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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前所未見駭人聽聞—星國百萬個資外洩案的啟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7.23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963

新加坡日前爆出史上最嚴重的個資外洩事件,駭客入侵星國最大的醫療服務集團系統,偷走了包括星國總理李顯龍等150萬名病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約16萬病人的用藥資料。

醫療服務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在台灣《個資法》中屬特殊之「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敏感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個資法第六條之法定依據。而新加坡人口數才560萬,駭客可謂一舉拿走了四分之一以上的星國人民敏感個資,實為前所未見,駭人聽聞 。

目前整起事件仍在調查中、案情尚不明朗,但根據新加坡官方表示,這是一件刻意的、有計畫的網路攻擊,並非一般的犯罪者所為。這似乎暗示了外國勢力的介入…尤其,此事在新加坡剛剛舉辦的美國和北韓的高峰會之後發生,難免令人聯想,新加坡自李光耀以來一貫靈活的以小搏大的外交政策、星國無可替代的地緣政治角色、以及它作為亞洲金融重鎮的地位,大國網軍和國際駭客對星國資訊,恐怕有覬覦之心。

雖然發生了大規模的個資外洩事件,但說起來,新加坡對網路安全與個資保護算是相當積極。2018年,新加坡甫通過了《網路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 ,該法確立了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法規架構。有四大目標:

一是加強對星國關鍵資通訊設施的保護,避免受到網路攻擊;

二是授權網路安全主管機關避免威脅網安的事件發生、強化星國的網路環境安全;

三是在網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和民間的合作;

四是對相關業者採取「輕管制」的方式,僅要求能接觸客戶敏感個資的業者需向官方申請執照 。

而新加坡的個資保護制度,是依循該國2012年的《個資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 PDPA),採用歐盟的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模式,於2013年成立個資保護的單一機關 ,名為「個資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 PDPC)。值得注意的是,該機關一方面是個資的管機理關,負責各項個資的監督、調查、處罰事項,另方面,該機關也常常站在輔導的角色,向社會大眾進行個資防護的宣導,並提供產業界關於個資法遵的原則 。

此外,由於國際上的個資法規進展甚快,在個資保護委員會之下,新加坡同時設置了諮詢委員會 ,諮委包含來自法律、科技、管理、消費者保護、產業代表…等各界長期關注相關政策領域的專家,隨時提供官方委員會關於個資保護的法規政策意見。

由上可知,新加坡關於網路安全、個資維護,不但法制已經建立、也都有各自的主管單位。同時,除了「監督、管理」的責任,新加坡亦強調「對產業法遵的協助、對社會大眾的觀念宣導」。

雖然新加坡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和台灣並不相同。但台灣也恰好在2018年通過了《資通安全管理法》,2010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更早於新加坡。

由法制面來看,台灣政府具有高度網路資訊安全、個資保護的意識;但是,駭客手法亦日新月異,如同星國網路安全署執行長David Koh所言 :「一開始我們發現小偷從窗戶進來、把店裡東西偷走,所以我們把窗戶鎖死。但很快我們又發現小偷藏在廚房。」眾所皆知,因為地緣政治,台灣在全球網路安全防護的網絡中,亦扮演著獨一無二的角色,倘若連新加坡總理的個資都免不了外洩,台灣更不可不慎。

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
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6d1x927NsQqCbPb33
 
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已有數月,校方近已提起訴願,未來可能需要透過司法解決爭議,然而本案除了當事人有無違反「利益迴避」及「禁止私人接觸」之爭論外,更核心的法律爭議是:我們理解的「大學自治」為何?多少大學自治是必要的、多少教育部「介入」是容許的?大學自治是神聖不可侵犯,必須力拒「外來黑手」的嗎?大學成員任何決定都應是終局的,教育部嗣後核定只可以是形式的?
 
對於這些攸關大學自治的核心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座談會,希望能藉由對本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的探討,對於釐清大學自治的合理界線提出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07.21(六)14:00-16:30(13:30報到)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 1506教室(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綠色逗陣
 
直播:永社(Taiwan Forever)
 
主持: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張陳弘/律師、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詹晉鑒/律師、管中閔偽造文書案告發代理人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4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6d1x927NsQqCbPb33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6556410791976/

見警率 犯罪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7968

近一個多月來,殺人分屍案件頻傳,引起民眾不安,新上任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即宣示提高見警率,以使犯罪率降低。惟如此的措施,真能實現安心社會之目的嗎?

