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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預定買賣契約 規避眷改條例 王如玄買軍宅不能說的秘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2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95721641730


王如玄雖然承認買賣12戶軍宅,但近日仍被段宜康委員質疑尚有兩戶健安新城交易紀錄沒講清楚,而王如玄更應說明的是,如何掌握先機,甚至在軍宅興建完工前,就可以買到軍宅,是用什麼方法跟老兵低價購入軍宅?是不是用預定買賣契約書的手段,規避眷改條例?

事實上,非軍人及眷戶申購軍宅的問題,類如王如玄的投資行為,早已為監察院認定為弊端 。

監察院通過102國正0006糾正案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解決其居住問題,改建之眷宅乃係國家基於給付行政之目的所賦與,並給與輔助購宅款,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禁止相關處分。惟國防部自眷改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該部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因此嚴正糾正國防部。

王如玄是律師,不應鑽法律漏洞,如何能在軍宅買賣中,掌握先機,規避眷改條例,是否是以監察院認定為弊端的預定買賣契約手段?王如玄到今天還是沒講清楚 。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檢察官應藉趙藤雄與王如玄 揭開眷改宅黑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1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89815414078



王如玄的軍宅爭議,讓國人注意到國防部處理眷改宅的黑幕,特定權貴優先取得眷改資訊,以規避眷改條例的手段,精準投資、獲利。無獨有偶,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涉入的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弊案,一審已判刑4年6個月,但昨天高院庭訊,趙藤雄大翻供全部認罪,除林口與八德兩案外,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宅案,也一併認罪,並坦承期約行賄公務員二六○○萬元,這讓眷改宅的弊端更加明確。

新竹眷改宅是國防部委託營建署辦理興建事宜,趙藤雄既然對行賄「認罪」,則檢察官必須清查2600萬元的贓款金流,以查明國防部、營建署的收賄官員,而檢方更應藉此將眷改宅的黑幕一併掀開,讓社會知道為什麼趙藤雄可以取得標案?為什麼少數權貴可以事先掌握眷改資訊,以規避眷改條例的手段精準投資、套利?

法律上,有資格申請眷改宅及抽中眷改宅的軍人或軍眷,他們的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保護,一般人並無從取得,但以王如玄買賣十二戶眷改宅為例,顯見特定人士已事先掌握眷改資訊,這些資訊恐是國防部官員非法洩露,以使特定人士精準投資獲利,此涉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利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簡單的說,既然趙藤雄對眷改宅的行賄已認罪,則檢察官偵辦趙藤雄眷改宅弊案,亦應以王如玄如何投資十二戶眷改宅為鑑,一併糾出國防部眷改黑幕後的違法官員,以維廉政與法治。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希望法官不再變身立法委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0



頂新黑心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無罪,彰化地檢署今天詳列原判決9大違誤,提起上訴。人民只能期待,高院確實「依法審判」,勿像彰化地院一樣,法官變身立法委員,自行立法,增加食管法所無的法律要件,再判頂新無罪。

彰化地院扭曲食管法的法律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就已違反食管法,而這樣的判準為屏東地院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大統案所採,但彰化地院視而不見,法官宛如變身立法委員,擅自加了食管法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判決魏應充無罪。

在食管法的立法目的上,「非食品」本不得任意攙加或混充於「食品」而製造或販售,且應禁止攙加於食品者,並不以經科學證明有害於人體之毒物或物質為限。

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食安法體系,法律應保障的是每個消費者,能透過銷售管道而到餐桌上供人食用的食品,毫無不適宜食用的風險。簡單的說,國家對食品的管制及究責,並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基於最大保護健康的原則,食安防線並不是設在確定有害健康的科學定論時,才來發動特定的管制或處罰措施。

但可議的是,彰化地院曲解食安法,擅自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更無視先進國家食安的立法精神。因此,我們只能期待二審的高院法官,不會在審案時變身成立法委員,不會恣意增加食管法所無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確實依「法」審判,重建人民對食安法制的信賴!

