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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勿陷入科學鑑定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1.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accb3b5-8b7a-4df5-ae07-62b6bbc27d35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懸宕近19年的彭婉如案,傳出檢警已鎖定一名酒駕慣犯,並已經指紋鑑定比對有部分符合,此案似乎露出了曙光。現代的鑑定技術,雖比起案發當時,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否真能讓彭案水落石出,卻也有其難度。

彭婉如命案乃發生於1996年11月30日,由於刑法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諸如殺人此等重罪的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現為三十年),為了避免罹於時效,檢警機關似得趕在明年,將此冷案調查清楚。惟須釐清的是,檢警機關雖一直無法特定犯罪嫌疑人,但隨著犯罪資料庫的建立與辦案科技的提升,執法機關就持續偵查與追縱,則在無訴追怠惰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實應停止進行,故即便過了二十年,檢察官亦不得以時效經過為由,來為不起訴處分。而從此時效爭議,卻讓人思考,我國是否該學習先進國家之作法,將殺人之類的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惟追訴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卻不代表偵查機關可以慢慢來,而是得妥善運用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來找尋任何可能的線索。而目前,講到識別被告與犯罪人同一的鑑識技術,首推DNA鑑定。惟此種鑑定要有準確性乃取決於幾個重要的前提,即在案發現場,是否已採集到犯罪者的皮膚、體液等,足以供檢定的樣本,又此等樣本是否被污染、是否被完整保存到現在等。在這其中,只要有一環節出現閃失,就會在法庭上被質疑。尤其在彭婉如命案所發生的1990年代中期,關於現場保全、證據保存等的觀念與技術,畢竟不如現在,故就算DNA鑑定已可達於百分之九十九的準確率,也會因樣本受污染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等等因素,致無用武之地。

再以指紋鑑定來說,雖然現場採驗指紋的技術突飛猛進,亦運用電腦為比對,其準確性看似極高,而可為判定是否同一的重要依據。惟在彭案發生當時,所採集的指紋是否完整,致可為比對之樣本,實就會有很大的疑問。又指紋比對,乃以每個人不同且不會改變為基礎,惟此等立論從未得到證實,致僅能算是種假說。而就算此等假說為真,但關於比對指紋,要有多少特徵點相符,才能將出錯的機率降至最低,卻難有客觀的標準。如以我國採取的十二個特徵點比對來說,若有八點、十點,甚至十二點相符,難道就可判定是屬同一人嗎?更值注意的是,不管電腦科技如何之進步,最終還是得靠自然人為比對,這就很難避免人性本然的主觀與偏見。

又如藉由測謊鑑定來找尋真實,亦有相當之疑問。因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正常與否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

即便對測謊鑑定有不少的質疑,且目前刑事訴訟法亦無相關規範,但我國司法實務卻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也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施測環境須排除干擾及受測者的身心及意識屬正常的情況下,因此所得的測謊結果,始能提出於法庭為證據。同時,為使相對人保持心神穩定的狀態,施測者不僅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被告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突顯出,在受迫情況下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認罪或供述反覆時為之,再加以施測者須先瞭解案情,而可能接觸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下,則在測謊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如此的測謊結果,實更令人感到懷疑。

總之,若過度執著於此等科學鑑定,往往就有走向誤判的危機。也因此,檢警機關在面對彭案調查時,就須審慎以對,更勿陷入科學萬能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