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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比特幣募資小心被詐 虛擬貨幣交易該法制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7.09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09/1207191.htm

以比特幣(bitcoin)募資並遭檢調以詐欺等罪鎖定的案例,近來已有增加之趨勢,金管會也不斷呼籲大眾,對於比特幣投資,必須謹慎小心。只是對於日益興起,甚至在未來可能取代法定貨幣的虛擬貨幣,該視為洪水猛獸,還是儘早法制化,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關於如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其特徵就是去中心化,即找不到任何發行的國家或機構,彰顯網路時代的自由化。而這種特性,亦使虛擬貨幣與傳統信用卡或現正被大量使用的電子支付有所區別,因不管是信用卡或電子支付,都必須藉由金融機構這個媒介才足以完成交易。而如比特幣般的虛擬貨幣,也與網路遊戲的虛擬貨幣有所不同,因於網路遊戲仍必須以金錢購買點數,仍是以一般通貨為交易工具。也因此,新型態的加碼、加密式的網路貨幣,完全不同於傳統的任何支付工具或者是通貨,該如何為法律定性,勢必成為問題。

就我國法制來說,對於貨幣的定義,於不同法領域的定義並不相同,其中刑法最為狹義。這是因刑法的偽造貨幣罪,保護對象僅限於國家所發行者,至於他國貨幣,就僅被認定是有價證券。但於民法領域,卻承認以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屬於廣義的概念。不過,就虛擬貨幣來說,因屬於網路的區塊鏈(blockchain),就算對通貨採取廣義概念,恐也無法涵蓋於此。

而如果虛擬貨幣並不能以通貨視之,那是否為一商品或服務呢?答案如果為是,則目前比特幣之買賣,似乎就得課以5%的營業稅,且若以之為募資,似就得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範。只是虛擬貨幣的出現,乃是為支付工具而生,將之當成是商品,並課以營業稅,似乎也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存在

虛擬貨幣於現今,就只能定性是有價證券,依據《證券交易法》,對於證券的募資、發行都得先經金管會核准;但目前的虛擬貨幣似乎並無申請之例,金管會亦未對此頒布有任何的命令,就使如比特幣之招募,容易陷入違法,甚或被以詐欺罪訴追的困境與現況。

也因此,對於虛擬貨幣勢必得儘速法制化。只是草創階段該如何立法,顯然也不容易。不過,在今年4月,正式施行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或許是一個可以嘗試之處。此條例即是一般所稱的「沙盒」(sandbox)監督,藉由向金管會申請以排除現有規範的束縛,來大膽實驗創新的金融科技,從中找出問題,再來進行立法。或許,虛擬貨幣的法制化,就先從此開始。

花蓮王vs.雲林王 談司法延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5140

有「雲林王」之稱的前國民黨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八年徒刑定讞,昨日特地舉辦惜別茶會,在入獄前為國民黨提名的雲林縣長參選人張麗善造勢;但對比另一位有「花蓮王」之稱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官司纏訟比張榮味還久,張榮味訴訟纏訟十三年定讞,比起傅崐萁的纏訟十八年還短,但張榮味卻比傅崐萁還早入監,顯然在司法延宕的另類庇護上,花蓮王大勝雲林王。

張榮味在二○○五年被雲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當年檢方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將包括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認定張榮味收賄三千萬元,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日前維持高院八年徒刑判決,耗時十三年審理的林內焚化廠弊案終告定讞,張榮味將發監執行。

雲林王對比花蓮王,檢察官在二○○○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傅崐萁,認定傅涉嫌自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股,台鳳炒股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傅崐萁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併科新台幣一億零五百萬元罰金,全案開始纏訟於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間,迄今已十八年尚未確定。傅崐萁另有合機內線炒股案,也是司法拖延超過十年未結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能妥當且迅速的審判,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但從雲林王張榮味的司法耗時十三年才判刑確定,更荒謬的是花蓮王傅崐萁,司法耗時十八年還未定讞,司法以延宕(或護航)的態度審理兩個藍營指標性地方政治人物,實已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及妥速審判的信任。

「709大抓捕三周年」暨「中國人權律師日」之全球聯署聲明

圖片來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連署網頁
【聯署網址】https://goo.gl/RzbpPm
 
2018年7月9日是中國政府針對維權律師及相關人士開展大規模拘捕、約談、失踪等打壓行動(“709大抓捕”)三週年的日子,亦是民間設立的第二屆「中國人權律師日」。在過去一年裡,我們見證了中國政府對維權律師持續不斷的打壓,以及以依法治國之名對公民社會實行的各種違法違憲之逼害。對此,我們表示強烈譴責,並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在709大抓捕中被囚的維權律師及相關人士,無條件撤銷對維權律師做出的吊銷、註銷執照的行政懲戒,停止對維權律師群體的一切管控和打壓。
 
