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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檢察官逆轉勝有得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0227


面對彰化地院兩百多頁的頂新案判決書,彰檢亦不甘示弱,以近一百五十頁的理由書為上訴。只是法庭的攻防,乃須有更多、更強的證據,而非字海戰術或心戰喊話。

頂新案起訴罪名雖多,但根源還是在證明原料油,是否來自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等事實。惟在主管機關只有對食用油,而無對原料油制訂安全標準下,即難由重金屬超標來推斷其源頭必來自非法油源,致僅能是合理懷疑。如果為了亡羊補牢,現在藉由法律或命令針對原料油訂出安全標準,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也不能適用於頂新案,反凸顯出現行法令的漏洞。也因此,能定被告於罪者,就只剩越南大幸福廠,是否有以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為原料之證據。

由於台越並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不僅難於案發時立即請求越南官方為刑事證據的保全,也使事後任何因個案協助所獲得的資料或文書都成為傳聞,致須通過必要及可信性的嚴格檢驗,方足以為法庭之證據。如在第一審,檢方在未得法官同意下,逕行前往越南取證,則在不可能讓被告在場及詰問的機會下,根本有違武器平等,更完全無視於法官的訴訟指揮權,此等證據就算到第二審,也無用武之地。又以檢方所出具,經詢問越南官方確認大幸福為飼料油廠的文件來說,因是在事後針對單一事件所為的查詢,既非屬常規性,亦無從確認其公信力,若被告方又拿出此廠亦具有生產食用原料油之官方文件,此書函就更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

即便檢方能在第二審,舉出所有犯罪的事證,但在企業分層負責的結構下,要證明位處公司最高層的魏應充,有指示或與下層犯意聯絡之主觀犯意,實比客觀犯行的舉證更為困難。若檢方拿不出可信性的證明文件,而僅以理應知悉、哪有可能不知等為說詞,就必會遭受被告方無情且徹底的重擊。

隨著時間的流逝,訴追者所能找到的新事證,肯定越來越有限,或許該期盼的是第二審的合議庭,不要再像第一審般,對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惟檢方若因此逆轉勝,卻又凸顯台灣司法因法官而異的悲哀。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銓敘部幫郭冠英說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9998



辱台的前行政院官員郭冠英,在被撤職後由台灣省政府以違法程序聘為外事秘書,使郭得以順利辦理退休,以領取「低級的人」、「台巴子」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此退休案銓敘部亦認有違法爭議,原本暫停核付。

可議的是,日前郭冠英在電視節目上自爆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更用個人誠信保證「已領到了」,銓敘部對此僅消極否認,故此退休金疑雲,如果不是郭冠英「誠信」破產,那就是銓敘部說謊!然而,郭冠英是否領到退休金,事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銓敘部若無法解釋清楚,檢察官亦應啟動偵查。

省府以違法程序聘任郭冠英,行政行為應屬無效,因此銓敘部若核付郭冠英退休金,時任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即涉犯公務員圖利罪。事實上,省府招考公告(相當於行政命令)明文有面試程序,但省府錄取郭冠英卻未執行面試,即程序有違反行政命令的重大明顯瑕疵,聘任郭冠英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的無效行政處分。

更明確的是,銓敘部函釋指出,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省府卻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顯無助人力延續性的行政目的,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

因此,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他人不法利益(使郭冠英領到退休金),涉犯五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啟動偵查,查明郭冠英和銓敘部到底「誰說謊」?

預定買賣契約 規避眷改條例 王如玄買軍宅不能說的秘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2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95721641730


王如玄雖然承認買賣12戶軍宅,但近日仍被段宜康委員質疑尚有兩戶健安新城交易紀錄沒講清楚,而王如玄更應說明的是,如何掌握先機,甚至在軍宅興建完工前,就可以買到軍宅,是用什麼方法跟老兵低價購入軍宅?是不是用預定買賣契約書的手段,規避眷改條例?

事實上,非軍人及眷戶申購軍宅的問題,類如王如玄的投資行為,早已為監察院認定為弊端 。

監察院通過102國正0006糾正案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解決其居住問題,改建之眷宅乃係國家基於給付行政之目的所賦與,並給與輔助購宅款,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禁止相關處分。惟國防部自眷改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該部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因此嚴正糾正國防部。

王如玄是律師,不應鑽法律漏洞,如何能在軍宅買賣中,掌握先機,規避眷改條例,是否是以監察院認定為弊端的預定買賣契約手段?王如玄到今天還是沒講清楚 。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檢察官應藉趙藤雄與王如玄 揭開眷改宅黑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1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89815414078



王如玄的軍宅爭議,讓國人注意到國防部處理眷改宅的黑幕,特定權貴優先取得眷改資訊,以規避眷改條例的手段,精準投資、獲利。無獨有偶,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涉入的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弊案,一審已判刑4年6個月,但昨天高院庭訊,趙藤雄大翻供全部認罪,除林口與八德兩案外,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宅案,也一併認罪,並坦承期約行賄公務員二六○○萬元,這讓眷改宅的弊端更加明確。

新竹眷改宅是國防部委託營建署辦理興建事宜,趙藤雄既然對行賄「認罪」,則檢察官必須清查2600萬元的贓款金流,以查明國防部、營建署的收賄官員,而檢方更應藉此將眷改宅的黑幕一併掀開,讓社會知道為什麼趙藤雄可以取得標案?為什麼少數權貴可以事先掌握眷改資訊,以規避眷改條例的手段精準投資、套利?

法律上,有資格申請眷改宅及抽中眷改宅的軍人或軍眷,他們的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保護,一般人並無從取得,但以王如玄買賣十二戶眷改宅為例,顯見特定人士已事先掌握眷改資訊,這些資訊恐是國防部官員非法洩露,以使特定人士精準投資獲利,此涉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利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簡單的說,既然趙藤雄對眷改宅的行賄已認罪,則檢察官偵辦趙藤雄眷改宅弊案,亦應以王如玄如何投資十二戶眷改宅為鑑,一併糾出國防部眷改黑幕後的違法官員,以維廉政與法治。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希望法官不再變身立法委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0



頂新黑心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無罪,彰化地檢署今天詳列原判決9大違誤,提起上訴。人民只能期待,高院確實「依法審判」,勿像彰化地院一樣,法官變身立法委員,自行立法,增加食管法所無的法律要件,再判頂新無罪。

彰化地院扭曲食管法的法律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就已違反食管法,而這樣的判準為屏東地院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大統案所採,但彰化地院視而不見,法官宛如變身立法委員,擅自加了食管法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判決魏應充無罪。

在食管法的立法目的上,「非食品」本不得任意攙加或混充於「食品」而製造或販售,且應禁止攙加於食品者,並不以經科學證明有害於人體之毒物或物質為限。

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食安法體系,法律應保障的是每個消費者,能透過銷售管道而到餐桌上供人食用的食品,毫無不適宜食用的風險。簡單的說,國家對食品的管制及究責,並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基於最大保護健康的原則,食安防線並不是設在確定有害健康的科學定論時,才來發動特定的管制或處罰措施。

但可議的是,彰化地院曲解食安法,擅自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更無視先進國家食安的立法精神。因此,我們只能期待二審的高院法官,不會在審案時變身成立法委員,不會恣意增加食管法所無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確實依「法」審判,重建人民對食安法制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