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對受刑人太恣意專斷了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4.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20/34964649/
台北監獄無預警將陳前總統從台北榮總移至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法務部雖稱,其已比其他受刑人享更好的待遇,並為我國獄政史之首創。但如此說詞,實無法掩飾現行對受刑人的處遇,已完全流於行政機關恣意的弊病。
依據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之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依同條第3項,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的準備。
因此,受刑人雖應接受刑事處罰,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尤其是就醫權的保障,實應與一般人無異。惟受刑人畢竟受有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何能在人權保障與安全戒護間取得平衡,是個難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罹患疾病,乃以監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監督機關,到底是為戒護就醫,還是移至病監,抑或是保外醫治。
而此條文雖賦予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的裁量權,但關於是否罹患疾病、是否適於獄內治療等,屬醫療專業的判斷,卻非行政機關能自行認定。惟陳前總統的例子,關於專業醫師對其病症的判斷,法務部卻常為恣意性的解讀,不僅已逾越法律界限,更是對醫師專業極度的不尊重。
法務部搞黑箱作業
又現行法對於戒護就醫、移送病監或保外就醫等的執行內容,於《監獄行刑法》中並無具體明文,而完全委由法務部以頒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為依歸。如此的空白立法,不僅有違授權明確性,且如此關乎受刑人身體,甚至是生命權保障的事務,竟完全以命令決之,雖給予法務部極大彈性空間,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也因此,對陳前總統的種種處分,法務部雖認為於法有據,更自我感覺良好,以為這些處遇已比一般受刑人更優渥。惟在整個過程中,不管是委請醫師、移至北榮,還是不為保外就醫的決定,在不採取聽審程序下,既不可能給予當事人或其家屬陳述身體狀況的機會,而診斷的醫師與醫院,其意見也無受詰問與檢驗之可能,若有所發言,還會遭法務部或北監的斥責。如此的決定程序,不僅有違正當,更屬黑箱作業,致為人所詬病。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受刑人若經醫師診斷為重大疾病或須隔離治療者,法務部雖可將之移送至監獄所附設的病監。惟對病人的醫院移轉與治療方式等,依據《醫療法》第81條,皆須通知其家屬,讓其了解這些處遇的可能後果,並因此有所準備。
惜此次將陳前總統移送培德醫院的決定過程,不僅又再度暴露出刑事處遇的不夠透明與客觀,更未能即時通知家屬,實已將受刑人的醫療權與一般人有所區隔,而有違國際人權公約。且就算培德醫院有比一般監獄更好的醫療人員與設施,法務部也難逃恣意與專斷之指責。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