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娛樂產業與政府干預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2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b260d0e-95b1-4c98-9fd2-623c19203c9d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文化部於2015年6月24日舉行電影片分級審查會議,會議中衛福部呼籲抽菸畫面勿列普級的提案經媒體披露後,掀起台灣電影界乃至於輿論猛烈批判。但是或許被輿論忽略的是,其實早在衛福部今年6月4日一份名為〈拒絕「菸」霧繚繞的電影畫面〉新聞稿裡,除開宗明義直指菸乃「入門毒品」外,國健署長邱淑媞更明確表示,鑑於青少年接觸吸菸畫面會提高其觸及菸品意願,為給兒少族群無菸媒體環境,最好杜絕方式,即是降低影音媒體中吸菸畫面。因此衛福部遂邀集通傳會、文化部、經濟部等跨部會討論,並「建議有吸菸畫面應勿歸於普遍級,而保護級及輔導級若出現吸菸畫面,應比照其他危險行為標示方式進行標示,以有效提醒觀賞者及父母留意吸菸鏡頭露出及其影響性」。衛福部甚至引據世界衛生組織2009年「無菸電影的科學證據與行動」白皮書裡諸多前衛建議,企圖佐證其提案的正當性。由此可見,衛福部上開建議並非出於一時即興提案,而係策劃許久的施政方案。

翻開衛福部的組織編制表,國民健康署下設有「健康教育及菸害防制組」,顧名思義該組應辦理「健康教育」與「菸害防制」兩項業務。又從邏輯與常理而論,前者範圍與重要性理應大於後者。然而該組下設4個科,除1科辦理健康教育外,其他3個科業務全係菸害防制。衛福部對吸菸行為除之而後快的嫌惡態度,更由此表露無疑。政府官人高舉菸害防制大旗,試圖對電影創作內容進行干預尚屬「未來式」,在電影界高度反彈下,短期內付實現的可能性恐怕不高。但類似規範對電視與音樂創作的滑稽箝制,卻已屬「現在進行式」。

就拿小天后Taylor Swift於今年5月自行擔綱製作人推出的最新MV《Bad Blood》為例,整部MV星光閃閃,超模雲集,猶如好萊塢重磅級科幻動作大片,驚豔國際樂壇。然而《Bad Blood》拿到台灣的MTV頻道播放後,女星Lena Dunham手上的雪茄、名模軍團們手持的各類輕、重型手持兵器,這些畫面全部在政府官人的道德堅持下化為一陀陀噴霧,把畫面搞的天殘地缺。所幸在4G網路時代,沒被「道德重整」的《Bad Blood》透過智慧型手機唾手可得,這些毫無效果的畫面管制作為,除了讓台灣締造國際嶄新笑柄外,也再度驗證政府官人不尊重創作自由的顢頇、保守心態。

民進黨中常會於6月24日邀請音樂人王方谷,以「唱片產業與解決模式」為題進行專案報告。會中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雖表示,政府應努力思考如何在法令與政策上幫助本土音樂產業,讓台灣樂手保持旺盛創作動力,讓台灣在這個重要領域能繼續維持優勢。但平心而論,習於照章辦事的政府官人們能對風雲莫測的娛樂產業發揮多大助益,實在很難讓人樂觀期待。放眼當下,或許只要政府官人能包容多元文化,將道德至上主義、健康至上主義、父權心態主義思維徹底揚棄,就是對台灣娛樂產業最實際幫助。惟有在自由的土壤上,娛樂產業才能夠滋生茁壯!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政治簽結 司法服務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2695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敏為攝

特偵組近來對馬總統與陳前總統的政治獻金案,皆以查無不法為簽結。而不管特偵組是真查、還是虛應,對於動輒以簽結了事之作法,實值商榷。

案件在偵查終結後,檢察官除為起訴外,就只能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而為了防止檢方濫為不起訴或緩起訴,就設有告訴人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及再議不成後向法院為交付審判的制度。而一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就不得重行起訴。

只是這些防杜檢察官濫用裁量權的機制,卻存有一個致命傷,即案件若無被害人或告訴人,就無從啟動再議與交付審判之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針對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之犯罪,因犯嫌不足致為不起訴處分者,檢察官即應職權移送上級檢察長為再議,或可多少彌補制衡不足的缺陷。惟如貪污重罪,法定刑動輒五年起跳,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雖須職權再議,卻因無被害人之故,致無提起交付審判而由法院來審查之機會。更糟的是,若不起訴處分是由特偵組所為,則在其隸屬於最高檢察署下,甚至連職權再議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不過,就算這些制度存有種種缺陷,總還能對檢察權產生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但於他字案的場合,卻毫無用武之地。這是因在檢察實務,常會依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字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也才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若屬他字案,則因只是關係人之故,自不能享有相關的權利保障。又因他字案乃是實務約定俗成的作法,則在查無實據與不法時,竟又創設出所謂行政簽結的處分,實嚴重違反程序法定原則,更無事後救濟之可能。甚且因簽結為法外空間,致不具有法律效力,檢方就隨時可重啟調查。

故現行偵字與他字案的區別,乃由檢方所恣意決定,致成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手段,且一旦列入他字案,就成為法外沙漠,既可以查無實據為簽結,於將來,若情事有變,亦未嘗不可重啟調查與起訴。這就很難避免檢察官以簽結與否來為政治服務。

【陪審制之下相關配套措施】研討會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gC50uL2Os2

活動緣起:
臺灣的司法,已漸漸朝著「讓人民進到法院參與審判」的方向改革,而其中的「陪審團制度」在英國已有千年,在美國也有四百年,目前已52個國家採用,連我國鄰近的香港、韓國、澳洲等皆引進此制度,由此可見,陪審團乃是世界的一種潮流。

然不管是要推動「陪審制度」亦或是其他制度,其真正重要的是制度底下的配套措施。一個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必定伴隨著完善的配套措施。

因此,我們預計在104年的6月26日舉辦一場「陪審制之下相關配套措施研討會」,希望藉由學者、律師們豐富的學術及實務經驗,讓我們更深入了解陪審團制度背後的運作機制,並加以學習。

時間:6/26(五)09: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合辦單位:真理大學法律系、台灣永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時報社
協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律系刑事法中心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gC50uL2Os2



活動流程:

【開幕式】09:00-09:10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場次一】09:10-10:40
主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配套修法
主持人:黃東熊教授/前中興大學校長
主講人:張 靜律師/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
與談人:陳運財教授/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場次二】10:50-12:20
主題:證據法則應有的配套修法
主持人:陳運財教授/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講人:王乃彥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與談人:黃致豪律師/致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場次三】13:40-15:10
主題:律師的採證及證據開示制度
主持人:黃朝義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
主講人:田蒙潔律師/美國密蘇里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
與談人:林超駿/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場次四】15:20-16:50
主題:法庭律師的辯護技術之配套
主持人: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
主講人: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與談人:鄭嘉欣律師/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閉幕式】16:50-17:00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備註:本研討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時數

*線上報名截止為6/23(二),請及早報名,以利統計研討會手冊數量。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gC50uL2Os2

「言論無罪! 思想良心無罪!聲援新加坡16歲少年Amos Yee」記者會




台灣公民社會呼籲新加坡政府 應立即釋放少年余澎杉 (Amos Yee)

新聞稿 / 台灣人權促進會

記者會直播網址:http://livestream.com/accounts/10240183/events/4095067/images/91361212?t=1435285463896

余澎杉(Amos Yee)是一位新加坡的16歲少年,也是位知名部落客,他因為今年3月27日在youtube上傳一部名為「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譯為「李光耀終於掛了!」)的8分鐘影片,影片中對李光耀充滿咒罵與不滿,甚至將李比喻為耶穌,指李和耶穌表面上富有同情心和善良,但其實都是渴望權力和惡毒的人物。這部短片爆紅,點閱率超過百萬。但由於李光耀在新加坡具有國父的地位,引發新加坡社會保守力量廣大的撻伐,國家機器也透過司法追訴來對付Amos Yee。

因此,後來Amos Yee遭到警方36小時的案件調查,並在5月12日被檢察總長起訴兩條罪名,一件是違反新加坡刑法298條中的「傷害宗教感受」,另一件則是涉及違反刑法291(1)的「散播猥褻圖像」,但Amos Yee都主張他是無罪的。在審訊期間,他原本都是交保候傳,但因為他在6月2日再度挑戰當局上傳影片,因此被法官命令還押三週,也因為他未成年的身份,所以監禁期間要評估他是否適合接受「改造訓練中心」(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的處置。在6月23日出庭時,情勢對Amos Yee變得更不利,他被檢方指控可能患有自閉症,因此法官下令將他送往精神病院進行兩周的評估,再決定是要進行「改造訓練」還是要進行「強制治療」。

