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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婦聯會講不清的「違憲」勞軍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fbbac5-3b3e-41e7-8eae-69fe7c872723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圖片來源:取材自國防部及郭文宏攝影/民報影像合成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黨產會委員指出,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

事實上,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難怪婦聯會對其財產來源支吾其詞!

面對內政部的函詢,婦聯會多次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為由,拒絕向內政部交代勞軍捐流向。然而,媒體發現,現任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在1995年擔任婦聯會秘書長期間接受媒體訪問時,非但承認勞軍捐有收支帳,還說要將勞軍捐餘額「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示婦聯會對勞軍捐流向並非不知情,「年代久遠」恐是推托之詞。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面對外界對勞軍捐批評,辜嚴倬雲1995年曾打破承諾接受媒體訪問,強調婦聯會當年接受的「勞軍捐」完全都用來蓋軍眷舍、勞軍、援外等,沒有一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中,勞軍捐還剩餘多少,她不便透露,但將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然,婦聯會違憲收取勞軍捐,並非沒有資料,但卻不敢提供給內政部,恐怕只是自知「違憲」而心虛。

事實上,中國國民黨成立的附屬組織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婦聯會違憲強取人民財產

退萬步言,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

尤其甚者,婦聯會向人民徵收勞軍捐,從事勞軍等公法任務,暫且不論婦聯會勞軍業務成效及財務是否受監督等問題,婦聯會要受政府「委託」行使勞軍等公法任務,必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違法。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理由書,「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但婦聯會受政府課與徵收勞軍捐及辦理勞軍等公法任務,從未「依法」,也就是說,婦聯會的收稅和受託辦理勞軍業務,完全違法違憲。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因此,行政院黨產會及內政部對於婦聯會的調查及後續處分,符合轉型正義的現代法治國理念,社會應予支持!

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會後新聞稿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
永社 記者會後新聞稿

日前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但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此外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不但與國民黨新聞稿主張大致相同,而且嚴重缺乏對於國際法與德國法認為公務人員財產增加「應有正當理由」的認知和理解,因此永社及北社、台灣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今(04/10)早於監察院前舉辦記者會,高呼「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比對監察院對「黨產條例」的調查報告可以發現,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聲稱「黨產條例違憲違法」的新聞稿內容主張大致相同,堪稱是國民黨的代理人,調查報告中指摘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其缺乏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之處,也與國民黨的主張幾乎相同!

  黃帝穎強調,若監委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似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顯然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再者,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負起舉證責任(註),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不會誤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黃帝穎律師也提醒監院和司法院,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受理中央機關釋憲的關鍵要件在於「行使職權」,但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台灣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指出,依據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職權應該是對行政權的監督,不應該對立法權指手畫腳,鄭文龍嚴正指責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是「不當擴權」。

  台灣北社李川信教授痛批監察院正事不辦,專門當國民黨的打手,全民都應該予以譴責,監委在過去是黨國威權的遺毒,如果現在的監委還是一樣,人民必然會唾棄!

  台灣社張葉森社長重申,國民黨的黨產來自於全民的財產,卻成為國民黨的養分,是台灣的恥辱,不黨黨產的處理是國民黨重要的一環,連馬英九都認為應該處理,因此呼籲末代監察院不要成為國民黨的打手和代理人。

  錢文南教授則批評仉桂美是「大面神」、自以為自己權力很大,但這樣的認知和做法是非常不妥當的行為,社會各界應該要一起來譴責。

  黃帝穎最後呼應李川信教授的說法,提醒監察院,三中交易案和國發院土地案都被質疑有違法之處,監察院應該要去查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有無違失,這才是監察院的主要職責!

