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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0523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莫讓台灣成為勞工悲歌的地方
(立報)教師525上街 公務員響應
(蘋果)便當門揭台社會偽善(陳秀蓮)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修《公視法》達共識 下修董事13至17人
(PNN)網路偽新聞、匿名保護、國家形象: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曾柏文

龜與鱉 罪與罰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o4.htm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為上訴,除指摘法官認事用法有誤外,更痛批合議庭是想一戰成名,彷彿特偵組才是正義的化身,但真是如此嗎?

如特偵組所指,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關係,而屬學理所稱的必要共犯,兩者即屬不可分割,檢方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雄地檢署為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不僅難以發現真實,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則在檢方已認定陳啟祥犯有行賄罪並為緩起訴後,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罪,致造成行賄有罪、受賄無罪的詭異現象。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特偵組忘了詐害債權與偽證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2/today-o6.htm


昨日特偵組針對北院林益世案判決提起上訴,長達七十二頁的上訴書中,強力抨擊北院三位法官扭曲「實質影響力說」,直指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特偵組強調,林益世擔任立法院國民黨大黨鞭及行政院秘書長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除了林益世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未提上訴外,對於林益世收賄、索賄、妻母涉洗錢等罪均提起上訴。

然而,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獲判無罪的理由,是因為債權人台灣中小企銀突然對沈「撤告」,使得沈若蘭在一審可以「全身而退」。但台灣中小企銀憑什麼撤告?公司高層若未積極保障公司利益,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恣意撤回者,恐涉犯刑法背信罪,特偵組對此未提上訴,但是否已分案另行調查?還是故意包庇林家人私下運作?

再者,特偵組上訴理由,表面上捍衛在扁案所採的「實質影響力說」,沒有藍綠「差別待遇」。但人民尚記得,扁家人因出庭作證,遭檢察官以「偽證罪」起訴,最後陳幸妤、陳致中等人都被判有罪確定,陳致中還因此喪失高雄市議員資格。

對於林益世家人,大家也記得,林妻彭愛佳堅稱保管箱內鉅款多數來自其父彭武州,而彭武州在北院也證稱,這是他合夥做生意賺的,還說都是領一捆捆現金;可是,當法院傳喚彭的生意夥伴吳進智到庭時,彭武州則翻供說,法院開庭後,他才發覺是匯款。此外,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林母沈若蘭在北院更曾當庭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為什麼林益世案的相關證人可以一再翻供?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它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難道特偵組只「選擇性起訴」扁家人,但對沈若蘭、郭人才、彭武州等涉犯偽證罪者,就變成「選擇性失明」?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反對策略性訴訟!(0521推薦閱讀文章)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非核家園初審 民進黨版本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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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年度10大民主事件 反壟斷公民力量大
(自由)宣戰? 台南市議會餿點子!(吳宗泰)
(台時)政治算計、財團利益與公民力量(黃國昌)
(天下獨評)總統像個過路人(王健壯)

尊重司法?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21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41894.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12日台灣智庫公佈民調,馬的施政不滿意度近七成,另有高達75.9%民眾認為,馬總統應為其「親信涉貪」負起政治責任。

此外,馬總統雖然對於林益世、賴素如等親信涉貪表示「尊重司法」,但仍有68%的民眾認為馬總統沒有認真「打擊貪腐」。

二、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事實上,馬總統如果真心「打擊貪腐」,不應只對親信涉貪喊話、道歉,更應該「以身作則」,對於自己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主動到特偵組說明,用行動證明「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