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4.12.02
憲訴法與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息息相關
《憲法訴訟法》係由司法院提案,經立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在2002年初開始施行。當時的立法說明揭示:「本法要讓大法官的憲法審查效力及於終審法院確定判決。當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俾完善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是以《憲法訴訟法》與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息息相關。
《憲訴法》第4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翁曉玲版草案執意增列第3項、企圖將現有總額改為《憲法增修條文》法定總額時,早已不顧司法院提醒:「如此修改在現實上恐生窒礙,恐實質凍結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
由於台灣並無現任大法官在繼任者被任命前可延長任期或出缺暫時任用等制度,若遇有大法官辭任、停止執行職務、任滿未及時任命繼任者等,又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懸,實際在任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即令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未達最低人數而無法評議裁判。其結果就是法規範的違憲疑義無法處理,憲政機關之間權限衝突無法裁斷,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可能幾乎滅失。這樣的修法只會讓賴政府難堪嗎?不!修法將導致人民的憲法訴訟權利與其他亟需司法救濟的權利受到侵害。
確保司法獨立是實踐人民權利保障的前提
再者,確保司法獨立是實踐人民權利保障的前提。這是為何司法院釋字第530號指出:「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翁曉玲版雖僅為《憲訴法》第4條增列小小的第3項,卻已違反釋字第530號意旨,進而侵犯司法自主與審判獨立。
為何人民反對許宇甄委員提案:「要求同意罷免票數必須大於被罷免人原當選票數才算通過」。首先,將投票率、總投票人數不同的選舉投票與罷免投票相比,極為荒謬。套一句韓國瑜院長的名言:「選舉不過是票多的贏、票少的輸。」罷免也是如此!正如同棒球比賽是以當場得分決定輸贏,不會要求本場得分必須比昨天對手的得分高才算贏。這種道理立法委員怎會不懂?除非是有意提高人民的罷免門檻。
又要求罷免連署者須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修法主張更沒道理。不僅無視選民有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更是變相嚇阻人民的連署行動。其目的就是要使憲法第17條規定的人民罷免權成為虛無,使人民難以監督代議士與民選首長。
立委增修「惡法」,傷害的豈只是綠營支持者,也傷害藍、白支持者以及無特定政黨喜好者。「青鳥再起」意謂人民有權捍衛自己的訴訟權與罷免權利,也有權收回賦予立法委員的代議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