  永社及各民間團體在監察院前,共同喊出「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切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註:可參見德國獨立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

時間:04/10(一)10:00
地點:監察院大門前(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
主辦:永社、北社、台灣社
協辦: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李川信教授(北社副社長)
張葉森醫師(台灣社社長)
錢文南教授

*新聞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相關報導】

民報/監委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民團:淪國民黨打手 仉桂美下台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47019-6d5b-48bb-bfd5-5dbde30a07ab

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黨國監委 護黃世銘 護黨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1d6b68f-9205-4f10-9294-eb037c577611

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日前通過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此「護黨產」之舉,讓人想起某些黨國監委,也曾經「護黃世銘」,對於與馬英九共犯洩密的前檢察總長,縱使檢評會決議撤職、就算北檢對黃世銘依洩密罪提起公訴,但馬意監委濫權「護黨」的意志堅定,兩度拒絕彈劾黃世銘,讓黃世銘順利以檢察官身分退休,雖黃最終被判刑確定,但仍現領納稅人的血汗錢每月17.6萬元。

秉持同樣的護黨決心,繼掩護遭判刑的黃世銘及關說酒駕的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後,黨國監委護黨最新力作,就是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免費擔任國民黨「護黨產」的釋憲代理人。

監院的釋憲聲請意在協助國民黨「護黨產」

事實上,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但監察院「行使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聯,此聲請不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要件,可見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與「護黃世銘」與「護張通榮」相同,不論法律如何規定。

更明確的是,經比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新聞稿「黨產條例違憲違法 洪主席:期待大法官主持正義」的主張大致相同,足以認定監院的釋憲聲請與國民黨「護黨產」的政治主張之「默契」。

再者,媒體進一步揭露,監察院之所以儘速通過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是馬提名的監委,要趕在蔡總統提名的監委上任之前,趕快通過這項聲請案。顯見黨國監委「護黨產」的政治決心,猶如趕在黃世銘被判刑確定前,二度以拒絕彈劾護航黃世銘順利領到每月17.6萬元高額退休金的「護黃世銘」般堅定。

實則,若探究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亦可發現全民納稅買單的這些「護黨產」釋憲代理人,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幾與國民黨相同,毫無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例如:監院稱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國民黨反而必須自證無罪,完全違反法治基本精神。

監委的薪水,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

事實上,黨國監委若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如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

此外,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1992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負舉證責任(參照德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黨國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該不會採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黨國監委無視黃世銘犯洩密罪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如此護黨決心體現在「護黨產」上,擔任國民黨免費釋憲代理人,似想當然爾!

但,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黨國監委掩護洩密遭判刑的黃世銘、關說酒駕遭判刑的張通榮後,社會無法容忍他們繼續「護黨產」,因此籲請大法官嚴守法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使職權」,然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別再讓領全民納稅血汗錢的監委,在「護黃世銘」及「護張通榮」後,又淪為國民黨「護黨產」免費(但全民買單)的釋憲代理人。

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顧立雄:處理黨產 助國民黨轉型正常政黨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政治新聞 2017.03.11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84859

輔仁大學昨舉辦「台德黨產處理法治與經驗比較」座談會,律師黃帝穎(左起)、雲谷南榕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顯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助理教授鍾芳樺、逢甲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辛年豐等人出席。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行政院黨產會追討國民黨黨產,卻與國民黨陷入司法攻防戰,黨產會主委顧立雄昨表示,處理黨產不困難,一定要讓國民黨轉型成正常政黨;法律學者也指出,國民黨對金錢迷戀程度令人咋舌,近代史上絕無僅有,追討黨產不是為了錢,是為讓台灣成為正常化國家。

學者:國民黨是營利級政黨 對金錢迷戀程度令人咋舌

「台灣與德國黨產處理法治與經驗」座談會昨在輔仁大學實習法庭舉行。顧立雄與會表示,相較於追討不當黨產,台灣社會接下來面臨最大課題是追求轉型正義,對於過去所發生的不公不義、不法所得,要透過歷史責任報告撰寫完成就結束,或以司法途徑來解決,尚待社會討論。

顧立雄認為,戒嚴時代沉冤案件,受難者家屬若要爭取以司法解決,不應該不提供機會,過去他也代表二二八家屬告過國民黨,可惜法官當成歷史事件,未能了解轉型正義平反真諦,至於黨產問題並不困難,就是協助國民黨轉型成正常政黨。

