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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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革熱疫情趨緩,但相關衝擊未歇。報載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於十月十三日宣布議會受理民眾登革熱國賠陳情案,並於十五日舉行研討會,會中有人表示:「本次登革熱補償性質為社會補償,依分配正義,應有一定之補償限額。」亦有人認為,「臺南登革熱失控是人禍,賠償受害人是天經地義。」究竟登革熱是天災的補償還是人禍的賠償,涉及政府給予人民金錢的法律依據、國家財政的合理分配以及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失職之國賠問題,實有加以辨明之必要:
一、天災或人禍應以發生之原因為斷:依一般人之經驗皆知,颱風、地震等因自然力造成之災害,屬於天災,而由於人的行為所引發之事件,則為人禍,八仙塵爆即為顯著之適例,很顯然地,登革熱之發生並非人為所致,其發生乃因自然環境所致,至於防疫行為之有效與否,乃屬事後之災害控管問題,不可與發生原因混為一談。
二、防疫行為成效良否與公務員有無失職並無必然關係:此次台南市政府之防疫種種措施是否有效,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整體資源得否有效運用外,尚須民眾對環境整潔之維護及自我防衛行為的充分配合,單以防疫行為之結果,論斷公務員有無失職一事,顯然過於主觀擅斷而有失公允。
三、登革熱應屬災害補償而非國家賠償:人民有難,政府自應伸出援手予以救助,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之規定,社會救助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而台南市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立「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依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而所謂其他災害之內容為何?依中央政府頒佈之「災害防救法」亦未明文,雖內政部於一百年曾提出第二條修正條文,將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等,惟至今並未通過,在現行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或可考慮依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之規定,先行予以救助。
綜上,面對大自然對人類無情的襲擊,應做的是竭盡所能、謙卑面對,而非利用人民的苦難,做為個人政治鬥爭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