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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 星期五

【經濟民主連合】「貨貿談判,政黨表態;十月十一,驅邪抗議」凱道行前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宣稱要在今年底完成貨貿協議談判,而第二次夏張會10月14日在中國廣州舉行,將再次觸及貨貿協議談判與卡式「台胞證」議題。為此,經民連等九個團體將於10月11日晚上七點舉行「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號召民眾參與,並邀請各政黨代表前來公開表達立場。

「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
這次抗議,是由318運動的參與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永社、地球公民基金會等九個團體共同發起,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我們邀請大家10月11日晚上七點,於濟南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集合。整個抗議行動包括

19:00-19:30 開場短講
19:30-19:45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
19:45-20:15 繞行陸委會:順時針繞行濟南路/林森南路/徐州路/中山南路/濟南路
20:15-20:45 貨貿談判政黨表態
20:45-21:00 黑箱貨貿驅邪儀式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將呈現卡式台胞證啟用後,台灣國人在中國處處遭受電子監控的情形。我們也呼籲前來參與的民眾自行製作道具,凸顯卡式台胞證配合中國政府的「網路實名制」、「火車票實名制」與「無線射頻辨識功能(RFID)」,將如何對個人隱私與行動造成限制。「黑箱貨貿驅邪儀式」,除要求停止貨貿談判外,並將凸顯制定監督條例的重要性。

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2014年6月21日政府違背民主程序簽訂黑箱服貿協議,引發318反服貿運動,經過五十萬人民上街抗議,行政院流血鎮壓與二十四天的國會佔領後,各界達成「監督條例先立法,服貿協議再審查」的民主程序共識,4月10日運動退場聲明:並「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在九月底舉行貨貿第十一輪談判,並宣稱要在年底前完成貨貿協議談判,繼黑箱服貿之後,要在大選前趁亂偷渡黑箱貨貿。如果任令此事發生,將是對目前正在舉行的民主大選的諷刺,我們要求各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10月11日,我們公開邀請各政黨代表於晚上八點十五分前來,就以下四議題公開表達立場:
(1)是否支持停止貨貿談判?
(2)是否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
(3)是否支持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不得進行貨貿談判?
(4)台灣政府應該如何就卡式「台胞證」問題向中國表示抗議?

時間:2015年10月9日上午十點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台北賓館前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民主鬥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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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反夏張會 民團邀各黨對貨貿表態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1/65491

蘋果日報:抗議夏張會貨貿談判 賴中強:政黨應表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08/707798/

ETtoday:抗議卡式台胞證 今晚七點陸委會外發起驅邪抗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11/577921.htm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換柱條件牴觸選罷法 檢察官還在等什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016500201431

國民黨要提什麼候選人,我沒太大興趣,但若行為跨越法律界限,則為民主法治國家與公民所無法容忍,洪秀柱在昨天召開記者會宣示「參選到底」,除未否認有退選的交換條件外,更具體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這番說法代表國民黨高層包括主席朱立倫在內,已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檢依法應主動偵辦,不能裝聾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且行求的手段並無限制,亦不以明示為必要,一有「行求」的行為,即應成立本罪。

因此,不論是朱主席或其他高層對於洪秀柱提出副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以一方之意思希望洪放棄競選,即已構成選罷法「行求」的犯罪要件。

此外,就算國民黨涉案人士抗辯總統選舉尚未正式登記,但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黨內提名階段」同樣適用同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洪秀柱公開陳述),應主動偵查,法律不容北檢裝聾作啞,選擇性辦案!

打開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的華麗黑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10.0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2042

政府以公帑捐助成立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其目的除肩負特殊政策任務外,即在於利用私法人地位,靈活推動政事。承此,公設財團法人應以企業化經營效率規劃人力需求並合理配置運用。所謂用人費係指:薪資、獎金、加班費、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健保險費與福利費等項目。倘若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用偏高而不合理,即有浪費公帑之嫌。

翻開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二○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評估報告,平均每人用人費用最高者則分別為金管會所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八十二萬元、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七十七萬元以及科技部所轄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六十一萬元。其餘部分,如經濟部所轄工業技術研究院平均每人一百三十一萬元、陸委會所轄海峽交流基金會平均每人一百三十萬元、文化部所轄中央廣播電臺平均每人用人費用一百一十二萬元、金管會所轄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五十六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八萬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萬元(二○一四年度決算數)。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之高,令人咋舌。

參考民間企業平均每年之用人成本,企業實際負擔成本通常以員工月薪之二十倍估算,即全年薪資之一點六七倍。依據勞動部二○一四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該年度七月各業受雇員工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僅三萬八千餘元,全年薪資為四十六萬餘元,以一點六七倍推估每人用人費用,則約為七十七萬餘元。將此前述公設財團法人豪華薪資結構相比較,即可窺知其薪資偏高的真相。