法國十九世紀的社會學家涂爾幹提出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認為一個社會一旦陷入無規範狀態,即社會規範不明確或無法落實,將使人民無所適從,社會即進入失序狀態,犯罪率也必然升高。又關於治安好壞,不在犯罪統計數字的下降,也不在於聽來多美好的政策,而在於民眾能否自由自在地走在街道上,無須擔心被害的可能性。以美國紐約警察於一九七○年代,開始採行徒步巡邏為例,犯罪預防的效果奇佳,因任何人皆感受到警察存在,任何的違法行為,也因此被立即制止,而藉由徒步,警察更可與市民做直接溝通。

這樣的實驗結果,也促使美國學者克雷格(George L. Kelling)與威爾森(James Wilson)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發表破窗(broken windows)一文。而破窗理論,其道理即在於:「若建築物的窗戶被打破而不馬上修補,很快的其他窗戶也會被打破。」故在見警率高的情況下,既讓人民感到安心,更可使有心者打消犯罪的念頭。

至於破窗理論最重要的實踐者,當屬一九九三年起擔任八年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Rudy Giulian)。其治安維護,並非以其擔任檢察長期間的掃黑,而是以取締輕微違法行為為主軸,如先清除所有地鐵塗鴉,並強力取締塗鴉為首要工作。這看似僅為保持乾淨地鐵的動作,卻使警察加強臨檢與盤查,任何意圖不法的行為,如持槍搶劫、販毒、竊盜等,也會被及早發現與制止,犯罪案件因此減少,致成為一個重要典範。

只是很多城市模仿紐約經驗的效果,普遍不是很理想,一個主要原因,即在於資源有限下,若不增加警力,既帶來勤務負擔的增加,也易淪為是應付上級,致流於形式與虛耗。尤其根據銓敘部統計,警察人力仍有超過五千人的缺額,要再提高見警率,如此的缺口勢必更為擴大,但到底要增加多少人、需要幾年的時間,實皆屬未知。也因此,在人民極度渴望治安良好的現在,內政部長的宣示,千萬別又成為口號一句。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Line隱私更新 你發現GDPR和台灣個資法的落差了嗎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7.14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512

 LINE在全台已有 1900 萬的使用者,在網路平台業者絕對是名列前茅。但令人驚訝的是,近日LINE更新隱私權政策,忽然要求使用者必須同意所有個資提供(包括要使用者同意LINE隱私權政策的變更、同意LINE為了行銷目的使用及分享本人資訊、同意LINE分享優化服務資訊以協助服務優化),方能繼續使用LINE的服務。

之所以令人驚訝,是因為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甫於5月底施行生效,台灣各相關主管機關,也為了協助台灣涉及歐盟市場的產業符合GDPR的規範,相當忙碌。但LINE這種要「使用者同意提供個資、否則不能使用服務」的方式,仔細檢視恐怕已經違反了GDPR規定的原則。

GDPR的精神,就是把個人資料的掌控權還給使用者(資料主體),要求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取得資料主體的同意。而GDPR所謂的「同意」,並非使用者有勾選「同意」就算。它必需是在資料主體被充分明確的告知下,所為之具體、自由的同意。

因此,很多情況下的「同意」,並不合乎GDPR的規定。例如,GDPR第七條中就提到:如僅是單純沉默、或預設選項為同意或不為表示等,這都不能算是GDPR下的「同意」。

所謂具體的同意,包含各種目的下的個資處理都要取得同意,倘如處理個資具有多重目的,則全部目的均應取得同意,而非含含糊糊的一個「同意」。

所謂受有充分告知的同意,如個人資料處理係基於資料主體之同意者,處理個資者除應舉證證明資料主體之同意,並應確保資料主體知悉同意之事實及範圍。

GDPR尤其注重此同意是資料主體未受強迫、「自由給予」的同意。因此,若資料主體並非出於真意、或無從自由選擇;無法於不損及其權益之情況下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更重要的是,若另一方以將契約之履行與否、服務之提供與否,繫於使用者超出契約履行目的的「同意」與否,則這樣就會被推定為「不自由的同意」了。最後,「撤回同意」和「給予同意」的程序,應該一樣容易(而非更加複雜)

以上述的GDPR標準來檢驗LINE此次的隱私權政策變更,可以說,它至少觸及了GDPR下列幾項要求:

使用者在不自由的情況下給予同意:因為使用者不同意,就無法繼續使用LINE的服務。但LINE要求使用者同意的項目中,有關為了行銷目的使用及分享個資,並不是LINE的服務所必需的。 
使用者要撤回同意,遠比給予同意困難:在網友的壓力之下,LINE也從善如流,立刻提供網友如何撤回上述同意的資訊。但試過的網友就知道,按下同意只要一個鍵,撤回同意卻要分別到「設定」中一一把那些資料的選項撈出來、一一關掉。

不過,台灣網友不是歐盟網友,不是GDPR的保護對象。而就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經「當事人同意」,是可以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台灣個資法的「同意」,於《個資法》第7條中規定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但並沒有像GDPR規定的那麼詳細:沒有提到若另一方將服務提供與否、繫於當事人「同意」與否時怎麼辦。更沒有提到「撤回同意」和「給予同意」的程序,應該一樣容易。

LINE在此情況之下,取得的「同意」符合台灣《個資法》的規定。因此,不妨說這次LINE的隱私更新事件,意外讓我們發現,GDPR 和台灣個資法之間的落差。

三中案 有得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6434

新北市長朱立倫為三中案遭起訴的馬前總統叫屈,原因在於未有一毛錢落入其口袋。惟以北檢起訴三中案,論告最多的非常規交易罪來看,是否以獲取利益為要件,就有探討之餘地。

根據證券交易法(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依法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受重大損害,無論行為人有無因此獲得利益,就成立所謂非常規交易罪。故要說三中案裡,被告因無收受任何金錢,致不應成立犯罪,顯是對現行法的不瞭解。

惟因馬前總統於案發當時,並非是國民黨任一黨營企業的董事或經理,勢必得證明其對這些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或與經營者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地位。同時,因檢方未能查有任何因賤賣黨產而收回扣之情事,就更得全力舉證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及公司的重大損害。而從北檢所公布的錄音光碟或卷證資料,雖是合法搜索取得,但其內容多屬傳聞,於法庭之上,就必然面臨有否證據能力的挑戰。就算能提出於法庭,但這些零碎片段的錄音或文件內容,到底是檢方去蕪存菁,抑或有目的的擷取與拼湊之結果,被告方也會強烈質疑。

尤其是非常規交易罪,檢方就算提出賤賣差價、獨厚特定者、買方無資力與損失的財產利益等等證據,但基於私法自治以及估算方式未必只有一種,再加以不合常規、重大損害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就難避免因法官而異的差別認定。

又由於非常規交易罪,法律並不處罰被動的收受利益者,再加上檢方未查有馬前總統收受利益之事實,就無從適用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因犯罪獲取財物利益超過一億元,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而回到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只是針對三中案包裹式的交易行為,到底是數罪併罰而可累加至三十年,或可適用已刪除的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抑或只是單純一罪,在檢方未能清楚論告下,也替未來的訴訟,增添更多變數。凡此問題,也注定三中案,必陷入不知何時終了的審判過程與期間。

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高速的危險駕駛該入罪化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bfea84d-6052-48a1-a6d7-24978dead681

台北市自強隧道,發生富少駕駛藍寶堅尼,因車速快發生車禍,致釀成二死三傷的悲劇。而因現行《刑法》,僅有針對酒駕、毒駕致人於死傷,有特別加重刑罰之規定,但是像高速駕駛肇事,就只能以「過失罪處」。如此的法制,就讓人思考,類如高速的危險駕駛,是否也該比照酒駕、毒駕,將之入罪化?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只要吐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或者服用酒類、毒品或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就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分別可處三到十年、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惟此種重刑化政策,卻未能於高速駕駛中實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若於一般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依據第40條,可處一千兩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的罰鍰。若於高速公路,依據第33條第1項第1款,則提高為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罰鍰。

而不管於任何道路,只要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六十公里,依據第43條第1項第2款,則可處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的罰鍰。顯見,目前對於高速駕駛,既完全採取行政罰,且罰鍰的金額上限也不高,尤其對開得起超跑的駕駛者而言,更顯得微不足道。

更麻煩的是,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僅有酒駕、毒駕,並未將高速駕駛同列,故若因此肇事致人死傷,也無法適用同條第2項「加重刑罰」之規定。而如此次富少事件,雖常開跑車出遊,卻因開車並非其主要或附隨業務,亦無法適用《刑法》第276條第2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僅能以第1項,即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過失致死罪」論處。