新加坡政府早已批准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但在上述Amos Yee的個案中,已明顯違反公約對於未成年兒童之保護,尤其是言論自由與少年司法的準則,且新加坡當局的作為,有違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11年審查新加坡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在結論性意見中有關少年司法人權的部分,已明確建議新加坡當局:「應確保量刑和羈押均考慮到兒童的最佳利益,剝奪自由應作為非不得已才能採用的手段,且應盡可能縮短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而且要定期進行審查,以期能夠予以撤銷。」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在5月12日就已發佈公開聲明譴責新加坡當局將言論自由入罪,而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的東南亞區域辦公室也在日前發佈聲明,要求新加坡政府立即釋放Amos Yee,因為此案的刑事處分是非常不適當的,且嚴重侵害國際上所保護的言論與意見表達的自由。

台灣公民社會許多人權團體,選在6月26日這天展開行動聲援Amos Yee,因為這天也是國際反酷刑日,我們認為,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尤其像Amos Yee這樣的未成年兒童,更應該被絕對禁止。但遺憾的是,新加坡當局以長時間的審訊對他進行調查,甚至根據其律師致法官的信件所示,Amos Yee在精神病房中手腳被綁在床上,無法自由行動或如廁,病房中種種不人道的環境,也都造成Amos Yee莫大的心理壓力。

因此,台灣的許多非政府組織,選在這天來到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對新加坡當局表達我們對於Amos Yee當前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高度關注,並要求新加坡當局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規定與承諾,考量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與身心發展之權利,尤其特別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以及第40條第一款:「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新加坡政府應確保Amos Yee獲得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其安全與健康的充分保障。再者,法院應重新進行審理,並立即釋放Amos Yee。最後,我們也對台灣政治人物呼籲,不要前往新加坡進行訪問,除非新加坡當局改變態度,釋放Amos Yee這位年輕的良心政治犯。

更多照片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專頁


聲援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永社、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持續增加中)

時間:2015年6月26日(五)上午10:00 ~ 10:30
地點: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仁愛路四段85號)

主持人:
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 秘書長
發言者:
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吳易澄 馬偕醫院新竹分院精神科主任、台權會執委
吳政哲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督導
黃怡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委
陳玫儀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執行秘書
詹政道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

【相關報導】

三立新聞:批評李光耀!16歲少年余澎杉遭判刑 人權團體今上街抗議
http://www.setn.com/news/82228

PNN公視新聞:少年諷李光耀遭禁月餘 人權團體籲星國放人
http://pnn.pts.org.tw/main/2015/06/26/少年諷李光耀遭禁月餘-人權團體籲星國放人/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朱立倫還沒準備辭主席嗎?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24/20150624110331.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究竟有沒有意願、應不應該訪美的議題,將埋伏在國民黨已久的茶壺風暴炸出一個大洞。先是洪秀柱本人接受廣播專訪時向美國嗆聲,表示若訪美規格沒有比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高,「我幹嘛去啊!」一下又傳出洪陣營私下已與美方接觸,可能在8~9月便會出訪。不過證實這項消息的並非洪陣營,反倒是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有為洪緩頰之意。悲慘的是,朱主席這樣的真心實意,當天下午便遭洪秀柱的嚴厲聲明打臉,向黨中央喊話「此議題發言日後以我本人或發言人為準」。黨的立場與候選人的想法顯然有龐大規模的落差。

然而,冰凍三尺並非一日之寒。對於洪秀柱陣營而言,朱立倫不過是個畏戰之徒,本來還希望加入選戰可以加熱黨內選情,最後只證明朱立倫根本不配「中興少主」的稱號。而洪秀柱在臉書上標榜的這種「勇於承擔」印象也在國民黨支持者當中渲染開來,氣勢可說是如日中天。更何況,假設洪秀柱依其所願順利當選總統,按照黨章規定便是當然黨主席,實在沒有道理要搭理這個過渡黨主席。

不過,國民黨內目前還有一名趕在卸任前暴衝的總統馬英九,國民黨要如何牽制這匹脫韁野馬,才能避免去年九合一大選的慘劇重演,應該也是讓國民黨頭痛不已的難題。馬英九不僅因兩岸服貿協議的粗劣操作而惹惱青年世代,執意將「大中國史觀」納入課綱一事也促發中學世代的「寧靜學運」。照理來說,面對如此民意反撲,政府應該謹慎思考反省,但不僅行政院沒將被譏為「不監督條例」的政院版監督條例撤回,教育部換了一個部長,也仍舊堅持8月要將黑箱課綱上路,洪秀柱竟也跟著唱和,認為「調的還不夠」,這也著實讓想著中間選票的國民黨中央黨部緊張不已。

不過國民黨更需要憂心的,恐怕是這批馬未來接踵而來的不堪弊案。例如上周特偵組所簽結的頂新政治獻金弊案,特偵組只查馬家在兩屆總統大選期間各7~8個月的大額通貨交易資料,但卻未說明為何馬英九、周美青等親屬的私人帳戶為何與競選政治獻金專戶有所往來?也未澄清頂新魏家提領的7千多萬現金流向如何,只稱與外界所傳「2億」或「10億」的數字甚遠便停止偵查動作,而未查明這7千多萬本身是否可能為非法賄賂款項?重重疑點,恐怕將嚴重深化國民黨本來就不太光明磊落的負面形象。

馬英九勢力終究會跟著卸任而淡化於國民黨之中,但對於朱立倫來說,錯誤的選擇已然造成傷害,倘若先辭任黨主席專心市政,用一貫的畏戰態度暫且脫離這個是非之地,現階段或許也是個解救自己跟國民黨的好方法!

易服勞役一天111萬合理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6.2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0625/36629101/

郭力恆日前服完6個月勞役,抵2億元罰金。
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因拉法葉收受回扣案,遭判刑併科罰金2億元,因無任何財力,致以易服6個月勞役折抵,換算1天的金額高達111萬元。即便撇開尹清楓之死,是否與其有關,卻已凸顯出現行罰金刑的大問題。

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關於罰金刑是否該存在,一直是刑事司法的難題。若從好處想,以罰金來替代機構化處遇,既可達於社會復歸的教化作用,也可因此紓解監獄擁擠的壓力,更可增加國庫收入,似乎百利無一害。只是每個人的經濟能力與對金錢感受度不一,法官如何量定,就易陷入恣意,尤其若當事人無資力,還是得回到機構處遇的老路,致會造成有錢者逃過牢獄之災。

以郭力恆來說,雖然在拉法葉案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因前案,即獵雷艇收受回扣案,其已坐牢20年,則依2006年7月1日前的《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最高為20年下,郭力恆就無庸再入監服刑。至於併科的2億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若無力完納,則可以1千、2千、3千元折算1日,來易服勞役。而雖然易服勞役者,須與服徒刑與拘役者分別執行,但畢竟仍處於監獄內,為避免繳納者免坐牢、無力繳納者坐到死的不平等對待,現行法即規定有1年、舊《刑法》僅有6個月的上限,這也是郭力恆能如此快速出獄的原因。

只是如此的抵免,實與民眾的法感情有所落差。雖於類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法》等法規裡,有罰金5000萬元以上為2年以下、罰金1億元以上為3年以下的明文,卻因此乃特別規定之故,其他犯罪,如貪污,就無適用之餘地。更何況,不管是6個月、1年、2年、還是3年的易服勞役期間,實與高額的罰金刑不成比例,致有違罪刑相當,更可能使犯罪者繼續享暴利。

師法德國分期繳納
故為了防有心者,動輒以無力繳納來易服區區數月的勞役,自有必要在《刑法》中將此上限提高。惟若加得太長,就肯定使易服勞役等同徒刑之執行,致違反2者必須嚴格區分的刑事政策。因此,在考量拉高易服勞役上限的同時,或許更該沿襲歐陸國家,如德國《刑法》的日罰金或分期繳納的規定。

至目前為止,對於尹清楓之死,不僅無人受到刑事究責,關於拉法葉案所涉及的數百億元不法所得,要非遭瑞士法院凍結,即是下落不明。而如今,隨著郭力恆服完所有刑期,當初宣稱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拉法葉案,恐將石沉大海,尹清楓也將含冤九泉之下。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從課綱看洪秀柱的法治素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2036