2017年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之後,中國進入一個新時代。那是習近平的社會主義新時代,也是中國進入極權、習近平個人權力走向頂峰的新時代。中國當局更磨刀霍霍,不惜修改憲法鞏固權力,並頒布惡法嚴控公民社會,利用更徹底、更虛偽的手法打擊維權運動。三年以降,公民社會監察政府的能力都隨之大減。中國維權律師作為政府眼中的「新黑五類」之首,必然首當其衝受壓逼。
 
一年來709案相關律師概況
 
「中國人權律師日」正是為回應這個時代而誕生,它既是肯定中國人權律師的勇氣和信念,也是向世界表達人權律師不屈服於強權的意志。第二年的「中國人權律師日」依然關注709大抓捕及其延續打壓的情況,709至今仍未完結。
 
這年來,不少人都相繼判刑,亦有709受害人仍被羈押。譬如,江天勇聯合709家屬為被捕律師維權,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兩年;吳淦積極參與公民行動、批評司法制度,更在刑事上訴狀中直指人民有權顛覆獨裁政權,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謝陽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羈押期間受盡毆打、老虎櫈、疲勞審訊等酷刑折磨;王全璋自2015年7月以來被失蹤逾千日,至今三年一直不予會見家屬及家屬聘請的律師;曾為王全璋辯護律師的余文生,在十九大期間發信要求罷免習近平,並立即修改中國憲法,至今已被羈押五個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妨害公務罪;鋒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周世鋒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長年活躍於公民運動的胡石根長老與周世鋒同期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六個月,至今身體狀況轉差;王宇辯護律師李昱函被羈押超過八個月,被控尋釁滋事罪及詐騙罪,現在身患多種病患要靠每天服用十幾種藥物治療;還有尹旭安及王芳因為聲援709律師,被控尋釁滋事罪而分別判囚三年六個月及三年。
 
709大抓捕至今受影響人數不少於321人,被行政處罰報復、被株連者更不計其數。[1] 再加上過往審訊過程中屢被揭發使用如非公開審判、以酷刑嚴刑逼供等手段,中國政府對維權律師施加的壓逼,都嚴重違反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國際公約。
 
709延續——以行政懲戒為名的打壓
 
打壓接踵而至,懸在維權律師頭上的刀刃揮之不去,如今連法律——律師唯一的武器,都越來越淪為替政權打壓塗脂抹粉的工具。2016年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出台後,司法部便藉此對律師實行行政懲戒。十九大至今,已經有16名維權律師及3間律師事務所收到吊銷及註銷執業證的通知,當中過半數都是與709案件關係密切者。[2] 其中,更有司法部強逼律所解散,還有向律所施壓要求解僱律師的事情發生。
 
同時間,年檢制度進一步令律師受壓,無論是律師代理的案件類別或是律師網上的公開言論,都成為年檢審查的項目之一,使律師們的執業行為和非執業行為均受到監視。中國政府扭盡六壬,採取吊銷及註銷執業證這種更隱藏的手段,目的只為減少外界的反撲,並且更為徹底地消滅維權律師群體。中國政府要直接掌握維權律師的經濟生活,一方面威脅他們的生計,另一方面縮小律師群體的規模,令人權案件更難找到律師代理。維權律師在維權運動中擔當關鍵角色,吊銷、註銷執業證的新趨勢將影響維權運動的存續。
 
訴求

我們注意到,中國政府「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把打壓手段制度化、合法化。對於中國政府無日無之的打壓,以及一切違法違憲制度之逼害,我們都予以強烈譴責。對此,我們要求中國政府:
1. 立即釋放所有709大抓捕中被囚的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撤銷有罪判決,還人權捍衛者公道;
2. 交代王全璋、余文生、李昱函的人身狀況,保障合法訴訟權利,並立即無條件釋放;
3. 立即無條件撤銷對受影響律師作出的各吊銷、註銷執照及其他懲戒的各項決定;
4. 停止對維權律師群體的一切管控和打壓,確保律師不會因其代理的案件或發表的言論受到恫嚇、妨礙、不適當的干涉,或者起訴和行政制裁。

