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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請教柯市長:治大城如開小刀?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想想論壇 2014.12.0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74

最近「都更副市長」是否合適的爭論甚囂「城」上。我是醫療的外行,也並不擅長都市規劃,但作為一個在台北市工作、關心土地環境的市民,有一些問題想向現在的柯醫師、未來的柯市長請教:

首先,不論副市長們過往功過、如何擅長都更或土徵,城市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更包含許多完整的個人。當我們在進行城市重新規劃時,我很好奇柯市長您是依據怎樣的理念在進行──是把街廓當成一塊一塊的機械零件,看不順眼就拆掉更新?還是把房屋住居視為一個人的某些器官,當這個人的皮膚鬆弛、齬齒、頭髮花白時,謹慎思考是否直接摘掉,或者儘可能地保留其功能?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過往許多行政首長在幫城市換器官時,並沒有真的考慮過公益性、目的性、必要性、最小侵害,我想請問,您會為了一個人的美觀或者健康,強行換掉他的器官嗎?縱使這樣可能使得他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縱使這些器官被您換掉之後就活不下去了?(別忘了,在城市裏,每一個器官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他們更不應該就這樣被活生生地淘汰掉!)

當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討論是否要換掉某個器官時,您會讓廠商在裡面影響他們的判斷嗎?或者您作為一個醫師/治理者更應該讓這些當事人、台北市的居民參與他們自己、他們的器官要不要被換掉的討論?您在乎的到底是財團,還是您要治/理的對象?

我們的城市一旦需要更換器官,更該考量的是整體系統、基礎功能、身體環境的運作狀況吧?高雄氣爆殷鑑不遠,即便您把所有表面上的大器官都換新了,但運送血液養分的管線卻沒有更換或者維護,難道血管栓塞甚至破裂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嗎?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換器官時會考慮週邊管線的狀況嗎?他們會考慮整體的身體狀況適不適合這種摘器官手術嗎?他們有在規劃這座城市整體未來的療養和復健?抑或只是頭痛割頭、腳痛割腳?

現有法規藉由各種容積獎勵、容積暴利,鼓勵廠商和治療小組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更換城市的器官,但也許這座城市需要的只是裝支架、通管線、拉皮,甚至僅僅是服藥。請問柯市長,您會容許您的醫療團隊、廠商為了賺錢而不斷地強迫更新患者的器官嗎?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而如今「都市器官更新」爭議的癥結不在速度、也不在公私,根本的問題是:如果患者不想被換掉器官,有沒有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機制(聽證、民眾參與、爭點整理)去納入他的意見?

柯市長,我們誠摯地認為您不能片面聽信天王補習班的說法,您也需要、事實上也更該聽聽「小市民的心聲」。

韓國「都市住居環境整備法」規定:區域再開發後,該處公營住宅的比例須達17%;首爾市無黨籍市長朴元淳上任後,更是在自治法規中,將「新建型」都更後的「五分之一」容積,作為出租公營住宅,提供原地區無產權住戶入住。

各國的城市治理都不是簡單的拆掉蓋新的,而大量採用整建、整備、維護等等多樣的治理行動;一旦遇到阻礙,各個城市治理者也願意花時間來好好評估,如果阻礙過大、超過一定年限沒有施行再開發,甚至會從善如流地取消。

一個人的健康需要三到五年的調養,一座城市的健康需要上百年的累積,柯市長想必不會貪圖浮誇的表面功績與金錢利益吧?您應該能夠認真地把一座城市當成一個活生生的病人來善待。

我們信任柯醫師的病患醫療專業,也希望柯市長能夠建立起自己的都市治理專業。有需要的話,很多團體(當然不是連公子找的那種公民團體)很樂意為您開班講授市民的心聲,請您不要迷信漂浮在城市高空的天王與財團們。

  「願您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市民服務。
   願您將要給您的市民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願您將要憑您的良心和尊嚴從事治理之業;
   城市的健康應為您的首要的顧念;
   願您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您的秘密;
   您的市民應視為您的手足;
   願您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
   介於您的職責和市民間;
   願您將要盡可能地維護市民的生命和尊嚴,自從受胎時起;
   即使在威脅之下,您將不運用您的治理知識去違反人道。
   願您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您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檢察一體的界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5
www.peoplenews.tw/news/d159f896-d65e-41bc-aab3-741b5bb68d26

