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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本黨當然要無罪推定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3.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8/today-o10.htm


南投縣長李朝卿遭檢察官依貪瀆罪嫌起訴,檢方雖批其不顧人民安危,而請求法院重懲以澄清吏治。只是法院已裁定以兩千萬交保,李朝卿亦將依法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一位因涉貪瀆而被起訴的縣長,卻仍可安然在位,豈不怪哉?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地方首長若遭羈押,內政部須停止其職務,惟依同法條第二項,若遭釋放,如交保之情況,在任期屆滿前,仍得准予復職,這也是南投縣政府據以向內政部申請的正當化理由。而會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因地方首長乃由人民選出,自不應由內政部任意加以剝奪,且於現階段,距離判決確定尚有一段時間,若僅因被起訴即停職,不僅有違無罪推定,恐也違反比例原則。



只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地方民選首長若在一審被依貪瀆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內政部即應停止其職務。這就產生一個矛盾,若真堅持無罪推定,為何如此的停職規定,毋庸等待判決確定之後?尤其若考量貪瀆的嚴重性,讓一位被檢方痛批為「敗壞官箴、背棄民意」的縣長復職,這樣的地方官,如何能讓人民信賴,又如何能為民服務?

而南投縣政府依法申請縣長復職,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雖有准否之裁量權,但基於政治的現實面考量,其不允復職的可能性其實非常低。這也代表著被依貪污罪嫌起訴的縣長,將繼續監督這些弊案已深的公共工程,因此,完成的公共工程,其品質會如何,著實讓人感到憂心。更糟的是,其亦將經手未來相關工程招標或採購案,並仍享有納稅人的供養,民脂民膏也將繼續流失,則種種不利的結果,最終還是得由苦命的人民來負擔。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