頂新的有罪、無罪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22230c-c114-495e-b111-3aabf69d8118


對被告最基本的保障,是否僅限於富商巨賈,而非普及於平民百姓。
這或許才是頂新案,最該被檢驗與思考之處。(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頂新案第一審判決無罪後,引起民眾的極大反彈,而由於判決書的頁數近三百頁,到底是有罪、無罪,也陷入五里迷霧之中。

針對頂新案,攻防重點乃在於刑責最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而根據此條文第2項,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在不可能每種添加物皆有臨床實驗或大量的研究報告,再加以環境污染與個人體質等因素交錯影響下,即便眾人皆曰有害,要在法庭證明此等關連,卻有其困難。

也因違法添加對人體損害的不確定性,故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才規定,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有不法添加,就算於身體健康無損,亦得受刑事處罰。

只是在第一審判決裡,卻將此等罪名之定位是抽象危險犯而非行為犯,故關於攙偽假冒行為仍須有害人體之可能,才足以該當法條的構成要件。如此的目的性限縮,或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卻使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與第2項的構成要件幾乎等同,更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

而撇開此法條解釋不談,頂新案的更大問題,乃在於攙偽假冒等行為的證明,即只要能證明原料油來自於餿水油或病豬死體等,就可定被告於罪。所以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實就可證明是違法添加,法官以精煉後即可去除來加以否定,似於法有違,也引來「大便精煉即可食用」之譏諷。惟觀判決書內容,其意似非如此。

因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食品的定義,已明確包含原料在內,要說此法規範不及於原料油,顯有違法條的文義。故判決僅是指出,在目前主管機關僅有對食用油而無對原料油制訂安全標準下,即無法由重金屬超標來推斷其源頭來自於餿水油或死豬肉,致僅能是合理懷疑。尤其是在檢驗過程與精確度,屢屢遭被告律師質疑下,此等證據的證明力就會逐步減弱。故檢方要讓被告定罪的證據,實就繫於原料油製造廠有用地溝油或病死豬一事。

只是在此案裡,原料油製造廠乃在越南,在台、越僅有民事、而無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即難於案發第一時間,請求越南官方立即為刑事證據的保全,就算於事後,我方派人前往探尋,實已無濟於事。更何況,檢方所出具的越南代表處,證明原料廠經詢問越南官方為飼料油製造廠的書面,卻因是在事後,針對單一事件所為的查詢,且非屬常規性,亦不具有公信力,致難達於傳聞證據之例外,而否定此文書具有證據能力。尤其是被告方也提出,製造廠亦具有食用原料油產出之證據,就使原本被認為一刀斃命的證據,面臨完全潰堤的狀態。

而就算第二審判決有罪,也因與第一審落差極大,最高法院必然會發回更審,致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中。更讓人擔憂的是,在檢方所能找尋的新事證已屬有限下,未來第二審的攻防,恐也未必樂觀。而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第一、二審都判無罪,檢方原則上不得上訴的規定,若判無罪,頂新案就會因此終結,魏應充等曾遭羈押的被告,還可請求一筆由全民負擔的刑事補償金,這教人情何以堪?

總之,法官基於罪疑惟輕來判處被告無罪,不符合民眾的正義期待乃屬當然,卻難冠以恐龍法官之名。只是從判決書不僅冗長,內容又屬艱澀來看,稱為恐龍判決書,卻不為過。而從判決文中處處強調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法基本原則,卻又隱含大部分刑事審判多屬有罪推定的現況,更使人懷疑,此等對被告最基本的保障,是否僅限於富商巨賈,而非普及於平民百姓。這或許才是頂新案,最該被檢驗與思考之處。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司法需要陽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12.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34341


事實上,司法陽光網所揭露的法官、檢察官資料,僅有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新聞報導。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頂新的無罪判決及陳肇敏在江國慶冤死案的不起訴,由於與社會普遍法感情落差過大,導致社會更加質疑司法,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司法的民主化與透明化,可以強化社會對司法的了解與人民對話,促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民間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引起多位檢察官不滿,雖然民間團體同意調整網站內的新聞資訊,但法務部長羅瑩雪仍大動作要求司改會撤除網站。可議的是,羅部長這樣的要求,毫無法律依據。

事實上,司法陽光網所揭露的法官、檢察官資料,僅有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新聞報導,但這些資訊都是網路資料,屬於可公開找尋的資訊,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即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法律規定,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我們今天走進法院,可以看到法庭上法官桌前的名牌,但為了爭取這個法官名牌,民間花了四年的時間和心力。一九九五年由陳傳岳律師帶領民間司改會要求法官應放置名牌,至少讓被審判者,知道是哪個法官從事審判,但當年的司法一樣抗拒「陽光」,紛以法官名牌會傷害司法尊嚴、被告會辱罵法官本名等理由,拒絕放置有名有姓的法官名牌,直至一九九九年,司法的保守勢力無法抗拒台灣民主化的潮流,最終接受「陽光」。

法官名牌終於擺在庭上,法庭上的受審者從此可知有名有姓的法官從事審判。可惜在十六年後的今天,世界民主國家已更加保障主權者「知的權利」,但我國的法務部長卻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無理要求民間司改會撤下「司法陽光網」,直接放棄與民間對話,難道台灣少數司法人員真的習慣性抗拒陽光?這二十年來毫無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