課綱微調爭議。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整理:記者吳柏軒

訪美態度反覆的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不只對外交事務缺乏處理能力,連對教育議題也欠缺「國際觀」。洪秀柱日前表示,課綱微調內容,「根本調得不夠」,表態力挺教育部,但這種說法違反世界民主國家遵循的「程序正義」及教育「中立原則」,洪秀柱雖當過訓導主任,曾是第一線教育工作者,卻對教育專業嚴重欠缺「國際觀」。

世界民主國家嚴守「程序正義」,但教育部檢核小組欠缺法律授權,且微調程序「黑箱」,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判決教育部敗訴,洪秀柱說課綱微調內容,「根本調得不夠」,但程序違法的課綱微調,怎麼調都不會合法,洪秀柱連「程序正義」的普世價值都無法理解,根本毫無「國際觀」可言。

再者,世界民主國家對於教育及文化政策的形成,遵循中立原則,因此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也揭示「中立原則」,但洪秀柱對課綱爭議卻說「找一缸子全部是台獨思想的學者,那就絕對沒有問題」等政治語言,將課綱問題形塑成統獨爭議,完全無視教育基本法的中立原則,踐踏多元專業,可見洪秀柱不只欠缺「國際觀」,更毫無法治素養。

大數據:公務員加薪的政治偽科學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6.24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97390

約從二○一○年算起,全球商業界興起探討大數據(Big Data)的浪潮。根據維基百科記載,二○一二年《紐約時報》某篇專欄宣稱「大數據」時代已經降臨,在商業、經濟及其他領域中,決策將日益基於資料和分析作出,而並非基於經驗和直覺。有人舉西班牙平價時尚品牌Zara為例,由於該公司精研顧客回饋意見與銷售績效,在第一時間將顧客意見反映商品上,第一時間了解客戶需求,縮短生產時間,因而榮登世界服飾龍頭寶座。更有鼓吹者頌讚,若個人電腦時代最大的殺手級應用是視窗作業系統,那麼雲端時代最大的殺手級應用即為大數據。

這股探討大數據的時尚,很快地也吹向了台灣的政治界。而且相較於企業界利用大數據去探求消費者需求與調整營運方針,消弭與消費者隔閡、減少營運成本。馬政府卻把大數據放在更具創意的應用面上。除了九合一選舉大敗後責成行政部門每天花時間在PTT蒐集網路輿情外,最新的傑作,便是行政院宣稱將以大數據分析結果,當作明年公務員加薪的重要決策依據。

根據《經濟日報》本月十八日報導,行政院以納稅人繳稅資料與勞保資料庫勾稽,找出各公司員工近三年薪資變化,進以判定企業有無加薪、加薪水準如何、那些人、那些行業最容易被加薪等數據。經行政院用大數據「撈出」全國五百多萬受薪員工後,得出過去三年,我國企業薪資成長近三%的愉快結論。由於行政院設計的公務員加薪指標中,多項關鍵數據呈現良好,參照行政院長毛治國先前一席「企業加薪,公務員也該加薪」承諾,一般認為明年公務員加薪以「追上民間企業步伐」的可能性大增。

大數據固然是當代尖端的資訊科學。但馬政府宣稱將大數據用在公務員調薪上,卻是不折不扣的政治偽科學(Pseudoscience)。用不著高深的學術理論,光經驗與常識,便足以戳破其中的欺瞞性。首先,從加薪時點而論,上次公務員通盤加薪時點為二○一一年,亦即二○一二年總統、國會大選前夕。本次行政院擬於明年加薪,恰又適逢總統、國會大選前一年,馬政府這次又研議公務員加薪,不過係故技重施而已。

其次,從政府財政情況而論,我國政府用人成本一向高居不下。除龐大薪資外,沈重退撫支出更是錢坑。軍公教三類人員退撫基金於二○一四年已入不敷出,差額達三十三億元,其中軍職人員二○一一年度、教育人員二○一四年都已收支短差,雖然基金運用收益尚有賸餘,但基金財務收支確已失衡。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估算,若全國軍公教人員明年起加薪,每加薪一%,政府每年支出將增加七十億元。調薪三%意味著國家歲出將增加二百餘億元。此時此刻,馬政府不積極推動公務員年金改革、整體人事費調降,以謀求財政健全。反而把心思放在公務員加薪,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讓瀕臨崩壞的國庫更雪上加霜。行政院拿花俏的大數據當作偽裝,背後終究只是罔顧國家財政理性的赤裸政治算計罷了。

選舉只是一時,國家財政永續則是永久。中國國民黨選情再怎麼嚴峻,也不能趁執政最後一年恣意揮霍國庫,讓我國財政朝「苗栗化」方向疾駛!

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Too many quasi-legal bodies and no result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6.1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6/18/2003620951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has released a report after investigating fiv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recommends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transfer the cases to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Control Yuan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The process feels rushed. Ever since its inception, the committee’s objectivity and political orientation have been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 committee, set up by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was born of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s (郝龍斌) anticorruption organization,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that city government officials made up more than half of Hau’s organization, whereas in Ko’s group, city officials number just one-third of committee members. Ko’s committee reflects his way of doing things.
Nevertheless, external committee members are appoint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Whether this system will be able to avoid interference by unscrupulous officials remains to be seen.

The committee lacks legal powers and is a temporary, task-orientated unit. However, both the previous incarnation and the present committee see themselves as permanent bodies. Even the committee’s founding charter sets out terms of office for members,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a statutory body.

The founding charter also contains standard provisions that allow the committee to circumvent government procedural law to maintain members’ oper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neutrality. Members are required to keep the contents of meetings and decisions confidential to ensure individual rights to privacy are not violated by information leaks in an ongoing case, and to prevent the cover-up or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by interested parties.

However, since the committee sits outside the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such requests do not carry any weight. This makes it extremely difficult fo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prevent committee members from leaking investigation progress reports to the press. Further, it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committee, whose members could all too easily descend into political infighting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political gossip.

Even more worthy of examination is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already contains a 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whose task is to expose corrupt and unlawful civil servants within government bodies. This department will inevitably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the committee.

Since the committee was convened by the Taipei mayor, the ethics department must defer to it, meaning that the department, which has a clear legal mandate to aggressively probe corruption, is actually being restrained by a quasi-legal body.

The committee is not dissimilar to one of Ko’s pet hates: Illegally constructed buildings, since it too sits outside of the legal system. It is farcical.

When the committee released a report uncovering alleged illegal activity, since it has no legal mandate, it still had to refer the case to the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other government bodies for a criminal or internal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 to proceed. The commission’s report carries no more weight than an accusation.

The nation has too many anticorruption bodies. Ko has created yet another extralegal body. Not only has the committee caused confusion within government, its establishment has sent a message to existing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they are not trusted to do their job. This situation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happen in a nation run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少年A的絕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ba183a-0423-4c89-aaa6-c5e5b6cefef0

民報/網路資料翻攝


近來,一本名為「絕歌」的書,在日本引起議論,原因在於作者少年A,正是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的行為人。此書的出版,又再勾起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痛。

1997年2至5月,日本神戶地區,發生五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案,其中兩名被害人,甚至被割下頭顱放在學校門口,並在口中發現留有署名「酒鬼薔薇」的挑釁紙條,此案因此又稱為酒鬼薔薇事件,而此名乃來自於當時流行的暴力漫畫。警方雖在當年6月逮捕到兇手,卻發現只是14歲的國中生,這對向來以社會安定著稱的日本來說,不啻是一大震撼。而因日本少年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報導,必須對其個人資訊加以保密,故媒體即稱為少年A,此名就一直被沿用,甚至兇手也以之來自稱。

由於日本少年法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此案兇手未滿十六歲,故不能由檢察官起訴,致須由家事法院來審理,再加以少年A的殺人手段異常兇殘,法院即將之送請精神鑑定。而雖然少年事件的審理不能公開,但因此案備受關注,家事法院竟一反常態,將此案的鑑定報告公開,其目的雖在解各界之疑,卻讓人對司法是否在迎合輿論產生疑問,更做了帶頭違法的最糟示範。

至於鑑定的結果,雖確認少年A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卻指出其帶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尤其此少年在小學時,即有虐殺動物的習慣,甚至還能從中得到性滿足,而隨著年齡增長,其所想找尋的對象,就當然不再是動物。只是這些潛在的因子,卻不易為家人所察覺,一旦發現,也就是慘劇發生時。

