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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立法院應退回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任命案, 避免成為馬英九一人之大法官會議!】記者會



時間:2015年4月23日(四)中午12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之1號)

主辦單位
田秋堇立委辦公室、台灣陪審團協會

出席團體及代表
田秋堇 立法委員
鄭文龍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黃越宏 法治時報社長
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帝穎 台灣永社理事

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乙事,特發聲明三點如後:

一、馬英九已經是跛腳總統,應將大法官提名權留給下一任總統
大法官的任命權限係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此為憲政民主國家所展現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即透過立法權制衡行政權。馬英九任內施政失敗,不得民心,故民意支持度創新低,僅百分之九之低民意支持度,在沒有民意基礎下,馬英九已經是一個跛腳的總統,不應再行使其名實不符的總統提名權,應留待下一任總統提名。

二、馬英九帶頭破壞大法官任期制度,使憲政體制敗壞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七位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如此每一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七位或八位大法官,藉由交錯任期,避免由一位總統包辦所有十五位大法官之提名權。
2007年陳水扁執政時代本應有八位大法官之提名權,但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以各種理由杯葛大法官提名,僅通過四位大法官之任命,其後陳水扁提出之人選也盡皆遭國民黨杯葛。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於2008年、2010年、2011年提出三組大法官人選,使現今大法官之組成中有11位係經由馬英九提名,超過一半以上,完全背離原本憲法對於大法官任期交錯設計的用意。

更甚者,司法院組織法明白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意即明文採繼任制。然2010年7月司法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請辭,馬英九提名賴浩敏、蘇永欽接任正副院長之職,兩位正副院長依當時的法律規定,任期應僅能接續前正副院長未完任期,即至2011年9月底為止。後馬英九於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最新條文將繼任制刪除,使不論於何時上任之大法官,皆有八年任期,徹底地破壞大法官之交錯任期的設計,即便如此,賴浩敏、蘇永欽於2015年2月4日前之任職仍應為無法可據。


三、此次如再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則15位大法官會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大法官會議成為馬英九之大法官會議,是不合憲政的分權設計原理
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大法官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的組成結構上已然過於偏頗傾斜,若立法院通過此次提名案,將會導致15名大法官皆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如十五人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所為的釋憲難道還會有公信力嗎?
且立法院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將於明年一月屆滿,由任期僅剩不到一年的民意代表來對將有八年任期的大法官行使同意權,也甚為不妥。

因此呼籲立法院應退回馬英九之提名案,大法官之任命權應留待新任總統及立法院決定!



【相關報導】

新頭殼:大法官已提11人民團批:馬1人的憲法法院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3/59310

自由時報:批馬提名大法官「違憲」民團籲撤回提名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95699

自由時報:法界:馬破壞大法官任期交錯制 毀憲、亂憲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74491

蘋果日報: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 綠委:應交下屆總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3/597726/



「霸凌」百百種,國民黨說了算?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9281

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李彥賦(左)表示,為什麼當國民黨被民意檢視的時候就變成網路霸凌?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璟民攝
近日藝人輕生事件引發「網路霸凌」議題再獲關注,也讓自認被「婉君」打趴的國民黨宛如抓到一根浮木,順勢將滾滾民意污名為網路霸凌,小從自稱「兒少尖兵」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高呼要研議訂定「反網路霸凌」專法,大至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說要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中間連馬總統、法務部也來參一腳,動輒說要修改通保法來制止網路言論,而國民黨的大動作反撲也被民眾質疑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是戒嚴再起!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見圖)高呼要研議訂定「反網路霸凌」專法,被民眾質疑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是戒嚴再起!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回顧2012年總統大選,便有一遍尋不著設立登記的幽靈團體「政治酷聯盟」,在選舉倒數期間買下各大平面、網路媒體版面,配合國民黨步調逐日發布抹黑文宣,直到檢察官介入偵查才有國民黨籍議員出面承認,這種透過媒體匿名霸凌的風氣,不就是國民黨起的頭嗎?4年過後也沒人負責,難保明年大選不會再來一次?

而當郝柏村說,228事件死亡人數不多、當馬英九附和死亡人數不是重點時,這些話語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難道不是言語霸凌?當國民黨用執政優勢主導課綱微調,難道就不是史觀、文化霸凌?

郝柏村(見圖)說,228事件死亡人數不多時,這些話語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難道不是言語霸凌?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當人民已用抗爭手段來嚴正表達不信任政府的中國事務,馬總統在一年之後還是不顧立院決議、以矮化主權的方式透過國台辦申請加入亞投行,難道不是用九二共識來霸凌民意?當朱立倫主席口頭上說會歸還不當黨產,最後只打算用10筆不動產來敷衍了事,也不肯承諾政黨法以及不當黨產追討條例的法制化,難道就不是用不當黨產在霸凌民主政治?