「拿台德做比較,太抬舉國民黨了!」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表示,德國納粹是戰敗國,國民黨是戰勝國,國民黨卻用戰敗國納粹方式在統治台灣。他批評國民黨是營利級政黨,對金錢迷戀程度令人咋舌,宛若明朝皇帝掌握天下,還想搜刮天下白銀,把不當黨產當成私有財產在追求,當黨產被追討,還要人尊重它搶來的財產。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鍾芳樺說,德國制定「政黨法」將黨產還給國家,國民黨卻一邊說要「黨產歸零」,一邊稱黨產合法,一黨專政下將國產及財產據為己有,全是不合法行為。

黃帝穎:黨國司法官阻轉型正義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台灣處理黨產有兩大阻礙,一是政治層面,國民黨及黨工持續叫囂抗議;二是法律層面阻礙,許多黨國時代受黨栽培的司法官,至今仍存在司法體系,繼續打壓轉型正義。黨產條例符合國際法精神,呼籲法官莫淪為「平庸的邪惡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10日出席於輔仁大學舉辦的「台德黨產處理法治與經驗比較」座談會,顧立雄在台下仔細聆聽與會者發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2/022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qtfEMLa1XPomUALMKv05Z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許惠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若干立法疑義之探究〉,全國律師一月號
黃帝穎〈論現代法治國與不當黨產〉,全國律師一月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c29BNGhrYzBMVFU/view



林育丞〈土地徵收處分之停止執行要件〉,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WHFBR3FkMFd4Szg/view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369149116501953/photos/?tab=album&album_id=1241002785983244


【相關報導】

信傳媒: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黨產會顧立雄屢被停止執行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900

自由時報:律師痛批馬英九 用「黨國抗辯」把228責任推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86649

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座談會】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我國行政法院中聲請「停止執行」案件,能夠獲得同意、准予停止執行者,堪稱鳳毛麟角。尤其過往國內實務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得否以「金錢賠償」;因此如公司倒閉、商譽減損等情況,法院動輒以「執行行政處分所造成之損害,非金錢所不能賠償」為由,大量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甚至在喧騰一時之大埔農地聲請停止執行案中,亦以「本件……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理由,而拒絕停止執行。

  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多則「護產」裁定,姑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地裁准停止執行,可能導致人民認為法院在擁有黨產的國民黨與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間有「大細漢」之分;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依此標準,公司企業就算經營失敗,法院也該為了避免員工被解僱,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為調查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不能只靠行政權及立法權,司法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我國目前停止執行制度充滿不確定性,缺乏一貫標準。到底怎樣才算急迫情事?甚麼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永社邀請對於行政法制有所研究和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對於建立可行且一貫的停止執行審查基準給出建議。


【主持人】
 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
 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時間分配】
 主持人 10min
 與談人 15min
 綜合討論 45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臉書活動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978227215611473/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黨產認證!馬英九打臉救國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46cefd-1583-448b-ba24-491544326682

志清大樓一樓的中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大門。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 (Photo: Solomon203/ CC BY-SA 4.0)
救國團極力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更舉辦「愛家愛青年・守護救國團」連署,卻在日前遭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臉」。

馬英九日前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專題演說時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馬談黨產,直接以「救國團志清大樓」被最高法院判定得歸還國家為例,強調可走正常法律程序。簡單的說,馬英九也認定救國團屬於黨產,足認救國團的否認與連署,毫無說服力!

然而,馬英九對「轉型正義」與民主法治的理解,與國際標準、普世價值落差太大!我國黨產條例繼受德國立法例,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比起德國黨產獨立委員會具有類似檢察官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台灣立法已經相當「客氣」!

可議的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卻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難道不知道德國是歐洲民主法治的典範國家之一?馬要全世界認為德國經驗違法違憲?