維權運動的希望
 
縱然強權看似無堅不摧,但正因為三年來維權律師群體迅速膨脹,捍衛人權的力量逐漸成形,獨裁者才以709大抓捕來回應。有賴國際社會的積極回應、維權律師的新秀後浪,都逼使中國政府承受巨大輿論壓力。而且,它令家屬都紛紛走上前線,王全璋妻子李文足數十次到司法部門抗議,徒步到天津千里尋夫、余文生妻子許艷用盡法律途徑為丈夫維權,令維權運動得以持續。縱使政權黑手遮天蔽日,不過只要還有人堅持公義,心懷不屈的意志,就能在黑暗中亮起一點光。
 
2018年6月26日
 

發起團體: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如果是國民法官來判、會不會不一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b64b663-0f30-42dc-82f4-451f2b56b690

小燈泡案於一審經士林地院判決無期徒刑後,再經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議論,民眾也質疑,既然我國還未廢除死刑,法官為何不判死?從此也衍生出一個未來問題,即若死刑未廢,立法院也通過國民法官制度,則這類案件,是否會帶來不一樣的審判結果?

根據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乃是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犯罪為適用對象。這也代表,只要是犯了殺人罪,於將來,原則上,一定得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判。而由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並未賦予被告選擇權,只能由法院轉換為通常程序。惟因涉及死刑的案件,法官常必須擔負極大的壓力,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多少可為舒緩,故法院對此類案件,自不可能轉換為全由專職法官的現有審理模式。

而因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的權力相當,不僅得全程參與審判,也可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與被告,更會接收殘忍的兇殺資訊、照片與影像。如此的過程,是否過度課予國民法官的負擔,是否會在審判結束後,帶來類似創傷後症候群等等結果,都是現在必須審慎思考與檢討之處。

此外,由於國民法官比一般人,更能知曉案件的內容,故於審判過程中,類如小燈泡案件,似乎會強化正義實現與應報的想法,致可能更傾向於處以極刑。只是按照目前的規劃,對於案件的評議,針對有罪、無罪雖採三分之二、量刑採過半數決,但多數決裡,必須至少有一位專職法官的意見。

故以小燈泡案為例,殺人事實無爭議,問題在於是要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故六位國民法官就算全數決定判處死刑,若三位法官全數認為無期徒刑,因死刑的票數並無專職法官,就得將六票死刑票,全降為無期徒刑。故若六位國民法官想以死刑為終,就得想辦法說服至少一位專職法官投死刑,但於現實面,卻有相大的困難。

畢竟,專職法官擁有法律的專業,國民法官要想說服其翻轉,顯是緣木求魚。反倒是國民法官,可能在專職法官的循循善誘之下,改弦易張。(可參考筆者著:模擬國民法官審判的問題

如以是否判死刑為例,由於法官對於法律解釋有專屬權,其就可以人權公約來為立論基礎。雖然,兩人權公約並無不得判死或執行死刑的明文,但因立法院於2009年四月,通過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且根據此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此委員會曾於1984及2005年,相繼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也就因此成為法院不判死的重要依據,這當然也成為法官說服國民法官的重要理由。(可參考筆者著:我國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處遇準備好了嗎?

更須思考的是,民眾對於殺人犯,雖普遍要求正義的實現,但若有一天,自己也成為審判者,是否也會那麼堅持處以極刑,卻也有很大的疑問。以這幾年,不管是司法院,或者民間所舉辦的人民參與審判的模擬來看,從參與者事後的心得分享,都在在顯示,即便只是模擬,但每個人所承受的壓力,實無法以言語來形容。如果模擬尚且如此,未來若真實施,就更難以想像。

所以,如果寄望國民法官的參與,就能使死刑制度付諸實現,不能說不可能,但機率卻是微乎其微。若果如此,則於將來,當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也以無期徒刑為終時,是否會引來「恐龍國民法官」的批評,恐更值深思。

侯友宜喊解約 好大的官威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7.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76e0bfd-26a9-48f0-9608-76307ebd02ca

台北市都發局日前發佈新聞稿,依照都發局現勘,以及文化大學於回函判定,確認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作寄宿住宅使用,要求文化大學及所有權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應盡速改善並維護學生住宿權益。但荒謬的是,侯友宜在北市府認定侯家的文大宿舍違規後,隨即發出聲明要與文大解約,可能違約的侯家,竟可單方要求解約,真是好大的官威。而且雙方迅即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問題,又昱公司律師言下之意,是又昱放棄違約金求償?但事實上好像是文大放棄違約金才正確,怎麼都黑白顛倒?有人得了便宜還賣乖?