不過,即便少年A的手段兇殘,但因家事法院的審理,並非在懲罰而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宗旨,故少年A就被判處移送醫療少年院為矯治。也因此事件所帶來的社會震驚,輿論要求降低刑事處罰年齡的呼聲不斷,甚至對於少年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亦有質疑的聲浪。這就迫使日本國會於2000年少年法修正時,將刑事處罰的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更對滿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重大犯罪,採取重罰的政策,以來防制日益惡化的少年犯罪。

惟重刑能否產生嚇阻犯罪的效果,一直是刑事司法的迷思,甚至在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發生後,陸續又發生幾起少年殺人事件,甚至犯罪年齡亦降低至小學階段。此又迫使日本在2007年修法,將可送致少年院的年齡,由原本的滿12歲,改成約12歲以上。由此正突顯出,犯罪低齡化,甚至兒童化的危機,惟刑事政策卻只能以重罰,卻難以從根本解決的窘境。

更值深思的是,只要不判死刑,殺人者仍得為社會復歸,而這位少年A,也於2004年從醫療少年院中假釋。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到現今,也僅與其中一位死者家屬達成精神撫慰金的和解,且備受非議的是,此賠償金的來源,竟來自於少年A的父母,於1999年所出版的「生下少年A的悔恨手記」一書之版稅。

而如今,少年A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以「絕歌」之名公諸於世,即便各界批評聲不斷,卻阻止不了此書必然暢銷之事實。若又以豐厚的版稅來支付民事賠償,實難看出作者的真心反省與懺悔,卻看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又再被消費、再被狠狠插一刀的悲慘下場。

黑箱課綱不易真處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住房權入憲遭國民黨撕票有感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376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居住正義是馬政府「黃金十年」、「八大願景」中重要的施政核心。我國憲法本文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固然可將居住權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惟從居住正義觀點而論,當代的居住權不僅強調住屋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更應強調「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保障。

在貧富差距日漸嚴重的台灣,住房已從原本的生活必需品淪為投資炒作、牟取暴利的投機商品,民怨沸騰不已。馬政府雖陸續修定各種相關法令,試圖實踐「居住正義」目標,惟在欠缺憲法明文根據下,往往有事倍功半之憾。有鑑於此,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等卅五人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經社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其中於第五項規定「人民享有適宜的住房之權利」,明文賦予住房權憲法地位,俾補充憲法本文第十條居住自由之不足。

這項具有高度正當性與人權進步性的修憲提案,日前卻遭中國國民黨野蠻撕票,令人浩嘆。箇中理由,無從得知。適逢各民主國家歡慶《大憲章》制定八百年之際,如何使進步力量成為國會穩定多數,使台灣人權保障水準向上提升,這點恐怕是全體選民明年投票時應嚴肅思考的課題。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好大一支空心柱!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1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17/2015061709766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台灣的總統選舉,格局不應該還在什麼辣椒炒菜的作秀階段,尤其是當一群民意代表只知道急著站在鏡頭前拿著鍋鏟,卻不知道辣椒只是點出主菜香氣的配角,被譏為跳樑小丑是一點也不為過。

而當配角本身無料時,便只能利用跟風、抹黑、老調重彈的戲碼佔據媒體版面。國民黨黨工日前剪輯媒體採訪片段,扭曲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一句玩笑話,便用海霸王投資中國一事加以抹紅。

面對這樣的網路匿名攻擊,洪秀柱在今年4月藝人輕生事件後,在臉書上公開宣稱「終結網路霸凌,拒絕匿名暴力」,內文甚至也提到「網路霸凌也普遍存在商業及政治領域,為了中傷抹黑競爭對手,以揭弊自詡,利用媒體或部份網路鄉民,或以片段嫁接的訊息毀人建立不易的聲譽,或散布造假不實的言論。一旦有機可趁,四處放火轉貼評論,形成十面埋伏,萬人皆曰可殺,再多的殷實努力或自清都難抵排山倒海的無情攻擊。

縱然發現錯誤,道歉澄清的文章比例,遠遠小於造謠散播的文章,對遭受冤枉者,更無一句誠心的道歉」,顯見這位「柱仔姐」也熟稔此道,不過針對此次自己選區國民黨籍區長及黨工的匿名操作卻惦惦不作聲,在媒體受訪時以包庇之姿假稱不知情,還加碼跳針重提檢察官簽結的宇昌案,如此隨著藍綠而易的政治思考,更顯見其缺乏中心價值的空洞。

宇昌案固然是4年前她每役必與的政治心血,不過此類陳腔濫調的空泛論述,更襯托出當時經濟部偽造文書的笑話如何荒謬,透過她的政見發表內容,更能突顯這個活在過去的政治藝人對於國際觀與民主素養的匱乏。

撇開近日「柱姊秀台語跟南部民眾搏感情」的新聞被網友罵翻,指出她在2009年曾經主導將台語認證預算全數刪除的集權式國語教育思想,她對於「台灣主權意識」的輕視比馬英九更加嚴重,到全民推動修憲的此時此刻,還在拿第一次修憲的前言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來說嘴,癡心妄想能夠「用制度吸引中國民心」。

在318學運之後,公民都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政府以經濟利益作為中國換取政治統戰的籌碼,但洪秀柱卻急於直接做「政治談判」,大談和平協議,狂言「台灣應把中國的威脅轉化成機會,站在巨人肩膀上趁勢而起」,以為拿了人家的好處就能夠不付代價全身而退?這種空洞、無實質意義的話與內容,難怪國民黨立委都看不下去,急著又想把立委、總統選舉分開舉行,藉此降低立委選情被這位總統候選人拖累的機會!

【座談紀錄】「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6/424.html


【影像紀錄】

https://youtu.be/ueyWbISKars

攝影:
公民攝影守護民主陣線-小鳥臺




【座談資料】

華光歷次妨害公務整理:何友倫/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3VmVWo3c2pFM1E/view?usp=sharing




判決評鑑(一):盧映潔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aTRneTZ2M2hmSDQ/view?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G9RNThZTWlwSGM/view?usp=sharing




判決評鑑(二):周宇修 /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NU1MOWVDUXhPVTQ/view?usp=sharing




行政法.依法行政
憲 法.言論自由: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SGxFZ0NFVGJmUm8/view?usp=sharing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全國憲改聯盟:「修憲破局大選算賬」記者會



【這不是鬧劇,什麼是鬧劇?!】
政黨呼攏人民,全國憲改聯盟呼籲「反輔選」總統及立委候選人
(全國憲改聯盟6/16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邀集公民團體於今天 (16日) 赴立院群賢樓,要求立院把握關鍵時刻,通過社會有共識的憲改公投提案。全憲盟提出警告,若干政治人物口口聲聲支持憲改,實際上卻阻撓公民參與憲改的機會,其反動的姿態完全違背了公民社會的集體意志,若6/16無法通過提案、交付公投,全憲盟呼籲全民共同揪出令憲改破局的黑手,在即將展開的大選予以抵制,給予這類無良政黨和政客嚴厲的教訓。

全憲盟要求:
修憲破局、政客踹共
違背承諾、選票教訓
政治算計、大選算賬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全憲盟今天帶著悲憤的心情,在群賢樓表達抗議。朝野兩黨預知憲改可能一事無成,已經開始互相推諉責任,一方批判綁架提案,另一方回敬格局太小,看在公民團體眼裡,十分痛心憲改議題淪為互擲泥巴的一場鬧劇,完全無視於多少基層民眾認真討論憲改的各種方案,更期盼政黨領袖及最高民意機關能傾聽民意、讓憲法朝進步的方向修改,啟動真正的改革契機。如果政黨的利害計算只想愚弄人民,人民怎能不生氣?明年投票如果少了一張公民複決的選票,全憲盟不排除發動反輔選運動,點名那些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的候選人,以讓他們落選來付出切身之慘痛代價。