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北檢對於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之偵辦,有媒體直指,是由北檢檢察長所一手主導,致造成是否有政治干擾的疑慮。雖然從選舉結果來看,此傳聞即便為真,似也無足輕重,卻讓人省思,檢察長對於承辦檢察官個案偵查的指揮監督權,是否毫無界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雖以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理由,但其前提卻須以被告犯嫌重大為前提。也因此,若無任何犯罪嫌疑,卻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啻是將聲押與否,當成是逼使當事人自白的手段,致違反緘默權的保障。而以選前爆發的柯辦竊聽案來說,檢察官明明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傳喚柯辦幕僚,卻於訊問後將其改列被告。如此的身分轉換,於檢察實務雖已司空見慣,但這種身分轉換,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可能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尤其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亦知不可能達於聲押之門檻,竟又諭令保釋,若相對人為省卻程序之煩而屈服,就等同認罪,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柯辦幕僚並未因此就範,並堅持自己的清白,卻仍遭限制住居,致讓人質疑檢方行使職權的恣意與專斷。

雖然在199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而回歸法官手中,但此改革並未徹底。因檢方在認為無羈押必要時,仍可直接命被告為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故於檢察官仍握有這些強制處分權限下,就難避免其以此等替代羈押的手段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使法律所賦予給人民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遭挖空。這於柯辦竊聽案的偵查過程中,已完全暴露出種種的弊端,也因此,檢察官所握有替代羈押的裁量權,恐該修法來為刪除,以完全回歸法官保留。而在柯辦竊聽案更讓人質疑者,即是關於檢察一體的界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上級檢察官除可親自處理下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外,亦可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此即被稱為檢察一體原則,也成為檢察長介入具體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惟對於檢察一體的界限到底在哪,卻一直有爭議,此於政治敏感性特別高的案件,尤其如此。

而為了使此界限更趨明確,在2011年所通過的法官法第93條第1項就規定,檢察長只有在統一訴追標準、承辦檢察官有偏頗之虞或者案件複雜的情況下,才能以書面附理由為介入或將案件移轉。更在第92條第2項明訂,若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亦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對於此等指揮命令,承辦檢察官亦可為書面表達不服。凡此規範,一方面可明確化檢察一體的界限,也能防止檢察長任意干預辦案,檢察體系自可避免淪為政爭工具。

只是法規範是一回事、現實運作又是一回事。一個簡單的道理,即是上級檢察官若逾越法律界限為指揮,就算承辦檢察官據理力爭,怎可能笨到以書面留下證據?更何況,就算書面陳述不服,若上級仍維持原命令,下級檢察官也只能默默接受,抑或請求將案件移轉,甚或是到封閉的檢察官論壇去吐苦水。凡此種種,實非法治國該有的現象,也突顯出目前法官法對於檢察一體之限制,就只具有宣示意義,致與道德條款無異。

於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亦難去除為政治服務、政治打手的惡名。這可能是在九合一選舉後,檢察體系必須深切反省之處。









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人權公約簽假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6164

選後,綠營縣市長齊聲呼籲釋放前總統陳水扁,諷刺的是,馬總統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已近五年,但受刑人的醫療權保障卻一直受忽略。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三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六十二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廿五、廿六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故法務部向來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至病危程度才為允准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之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之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致與死刑宣告無異,而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如果對一位卸任總統的保外就醫完全圍繞在政治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則所謂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就僅具有宣示性的意義。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更換內閣對地方選舉負責錯了嗎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4.12.04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61

法國在今年三月舉行了地方選舉,選民透過選票對第五共和史上最不受歡迎的現任總統歐蘭德表達強烈的不滿,結果當然就是執政的社會黨兵敗如山倒,從原本大大小小共509席的地方首長一下子掉到只剩349席,除了經營巴黎頗富人望的Bertrand Delanöe卸任市長成功交棒給社會黨女性候選人Anne Hidalgo之外,其中包括人口超過十萬人的23個城市也一舉被右派拿下,比選前多了10席,讓左派只剩下19個城市。總的來說,右派陣營從原本的433席增加到了572席,這個改變所影響的除了地方的政治生態以外,連帶還影響到了九月的參議院選舉結果。(果不其然,九月時右派便贏回過半的參議院議員席次。)

