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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隨機殺人可以預防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aa6e22e-80db-4fd7-a50f-ba47298c05bb

北投文化國小,發生小學生遭割頸致死的駭人事件,致引發校園安全的疑慮。而面對這類凶殘的隨機犯罪行為,到底該如何防止,勢必是治安的首要任務。

隨機殺人,雖無特定的動機,但關於犯罪對象與地點的選擇卻未必隨機,尤其行為人若只為極度壓抑的情緒找尋發洩出口,生理上處於弱勢的學童就易成為其目標。而小學上課時間,即約從早上七點到下午四點,因教職員皆在校,自有較多的人力戒護,較不會有校園安全之顧慮。只是於此時間以外,小學可能對外開放,若有學生留校,維安工作就落在校警及留守的老師身上,則在人力監控不足且校園已成公共空間下,就使原本該是快樂學習的地方,隨時有陷入高度被害風險的情境。

為了避免如此的情況產生,除了必須加強學童預防被害的相關知識與應變措施外,或許可從加高校園圍牆或增設阻絕物,並大量裝設監視系統及嚴格管控課餘後進出校園之人員,甚至是警察的密集巡邏著手。只是此等的作法,就算為國家財力所能負擔,卻使小學與部隊無異,致與教育目的相違,亦讓學校與社區產生隔絕與緊張關係,且就算將校園建立起銅牆鐵壁,是否真能抑制隨機、無差別殺人者的犯罪之心,實也是個疑問。

也因此,校園安全的維護,絕不能看成是學校本身及警察的事,而是必須與社區為協力,甚且在當地居民要非學生家長,即是校友的可能性高,就更易組成課外時間的校安維護志工團隊。這不僅讓學校與社區產生緊密結合,更讓居民對孩童的關心付之於實際行動。此外,校園的維安做的再好,也只是治標,如何即時找出與消弭潛在的犯罪因子,實才為治本之道。如果從隨機殺人者,多具有精神病史來看,對於重大精神病患者,就有持續追蹤之必要。

依據現行的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1項,家屬對患有精神疾病之家人,應協助就醫,且依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生診斷為嚴重精神疾患者,須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由家屬一人擔任保護人,來為後續的處理。又依據第32條第1項,警察與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精神病患者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亦應通知主管機關處置。因此,我國對嚴重精神疾患者的察知,乃採取多元通報系統,甚至賦予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患者進行強制鑑定,並為最長六十日的強制住院的處分權限,以期達成儘早治療的預防效果。

惟此套預警系統卻存有一先天障礙,即在普遍視就診精神科為畏途,甚至害怕被標籤下,具有嚴重精神疾患者,勢必難於就醫,致使通報系統無從啟動。又即便為就醫,但關於嚴重精神疾病的判定,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竟規定須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不僅含糊,更與精神醫學專業脫節,致難為具體個案的判斷基準。

如鄭捷或此次的隨機殺人者,平常雖少與外界接觸且又喜好暴力電玩,但於宅文化當道的現今,此等行並不顯得特別奇怪,家屬即便查覺有異,也僅認為是性格孤僻,致不會與精神病疾,甚至是反社會人格劃上等號。則在起其不可能就醫的情況下,暴力因子就因此被隱藏,一旦爆發即會釀成難以挽回的慘劇。

在這次不幸事件發生後,各界要求儘速處決凶手的聲浪高漲,只是在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就算被告不上訴,也一定得打到最高法院,甚而針對自首與否、有否精神障礙等因素,致得以免於一死的態勢下,民眾對速審速決的正義渴望,也肯定會落空,更何況,就算判一百個死刑,也挽不回逝去的生命。也因此,如何強化現有的社會心理輔導機制,並改進現行對重大精神病患者的發覺與追蹤治療體系,恐才是防止悲劇再度發生的解決之道。

愛爾蘭的公投值得借鏡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5.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0f9e557-3c40-4a8e-b418-43ab9ba6a997

愛爾蘭於今年5月22日的07:00到22:00舉辦了兩項憲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分別是關於憲法第41條中加入「婚姻平權」的字句(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by two persons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their sex)與憲法第12條第4項第1款將「總統候選人最低年齡」由原本的35歲降低為21歲的議案;本次的投票率大約六成,關於婚姻平權的修正案以62.07%的贊成票數通過,不過關於總統候選資格年齡降低的修正案則以73.06%的反對票被駁回。

雖然世界上已經有二十幾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但是愛爾蘭卻是全世界第一個經由公投決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因此特別受到國際上矚目。由於愛爾蘭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過公民投票程序的批准,屬於「強制性公投」,而憲法第41條係規定「家庭」,因此同性婚姻必須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才能合法化,此乃愛爾蘭舉辦該項公投的原因。

