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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

回應「倉促立法未必實用」

傅硯翔(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9.12.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42450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景欽教授在自由時報投書「倉促立法未必實用」一文,其中評論反滲透法的「學術論據」,恐怕是法律系大學部一年級學生都可以輕易做出反駁。

首先,吳教授主張民進黨團提出的反滲透法第二條條文,提及「境外敵對勢力」定義中,「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狀況衡諸現實實屬少見、有關「非和平手段」以及「實質控制」等用語過於空泛。但事實上,吳教授在這邊只說對了一件事,國防部在今年的國防白皮書,揭露了中國的各型飛彈射程與涵蓋範圍,其中東風系列更是涵蓋台灣各處,在現實狀況下只有中國對台灣有武力對峙,確屬少見。不過「非和平」的用語,民法第七七一條早有規範,而「實質控制」的用語,在公司法第八條也有規定,並且也連結到相關刑事責任的規範,吳教授沒有質疑過這些規範是否空泛,究竟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呢?

此外,吳教授竟然表示反滲透法中的「指示、委託、資助」並不是現有的刑法用語,事實上,有關「指示」的刑法規範,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指示』地理者」的行為,做出刑事處罰的規範;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也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用說「委託」的用語在刑法第十條就已出現,而這些法律關鍵字的資訊,其實只需要會用Google就能查明。

最後,吳教授所提到的法人犯罪與管轄權的問題,先不談法人犯罪對於權益侵害行為比一般人犯罪更為嚴重(例如二○一三年的黑心油案),吳教授在熱中於政治評論之外,可能沒有時間去看刑法第四條的規定,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就是我國刑法所及,吳教授所謂「功能喪失大半」、無法處罰境外的被滲透者,恐怕會讓法律系大一學生貽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