在實務上,契約載明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會發生單方要求解約的情況,通常是另一方違約,但又昱公司(甲方)與文化大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一條租賃標的物開宗明義「甲方將所有座落台北市士林區花崗段二小段616地號及其地上建物:凱旋路11號99戶等(詳附表),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簡單來說,侯家白紙黑字以「學生宿舍使用」出租標的物給文大,文大將大群館當宿舍使用,並無明顯違約。

相反的,又昱公司提供九十九戶門牌的集合住宅,法律上不得當作學生宿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大群館現況使用樣態是寄宿住宅,非教育設施,不符合第二種住宅區(特)的相關規定,因此限期二個月改善,並應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改善修正,否則得依「都市計畫法」開罰。也就是說,侯友宜並未提供合法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租賃標的物」,違反「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契約本旨,違約之一方恐怕不是文大,而是又昱公司。

可議的是,可能違約之一方(侯友宜家族又昱公司),竟反過來要求未明顯違約的文化大學解約,如此大的官威,難怪文化大學會配合簽訂每年漲五趴的詭異契約?

尤其甚者,侯家的租賃契約規定,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終止租約,應於停止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一千五百萬元。如今迅速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難得文大連1500萬違約金,都讓利給侯家?說的也是,文大豈敢向侯家要求違約金嗎?

此外,侯家所擁有的文化大學大群館案,並非如侯友宜所說的是藍綠惡鬥,因侯家的文化大學大群館在二○一二年,已由國民黨出身的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提出檢舉,更早在此次社會質疑前,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金介壽就已多次質疑。顯然,這是不分藍綠共同關注的住宅議題,侯以藍綠鬥爭的政治語言,並無助解決此爭議。

侯家的文大宿舍,原建築於一九九七年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完全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住二特」規範,侯家以「九十九個門牌的集合住宅」對外出租到二○一○年,但自二○一一年,整棟建築租給文化大學簽約十五年,做為大群館宿舍後即屬違法,因法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三組:寄宿住宅」,這是全台北市住二區的通例,但侯家明知違法而為,如今更在被台北市政府認定違規後,侯友宜片面喊解約,完全不顧侯家可能才是違約之一方,更忽視學生權益,社會難以接受。

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法務部長有無權力停止執行死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6941ead-f836-4a82-9381-a3c47bbbe65d

近來,殺人分屍案頻傳,除治安亮起紅燈外,民眾要求執行死刑的呼聲再起,法務部長則以不能於憤怒與倉促下做決定來回應。惟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有無法定職權可來停止執行,卻是個很大的問題。

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會產生所謂既判力,除必須加以執行外,也僅能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才能加以推翻。至於刑罰執行,乃由檢察官為指揮,並由監獄執行。又依據《刑法》第127條第1項,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針對死刑的執行,就比較特殊,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由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才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此處會產生的疑問是,此令准是否代表法務部長有實質審查的權力?若答案為肯定,就等同是由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可以來決定,甚至否定判決的既判力,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也因此,法條之規定,名為令准,實非在賦予法務部長實質審查判決之權。故在法務部長並無不核准之權限下,若要停止執行,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即法院為再審裁定前,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之命令,才能停止。依此而論,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就只有令准一途,若遲遲未予決定,似就有觸犯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虞。

惟一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僅說令准三日內執行,卻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的明文。故只要法務部長不令准,就無依法執行之問題,再加以部長本身並非執行死刑者,要說觸犯《刑法》的違法不執行罪,似乎也不可能。從此凸顯出,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缺漏,卻意外賦予法務部長可以拖延,甚至否定死刑確定判決之權力,實侵害了司法權,更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故面臨此等漏洞,是否該為補強,就為立法者未來必須考量的重點。

更值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根據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漸漸不再判處死刑,且就算死刑確定,主事者亦不敢於令准執行,則是否就得考慮廢除死刑。只是民意仍有超過七、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情況,立法者恐不敢於引起眾怒,以來廢除死刑。若果如此,在不廢死、卻又不敢於執行的態勢下,目前四十多名的死刑確定犯,又該如何對待?

以同樣採不執行死刑政策的韓國為例,自金泳三總統時代,處決五十七名死刑犯後,從1998年,即金大中總統至現今,就採取不執行死刑政策,韓國也在2007年正式被列為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只是如此的不執行政策,在保守的李明博上台後,卻面臨重重的考驗。尤其是在2009年間,相繼發生的幾起兇暴的連續殺人案件後,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再度高漲。且從犯罪統計觀察,每年發生的殺人案件,竟從1997年的789件,在2010年增加到1262件,輿情也將如此的結果,歸因於是不執行死刑所致。同時在2010年,韓國憲法法院做出死刑不違憲的判決後,更對再度執行死刑的主張,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只是在礙於國際觀瞻,再加以韓國亟欲與他國,尤其是歐盟簽訂FTA等的政治考量,而仍延續不執行政策,就造成死刑犯人數的不斷增加,致得特別立法規範死刑犯的處遇。如為了安撫死刑犯極不穩定的情緒,不僅不與其他受刑人混居,更給予其在法律、宗教、心理等輔導的最大方便。只是此種對死刑犯處遇的特別規定,既讓人感到突兀,也引來死刑犯受優遇的批評,故此種作法,是否值得我國學習,肯定也有爭議。但不管如何,對於執不執行死刑,總得面對爭議來加以檢討與解決,而非抱持消極以對或將燙手山芋丟給繼任者之態度。