在此順便藉由這次機會,讓我們來看看愛爾蘭的公投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負責舉辦公投選務的機關

「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為負責公投舉辦的中央部會,該部頒布命令指定公投投票日暨投票時段。公投日多為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僅有一次為星期六),每次公投的投票時段並不固定,可於上午七點至下午十點半之間提供選民至少十二個小時的投票時間。

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於頒布上述命令時會指派一名「公投監察官」負責公投的全程選務辦理事宜。公民投票通常是沿用眾議院選區作為公投選區,因此負責該選區的眾議院選舉監察官則同時擔任地方的公投監察官。為了讓每個公投選區的投票得以順利進行,地方的公投監察官可指派部署協助、提供選務所需設備以及所有必要的安排;投票結束後由各地方的公投監察官將投票結果呈報給公投監察官,再由公投監察官於愛爾蘭政府公報公佈該項公投的暫時結果。倘若暫時結果公佈後七天內並無任何選民對該公投結果向高等法院提出質疑請願(petition questioning), 則公投監察官即向總理與總統寄發公投結果證書。

公投委員會(Referendum commission)

公投委員會係依1998年之公投法而設立,為一非常設性之獨立機關;當公投案成立時,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長得頒布成立命令設立公投委員會。公投法中規定該委員會成員共五名,其中主席須由前最高法院或前高等法院法官,或是現任高等法院法官擔任,另外四位成員分別是眾議院秘書長、參議院秘書長、人權監察使及審計長。

公投委員會要製作及提供社會大眾獨立且客觀公正的公投資訊,所以公投委員會負責編輯並出版、發送關於該次公投的一般性資訊宣傳手冊,並且可以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公投委員會在公投日的數星期前透過電視、廣播、報章、戶外及電影廣告進行相關資訊宣傳的廣告活動(advertising campaign),同時電視廣告於播出時亦佐以字幕,公投資訊的手冊也被製成影像版及配上愛爾蘭手語,提供聾人同胞了解此項公投的相關資訊。公投委員會的宣傳訊息手冊亦備有盲人點字版及錄音帶,並透過愛爾蘭國家盲人委員會提供給視障同胞使用。

公投委員會必須要公平地給予所有相關人士公平、公正的對待,也因此公投委員會必須注意公投案在各種形式及管道上的呈現是否中立與客觀,例如公營與私營媒體之立場公正性、政府不得運用公家預算進行贊成或反對的政策宣導等,公家機關之預算僅能使用在對於公投內容資訊的宣導等。易言之,公投委員會的角色不但是公投議題資訊流通的平台,並且須致力維護公投全程在公平的環境之下進行,成為公投的監督者。

當公投委員會完成當次任務後,須於六個月內向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長提出報告,並於報告提出後一個月內解散。報告中除了詳述委員會的各項作業之外,還會提出具體的檢討及改善建議讓政府參考。

從愛爾蘭的公投運作經驗我們可以看到,愛爾蘭政府將公投認定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積極地促成該項基本人權的行使。而公投委員會在公投過程當中所扮演的積極角色,著實值得我國借鏡。

教育部等著被教育吧!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5143

圖為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教育部強推合法性不足的「課綱微調」,引發社會高度質疑。全國已有超過百所高中職學生網路串聯「反黑箱課綱」,但教育部仍「執迷不悟」,甚至在深夜發新聞稿要求各校要「維持校園安定」,顯然無視學生意見,倘若教育部對違法課綱不能「懸崖勒馬」,無非是要逼學生罷課,以抵抗「違法課綱」造成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之侵害,行使具憲法上正當性的「抵抗權」!

教育部強推的「課綱微調」,顯屬「違法行政」,違法事實包括:一、發動課綱微調的「檢核小組」,不只成員不具史學、公民專業,更嚴重的是「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支持「檢核小組」具有微調課綱的權限,這是標準的「違法行政」。

二、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迄今不敢提出會議錄音,以證明「課綱微調」通過高中分組會議的合法表決,此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程序黑箱」,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的黑箱課綱「違法」。

三、國教院發函教科書出版社,要求廢止舊版的合法教科書,但遍查「高等中學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均未授權國教院得以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國教院的「行政處分」不只違法,侵害各校受「高等中學教育法」保障的「選書權」,更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聽話」書商的犯罪嫌疑。