就民間企業來說,用人費高低還是其次,關鍵在於能否發揮超越用人費的良好績效表現。令人疑惑的是,這些「百萬俱樂部」的公設財團法人財源往往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甚至虧損連連情形也不在少數。例如根據二○一四年度決算數,中央廣播電臺近九成收入仰賴政府委辦補助供養,該年虧損超過一億元;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近九成九收入也是仰賴政府供養,該年虧損零點六億元;海基會收入七成六仰賴政府,該年也虧了零點一七億元。一旦政府停止財源挹注,這些仰賴國家長期供養的財團法人將立即熄燈。由此更可看出諸多公設財團法人實乃「偽」民間團體的虛假性格。

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綑綁之便利,不僅成為政府施政的地下管道,同時也淪為退休高官的第二春樂園,弊端迭生。用人費用每人平均數普遍高於民間企業薪資水準,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卻又經常性虧損營運,只是公設財團法人諸多亂象的冰山一角。如何改革?學界、研究機構早已研擬對策,目前所缺乏者,只剩下政治人物的決心與魄力而已。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連戰叛國事證明確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1053

連戰自二○○五年以來假借和平交流之名,一再以如下之叛國行為,間接地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一、二○○五年四月連胡會,為「反分裂國家法」背書:中國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而連戰竟然於該法公布後一個月內,隨即前往北京進行連胡會,無視該法已明文提供中國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

二、二○一一年十一月連胡會談,主張在「九二共識」之基礎上,簽定「和平協議」:連戰明知中國主張之「九二共識」,只有一個中國,並無各自表述。所謂的一中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竟仍在連胡會上承認「九二共識」,並主張簽訂和平協議,殊不知二○一五年元月於北京舉行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中央辦公廳主任栗戰書曾明白表示:「只要兩岸正式簽訂『一個中國下的和平協議』,就等於台灣把所謂的主權賣身契交到我們手中,握住這張主權賣身契,我們就成了台灣的政治債權人,也就佔據了不可逆轉的戰略主動地位。」足見,簽訂和平協議之目的在於合法併吞台灣,以和平協議作為終止內戰關係之宣傳工具,並以此向世界各國宣告台灣問題乃一國之內政問題,要求台灣之盟友,不得介入一國之內政,而得以武力順利消滅中華民國。

三、二○一五年九月連習會,執意參加閱兵,為「國家安全法」背書:中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制訂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明文將台灣視為與港澳特區同等地位,而連戰無視於此,再度為其背書,足見,其心中早已無中華民國之存在。此次執意參與中共之九三閱兵,無異於助長敵國之氣燄,「如果這不是叛國,什麼才是叛國」!

Ma should pay for land grab, not taxpayer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0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04/2003629210

Last mont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ssue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32, which said that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大眾捷運法) and other laws used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expropriate land for the MeHAS City (美河市) housing complex in New Taipei City’s Sindian District (新店) infringed upon people’s right to property and freedom of residence. As a result, the council declared that the city’s actions were unconstitutional.

According to media, the total amount of state compensation for the case could be as high as NT$20 billion (US$603.2 million). This astronomical sum should be paid by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 who as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was the decisionmaker behind the project and the expropriation — instead of taxpayers.

The housing complex was completed and handed over to buyers in 2013, before the council issued its interpretation. This means that it will be difficult for private landowners who had their land taken away to regain the properties.

Based on stat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practice, the government is to give the owners monetary compensation. Land in the MeHAS City area sells for about NT$1.2 million per ping (3.3m2), while the expropriated area was about 19,000 ping, s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uld face compensation demands of up to NT$22.8 billion.

As Article 2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國家賠償法) states: “Should the damage result from an act committed with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 on the part of the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the compensating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mbursement from the said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rom employees who neglect their duties. Given the huge compensation in this case, the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rather than the public,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Afte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mpensates those affected by unconstitutional land expropriation, it should ask Ma to compensate the city for signing a contract with Radium Life Tech Co (日勝生) to build the adjoining MRT Xiaobitan Station and for carrying out the land expropriation.

Ma, who has a doctoral degree in law, wa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nd likes to talk about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Constitution. As a former Taipei mayor, he must have known that forceful expropriation of neighborhoods would violate people’s freedom of residence, right to property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protected by Articles 10, 15 and 23 of the Constitution respectively. Even if he lacked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had no intent to breach the Constitution, a criterion i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he should at leas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gross negligence.

The Control Yuan has issued a correction t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for forcefully expropriating land, changing land use designations and using its influence to benefit a conglomerate, while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brought charges of undue influence against some Taipei officials.

As the main decisionmaker at the time, even if Ma can escape criminal prosecution over improper influence and does not accept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by avoiding a Control Yuan “correction,” he cannot escape the demand for reimburse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No matter how many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will have to pay in the future, it has the legal right to demand reimbursement from Ma, because such compensation should not be paid by taxpayers.