這必然產生一個疑問,即高速駕駛所帶來的危險,實不亞於酒駕或毒駕,為何造成死傷的結果時,刑罰的輕重,差別卻如此之大。也因此,除了考慮將高速駕駛入罪化外,對於因此的肇事行為,也應與酒駕、毒駕致人死傷的法定刑同重,以符合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以日本為例,於2013年,即特別制訂有汽車駕駛致人與死傷的統合性立法,其中對於危險駕駛,除酒駕、毒駕外,即是將高速駕駛,甚至技術不足等 ,列入刑事處罰的範疇,且若因危險駕駛致傷,就可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則可處「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日本《刑法》對於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故「危險駕駛致死傷」罪,除了沒有死刑、無期徒刑外,實已與殺人罪的法定刑相近。

故就我國而言,若考量危險駕駛的種類,恐不僅止於酒駕、毒駕或高速駕駛,似乎就有必要針對此類行為,一併為統合規範,並對因此所造成的死傷結果,以加重刑罰來為防制。只是除了酒駕、毒駕、高速駕駛外,到底該列入哪些危險駕駛,就成為問題。可以考量者,或許是疲勞駕駛、技術不足或身體不能等,但由於這類危險駕駛,警察如何取締,實在有其困難,就面臨立法技術的考驗。(參考筆者著:〈疲勞駕駛該入罪嗎〉

再來,對於加重結果的刑罰加重,目前的法定刑幅度,是否有再加重之必要,也是該考量之點。只是如此的重刑政策,能否有效嚇阻危險駕駛、是否為解決交通事故的唯一良方,也是該深思熟慮之處。

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瘋世足 你知道MOD和有線電視的眼球大戰嗎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7.10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156

世足賽進入四強,眾所看好的阿根廷、巴西先後出局,反而是28年來均在八強外止步的英格蘭、十年前尚排71名的比利時,讓觀眾大呼驚奇。一切意料之外的結果,開心的不只是運動彩券的莊家,還有首先轉播2018世足賽的MOD、16強後的華視與其他有線電視台。

世足賽是一場殘酷舞台,贏者狂喜晉級,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輸家打包回府,再等四年。不過,您注意到了嗎?這場殘酷舞台的背後,還有一場針對觀眾眼球的爭奪戰,也默默進行著,而場上兩個拼死拼活的隊伍,就是MOD與有線電視。

有人說,數位時代,如Netflix和愛奇藝等網路影音內容的平台,近年快速崛起,引發了傳統電視的剪線潮,因此,MOD和有線電視的共同敵人,是OTT(網路串流影音內容平台),雙方應該共同合作,來對抗OTT。這話似乎有理,但若檢視台灣的現實媒體架構,很快就會發現,以現況來說,所謂OTT是共同敵人,在有線電視和MOD的世足轉播大戰中,根本是一個假議題。

首先,OTT僅是一種利用網路提供串流影音內容的平台,Netflix和愛奇藝固然是OTT,台灣大旗下有影音串流服務平台myVideo 、國內電信業者遠傳也擁有OTT平台friDay影音、以及台灣有線電視龍頭凱擘大寬頻SuperMOD…也都是OTT,換句話說,有線電視早就布局OTT了,OTT 和有線電視並非一個「有你、就無我」的概念。此外,世足賽一開張,台灣觀眾除了能在MOD的愛爾達電視台觀賞,也能在網路上的愛爾達OTT觀賞,易言之,MOD也不是不能開發OTT的經營,二者相輔相成,讓閱聽大眾能夠選擇最便利的平台上觀賞內容。既然台灣MOD能有OTT、台灣有線電視也能有OTT,所謂「MOD和有線電視的共同敵人是OTT」,難不成要MOD和有線電視把自家的OTT平台給打掉嗎?

當然,必然有人會說,OTT指的是境外OTT如Netflix(網飛)。不過,最近您有聽到有人在Netflix 上看足球賽嗎?沒有,因為Netflix 上根本沒有世足轉播的影音內容。一言以蔽之,不管是有線電視、OTT、或是MOD,能否提供吸引觀眾的內容,才是這些平台得否存續、並受觀眾歡迎的要件。

那麼,真正的問題來了,如何促使有線電視、MOD或OTT平台,提供更多讓觀眾覺得好看的內容呢? 這就回到通傳政策的老問題:如何建立公平的產業競爭環境、合理分配內容創作、頻道和系統業者的利潤、維護閱聽大眾的權益、讓市場機制建立正面的循環了。

