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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愛台灣 就沒有逃亡之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23833

作者認為法官採信魏應充延押庭所陳述的「愛台灣」來說明沒有「逃亡之虞」,
當年卻未採信陳水扁的「愛台灣」,就可明顯看出司法的「差別待遇」。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的交保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但彰化地院仍認為魏應充沒有延押必要,只提高保金為3億元,繼續維持交保裁定。

姑且不論3億元的保釋金,對曾經名列富士比台灣首富、家產68億美元的魏家來說,是否足以確保魏應充不串證、不滅證及不逃亡的擔保效果,僅以魏應充昨天在延押庭以陳述「愛台灣」,來說明沒有「逃亡之虞」,法官採信魏應充的「愛台灣」,當年卻未採信陳水扁的「愛台灣」,就可明顯看出司法的「差別待遇」。

魏應充昨天在延押庭中,不斷陳述「愛台灣」,述說自己從小在彰化永靖長大,魏的律師團也強調魏應充的妻小都在台灣,如要延押應有具體事證,法官果然採信「愛台灣」的魏應充沒有「逃亡之虞」;對照一樣主張「愛台灣」的陳前總統,不只妻小、媳婦、女婿和孫子都在台灣,更沒有像魏家一樣,擁有私人飛機及龐大海外資產,結果法院認定陳前總統有「逃亡之虞」,在一審就裁定收押陳水扁,一路押到三審定讞,轉為服刑。

同樣是「愛台灣」,司法對於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和前總統陳水扁的「逃亡之虞」認定,卻如此天差地別、雙重標準,司法如何讓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