暫且不論馬英九對民主法治的無知,致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鬥爭國會議長,傷害民主法治至舉世聞名,當年不只國際媒體高度關注,黃世銘更遭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就事論事,馬英九認定救國團是「黨產」的說法,尚值肯定,但救國團並非法院就單一個案的判決,可以解決爭議,救國團的問題根源仍在黨國威權時代,以國家資源偷渡為私人權貴使用的結構性問題。

確實如馬英九認知,救國團屬於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如馬前主席認知,是國民黨黨產範圍。

因此,在「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下,不只是法院應處理救國團侵佔公產的個案問題,民主國家為徹底解決威權遺毒,行政權仍有調查及處理救國團黨產問題的必要性。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救國團被判敗訴 凸顯黨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d206ee-5f2a-4245-baac-1364c5d3174f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此案是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救國團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

暫且不論台中市歷任市長,尤其以胡志強十三年的任期最長,有無圖利救國團非法占用台中公有土地的刑責問題。台中地院判決已凸顯黨國威權時代成立的救國團,使用公有土地依舊「黨國不分」,把國家當成他家。

因此,解決救國團濫用國家資源的根本問題,非僅憑台中地院或其他個別法院可以達成,仍需政府貫徹「轉型正義」,以黨產條例予以處理。

在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的訴訟中,市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因此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由於事實很明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故判決救國團敗訴。此法院訴訟,凸顯救國團長年使用國家資源問題。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其實是救「黨」團。

因此,現行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明文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然國民黨中央的決議文件,已明確顯示救國團成立之時,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因此黨產會處理救國團,顯屬於法有據。

台中地院判決救國團敗訴固值肯定,但要徹底解決救國(黨)團問題,仍有賴政府實踐「轉型正義」、黨產會「依法行政」。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黨產裁定對比大埔,馬英九還振奮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e78766d-46d5-4aa1-bbde-d5f7b30994cd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翻攝自林一方臉書,民報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昨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牴觸當年馬主席「黨產歸零」的承諾,更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如此價值錯亂的裁定,號稱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真覺振奮嗎?

行政法院在近期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更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

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曾宣示「黨產歸零」的馬前主席,看到這種價值錯亂、邏輯前後矛盾的裁定,如稍有良知和法學素養,會覺得振奮嗎?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法院護黨產意在「挺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25
http://www.peoplenews.tw/page/b116cfa6-5bd1-4074-b143-5e471745b2b1


常有人說:「對台灣社會好,就是洪秀柱當選」。北高行法官促進轉型正義、政黨公平競爭的良苦用心,促成洪秀柱連任主席的貢獻深遠?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23日針對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黨產會第二次凍結永豐銀行帳戶及台銀支票之行政處分,裁定停止執行。然而,北高行裁定新聞稿偏採國民黨有利事實,護黨產的詭異法律理由,令人難以理解。

對此,黨產會表示國民黨尚有黨費、政治獻金帳戶等資金可資調度,並對法院裁定沒有通盤考量表示遺憾。惟筆者換個角度思考,也許黨產會忽略此裁定背後潛藏的良苦用心。

北高行在近來一系列有關黨產訴訟案件裡,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概念作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然此觀察法院向來裁定所採見解,足見北高行護黨產論證的罕見及荒謬性。

筆者不願相信21世紀還有少數法官「護黨產」,以最大善意的思考認為,北高行肯定知悉,近月國民黨終於軟化態度,依黨產條例聲請許可,以及黨產會旋即陸續同意動支凍結帳戶與支票的事實,北高行裁定根本已無實質影響。

雖然,部分特定媒體用「四連敗」消遣黨產會,但此毋寧只是情緒性能量抒發。回顧國民黨帳戶凍結事件始末,癥結在於國民黨於去年八月十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後,隔日就派員赴銀行提領新台幣五點二億元,換開面額五千兩百萬元的台銀支票十張。

若照月份「一個月一張」推算,恰好就是黨主席改選的今年五月。若言這筆鉅款單純用於黨工薪資發放,正常來說由黨直接匯至員工帳戶即可,焉有必要大費周章地由某李姓員工提領並匯入其個人帳戶,再由其帳戶匯出?