為什麼國民黨在霸凌別人的時候就是言論自由、依法行政,當國民黨被民意檢視的時候就變成網路霸凌、威嚇要來立法箝制?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適得其所的酬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006

林俊益。
(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二○○八年四月底,最高法院針對馬英九於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有無違法、是否有影響判決等理由來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此判決確實是以程序理由為駁回,似無涉案件實體內容之判斷,就算無罪的結果有瑕疵,也不能歸咎第三審審理法官有圖利被告之處。惟從此判決理由觀察,對於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有無使用詐術、有無詐欺故意等實體事項,不僅多有著墨,更對下級審對屬實質補貼之見解,不以為然。故要說法官完全無接觸與判斷實體案件之內容,恐屬掩耳盜鈴之說法。

只是於二○一二年前,最高法院乃採取保密分案制度,故無從得知該案件的主辦法官是誰。甚且直至現今,關於合議庭的評議內容,除由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外,任何人都無從知曉五位合議庭法官對此案件的意見,自也難證明有人有為被告護航之事實。從此就凸顯出,於現行法制,將判決評議的過程與內容視為機密,不僅有違公開審判原則,亦讓人有可乘之機。

故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的時間乃在馬總統就任前,且其中的審理法官也被提名為大法官,總不免讓人有酬庸之聯想,卻因難於查證,就僅能是懷疑。不過,另須特別關注的是,林俊益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確實力推了諸多的法案,卻處處顯露出立法的急就章。最明顯者,即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美其名在保障被告的迅審權,卻因重罪羈押有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之規定,就讓最高法院將某些陳年的死刑疑案,在此條文生效前定讞,致造成速審法變成速死法的荒謬結果。

總之,林俊益法官或許展現了推動立法與修法所需的高度效率與溝通長才,卻亦顯現出強烈的行政官僚之特質,能否適任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大法官一職,肯定得受到最嚴厲的挑戰與檢視。當然,這樣的嚴格檢驗不只是對林俊益,於其他提名人亦然。

網路霸凌怎麼管 法陷兩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4.04.26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62939

有藝人因網路霸凌而輕生,為了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有立委提出制訂專法建議。只是這種專門立法,若要對網路言論進行事前的行政管制,恐又會有箝制言論自由的重大爭議。

在如FB這類網路社群發達的今日,一個未經查證的訊息或貼文,不僅會被迅速分享,更因網路的匿名性,會有一大堆加油添醋的留言。面對這樣的網路現象,就算被害人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告訴,且警察也有能力找出匿名者的真實身分與所在,卻因人數眾多,致不可能全數為訴追,就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更何況,公然侮辱罪最高僅能處以拘役,誹謗罪最高也不過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以兩者皆為告訴乃論,能產生嚇阻效果,相當有限。

而就算散布不實言論者遭檢方追訴,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意旨,就算誹謗者無法證明所散布之事為真,但只要基於善意,仍可因此免除刑事責任。所以,只要非屬網路謠言的始作俑者,就可以其所述乃為轉貼,致非屬惡意之理由,以來阻卻刑事的不法性。

故在對侮辱性、誹謗性的網路言論,刑罰手段顯然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就只能以民事求償的方式為救濟。只是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也會因爭執什麼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使被害人又陷入另一段痛苦的煎熬。

面對網路霸凌現象,現行法制確實出現救濟不足的困境,似有另立專法之必要。

只是若要制訂能立即防制霸凌言論散布與攻擊的網路規範,就必然得授權公機關,在發現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的言論時,有採取行政管制,尤其是勒令版主關閉網站之權限,甚至對於此等行為之制裁,亦應連帶擴及於設版者。

只是若真授權行政機關得為此等的事前管制,或能即時制止網路霸凌的產生,卻必然碰觸到憲法言論不得為事前檢閱與審查的底線,面臨箝制表現自由的質疑與指摘。

如何在防止網路霸凌與保障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肯定是網路時代的一大難題。

來來來,來高雄!回回回,回東北?!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c2045b2-2123-4955-95f7-a9741375ad1f

圖為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彩繪玻璃。
(圖片來源:民報/記者黃謙賢攝

南高屏三縣市政府共組2015年中國東北-南台灣觀光推介團,本月23日於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某大酒店舉行觀光推介會。會中高雄市觀光局長許傳盛於致詞時扛出「高雄是全台灣唯一以中國東北各省市命名的街道城市」為號召,並希望中國遊客來趟與眾不同的高雄「意難忘」之旅。鄰國貴賓遠道而來,究竟為了高雄的美食佳景或道路命名家鄉化的奇觀?這點不得而知。但經由高雄市觀光局長的刻意提醒,這個尚未解決的古老問題,迄今仍有嚴肅思考價值。