綜上,超過百所高中職的學生用網路串聯表達意見,對教育部「苦口婆心」,卻得不到「大官」正面回應!世界民主國家,當權者如「無視民意」,強推違法政策,人民為對抗國家「違法」,行使「抵抗權」即具憲法上正當性,例如:德國在憲法位階(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明定抵抗權。教育部如不暫緩違法的「課綱微調」,學生為對抗國家「違法」,得以「罷課」消極抵抗「違法課綱」之侵害,行使憲法「抵抗權」!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暴力老阿明的故態復萌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27/2015052705643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日前赴金門參加「夏張會」,現場卻意外出現黑衣人與台聯青年軍爆發激烈衝突,新黨黨主席郁慕明獲悉後竟認為應該獎勵黑衣人補足警方維安疏失的偏差行為。這位暴力老阿明主席似是而非的偏激言論引起網友極度反彈,不過為了讓2016的立委選舉不要重蹈2012年不分區政黨票得票數不到20萬票,得票率僅為1.4888%,未跨過5%的門檻,不但沒人當選,得票還低於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和綠黨,在台中以外的中南部縣市甚至均不及1%的慘烈覆轍,再回顧過去阿明主席的種種言行,似乎也不意外。

2005年4月,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連戰搭機前往中國展開為期八天所謂的「和平之旅」,事實上則是前往進行不正常的「以黨領政」密談,當時中國才剛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連戰竟以國內政黨主席身分跑去北京進行當時陸委會未授權的違法政治談判,作出「一、在認同『九二共識』的基礎上促進恢復兩岸談判;二、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三、促進兩岸在經貿交流和共同打擊犯罪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推進雙向直航、三通和農業交流;四、促進擴大臺灣國際空間的談判;五、建立國共兩黨定期溝通平臺」等五點出賣主權的政治協商,泛綠支持者當時為避免國家主權倒退而於連戰出國時到機場抗議,未料新黨黨主席郁慕明竟揚言「血債血償」並率眾與警方發生衝撞,對於趁隙毆打老弱抗議者的黑道組織,更公開表示「歡迎他們加入新黨」。這種崇尚暴力的扭曲價值觀,以及對於此次「夏張會」所引發的黑道衝突如此讚揚,被封為「暴力老阿明」更是當之無愧。

而昨日台聯黨團要求行政院將「夏張會」黑衣人攻擊事件蒐證錄影帶於一週內提交立院並儘速逮捕傷人嫌犯,卻遭國民黨立委反對,似乎有包庇疑犯之嫌。畢竟警政署的「人臉辨識系統」如此強大,一查便知當日毆打抗議者的黑衣人究竟屬於哪個犯罪組織、是否與特定政黨有關。不過這套系統似乎只能用於查察與泛藍支持者無關的犯罪,查台鐵口交男很快,查323打人的警察卻很慢,甚至還用「沒有人提告」來掩飾犯行。至於黑衣人所屬犯罪組織是否曾參加2005年426機場暴力事件、是否與新黨一般與台聯黨有甚麼新仇舊恨,對於遇到泛藍、黑道就轉彎、選擇性以「路過」解釋集遊法的警政機關,大概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帶過結案吧。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憲改若破局,朱立倫應負政治責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3061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上週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審查18歲公民權的修憲條文,社會共識為先通過無爭議的條文,保留有爭議的條文到第二階段修憲,但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不顧朱立倫18歲公民權憲改承諾,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新增第10條,將無爭議的「18歲公民權」和有爭議的「不在籍投票」,兩個無直接關聯性的條文,寫在同一條文中,對此充滿政治算計的綁架式條文,民進黨立委及民間社團均表示反對,因此18歲公民權的修憲在初審階段破局。

然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公開承諾推動憲改,贊成18歲公民權,但國民黨團卻以不相關的「不在籍投票」綁架「18歲公民權」,這種政治操弄無非想讓修憲破局,若憲改法案出不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朱立倫不只誠信破產,淪為「馬英九第二」,更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應負起政治責任!

事實上,朱立倫擔任主席的國民黨,不只綁架18歲公民權,在其他的憲改條文中,國民黨立委還試圖加入社會沒有共識的「閣揆同意權」。朱立倫上週公開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修憲主張,在論述上欠缺正當性,難以說服社會。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黃世銘。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因此,在2006年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釋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的民主憲政精神,認定立法院決定NCC委員的人事權「違憲」,劃清了行政與立法的界限,行政機關除了有「獨立性」的少數情況,人事任命例外由立法院同意外,立法不可隨意介入行政的人事決定。

再者,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穎攝

朱立倫若以「閣揆同意權」綁架憲改,論述上毫無正當性可言,檢察總長黃世銘,係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顯見國會同意無法如朱立倫所說的解決政治困境,更與權責相符無關,若再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應多作功課,切勿綁架、偷渡,若以政治算計讓憲改破局,朱立倫不只是憲改承諾「跳票」、誠信破產,更將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