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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保外就醫的決定該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f05e9e4-3fa5-4f43-aade-a661c4d51a5f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針對申請保外就醫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遭高等法院駁回,並告示其應採取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暴露出,現行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不僅全由法務部所專斷,對其不服的救濟體系亦顯紊亂的弊端。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申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申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七到十一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的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審查委員會,就僅有公正、客觀之形式,而無其實質。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亦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致嚴重欠缺程序正當的保障。

而於假釋撤銷,亦浮現相似的疑問。因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者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還是由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委員會之決議,其程序保障顯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尤其可議的是,關於假釋的核准與撤銷,既然皆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受刑人若有不服,理當採取相同的救濟管道才是。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681號解釋,針對駁回假釋申請之決定須採取行政救濟,但對撤銷假釋卻須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如此錯亂的訴訟途徑,實讓人摸不著頭緒。

而如此混亂的救濟管道,亦反應在保外就醫的問題上。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可以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若遭裁定駁回,亦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不過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既然由法務部所決定,受刑人若有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為異議、抗告,亦會遭法院以無權管轄駁回,致屬於一條絕對無效的救濟管道。這也是為何,高等法院在駁回陳前總統之抗告後,告示其應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實質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因所在。惟在受刑人的身體有就醫急迫性下,此等漫長程序就顯得緩不濟急,故在解釋上,實亦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以獲得司法的即時救濟。

總之,目前關於監獄處分,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之核准,不僅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更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實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拘束須由法官決定的憲法原則。同時,針對刑事執行不服的救濟,現行法制竟有刑事與行政兩種管道,如此混亂的狀態,若連法務部長也搞不清楚,更遑論受刑人能有所適從。所以,在陳前總統再度為保外就醫之申請時,除須允許當事人可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延聘外界公正人士,甚至開啟如法院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獨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的對待。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有效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九合一大選後的修憲曙光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12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12/20141212743124.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結束於十一月的九合一大選,意外地在十二月激起了修憲的聲浪。島國上一次的修憲時機,是318學運期間公民團體所拋出的公民憲政會議,可惜當時的執政黨不願接下這一顆球,錯過了寶貴的憲法時刻。

大選後迸出的修憲時機,其政治基礎在於國民黨的大慘敗,六都只能勉強搶下新北市這一都,這讓競爭對手形成了渴望已久的「地方包圍中央」大局。大慘敗帶給了國民黨毀滅性的政治風暴,有識者與憲政專家紛紛指出,國民黨若不進行修憲,未來必定繼續迎接各種慘敗。

實際上,在學運聲勢漸漸退去之後,一直到九合一大選之前,這段期間的公民團體對於修憲議題並非抱持樂觀態度。因為無論是降低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政黨比例分配門檻,或是將現行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修改為聯立制,對於坐擁國會最大多數的執政黨來說都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簡單來說,公民社會悲觀態度的根源來自於缺乏修憲的誘因。

關於缺乏修憲誘因的困境,有法政學者與公民團體策略性地提出「創造修憲租」的方案。修憲租的學理基礎是政治經濟學上的「尋租理論」,該理論精準地分析政治行動者尋求利潤、報酬等租金的行為與活動。但是,創造修憲租意味著執政黨將因此而得以收取租金,這並非許多人所樂見。舉例來說,增加立委席次便容易引來「政客自肥」的疑慮。

是否有可能存在另一種方案,既能讓公民獲得憲法的重生,又能避免憲法淪為政客恣意宰割的魚肉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策略上的確存在另一種劇本,就是「讓國民黨知道不修會大輸、修了會小輸」,在九合一大選之前許多人都覺得這不可能,或很難可能,但是大選的結果卻讓這劇本可能了。各方勢力紛紛出招,例如襄助柯P獲得市長寶座的姚立明與素有「台獨理論大師」的林濁水便趁此機會拋出憲改的球給馬總統,呼籲馬不應辭去總統一職,而應該與在野黨黨主席蔡英文共同推動修憲;又例如公民團體「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呼籲朝野政治領袖修去現行「超級總統制」,並強調修憲能夠以「去統獨化」的方式進行。

憲改是否真能夠以「去統獨化」的方式進行?為了啟動修憲工程並成立修憲委員會,日前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與蔡煌瑯、李桐豪、丁守中、呂學樟、吳育昇、葉津鈴、林德福、賴士葆等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舉行的記者會,意味著「去統獨化」並非不可能,也使得公民社會的新憲夢想得以撥雲見日重現曙光。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行前記者會