套用法院邏輯,只要大量並通盤觀察媒體報導,法官想必知悉這五億鉅款,顯與黨主席之爭難脫關連。

國民黨黨魁選舉日趨激烈,各種開支莫不需財源調度。北高行裁定所帶來的「主場優勢」,對國民黨現任黨主席洪秀柱來說,來的正是時候。

常有人說:「對台灣社會好,就是洪秀柱當選」。北高行法官促進轉型正義、政黨公平競爭的良苦用心,促成洪秀柱連任主席的貢獻深遠?此深層意義雖難以在裁定書及其法律專業中展現,惟隱晦中卻見其用心!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胡志強告洋狀 國民黨自取其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8
http://www.peoplenews.tw/page/ba11ab0e-919c-4e25-8032-f6877689e2e5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所有爭議和程序立即回歸司法,要求政府立刻解散黨產會,顧立雄辭去現職。但對國民黨的告洋狀記者會,外媒也當場提問質疑黨國不分的歷史及如何證明黨產合法。很清楚的,國民黨告洋狀,根本是自取其辱。

外媒詢問,關於國民黨如何證明黨產合法?胡志強則回應說,30年前的文件只能盡力尋找,沒有把握,就算找出來也不確定黨產會是否滿意;外媒也質疑國民黨過去黨國不分的歷史,胡志強坦言,過去確實是黨國一體,帶了很多黃金來台灣,也有很多黨產變成國產,國民黨也沒有計較,國民黨承認過去的歷史問題,但後續的處理仍要符合法令。胡志強的這些回應,似無助於國際媒體理解國民黨的驚人黨產如何「就地合法」?民主國家可對威權政黨累積驚人黨產不予處理?

事實上,不只是在記者會現場的外媒有疑問,全球民主國家,看到國民黨告洋狀的第一個問題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今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一六六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無怪乎!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說美國質疑黨產會,隨即遭到美國 AIT 打臉!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 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

實則,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可議的是,全球只剩國民黨一再宣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難道是要國際媒體也認定德國獨立委員會「違法違憲」,這不是跟國際媒體開玩笑嗎?

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因此,國民黨在黨產議題上慘遭美國 AIT「打臉」後,還由副主席胡志強召開國際記者會「自取其辱」,擺明無視轉型正義的民主價值,更踐踏台灣人民對政黨公平競爭、確實與國際民主接軌的期待。

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

詹啟賢協商未遂 國民黨錯失民主良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3

對於如何處理黨產問題,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左)和主席洪秀柱(右)不同調。(圖片來源:民報轉載中央社資料照
外傳國民黨曾與黨產會協商。黨產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證實指出,當初是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主動接觸,表達就「黨產部分歸零」想法基本上贊同理念。至於行政契約胎死腹中的原因,顧主委說「詹副主席一直說有得到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的授權」,但最後他說「抱歉,洪秀柱不願意簽」。詹副主席協商未遂,讓國民黨錯失成為民主政黨的良機,影響深遠。

不願和解,國民黨只剩下對抗的老路

觀察全球民主國家的政黨發展,正常民主國家的政黨規模大小,對應著這個政黨的社會支持度,隨著每次選舉結果而有變動,因此政黨「瘦身」很正常。國民黨不管參考德國經驗或是台灣經驗,應思考的是幫國民黨「瘦身」,才可能讓政黨在民主選舉機制中重新再起;如果只是為了「護產」而抗爭不斷,恐怕只會讓國民黨與民主世界越離越遠。

因此,國民黨與其採取抗爭、訴訟等對抗模式,不如學習德國經驗,盡早與政府就黨產議題和解,才可能在民主選舉中重新獲得人民信賴。

詹啟賢副主席的協商未遂,確實讓國民黨喪失一次成為正常民主政黨的良機,導致國民黨只剩下對抗的老路。但如果國民黨稍有國際觀,看看德國的轉型正義歷史,應可知黨產和解在民主國家的重要性。1990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160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也就是說,前東德共產黨的幹部們充分理解到,黨產在民主選舉過程中,將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東德共黨跨過這一步,國民黨跨不過去?