  21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質疑,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降低修憲門檻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為什麼不優先處理?甚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閣揆同意權綁18歲公民投票權。洪裕宏對國民黨特別提出呼籲,國民黨不應用包裹綁架的方式,而應該順應民意,讓民意在立院被尊重。若這次修憲一事無成,全憲盟將進行反輔選運動,讓背棄人民意的政治人物拿不到人民的票。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賴品妤表示,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等等提案,是在朝野討論開始之前就知道沒有爭議的,而且國民黨自己都開記者會同意這些案子。賴表示:「但進入討論程序之後,國民黨念茲在茲的把有爭議跟沒爭議的案子綁在一起,人權法案跟無關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18歲公民投票權也跟毫無關係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以此預估,今天的投票不意外也會流會,恐怕也得不出共識。」賴品妤也表示,立院討論的最後一天,人民會在外面看政府是不是一意孤行。並說:「國民黨從去年到現在聲勢低迷、大失民心。如果要繼續選擇背離名義,明年選舉等著看!」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表示,青年是國家的棟樑,從三一八學運到反黑箱課綱,證明了青年的智慧。這個會期卻可能因某個政黨將提案綁在一起而一事無成。並表示若提案通過不成,人民要用選票教訓他。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痛批,讓憲改公投提案卡在懸崖邊的罪魁禍首,就是國民黨。並特別呼籲正式通過國民黨的民調、將競逐2016國民黨選舉的洪秀柱副院長,在其宣傳影片中表態支持投票年齡下修18歲,相信年輕人的政治能力,並認為把18歲當大人,他就是大人。吳崢現場提出質疑,此次許多憲改公投提案,國、民兩黨都支持,但如果此時此刻身為現在立法院副院長的洪秀柱,在同僚都在立法院的情況下都無法讓自己公開宣稱支持的提案通過,如何說服大眾他的證件以及社會領導能力?

  南崁意識矩陣發起人郭凌峰表示,英國已經有19歲的市長,許多地方的年輕人都可以投票,而台灣18歲可以選舉投票的提案,民進黨、國民黨、以及人民都支持,卻看起來難以通過。郭質疑,政治人物嘴巴上都說同意會支持,卻實際在阻撓,以此可見政治人物所聲稱支持的不是原則性的主張,而是技術性的交換,使得提案討論的最後一天我們還要在外面監督。郭並認為,憲法應該做好自己的本分,憲法是表人民的意見,不應該阻擋人民的意見。郭凌峰並表示,許多反課綱的高中生已經比更年長者更有能力思考,然而像王金平、洪秀柱這樣的政治人物,有最多的權力的人卻是將權力放在自己的手中。郭呼籲人民要站出來,不能放任政治人物掌權,才能修出自己想要的憲法。

  全國憲改聯盟副召集人、永社副理事長陳耀祥表示,身為公民應該把權利要回來,希望立院做出睿智的選擇。全憲盟有四項訴求回應民意、記名表決、分別處理、不要包裹表決。陳並表示,在這個歷史時刻,如果程序上有人要綁架整個憲改,希望歷史能記住這些人的名字,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陳耀祥並呼籲,朱立倫主席、王金平院長不應躲起來,雖然不參加競選,但是應該出面承擔責任。18歲公民投票權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應該必須通過,體制問題等有爭議應與沒爭議的提案切割,不應用綁架方式。並認為:「誰阻礙憲改,就要成為歷史的罪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批評,如果18歲公民投票權已經成案,卻用18歲的公民投票權綁不在籍投票,就像是已經懷孕之後才被告知雙胞胎才能生產;莊呼籲如果此次提案不過,2016年18歲的青年們雖然還沒有辦法投票,但是他們的父母應該站出來,教訓阻撓他們權利的候選人。

  台灣教授協會執委陳俐甫表示,如果中華民國憲改不能讓人民參與,就是人民的枷鎖,並呼籲大家在這個關鍵時刻,不應該跟支持度只有9%不到總統站在一起,會公開反對憲改的也只有馬英九了。陳並表示憲法是人民授權委託,人民在立院外面苦苦呼籲,裡面的人卻在吹稅金的冷氣,應該還給人民應有的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去年 (2014年) 6月14日到黎明技術學院演講時表示:「政治不是好走的路,要學生不要從政。」張痛批,我們身為公民一再呼籲人民要要關心政治,身為國民黨的主席卻不要管政治,實在荒謬。並懷疑是否這就是朱立倫的執政立場,在此關鍵的修憲時刻,也希望人民不要管政治?

  記者會尾聲之際,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到場外報告目前修憲情形,場中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國民黨黨中央決定,18歲公民投票權一定要跟不在籍綁在一起,本期望下午能交付表決,但恐怕又要進行協商。

  全憲盟認為,從3月修憲委員會提案以來,憲改進程不斷陷入膠著,然而好不容易進入最後階段,如果一個修憲提案也沒送出立院,先前煞有其事的提案、審查,豈不鬧劇一場?眼看修憲功敗垂成,呼籲全體人民一齊關心,緊盯今日提案討論!



全國憲改聯盟。
(圖片來源:蘋果即時/侯世駿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修憲破局憲改團體究責國民黨將發動反輔選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90072

ETtoday:憲改闖關  民團點名藍委「憲改五毒」勿擋18歲投票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6/521413.htm

蘋果即時:要求18歲投票權修憲 憲改團體立院前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6/629877/

聯合新聞網:修憲一事無成被批「假修憲、真選舉」
http://udn.com/news/story/7753/998414

風傳媒:修憲破局 憲動盟靜坐痛批國民黨「視憲法如廢紙」
http://www.storm.mg/article/53418

中時電子報:全國憲改聯盟要求通過憲改公投案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6002752-260407

原視:立院會期最後一天 民團籲勿綁架提案
http://titv.ipcf.org.tw/news-13309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敞開再審之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

2015年6月13日 星期六

以詐病躲避罪責的可能性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06.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40100fd-6307-4a6e-8165-72c01c8bb683

民報引用/中央社資料照片,2015年5月29日

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的被告龔重安,直稱其乃因幻聽才殺人,總不免讓人有裝瘋賣傻以求免死之質疑。而到底現行法制,有否足以防止詐病的機制,肯定為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

基於人的自利天性,犯罪者佯裝精神疾病,以來為停止審判、規避刑事責任或為拖延死刑執行等等之藉口,實非難以想像。又因身心疾病,其病徵之判斷多只能依賴患者的口述,詐病的機率,自不會太低。既然稱為詐病,就不是種精神疾病,而僅是精神醫師在診斷疾病時,必須特別留意的一種現象。

在美國片驚悚(Primal fear,1996),或是日本片刑法第39條(1999)裡,皆描述殺人者為躲避究責,而巧妙的偽裝成多重人格者,致能騙過精神醫學專家與司法人員。不過,關於精神疾病的偽裝,若過於符合書本上所記載的病徵,反而容易被識破。也因此,對於此種情節,恐真的只能存在於電影裡。

尤其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1、2項,只有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況,才能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來不罰或減刑。也就是說,就算被告真患有精神疾病,能否免除或減輕罪責,仍須視此疾病或障礙是否足以影響辨識或控制能力來決定。而此次割喉案的行為人,即便稱有幻聽、妄想或有情緒不穩等等狀況,但從其觀察犯案現場多時且選擇校園死角,即廁所行兇,甚至事後能清楚知悉與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來看,似無以精神抗辯來免除或減輕責任之理由。

只是司法人員並非精神醫學專家且為避免爭議,現今在涉及殺人案件的場合,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徵或懷疑,檢察官或法官即會送請精神鑑定。故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自可經由精神醫師的深度晤談、檢視過往的精神及生理病史,甚至利用先進的核磁共振掃瞄來檢查腦部病變或受損等等方式,以來詳細確定是否屬於精神障礙。同時,鑑定者也須出庭陳述,以讓其鑑定報告有受當事人詰問與檢驗的機會,再由法官對此事實狀態做出最後的法律評價。則在如此繁複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欲以詐病來脫免或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

惟須注意的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再加以我國在簽署兩人權公約後,關於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可否判死,一直有爭議,這就難免於法官為求慎重,而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之狀況。而因殺人案件乃屬重罪,被告不可能被保釋在外,雖然為求慎重,法官可開具鑑定留置票,將被告送往醫療處所為七日到二個月的鑑定,但由於戒護上的考量,現行實務多僅是將羈押被告帶往醫療處所,來讓精神醫師為數小時的鑑定。則在如此短暫時間所為的鑑定,就必然會在審判時,受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律師的質疑,致可能因此再送鑑定。如2012年底所發生的台南割喉案,從第一審到第二審,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竟已超過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又遭最高法院以精神障礙未查明之理由撤銷發回後,此案恐會步入不斷重行鑑定的夢魘。

