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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台大自律失靈 國家應盡把關義務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6b8c0a-45fd-43da-8d30-9ba6417ee9ea

台大日前召開校務會議,會中討論有關管中閔的「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等五案均遭擱置,校務會議並未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合法,更未補正校長遴選程序中的三大違法瑕疵。教育部「依法行政」,應命台大依循正當行政程序,補正程序,甚或重行辦理校長遴選。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得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內部的違法問題,應優先由大學回到校務會議自治解決,但若大學怠於補正,教育部應命大學回歸正當程序。當然,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及出境牴觸《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學自治不是違法者的保護傘,若有違法,當無以規避法律責任。

有關管中閔公職任內及卸任三年內,有無未經申請核准之出境,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有待北檢偵查釐清,而北檢特交給重案組偵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負責督導,相信不會隨便處理吧?

此外,管中閔公職期間是否違法兼職,亦屬監察院得予調查及彈劾事項,尚不因台大怠於調查或甚至包庇,而影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獨立機關之糾彈權限。

《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在大學踐行校長遴選之正當程序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依法應命大學補正,始能合法聘任,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

但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程序瑕疵甚為明顯,因此,縱且不論檢察官正在偵辦管的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各界質疑的違法兼職問題,僅檢驗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就必須解決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過程資訊充分揭露、利益迴避及禁止片面接觸,以確保行政作為的正當與正確。

首先,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從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到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序自始存在資訊隱匿的「違法瑕疵」,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臨時校務會議亦未有補正方法,隱匿資訊之違法問題依舊。

其次,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的迴避事由,在法解釋上,僅有「情誼因素」的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即屬迴避事由,則依「舉輕以明重」法理,管中閔為台哥大獨立董事,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為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董,不只情誼因素,更有「明顯利益關聯」,應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者,管或蔡未迴避,明顯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利益迴避」原則。

第三,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合法性當受質疑,台大並未調查釐清。

簡單來說,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未解決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法問題,教育部依據《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及正當行政程序,應命台大補正程序,甚至重選校長。另對於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質疑,監察院及北檢仍應持續詳細調查,消弭社會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