共工程所出現的弊端,所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不管成效如何,也只能是治標。唯有在平時,讓公共工程的招標公開、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才是治本之道。

「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論太陽花學運之正當性與相關法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 2015.01.22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531&Itemid=117








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時間: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09​:​30~12​:​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濁水(前立委、政治評論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主辦單位:民報、永社

說明:

歷經2014年的公民運動及九合一大選,台灣不分朝野,已體認憲改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社會必須進一步思考,這次的憲改契機,是要單純修憲,或應如何展現台灣人民的制憲力?而對於習慣總統直選的台灣人民,是要維持雙首長制?或是走向總統制、內閣制的憲改方向?

更重要的是,國會改革是當前朝野的憲改共識,未來要如何形成票票等值、席次適當,又能真實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修憲門檻如何調整?十八歲公民權能否落實?這次的憲改契機,要在2016年完成多項憲政改革,一次性公投通過?或是如何規劃階段性任務與憲改時程?這些重大憲政議題,關係台灣長遠的國家發展,民報與永社為此邀請憲改的專家學者,與社會一起深入探討。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600955680004403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座談說明】

  在目前台灣的政治生態下,要直接進入國會遊說人權議題並不容易,需要用一些技巧才能夠進入國會,開始有效的對話。立法院當中,國會助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負責為立法委員研究、擬法案、寫質詢稿,若國會助理能夠理解人權相關議題,就較有機會提供立委正確的資訊。

  台灣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藉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也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2013年2月也經過一次的國際審查,有十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了81點的結論性意見。不過,落實的狀況並不理想,很多的國會助理、立法委員甚至政府官員對於兩公約的認識都不是很深。因此,我們認為針對國會助理的研習訓練,是讓人權議題在國會中開展很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將以各人權議題為主,試圖從國際人權公約為切入視角,規劃五場不同子題的座談。

1.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與人權指標
2.     赦免法與冤獄
3.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4.     平等權與不歧視:婚姻平權法案
5.     長照制度與移民工的人權保障



【主辦單位】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  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永社、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



【座談內容】

  每場座談90分鐘,主持人5分鐘引言,主講者和與談人各30分鐘,第一輪問答30分鐘,中午附餐盒,開放繼續留下討論交流。


一、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及人權指標
    立法院已通過四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讓五個重要的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掀起一波波公民社會與政府機關大動員的人權公約運動。但過去六年來,人權保障機制仍然不彰,癥結點在於我國仍欠缺一個獨立的國家級人權委員會。政府已因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提出非常具體的設置方案,民間團體推動人權機制也已10個年頭,並已將法案送入國會。這場講座將為各位解說這個正在成形的人權保障機制。

日期:1月26日(一) 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會秘書長)
與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黃  默(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論平等權與消除歧視
    蔡依林在新歌「不一樣又怎樣 We're All Different, Yet The Same」唱出多元性別者的心聲,最新MV也催淚地突顯當前LGBTI朋友們被體制排除的其中一個困境,即同性伴侶缺乏醫療同意探視的權利。目前國會正在審議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婚姻平權法案」,始終被部份宗教團體誤解為破壞人倫的法案,究竟如此指控是否有理,我們邀請人權專家與律師來為大家說分明。

日期:1月27日(二)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立法委員)
與談:張宏誠(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講師級專家)
與談:李念祖(「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民間大法官會議審判長)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
      ——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全國遍地烽火的迫遷案與環境爭議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結構,那就是這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開發計劃案通國前,都是在辦公室冷氣房對著地圖圈地決定的,而不願先與在地居民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真誠的磋商。當爭議爆發,居民向政府要求公開的聽證程序時,政府卻愛理不理,完全展現行政官僚黑箱決定政策的態度。究竟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能否確保政策透明及公民參與?我們邀請到專家來專業解惑。

日期:1月29日(四)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與談: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五、血汗長照下的弱弱相殘?還是政府卸責?
      ——如何兼顧長照制度與移民工人權保障
    2013年的移工大遊行主題是「血汗長照」,突顯了《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草案中,未將家庭照顧者及家務移工納入其中的問題。由於台灣社會進入高齡少子化,許多需要長照服務的家庭,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家庭,而大量進入台灣的外籍移工,卻以低廉的勞動力承接了原本應該是政府社福體系的家庭照顧工作,然後政府又不將他們的勞動視為工作,導致這些家庭看護工無法享有基本的工作條件。在這整個弱弱相殘的制度中,政府的角色與責任到底在哪裡?又我們有可能將家務移工納入長期照護的規劃當中嗎?

日期:1月30日(五)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與談: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
與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


活動聯絡人:  施逸翔 0920719347 riverrain3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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