總之,以訛詐精神疾病來躲避刑責,就僅能是電視、電影中的情節。惟隨著人權保障的深化,類如此次割喉案,為了要查證有否詐病之事實,就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泥沼。不僅被告將在生、死間糾纏,被害人家屬也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廉政委員會號令政風處 怪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6.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74185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公布五大案調查報告,並建請市府移送法務部及監察院為處理,致讓人有草草了事之感。事實上,廉委會從設立至今,其定位與客觀性,一直備受質疑。

柯文哲市長所設立的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乃脫胎至郝龍斌市長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不同的是,肅貪中心的委員有超過一半為市府官員,廉委會則僅有三分之一。故若從組織結構來看,目前的廉委會似較具他律性,只是這些外部委員仍是由市府所聘任,能否免於首長的恣意決定,實也屬未知。

由於廉委會的設立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惟不管是台北市過去的肅貪中心,還是現在的廉委會,皆已將之當成是常設性組織,甚至在北市府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任期,實已嚴重違反機關法定之原則。

又廉委會設置要點,雖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期保持委員會運作的獨立與中立性,亦要求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以免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因資訊的過早曝光致侵害個人隱私,甚或讓有心者去隱匿或湮滅證據。惟因廉委會本就是體制外機關,此等要求就僅具有宣示作用,致難以拘束委員將相關資料與調查進度,向媒體提前放送。這就難免於公正性之質疑,致易落入政治鬥爭的口實。

更值關注的是,台北市政府本就有政風處,來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廉委會的設立會與之衝突,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完全聽命於廉委會。如此結果,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也使廉委會反成法制外的違章建築,相當諷刺。

在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後,因其不具法定地位,就算查有不法事證,仍須向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或監察院等機關舉發,才能啟動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與一般檢舉無異。

此正凸顯,我國明明已有諸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靖黃行動的光與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d501c8-cec1-4131-95c0-d8e17df68215

在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圖片來源:警方資料照,民報合成

自上個月初週刊一篇〈連鎖KTV遭傳播妹攻占染〉報導惹得內政部長陳威仁發飆後,警政署已迅速展開兩波「靖黃行動」,針對全國各類相關處所加強臨檢。據報導,第一波靖黃行動自5月7日至9日連續3天全國同歩掃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件238件、800人;第二波則從本月6日至7日連續2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260件、903人。兩波靖黃行動下來不僅有高達1,700餘人遭逮捕,且許多查緝現場的第一手照片也湊巧配合大量外流,成為社會新聞的最佳素材。

台灣警察的指揮體制很弔詭,明明各地方警察預算由地方政府負擔,但在所謂「警察一條鞭」制度下,卻受中央指揮調度。尤其當中央地方意見相左時,往往是警政署說了算。一個在內政部長發飆下發動的靖黃行動,就得讓全國員警在正常繁重勤務外還要加班掃黃。「宜蘭查獲高齡95歲的人瑞尋芳客」、「台北查獲韓女來臺觀光賣淫一次1萬3」、「新北市查獲阿嬤級應召站」、「台中查獲私娼寮年齡平均逾半百」、「彰化破獲用LINE攬客的鄉間應召站」、「嘉義查獲公嬤店,從事性交易男女年紀加起來超過130歲」、「高雄報拆鳳山私娼寮」、「屏東查獲年輕貌美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在這些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在台灣,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老早就明文罰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市場始終蓬勃發展、無處不在。警界與性交易業者在檯面下長期的緊密牽連與利益時有所聞,這方面已有許多警界的學術文獻可供參考。如所周知,儘管警政署再怎麼大力掃蕩,有限的警力終究無法長期負荷高密度執法,一旦事過境遷,春風吹又生。總的來說,這兩波靖黃行動表面上雖高揭「導正社會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等漂亮道德口號,說穿了不就又是個暫時性、應付性的「面子行動」罷了。

2011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容許「專區內性交易」合法化,但該法施行迄今,儘管中央將規劃與管理性交易區域的權限大方交予地方以自治條例決定,但是地方首長為了避免沾惹政治風險,即便許多地方性交易聚落早為市井小民周知甚至有鄉鎮呼籲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呼聲。然無論首長有繼續無連任壓力,多數地方政府仍傾向保守不作為,若非明確表示無設置性交易專區意願,就是持研議、彙集意見等敷衍態度。由於全國各地卻無一地方政府規劃專區,導致法條上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專區根本就是一場法律騙局。至於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文內所特別體恤關懷的「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在警政署這兩波加強取締指令下,時而淪為地方警察方便的績效提款機,其處境依舊艱困無比。

法律貴在誠實。若我國在法律政策上認為性交易產業如同博弈產業般,屬正常成人商業活動一環,則筆者建議社維法應將性交易專區條款與娼嫖皆罰規定一併廢除,同時另立框架性專法,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反之,我國若認為性交易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合法化不符國民道德標準乃至一般社會觀感者,則於立法面上一方面應廢除如騙局般的性交易專區條款,別再留給社會大眾虛假的法律錯覺。另一方面則應確保執法公平,而非在警力有限下「捉小放大」,淪為僅對社會經濟弱勢階級開罰。


吳敦義、陳長文 認定馬英九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0

總統馬英九。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






「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緣起】
  華光社區係座落於愛國東路、杭州南路一帶的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法務部。社區居民的組成,包括政府遷台前就已居住於此的居民、法務部員工,及1950、1960年代的城鄉移民;2007年始,政府在無妥善的安置計畫之下,驟然要求社區經濟弱勢的居民自行拆屋還地,並自2009年起,政府陸續對不願遷離的居民提起民事訴訟,以私法對付人民,逃避政府應受公法之約束的責任。訴訟結果,除判定居民必須返還土地外,還需附帶「不當得利」的賠償,使得原本生活困頓的居民,未來更加難以生活。

  2013年4月24日,係華光社區金華街一帶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的預定日。社區居民及聲援的群眾,在前一天晚上舉辦「金華街的最後一夜」晚會,並希望喚起社會的關注,讓迫遷可以緊急暫停。然而,負責協助民事強制執行的大安分局,卻在執行的前一天下午,以「安全維護」為由,違反比例原則地逕自將金華街一帶進行封街,引發當天晚上好幾波的衝突,警方也逮捕了許多聲援的群眾。

  2015年4月8日,本案華光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當時被起訴的五名聲援者,皆被判處五十天的拘役,其判決是否公允?而警方於強制執行前一日,擅自擴張封街之權力,這在民事強制執行的規範下,是否真的依法有據?種種的疑惑,皆有賴學理解釋之必要,故舉辦此研討會,期能就華光刑事訴訟之判決評鑑,確保人權保障之基石。

本案爭點:
  由華光強制執行所引發的刑事訴訟案件,其本質橫跨民法、行政法、刑法及憲法之範疇;從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勢作為,從警方執行勤務的依法行政到刑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最終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界限,種種的問題,都有待釐清。


時間: 2015 年 6 月 13 日(六)14:00 ~ 17: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華光訪調小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永社

議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主持人  引言:邱伊翎 /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14:10~14:30 華光歷次妨害公務整理:何友倫/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14:30~14:50 判決評鑑(一):盧映潔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14:50~15:10 判決評鑑(二):周宇修 / 律師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5:50 判決評鑑 評析:蕭宏宜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5:50~16:20 行政法.依法行政
      憲法.言論自由: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6:20~17:00 Q&A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371165059759422
華光專頁:www.facebook.com/HuaKuang.our.home

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切割救國團?朱主席踹共!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1

金山青年活動中心。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為迴避新北市議會對於市政府賤租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土地的質疑,朱立倫主席切割表示,救國團與國民黨沒有必然、直接關係,他擔任黨主席迄今,連救國團的總負責人是誰都不知道;救國團更搭腔澄清,其自成立迄今與國民黨向來無隸屬關係。雖然兩邊都撇得一乾二淨,不過朱市長連承租人都不清楚就願意與對方訂下四年一約的賤租契約,這其中難道沒有任何可疑之處?

根據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一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三九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第七條「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儘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難道朱主席不懂黨史?這樣沒有直接、必然?這樣叫做向來無隸屬關係?

而「接受國民黨領導」的救國團不僅可以廉租國有地,在二○○五年針對「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的調查報告當中,更發現有以救國團各級幹部職務計入公職計算的荒謬歷史,例如國民黨的榮譽副主席林豐正,其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至六十二年一月在救國團擔任輔導員、秘書、總幹事共八年四個月的職務,便有計入公職年資採計的情形。請問朱主席,這些因「國民黨外圍組織」以特權關係對國家所產生的廉租差價以及溢領的退休金,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合不合情?要不要還給國家?