1995年,為了重新在民主政黨政治中贏回信任,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誠如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對於現代法治國的定義,係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我國實踐轉型正義,透過特別立法促使政黨公平競爭,將不當黨產歸還國家、人民,不只沒有如國民黨對抗模式所稱的「違法違憲」問題,更係民主國家為創造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而與實質法治國原則相符。

除了德國,還有台灣經驗。2008年,民進黨總統敗選後負債兩億元。當時擔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退租黨部辦公空間、資遣部分黨工,同時以政治理念向社會募款,讓這個失去政權的民進黨達到收支平衡,在各項選舉中重新再起。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參考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

綜上,國民黨如能與詹啟賢副主席相同,理解「黨產歸零」在正常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參考德國的黨產和解經驗,國民黨才可能從「對抗」模式轉為「民主」模式,重新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再次贏得選民信任。

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黨產會成了超級大法官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中時/言論/觀點 2016.11.29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129006551-262105?from=fb_share_mobile



吞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停止執行黨產會凍結國民黨帳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4日表示不認同這個判決,會提抗告並討論進一步的處置。(圖片來源:鄭任南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決議,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的股權移轉為國有。其主要理由在於過去黨國一體下,以違反法治國原則方式取得的非法財產,不可能透過進一步的利益轉移就變成合法。

只是如此收歸國有的過程,卻可能踩踏了憲法的紅線。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經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此即成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收歸國有的法律依據,似無違法之處。


但根據該條例第18條第1項,雖在行政院下設置11到13人的委員會,惟這些委員畢竟不是由政黨或公民團體來推薦名單,且從中隨機抽選所產生,就難免帶有主管機關的恣意選擇性,當事人就永遠有挑戰委員會的公正性與獨立性的空間。尤其是委員會身兼調查、審理與處分不當利益的三重角色,更會引來球員兼裁判之質疑。


在處分政黨不當黨產之前,雖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4條,應經公開的聽證程序,但麻煩的是,政黨若能提出正當來源,如契約證明,或經行政或司法機關所認證或裁判者,則委員會如何面對?如以國民黨投資中投、欣裕台的股權來說,在經過如此長久的時間下,何能一刀兩斷的判定,這些股份絕對是以不正當方式取得?


尤其國民黨所提出的合法性依據,若由委員會自行來認定這些契約、處分、判決,甚至法律違憲而無效,其顯然又成了超級大法官,以致成為當事人據以向行政法院救濟,甚至未來釋憲的重要基礎。


所以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決議,沒入國民黨投資中投、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來看,對於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裡,即不論政黨的資產來源是否涉有不法,一律先推定為不正當取得,再由政黨或附隨組織舉證證明來源正當的舉證責任倒置,若不能在審理過程中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就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指責國民黨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來取得財產的同時,亦讓自己陷入極大的違憲爭議。

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的三種類型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專欄 2016.04.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61243


我國歷經長期威權統治,國家與政黨間未能嚴守分際,「國庫通黨庫」情形嚴重,而且政黨投資與經營龐大事業王國,積累大量不當財富,備受非議。這些龐大黨產,不僅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更是利益輸送溫床,可謂台灣「民主之癌」,唯有斷然處置,臺灣的民主政治方能健全成長。2016年1月大選中國國民黨遭逢空前挫敗,當可詮釋為台灣人民對民進黨執政後積極處理黨產問題的殷切期待。

回顧歷史,有關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情形,當可歸納以下三種類型觀察。

第一種類型乃行為時即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亦即在交易或轉讓過程中,與行為時法律規定即有所牴觸,而在法律上被評價為非法交易。例如:將國家土地直接交由黨營事業作為管理機關;抑或考試院憑一紙悖離公務員法制的內規就讓黨職年資併計公職計算..等離譜行徑。

其第二種類型則為形式與實質均合法之財產交易,亦即在交易或轉讓過程中,合乎行為時法律規定,且在實質上對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黨國體制下,國家與黨營事業同受執政黨長期控制,是以國家將財產以契約方式移轉予政黨乃至其附隨組織,縱令形式上合法,充其量不過是「被強制的合意」而已。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間「公平交易」的可能性究竟是否真的存在?
恐怕中國國民黨需要提出更多證據佐證。