青年救扁誓師大會
時間:2014.12.10 18:00

地點:自由廣場

活動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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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記者會】

『林于倫表示,一個民調只剩9趴的政府,現在面臨的超過6成以上民眾希望扁居家療養,如果9趴的馬政府再不回應民意,他要鄭重宣佈,「臺左維新」與其他社團會「不計任何代價」,以和平非暴力抗爭前提,採取一切救援阿扁的手段。』


【新聞稿】

近日關於是否讓陳水扁前總統居家療養的聲浪引發各界廣泛討論,根據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民調指出,6成4民眾支持讓陳水扁居家療養。然而此一訴求在昨日法務部記者會中遭到部長否決。馬政府無視民間呼籲以及專業醫療團體的診斷,堅持迴避面對陳前總統每下愈況的身體狀況,及其受侵害的人權。我們再次鄭重呼籲:馬政府應立即回應民意訴求以及遵照專業醫療診斷的結果,立刻讓陳前總統居家療養並接受專業醫療照護。

關於陳前總統的人權保障已是整體台灣社會的共識,今天我們青年站出來呼籲的同時,也希望邀請更多不同世代的代表來共同響應我們這場行動。我們將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當天在自由廣場舉辦晚會『青年救扁誓師大會』,邀請專業學者與文化人來一同關心台灣的人權與民主價值。

記者會
時間:2014.12.09 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協辦及聯名團體:(依筆畫排序)
小蜜蜂全國工作總部、公投護台灣聯盟、太陽花青年福音團、永社、自由圖博、台灣北社、台大濁水溪社、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全面真軍、青春快閃、拷秋勤、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基進側翼、福爾摩鯊會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激進陣線、島語剛剛好、基隆青年陣線......陸續增加中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臺左維新」執行長林于倫(站立者)揚言不計任何代價。趙元彬攝/蘋果即時
【相關報導】

蘋果即時: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 揚言不計任何代價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09/520941/

新頭殼:青年救扁誓師妖西:釋扁可作國民黨處方
http://newtalk.tw/news/2014/12/09/54591.html

自由時報:救扁青年社團誓師大會「將會不計任何代價」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77295

中時電子報:青年社團舉行救扁誓師大會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09002974-260407

ETtoday保外就醫仍遭拒民團:阿扁對於能否居家醫療非常灰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09/436463.htm

BBC中文網:台灣再度出現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要求
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12/141209_tw_chenshuibian_byjiames










保外就醫是人權、不是藍綠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9dfc3b2-76dc-475a-b158-588a3e804900

九合一選舉後,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

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中央社資料照)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而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在罹患疾病時,乃以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法務部來決定,到底是要戒護就醫,抑或移至病監,還是保外醫治。至於此等裁量權限,卻不能是法務部恣意之決定,而是以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為前提。

惟至今,針對陳前總統的病況,除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外,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來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醫師亦提出居家監禁的建議。

只是面對此等的專業判斷,法務部似乎充耳不聞,更於去年4月19日,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將陳前總統移送至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而法務部為此舉措的主要理由,即是認為居家監禁於法無據。但諷刺的是,根據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73條第7款後段,一旦為保外就醫且未指定受刑人須強制住院治療之決定,實就與居家監禁無異。故法務部以法無所據來否定,顯是自打嘴巴。

更值檢討的是,在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的疾病已不適合獄內矯治的情況下,法務部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專斷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退萬步言,就算法務部言之成理,也得儘速醫治以免使狀況繼續惡化才是,惜從現有的監獄內醫療設施與資源的不足,實也難為期待。而若要等到身心疾病已達於不可逆的狀態才允准保外就醫,就形同是死亡宣告,致有違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行政裁量權也著實超越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

誠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問題,不應是政治人物算計的籌碼,亦不應成為藍綠和解的祭品。惟有回歸醫學專業與法律,才能落實人權之保障,於陳前總統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法律邏輯矛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7519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陳前總統不符合保外就醫,所以建議陳前總統可以提抗告,或是向法院聲請異議,這種說法邏輯自相矛盾。

法律上,不論是抗告或異議,都是救濟程序,是當事人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的決定不合法,因此依法請法院審理及裁判,然而法務部是作成駁回「保外就醫」的主管機關,卻反過來要被駁回的阿扁去提抗告,如果羅瑩雪也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有違法問題,自己重新作出適法決定就好,何必浪費司法資源?

法務部卻不願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更無視兩公約的醫療人權標準,羅瑩雪執意為政治服務,找各種藉口要繼續關押馬總統的政敵阿扁,如此背棄法律的專業與邏輯,簡直是法界之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