「馬英九2.0」清不完的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1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10/2015061008294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號稱在7月底把10筆不動產回贈就算是清完不當黨產的朱立倫主席,這禮拜被新北市議員打臉打得有夠腫。先是國民黨淡水區黨部及民眾服務社的建物被質疑在30年前經淡水鎮民代表無償贈與的程序不合法,且1年只需繳1萬多元的土地租金給教育部,亦屬不合理。為了讓曾在競選黨主席時喊出「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有疑慮的黨產,都捐還給國家或做公益」的朱立倫有台階下,國民黨新北市黨部也承諾將召開民眾服務社社員大會,討論將建物回贈給市政府。不過,國庫這31年的廉租虧損,誰要負責?

不僅如此,新北市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也被爆出廉租爭議。按照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市有地的出租標準為公告地價5%,而救國團為內政部立案的非營利法人組織,因此得再按租金額百分之60計收。不過議員質疑,近年新北市金山區公告地價漲幅已超過3成,救國團也在此經營旅館,市政府卻10多年沒漲過租金。對此,朱主席竟表示「救國團與國民黨沒有必然、直接關係」,他連救國團的總負責人是誰都不知道;而救國團發言人更指出,救國團與國民黨向來無隸屬關係。然而這樣遮遮掩掩的切割方式,反倒使民眾更加質疑國民黨透過外圍組織不當取得國家財產的特權事例究竟還有多少?

由蔣中正為肅清黨務系統而主導成立的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民國41年9月1日第392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中第4、7、9條便提到:「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3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



國民黨利用黨務系統控制救國團,再透過執政優勢以不合常理的優惠價格將國家土地廉租給救國團,藉以變相掏空國庫,難道這不是不當黨產?不用加計利息歸還國庫?朱主席不願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又刻意忽略這些黨史、大言不慚地撇清說沒有直接關係,一再用「馬英九2.0」的態度來處理,黨產恐怕是清也清不完囉!


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立法院不應通過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任命案」記者會

(圖片來源:台灣醒報/游昇俯

時間:2015年6月9日(星期二)上午9點20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之1號)

主辦單位:田秋堇立委辦公室、台灣陪審團協會
合辦單位:台灣永社

出席團體及代表:
立法委員        田秋堇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 張 靜
台灣永社理事      黃帝穎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 陳秉亨



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乙事,特發聲明三點如後:

一、馬英九已經是跛腳總統,應將大法官提名權留給下一任總統:
大法官的任命權限係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此為憲政民主國家所展現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即透過立法權制衡行政權。馬英九任內施政失敗,不得民心,故民意支持度創新低,僅百分之九之低民意支持度,在沒有民意基礎下,馬英九已經是一個跛腳的總統,不應再行使其名實不符的總統提名權,應留待下一任總統提名。

二、馬英九帶頭破壞大法官任期制度,使憲政體制敗壞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七位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如此每一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七位或八位大法官,藉由交錯任期,避免由一位總統包辦所有十五位大法官之提名權。

2007年陳水扁執政時代本應有八位大法官之提名權,但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以各種理由杯葛大法官提名,僅通過四位大法官之任命,其後陳水扁提出之人選也盡皆遭國民黨杯葛。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於2008年、2010年、2011年提出三組大法官人選,使現今大法官之組成中有11位係經由馬英九提名,超過一半以上,完全背離原本憲法對於大法官任期交錯設計的用意。

更甚者,司法院組織法明白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意即明文採繼任制。然2010年7月司法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請辭,馬英九提名賴浩敏、蘇永欽接任正副院長之職,兩位正副院長依當時的法律規定,任期應僅能接續前正副院長未完任期,即至2011年9月底為止。後馬英九於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最新條文將繼任制刪除,使不論於何時上任之大法官,皆有八年任期,徹底地破壞大法官之交錯任期的設計,即便如此,賴浩敏、蘇永欽於2015年2月4日前之任職仍應為無法可據。

三、此次立法院通過由馬英九之提名案,則15位大法官會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大法官會議成為馬英九之大法官會議,是不合憲政的分權設計原理!因此立法院不應通過此提名案!
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大法官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的組成結構上已然過於偏頗傾斜,若立法院通過此次提名案,將會導致15名大法官皆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如十五人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所為的釋憲難道還會有公信力嗎?

且立法院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將於明年一月屆滿,由任期僅剩不到一年的民意代表來對將有八年任期的大法官行使同意權,也甚為不妥。

因此立法院不應通過馬英九之提名案,大法官之任命權應留待新任總統及立法院決定!

---

【相關報導】

台灣醒報:憲政傾斜? 大法官將全由馬提名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50609-mE6E

聯合新聞網:憲政傾斜? 大法官將全由馬提名
http://udn.com/news/story/1/955388

新唐人電視台:馬包辦大法官提名 綠委籲4候選人請辭
http://www.ntdtv.com/xtr/b5/2015/06/10/a1202668.html




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強推違法課綱,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柯華葳

  針對教育部強推違法的課綱微調,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北社、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永社於去年組成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後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各團體也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律師黃帝穎指出,課綱違調程序違法、實體不當,不只「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教育部的程序黑箱,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違法」,教育部長吳思華應「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廢止」新課綱或認定新課綱「無效」,而不是將合法的舊課綱與違法的新課綱「併列」,這種「魚目混珠」的違法行為,不只突顯公務員的「法治教育」失敗,更牴觸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的中立原則,監察院應彈劾吳思華。

  對國教院的部分,所有教育相關法規都沒有授權國教院發出「廢止舊課綱」的行政處分公文,最近教育部也說要廢止這份公文,足證他們這個處分是違法的,因此今天針對國教院長恐嚇書商的行為,要求監察院予以彈劾。黃帝穎強調,監察院才剛約談過台南市長賴清德,社會要求監察院公正辦案、「不分藍綠」,而吳思華、柯華葳違法情節相當明確,這一屆監察院會不會因為吳思華等人是馬政府高官,就與上一屆監委一樣,包庇違法明確的黃世銘與張通榮,自甘淪為國民黨的「政治打手」?本屆監察院是否敢「約談」吳思華,極具指標性意義!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接著說明,這份課綱去台灣化、過度擴大與中連結,課綱應該連結的是海洋文化、土地、原住民,尤其歷史教科書更要根據史實,而非抹滅歷史。我們呼籲大家站出來,反對黑箱行政,撤回黑箱課綱!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代表,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表達支持這項檢舉,她表示:聯盟的訴求非常明確,就是撤回違法課綱!教育部現在說新舊並陳,只是容許違法課綱存在,現在各校多已選書完成,現在才說新舊並陳根本是欲蓋彌彰!



  馮執行長也特別強調,現在的課綱違調,很可能是接下來十二年國教課綱大違調的前哨戰,如今十二年國教同樣黑箱作業,委員名單更讓大家非常擔心,而不只是台灣史有問題,中國史也有很大的問題,居然還抱持著二三十年前落伍的天朝歷史觀,把所有少數民族、原住民族都當成中華民族!所以我們要繼續監督十二年國教,要求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也邀請全民一起監督。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認為,違調課綱刪除忽略包括白色恐怖、台北大轟炸在內非常多重要的歷史內容,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因此社會上有兩百多所高中職的學生站出來反對洗腦:「自己的頭腦自己救。」希望監察院能夠調查這些行政違法,還給年輕人正確的史觀。

  臺左維新發起人林于倫痛批,教育部長吳思華滿意度最低、不滿意度最高,大人帶頭作弊,還要高中生出來揭弊譴責才明白,為他感到可恥;這份課綱不但程序黑箱、內容更不堪入目,教育部長身為政務官應該負起責任,違法在先、失去民意在後,應乖乖下台!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也譴責教育部,新住民已經是我們很重要的一份子,但違調課綱中居然還是用「外籍新娘」來描述,「他們都已經在這裡住多久了?為什麼還用這種歧視性的字眼來形容?」課綱已經違反憲法的人權保障;再來程序保障應該要有事前事中事後的資訊公開,但教育部公開了多少?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違法課綱應該要撤銷,不要再讓社會無所適從!

