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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看同性婚姻判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040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法新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來宣告州法禁止同性婚姻的規定違憲,個中曲直自然有待各方的檢驗。惟此案卻多少反應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有高度政治性任命之特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乃由九位法官組成,並由其中一位擔任首席法官,以負責案件審理或會議時的主持工作。至於其產生,乃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無任期限制,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且又能宣告法律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

既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象徵最高的司法權,則對於法官的選擇標準,就應置重於法律專業素養與中立客觀的人格特質。惟如此的期待,總敵不過人類自私的本能,故於大多數的情況,美國總統在遇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機會時,選擇與自己的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也因此,於法官就任時,就已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爭議性,則法官的意識形態,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一直是法律學界關注的焦點,也是預測案件上訴,能否成功翻轉的重要指標。如以目前法院的組成來看,被歸類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雷根、老布希、小布希所任命的法官有四位。而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的法官,亦正好有四位。至於所剩的一位法官,即安東尼‧甘迺迪,雖由雷根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致常處於關鍵地位。

而如此的法官組成,也正好反應在此次同性戀婚姻權的判決結果,因包括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茲在內的保守派全投下反對票,屬自由派者也毫無例外投下贊成票。則在溫和的甘迺迪法官投向自由派後,又再顯現臨門一腳的影響力,判決的多數意見,當然也由其來主筆。

總之,此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判決,或有諸多法律論述的爭辯與爭執,卻也不能免於意識形態與道德價值的糾纏與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