同樣的無期 不一樣的理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4135

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雖與士林地院的第一審判決相同,但對被告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一點,卻有差異,致為必須檢討的對象。

根據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行為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造成是非辨識能力或行為控制能力的喪失者,即屬於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若只是因此使辨識或控制能力降低,則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為減刑。故王景玉雖經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法官根據精神鑑定之意見,即從被告原是要找尋國小學生下手,卻因感覺有人監視,致轉移目標行兇來看,其對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之能力,顯無欠缺,致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惟第一審於此認定之後,又引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即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的決議,致以無期徒刑來論處。

案件來到第二審,法官雖仍尊重被告患有精神障礙的鑑定報告,卻認為下手殺人乃此病症的表徵,並形容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致使其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降低,就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即屬限制責任能力且得為減刑的規定。如此的結果,雖也判以無期徒刑,卻出現與第一審完全不同的理由。從此就產生一個疑問,即到底由精神醫學專家所為的鑑定報告,尤其對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的判斷,法官是照單全收,抑或可自行為法律評價?

此外,由於對責任能力的評價不一,也帶來是否得宣告保安處分的差異。因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二項,只有在行為人被判定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時,才得對之宣告施以監護處分。故於小燈泡的第一審判決,因認為被告有完全責任能力,就不能於假釋後,強制其入醫療處所為矯治。反之,於第二審,因認為是限制責任能力,就可於假釋後,繼續強制其就醫為監護,最長期間為五年。如此的差別,不管對被告的權利,或是對社會安全的影響,肯定又有不同。

雖然,小燈泡案仍有第三審要走,但以目前司法氣氛,以無期徒刑為確定,似屬必然。只是於現行精神病監,於床位、人力與資源極其不足下,如何面對不判死的精神障礙犯罪者,恐是主事者須及早因應的重要課題。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Assets issue reveals the ignorance of judge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vice chairman of the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7.0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7/03/2003695975/1

On Tuesday next week, the Judicial Yuan is to decide whether it would issu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following a complaint by the Control Yuan.

Ever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ct, people from the party-state elite and vested interests have said it is unconstitutional, ignoring that the legislation follows Germany’s transitional justice laws.

Even more absurd is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calling for such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the request has no merit in term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eaving aside the issue of the Control Yuan members appointed by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submitting this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a case tha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owers of Control Yuan member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must reject the complaint from these party-state Control Yuan members — who are only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party assets — because it does not meet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Even more objectionable, the judges’ call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mpletely ignores the laws in Germany and other democracies in Europe, as well as those in the US.

They are calling the act unconstitutional without investigating the f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ch harms the public’s respect for judges.

When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Lee Yu-ching (李玉卿), Chung Chi-wei (鐘啟煒) and Lee Chun-hao (李君豪) submitted their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y were of the opinion that addressing the party assets issue only requires a civil lawsuit, fully ignoring that Germany resorted to special legislation to be able to resol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ssue.

Even more absurd, all they had to do was to search the Control Yuan’s verdict database to find out that a simple civil lawsuit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resolve the party asset issue, which originated during the authoritarian era and whos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already expired.

In addition, a civil verdict states that “based on concerns of legal stability and sinc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exclusion periods already have expired, and since it is possible that a third party has obtained the rights, it could in practice be difficult to mee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so it seems that the only feasible way is to create special legislation to make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fulfill its duty to return its ill-gotten party assets.”

It is clear that the judges filed the request on the KMT’s behalf without conducting even the most basic research, such as searching previous verdicts.

Even worse, the trio claim that the act is directed at a specific political party, namely the KMT.

This contradicts the facts, as the first party to be fined by the Ill-gotten Party Assets Settlement Committee was the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not the KMT, when it was fined NT$1 million (US$32,762 at the current exchange rate) by the committee in its first administrative fine on April 27.

This could also be easily verified online, but the trio failed their duty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which only goes to show that a few judges are making emotional decisions aimed at protecting ill-gotten party ass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