  最後永社義務律師團陳敬人律師表示,既然舊版教科書都是獲得教育部審定的合法教科書,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亦未授權國教院得禁止合法審定教科書之出版,國教院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顯已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僅違法侵害教師之選書權,更嚴重侵犯各出版社之出版自由,國教院長柯華葳明顯違法違憲。陳敬人認為,課綱微調程序黑箱在先,行政權還敢恐嚇書商,行政權如果再如此傲慢,「太陽花」可能就很快就會在教育部開花了。



新聞聯絡人: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

【相關報導】

新頭殼:黑箱課綱微調民團赴監院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09/61039

自由時報:民團赴監院檢舉違法課綱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43425

蘋果日報:抗議課綱「違」調 民團要求彈劾教育部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9/625597/

自立晚報:強推違法課綱 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610abcd007

公視新聞:反黑箱課綱團體赴監院 檢舉吳思華
http://kongtaigi.pts.org.tw/2015/06/blog-post_9.html

Taipei Times:Civic groups slam 'illegal' enactment of curriculum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5/06/10/2003620357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採訪通知】



  教育部違法強推「課綱微調」,永社於去年組成「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後永社並於今年四月,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會同臺左維新、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並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政府部會不僅並未檢討、改正「課綱違調」之錯誤,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

  因此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時間:06/09 10:30
地點:監察院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0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捐款徵信(2014年7~12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黃○昌              100,000
丁○芸                    600
王○瀛               6,000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6,000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150,000
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          10,000
台灣伊比伊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台灣國辦公室            6,000
台灣國辦公室             20,000
台灣教授協會             15,000

朱○文               3,000
江○綺               3,000
何○棟                20,000
吳○敏                20,000
吳○民               3,000
呂○鋒                    600
李○琛                20,000
沈○廷                    600
周○憲               5,000
林○輝               2,000

林○頌                30,000
林○璋               1,800
林○益                12,000
林○正               5,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18,000
社團法人台灣社           6,000
社團法人台灣客社          6,000
邱○聰               3,000
邱○玉                20,000
長遠國際法律事務所          20,000

洪○花               3,000
洪○花                20,000
洪○參               3,000
徐○青                 20,000
徐○繁                    600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600
財團法人新台灣和平基金會        20,000
高○誠                20,000
高○錚                10,000
張○正               3,000

張○桂               2,000
張○德                    600
張○仁                20,000
張○翔               9,000
張○華               3,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許○峰                30,000
許○峰                20,000
許○峰               3,000
陳○中               6,000

陳○欽               3,000
陳○祥               6,000
陳○亨                30,000
陳○亨                20,000
陳○志               3,000
陳○文                50,000
陳○祥                40,000
游○添               3,000
游○堃               3,000
辜王○琇               20,000

辜○敏              200,000
黃○田                24,000
黃○端               2,000
黃○穎               1,800
黃○穎                20,000
黃○枝               3,000
黃○彰               3,000
黃○昌                20,000
黃○棋                    600
黃○明                45,000

黃○明                40,000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9,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60,000
葉○隆               3,000
葉○鶯               3,000
廖○祥                20,000
廖○洲               3,000
廖○特               3,000
劉○鵬                40,000
歐○琴                50,000

蔡○泓               2,000
蔡○雄                20,000
鄭○龍                20,000
鄭○龍               3,000
鄭○君                21,000
匿 名               5,000
蕭○貞                    600
賴○豪                    600
戴○芬               3,000
薛○峰                30,000

謝○伶                20,000
謝○芬               9,000
鍾○芬                    600
簡○晏               3,000
羅○成               6,000
羅○成                20,000
蘇○智               5,000
顧○雄                15,000
顧○雄                80,000
華               3,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羅瑩雪隨時可以扣扳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7206

法務部長羅瑩雪。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台北市文化國小割喉事件發生滿一週,法務部長核准了六名死刑犯的執行,又再引發爭議。而不管死刑之存廢,對於這幾年來,只要碰到民意反彈,即由法務部長令准槍決的作法,實已踩踏法治國原則之底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法務部長令准,並於三日內執行。惟此條文,卻無死刑判決書送達法務部後,該於幾天或幾個月內,必須核准的明文。也因此,如果法務部長遲遲不核准死刑執行,就等同是以行政權來推翻司法判決的既判力,致有違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如從死刑乃屬不可回復之刑罰來看,法無規定核准執行的期間,似乎也等同是讓法務部長有審慎檢視案件是否誤判,致可以再審或非常上訴為救濟之可能。惟目前能凍結死刑執行力者,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法院為再審裁定後,得命停止刑罰之執行,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由執行檢察官於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確實證據時,報請法務部重核。依此而論,法務部長對於死刑執行的核准,並無實質的審查權限。

只是在法條無核准期間的限制下,死刑的執行與否與時間,就被解釋成是法務部長的裁量空間。而在國際人權組織要求台灣廢除死刑的外在壓力下,又不敢在判決確定後立即執行,致使待執行的死刑犯超過四十人。

只是在民意仍有超過八成反對廢死下,卻又面臨不得不執行的壓力,這就迫使法務部自行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死刑犯無聲請赦免、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亦無心神喪失且犯罪手段凶殘者,即列為優先執行的對象。此等規定不僅欠缺法律之授權,更完全繫於法務部的主觀認定,則這些死囚,就著實成為執政者轉移民怨的「肉票」。

不管死刑要存、要廢,還是要逐步廢死,主事者皆應廣納各界意見,並趕緊進行法案的修正與相關配套的研擬才是。若在每次碰到此等棘手問題時,即想以最廉價、最簡單的執行死刑為了結,恐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與傷口。




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假爭議之名 行抹滅之實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6644

教育部主導課綱微調的主因,有認為是馬政府在「大中國思想」下,無法接受李扁時期的「去中國化」教育,且這一代的學生也在三一八學運中宣揚各自的「台灣主體意識」,使國民黨元氣大傷,因此即使程序上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在國民黨面臨政權延續危機的狀況下,教育部無論如何都要在馬卸任之前把「違」調課綱趕上架,讓「大中華民族」的史觀能夠在新課綱中復辟。不過在面對兩百多所高中學生自主反彈之後,教育部似乎做出了「妥協」:將兩份強迫學校與書商使用新課綱的公文均作廢,並表示「差異的部分大考不會考」。然而,這到底是不得不然的讓步,還是早就設計好的「去台」陰謀呢?

在台灣的文史教育尚未脫離填鴨教育的環境下,「不考的爭議內容」,其命運恐怕將淪為趕課之下的犧牲品。例如在新版的課綱中,去脈絡化的將二二八、戒嚴、白色恐怖、美麗島等事件冰冷的置入大事紀時間軸內,而迴避論述舊版課綱中鋪陳這些事件對於台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各方面影響。而現在教育部在這個「不考」的承諾下,等於重新取得了「定義什麼內容有爭議」的話語權,也就是說,在教育部的操作下,上述這些與台灣民主發展進程相關的史料,不僅在時間軸上的位置,甚至包括與其相互影響的國語教育、言論箝制以及民主連結,全部被定義為「爭議內容」,而學校老師在考試取向以及趕課的壓力之下,是否有很高的機率就完全跳過不上?

看來馬政府早就打好「玉石俱焚」的如意算盤,雖然無法讓「大中華史觀」全面復辟,但在反對微調聲浪的順水推舟之下,乾脆全部讓這段史料全部空白、抹滅歷史記憶,減少「台灣主體地位獨立思考」的萌芽機會!

將錯就錯反教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6643

超過兩百所高中職學生串連「反黑箱課綱」,行政院長毛治國擔心學運燎原,變成「高中版」太陽花學運,下令教育部儘速與學生溝通,但教育部長吳思華在立法院教委會只允諾,要將之前教育部要求學校選新版教科書,以及國教院禁止書商銷售舊版教科書的兩份公文均作廢,但對違法明確的「課綱微調」,教育部卻執意「將錯就錯」,不願「依法行政」!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揭示,「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黑箱課綱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甚鉅,教育部未確保學生與老師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牴觸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是謂「違憲」。

教育部「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卻濫權發動「課綱微調」,此「缺乏事務權限」,牴觸行政程序法;尤有甚者,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假造公文,卻提不出會議錄音做為證明,此黑箱程序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是謂「違法」。

對於違法違憲的「課綱微調」,教育部若願意「依法行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廢止」新版的違法課綱,或認「課綱」對教科書商具一般處分效力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逕為認定違法課綱「無效」。教育部至少要做到最基本的「依法行政」,才可能平息這把高中生「寧靜學運」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