日月光的有罪、無罪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73dee9b-6905-43ff-94ef-52f3a107d21b

民間環保團體對日月光汙染後勁溪二審遭判無罪一事表達不滿。
(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地球公民基金會臉書

日月光公司放有害健康污染物一案,第二審判決大逆轉,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所有被告無罪,引發社會議論。而為何會出現一、二審如此大的反差,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就檢察官所起訴的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排放有毒或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來說,不能僅因工廠有排放污染物之事實,即來認定被告有罪,尚須有致生公共危險,才足以該當,此在學理上稱為具體危險犯。而由於排放污染物與人民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污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若檢方最終所提,僅證明日月光排出的污染有影響公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定被告有罪。從此也突顯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損害乃必須依賴鑑定,而鑑定結果是否精確,又將取決於污染物的採樣時間、地點、次數與頻率,這不僅要有高度的專業,更須仰賴極大的資源付出。

其次,就檢方所起訴的另一罪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即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來說,必須面臨的問題,即是日月光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污染防治法,還是廢棄物處理法來處罰。由於水污染防治法在今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毒物質有刑罰規定,這也代表,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即2013年,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刑事處罰,本案就注定得以無罪為終。

而關於此兩法的關係,環保署在這十年來所為的函示,皆一致指出兩者的取締目的、型態與處罰對象不同,惟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卻認為,法官乃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對於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或函示,當然有權審查,若有不符合法律之處,亦可排斥不用。也因此,其即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其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衛生、保護國民健康的觀點,而認為兩者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自然必須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只是來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主管機關,即環保署多年來的函示,致認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者並不具有普通與特別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之污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為處罰。

第二審判決甚至認為,就算所排放的廢水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但按照法條規定,也須任意廢棄,即應為處理而不處理,並積極將污染物為排放,才足以當之。則如日月光之情況,由於其仍有經由一定的污水處理過程,就算有所不足,仍不該當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更難稱之為任意或惡意。

關於日月光的第一、二審判決,即便出現有罪、無罪的落差,但也各有所本,只能說,第一審對於罪刑法定採取較為寬鬆的判斷、第二審法院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致難指責何者有欠妥當。只是一般民眾總會狐疑,明明適用的是同樣的法條,卻出現有如月亮圓缺的解釋落差,這樣的司法,恐難獲得人民信任。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審理日月光案件,尤其是第二審法院,對於被告極盡所能為有利的顧慮,往好的一方面想,或符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惟這些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也會廣澤於平民百姓,或許才是這個案件的判決,最該被檢驗與思考之處。

阿帕契 一直玩 一直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0819

阿帕契案不起訴處分的最主要理由,即是認定軍事要塞與國防機密與否,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

以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來說,其並非屬國防部所頒佈的二十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惟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國防部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更扯的是,為了替特權解套,國防部竟不顧任何機密性,全面開放基地參觀,昂貴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遊樂設施,致凸顯出一種荒謬性。

而在遇有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之場合,如阿帕契案的不起訴處分,並沒有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提起再議及交付審判之訴。故為彌補抑制檢察權的漏洞,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就有對無被害人且屬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之不起訴處分,逕行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也因此,阿帕契案的共犯,就全數被職權再議至高檢署。

再議制度,高檢署在阿帕契事件裡,竟以涉及相當震撼的內亂、外患罪致管轄不合法為由,來撤銷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似展現了監督下級與糾正不當處分的檢察一體之精神。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針對此等重罪,既然須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則高檢署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撤銷處分後,親自偵查及決定是否起訴即可,何須再發回地檢署且要求其移轉回高檢署?如此的舉措,到底是在呼應民意的怒吼,抑或是顯現高檢署的官威,還是虛晃一招,實讓人摸不著頭緒。

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還權於民 翻轉國會】1003除爛委大遊行


(圖片來源:1003除爛委大遊行活動頁面

時間:10月3日(六)14:00集合、15:00出發
集合地點:安和路與敦化南路交叉口(敦南誠品旁)

我要遊行!報名表單:https://goo.gl/Ox7C6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484402038529439

八大攤點:恐同落台、巢運炒爛委、國會調查兵團、暗示貼貼樂、罷免上手分享站、公投小教室、立委知識站、人民做主除爛委

遊行路線:安和路→忠孝東路、敦化南路→忠孝東路、復興南路→忠孝東路、建國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忠孝東路、(左轉)林森南路→(右轉)濟南路→立法院

主辦單位:1003除爛委大遊行X巢運:無殼蝸牛全面進化X永社(Taiwan Forever)X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X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X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X國會調查兵團XAppendectomy Project 割闌尾計畫X公民監督國會聯盟X海外臺灣青年陣線X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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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數個社運團體所共同籌劃的「1003除爛委大遊行」,將在10月3日(六)下午舉行,號召人民走上台北街頭。發起這場遊行的共同動機,來自於過去幾年來,不少至為關鍵的法案,無論是修憲案、公投法修法、選罷法修法、婚姻平權法案、司法改革、基本人權、居住正義、環境等議題,都因國會效能不彰而卡在立法院,更導致認真盡責的立委無法充分發揮、怠惰卸責的立委反而可以因著捍衛黨意、阻礙民主與人權而聲名大噪。這使得原來應該是替國家制訂長久發展的各種典章制度的最高民意殿堂——立法院,反而成了人民失望、憤怒的集結地。

「10/03除爛委」這場遊行,是落選運動的第一聲號角,也代表台灣人民要用最沈重的聲音,呼籲所有立委參選人:請善盡職守,請支持直接民權與基本人權,請成為2016明年新國會最值得期待和歡迎的政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