行政院內閣總辭的畫面。(圖片來源:行政院網站。/想想論壇



面對這個地方選舉的挫敗,歐蘭德隨即進行內閣更動,選舉結束的隔天馬上換上內閣中最有人氣的內政部長Manuel Valls擔任總理,接下來免不了的當然就是內閣人事異動。但這個內閣調整的動作意味著什麼?答案很簡單,就是要回應選民不滿的呼聲,因此歐蘭德更換內閣成員作為執政不力的代價,履行責任政治的義務。

雖然有人認為地方選舉與中央執政關聯性不大,但果真如此嗎?無論是All politics is local 抑或是All politics is national 的爭辯,其實最終都應該回歸到責任政治的脈絡裏檢視,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依然是連帶的,對選民而言這是一個無法分割的整體氛圍,做不好就該換人,如果選民心中渴望的是一個新人新氣象、面目一新的局面,在沒有像美國期中選舉制度設計的國家裏,選民就會藉由最近的一次選舉來表達不滿、用選票教訓執政黨,因此地方選舉遭遇挫敗重大時,中央政府的內閣跟著地震,何錯之有?

面對這樣的結果,也有若干人認為台灣選民是因為過於情緒化,感覺討厭某人所以就會一面倒地將選票灌到反對黨的身上,換句話說,此般詮釋間接地指責選民不會理性地思考政黨好壞與推出人選良莠,無法真正地選賢與能,只會隨著社會風向與媒體操作起舞,暗喻絕大多數選民都是盲從、無判斷能力的平庸之輩,這當然也是無視於民主政治機制與敗選病灶的說法。全面執政,天經地義的就應該全面負責,況且總統身兼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動員所有黨政資源全台走透透進行輔選,以及郭台銘也撩下去強力幫忙敲邊鼓、毫不隱諱地用鉅額投資計畫公然買票,種種鋪天蓋地的強勢介入地方選舉、替國民黨候選人背書的舉止,然後選民不願意買單、用神聖的一票唾棄國民黨,直接告訴馬英九人民已經受夠了,這豈是一句選民過份情緒化就能解釋的單純問題?

政治界線是很難切割清楚的,伴隨著權力而來的責任歸屬也是,從來不會中央歸中央、地方歸地方。尤其是在台灣的憲政體制底下,國民黨所具有的黨國角色極為特殊,它在威權統治時期所留下的諸多毒瘤仍未被清除,在數不清的領域依舊黨國不分、用國家機器為黨服務,光看選舉時期對於MG 149爭議行政部門、檢調單位、審計、立法院全體出動對於柯文哲的全面圍剿,然後現在有人說中央照理說不用為地方敗選負責,這能夠說得過去嗎?

其實真正應該令人感到奇怪與不解的,是歷經九合一選舉海嘯的席捲之後,政府改組事宜反而不是政壇關注的主要焦點,所有目光的聚焦處竟然是執政黨主席的接替人選,把救黨存亡的優先順序遠遠擺在救國家之前的反民主思維,把黨的利益當成最重要的利益,先黨後國的死性不改,這才是台灣現在所面臨的迫切危機!

江姓被告 不是辭了就沒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6170

行政院長江宜樺為國民黨九合一敗選下台,他說,歷史會給內閣公平的評價;但在歷史給江院長評價前,江宜樺必須先到法院,面對司法對江院長三二三「血腥鎮壓」學生的法律上評價。江宜樺請辭,台大學生立即發動網路連署,拒絕江宜樺回台大任教,短短幾天連署已超過一萬七千人(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12299122360863/),這表示江宜樺不得民心之外,更凸顯他的暴行無法被校園接受。因為太陽花學運期間,江院長在三二三下令警察暴力鎮壓學生,導致「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當場頭破血流,依據最高法院判決,以武器攻擊他人頭部,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被受害學生以「殺人未遂」等罪一狀告上法院。

今年七月卅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以殺人未遂「被告身分」傳喚江宜樺到庭說明,江揆成為史上第一個殺人罪被告的行政院長。但江姓被告在法庭上,居然辯稱鎮壓學生當晚他在睡覺,這不只違反「經驗法則」,更是企圖將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全推給警察。因此江宜樺卸任後的下一步,不是回台大任教,而是要先到法院面對司法,負起三二三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