至於第三種類型,則係行為時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卻非「合於實質法治國而取得財產」。所謂「合於實質法治國而取得財產」是一個德國在統一過程中因為處理東德黨產清理問題,所新創造出來之法律概念,其重點乃著重在以法治國思想作為判斷財產取得是否正當之依據。

龐大黨產,不僅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更是利益輸送溫床,可謂台灣「民主之癌」。(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在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在1990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之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上開立法之特徵,在於以「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為標準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蓋該黨財產之取得,雖符合取得財產當時的東德法律規範,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在前東德之政治環境下,其黨產取得之合理性相當薄弱,因此其黨產原則上應收歸公有或返還原所有人,只有在可以證明係依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而取得的財產(亦即對徵收或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的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才能繼續持有。

換言之,是否正當取得財產,並非僅依據取得財產時東德的「形式」之法律規定,還應依據法治國內涵導出的判斷標準進行判斷。

根據上開實質法治國原則,德國尚有一套更細緻之標準,具體化了實質法治國之不確定內涵,亦即政黨之財產,若在以下情況下取得,並不符合實質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第一:損害第三者之自由和財產權;第二:濫用政黨在國家和社會之獨佔領導地位。基此,政黨若是透過權利濫用、賄賂、脅迫、欺騙等不當手段而取得,屬於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而對於經由購買、交換、贈與的財產,只有當其係運用符合法治國之基本原則而取得之財產,已支付財產價格時,才被認可。至於在黨營事業方面,更進一步認為,在一個中央統制的經濟制度,經濟活動主要受到德國共黨的控制,並無所謂個別的經濟自由,黨營事業有絕對的競爭優勢,所以其盈餘取得,並不符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甚為昭然。

在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在1990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之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圖為東德共產黨總部。(圖片來源:自由時報/By Bundesarchiv, B 145 Bild-P046279 / Weinrother,wikimedia

最後附帶一提者,《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透過立法明快解決上述三種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行為的階段性立法,性質上屬於限時法與特別法。相關草案自2002年9月行政院提出後即遭長期擱置在程序委員會,擱置次數超過數百次以上。直到2016年3月14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方得以正式展開9個不同版本的黨產條例實質審議工作。這個近14年立法延宕的突破,可謂本世紀台灣民主政治進展的一大里程碑。

以2016年5月20日作為分水嶺觀察,立法院一方面頃刻正審議如「天女散花」般的各版本黨產條例,然而另一方面卻缺乏行政院版作為併案審查對象。鑑於清查與追討黨產事關重大,乃準總統蔡英文選前即高揭的重要轉型正義政見,為求法制作業周延起見,行政院版草案屆時恐仍不可或缺。盱衡政治現實,在無法期盼張善政內閣利用剩餘1個多月的任期積極推出行政院版黨產條例下,這個立法重責預計將於政權輪替後由林全內閣承擔。

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國民黨版黨產條例 打假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25


國民黨立委提出「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希望立法院併案處理。但這部國民黨版的黨產條例,將爭議黨產的調查及處理規定由監察院辦理,完全不符合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經驗及民主的普世價值,國民黨說要處理黨產,根本是「打假球」。

國民黨版「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爭議黨產之調查及處理,移請監察院調查。實際上,現任監察委員,均由馬總統提名、國民黨立委過半數的國會同意,因此對於前國民黨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縱經法院判刑定讞,監察院仍護航到底,竟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對於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然檢評會通過撤職、法院判刑定讞,但監察院一樣包庇,逕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

可以想見,監察院基於護航黨國權貴的「最高」原則,針對國民黨的爭議黨產,依據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移請」監察院調查後,恐將全數認定是合法正當黨產!