說到底,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NCC,在這場MOD和有線電視這場眼球大戰中,若單單以「尊重商業談判」消極應對,恐怕是不夠的。以有線電視和MOD而言,由奧運、世足轉播所引發《廣播電視法》中的「有線必載無線內容」的爭議,多年來並未處理;而OTT平台與有線電視、MOD如何在數位匯流的環境中公平競爭,則更是另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何建立公平的產業競爭規則,讓閱聽大眾享有合理的收視權益,進一步促進台灣內容產業的發展,以台灣現況而言,顯然,NCC不但還有很多事可以做,同時也是責無旁貸的。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時間:2018年7月9日(一)10:00~11: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今日為中國維權律師遭大規模逮捕的「709事件」三週年,至今仍有律師因此而被拘留、監禁、限制出境,近期中國政府更大量註銷及吊銷709相關律師的執業證,針對人權律師群體的打壓未曾停止,甚至出現新的一波打壓浪潮。台灣和世界各國人權組織自三年前即密切關注此事件,配合被打壓的中國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以及他們的家屬、支持者,持續向中國政府呼籲施壓,力促中國政府釋放在押人士,落實法治承諾。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永社等團體代表與立法委員尤美女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應立即釋放王全璋、余文生等律師,停止打壓維權人士;同時也希望台灣政府能更積極的保障在台人士的自由,正視中國政府吸收台人蒐集在台人士情報的政治滲透行為。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王龍寬律師表示,為表達對「709事件」的關注和對維權律師的支持,台援網與其他香港、美國、歐洲等各地的國際組織在去年發起了中國人權律師節,而今年律師節的受獎人為王全璋、高智晟律師。前者遭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但至今狀況不明,起訴書、開庭過程皆未得而知;後者曾因經手宗教維權案件等承受多年酷刑和囚禁,現被嚴密監控限制人身自由。身兼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的王龍寬律師也表示,上個月曾有持聯合國難民證的中國異議人士來台尋求庇護,加之李明哲目前也遭監禁於中國黑牢,「台灣和中國的人權狀況其實密不可分」。他代表台北律師公會鄭重呼籲台灣政府應盡速通過《難民法》草案,提供異議人士及其家屬更實際的支持,「這才是台灣身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應有作為,以及面對如此鄰近的強權所應表現的立場和態度。」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提到,在709相關案件中,有台人收集中國民間人士在台會議、活動等言行記錄,並將影片錄像等交予中國當局成為起訴罪證之一,導致周世鋒律師與胡石根先生分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判七年、七年半之重刑。此案雖經檢舉,新北地檢署最後卻以「三人非軍警公職,工作內容與國家安全無關。」而予以不起訴。邱伊翎秘書長強調,今年是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廿十週年,「國家對於人權捍衛者應有保護義務」,對於在國外的人權捍衛者如李明哲,或在台灣的他國人權捍衛者如來台的中國維權律師等,都應有保護責任。在瑞典已有替中國情報單位收集流亡藏人資訊遭起訴判刑的例子,若台灣不想成為中國政權迫害人權的幫兇,應該更積極扮演起保護「人權捍衛者」基本權利及維護其人身安全的角色。「如果現行的法律無法起訴這樣的行為,我們也必須去思考我國的法律是否有不夠周延的地方。」邱伊翎秘書長表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與國際事務專員張馳說明,中國政府不斷將各種打壓手段法制化,以「依法治國」的口號將自己的作為合理化。本該是律師最有力的武器:法律和司法,也逐漸變成中國打壓維權行動的工具。張馳強調:「我們認為關注台灣司法改革的同時,中國政府將司法作為打壓手段,對於中國人權造成極大的危險,且對於無論是台灣或區域內的和平都是非常大的威脅,必須嚴肅正視。」

「台灣和中國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價值。」立法委員尤美女認為,律師為權利的捍衛者,而中國身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理事,卻以酷刑、監禁等手段對待維權律師們,站在自由民主的台灣更應該聲援、守護這些我們所認同的價值。尤委員也呼應蔡英文總統於法新社專訪時的發言,表示「國際社會面對中國這些對於維權人士、教會、新疆西藏人民等日益嚴重的人權迫害行為應該要團結一致」,以表達對民主自由的重視,來制約、減少或遏止中國的霸權擴充。最後除了聲援「709事件」,對於遭中國政府違法逮捕審判的李明哲先生,尤美女委員和人權團體也要求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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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出席名單: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尤美女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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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詳情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support-china-human-rights-lawyers-network/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會後新聞稿/200371621994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