德國在一九九○年代通過特別法,賦予「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當於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以追討東德共黨的不當黨產,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原則,與當時歐洲實踐民主理念的作法相符。

德國上個世紀為處理黨產,賦予獨立委員會特殊的法律地位與權限,這與我國憲法「畫蛇添足」的監察院顯不相同,更無法取代,但「中國國民黨」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幻想以「監察院」取代「獨立委員會」調查黨產,用「打假球」的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繼續混淆視聽、欺騙台灣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961248419546

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國民黨不放下黨產 無法立足於民主世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3

中國國民黨中常會今天進行敗選檢討,不只代理主席沒有出席,檢討報告對於最重要的黨產問題,更是輕描淡寫,如果國民黨無法理解21世紀的民主潮流,不能放下黨產,讓政黨公平競爭,那所謂的敗選檢討也只是流於形式,毫無實質意義可言,國民黨終將為民主世界所淘汰。

上個世紀的德國,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更在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因此在一九九五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國民黨應參考德國經驗,宣示放棄黨產,並要求國民黨35席立委支持「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展現檢討及改革的誠意,才可能在民主國家重新再起,否則將無法立足於民主世界。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討黨產 請520後立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2


台灣民主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各黨提出多個優先法案,其中國人關注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攸關政黨能否公平競爭,牽動民主選舉機制的公平性,新國會當然有義務回應民意,順應世界民主潮流。

然而,「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雖列為優先法案,但宜在五二○新總統上任後再行通過立法。因為五二○前,掌握國家行政權仍為馬總統為首的國民黨政權,一旦新國會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馬政府除了可以消極抵制,或以各種理由不執行外,更可將「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各種藉口認定違憲。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目前司法院大法官結構,全為馬總統所提名,實務法官出身及保守派大法官佔絕大多數,一旦馬政府就「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恐難作出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原則」的解釋,更可能對政黨法作出「暫時處分」,也就是暫時凍結「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政治動作。

因此,新國會回應民意將「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值得肯定,但建請在五二○後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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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追討黨產 新國會要讓人民有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2

新任立法委員在2月1日即將上任,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選前社會對於新國會推動「轉型正義」有高度共識,而關於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案,新國會除了應兌現政治承諾,儘速通過立法外,更應將黨產「還財於民」,讓人民有感。

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更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例如: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Brandenburg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新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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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國民黨產是賄選問題的根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1521796599

賄選幾乎成為台灣民主選舉的特有文化,每逢選舉都要抓賄選,2016大選也不例外,國民黨不只有新竹萬人宴,新竹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等三人被檢察官改列被告,在嘉義更有國民黨鄉代會主席、前鄉長涉嫌買票被抓,遭法院收押禁見,而國民黨之所以成為台灣賄選買票被連坐處罰的最大黨,問題的根源在黨產。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2000年擔任「黨產小組召集人」時,稱黨產價值千億元,哪怕國民黨產的股利一年可以收入最高29億元,但國民黨黨產從2000年迄今蒸發了745億黨產,以此換算這16年全國性選舉,國民黨每次選舉可花用53億元黨產,顯見黨產的不公不義,長年傷害民主憲政,這恐怕是國民黨可以成為賄選買票被政府連坐處罰最大黨的主因。

國民黨主席從馬英九到朱立倫,都承諾要改革黨產,卻一再跳票,國民黨產的存在,國民黨諸多民代樁腳就可繼續賄選,即使每次選舉,國民黨以外的各政黨大聲疾呼反賄選、檢警調努力抓賄選、法院判決國民黨多個立委議員當選無效、政府對國民黨賄選連坐處罰的金額最高,但賄選問題還是沒有停止,因此唯有處理國民黨產,賄選的問題才可能根本性改善,台灣民主憲政也才有正常發展的機會。

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死抱黨產國民黨會很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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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翻攝自自由時報
面對各界質疑中國國民黨朱立倫主席花了九千萬元黨產成立三個基金會,以及近日標售不動產,總計涉嫌脫產十四億元,朱立倫始終不敢正面回應,更對民進黨提出的「轉型正義」強烈反彈。但參考東德共產黨從一九九○年的黨產「假信託、真隱匿」,到一九九五年乾脆放下黨產,重回民主選舉的舞台,國民黨應以世界歷史為鑑,唯有放下黨產,國民黨在民主的普世價值中,才可能重新站起來。

一九九○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一六○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更在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終於在一九九五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基此,中國國民黨與朱立倫主席,與其對抗民主的普世價值,不敢面對「轉型正義」,不如以東德共產黨為鑑,唯有放下黨產,國民黨才有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