彰顯地區人文特色、適合當地地理習慣乃至襄助地方建設足堪紀念者,作為道路命名原則,此應是台灣自解嚴後較為正常的道路命名方式。觀察民進黨長期執政的高雄市,除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命名充滿濃厚的區域及歷史、民主情懷外,主要道路的命名,大抵有兩大奇怪特徵。其一為熱衷以中國地名命名,誠如高雄市許觀光局長對中國貴賓的致詞,單單一個三民區,就有北安街、北平街、唐山街、歸綏街、綏遠街、察哈爾街、遼北街、漢中街、熱河街、嫩江街、瀋陽街等。其二為熱衷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除中山路、中正路、介壽路等常見的路名外,尚有以中國歷史名人、國民政府或抗戰人物命名者,如林森路、漢民路、曾子路、孟子路、鄭和路、大禹路、天祥路、少康街、管仲路、班超路、田單街、自忠街、晉元街等。附帶一提,高雄市路名具有如此濃厚的中國東北風,據推測大抵與當時主導命名的交通官員張浵先生自己出身中國東北,畢業哈爾濱工業大學的背景脫不了關係。

高雄作為美麗島事件發源的民主聖地,不是沒人反應每天使用的道路名稱「怪怪的」。過去曾有熱心的地方住民發起「高雄市街道正名運動」,呼籲高市府儘快將街道正名,還原台灣面貌,讓在地年輕人重新找回對鄉土的認同感覺。無奈儘管是標榜本土愛台的民進黨主政,但這個道路正名運動依舊動彈不得。常見的官方說法是「道路或門牌整修需要該改門牌,必須由里長民意調查居民意願,將贊成與反對的人數送至戶政事務所,程序複雜又費時費力,且門牌更改後戶口名簿、身分證、駕照等資料都要經過修改,勞師動眾之下民眾更改門牌的意願大幅降低。另據往例,民眾意見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云云。

平心而論,道路更名真有那麼困難嗎?一個有趣的打臉對照是台中市「台灣大道」更名舉動。話說台中市府於2012年6月間宣布將把中正、中港、中棲路統一更名為台灣大道,這條路從台中火車站延伸至台中港務局,全長24公里,是全台歷來規模最大的道路門牌整編行動,牽涉戶數高達1萬2,000餘戶。儘管市民評價兩極,然而為推動該計畫,台中市政府還是很有技巧地進行問卷調查,4949份回收問卷裡有47.6%支持叫台灣大道,改名中港大道支持率是9.4%,至於台中大道則為8%,台中市政府遂據此推動這項龐大的更名計畫。由此事件,可證明前述所謂「費時費力、民眾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的官方說法,充其量不過是公務員推卸業務的藉口罷了。

綜上所述,從道路更名這個地方性「小事」似可察覺,國民黨執政縣市策略性、選擇性地向台灣主體性積極靠攏,強調本土意識的民進黨執政縣市,反消極繼受威權時代大中國思維的弔詭現象。「台灣大道」更名事件的啟示在於:只要有意願,正名運動應是隨時可從小處著手的施政計畫。高雄市道路以「中國地名命名」、「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的兩大特徵應到了改變的時候。尤其高雄乃六都裡治理面積最大的廣域直轄市,文化多元豐富、歷史人物輩出。找出能彰顯當地人文特色、適合地理習慣、足堪紀念等元素作為道路命名新思維,並非難事。期盼高雄市政府層峰們能加點油,勇敢「看見未來、大步向前!」

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Negotiating table might reawaken Dome dream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4.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4/25/200361672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has published the Taipei Dome safety inspection report, proposing that the structure be demolished. The Farglory Group (遠雄集團), responsible for the project, has rejected these suggestions out of hand.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Taipei Dome has turned into a big headache for the city government as there is a high probability of the debacle escalating into a vicious circle of drawn-out negotiations and lawsuits. This whole affair highlights several misconceptions and concerns surrounding the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model.

Nowadays, there are increasing expect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to undertake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provide more services. This, together with limited funds, has meant that outsourcing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the private sector has become popular. Consequently, the Statute for Encouragement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and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were enacted in 1994 and 2000 respectively.

There are many ways in which the private sector can take part in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but the BOT model has proven to be the most common. In this model, private institutions invest in the building and operation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nd upon expiration of the operation period,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to the government. Since the government can accomplish its objective of serving the public without spending any money, while collecting rent and commission from the contractors during its operation, the BOT model seems to have a lot of benefits.

Nonetheless, there is always a big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ideal and the reality, and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which could end up costing tens of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is one such example of this.

Without a big enough incentive, the Dome is unlikely to attract much corporate investmen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tipul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id the contractors in financing and give them tax benefits. In addition, under Article 15 of the act,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government-owned, rentals may be extended on favorable terms.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privately-owned, then according to Article 16, the authority in charge may then expropriate such land for the constructor to use. Hence it is delusional to believe that as long as it is a BOT project,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need to spend any public money.

Take the Taipei Dome for example: Previous city governments exempted the contractor from having to pay commission, and even let the contractor do whatever it wanted on the site. As a result, the development, which was intended to be a sports park for public use, was turned into a profit-oriented mall.

Si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ome has progressed this far, even though it is overwhelmingly problematic — and its defects could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safety — to annul the contract would surely result in long-term lawsuits, which might leave the Dome in ruins.

The government has no choice but to resort to offering improvement proposals to force the contractor to return to the negotiating table instead of seeing the contractor rashly annulling or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 Otherwise, the city 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to find itself hijack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the beautiful dream of creating a domed sports park through the BOT model is certain to remain nothing more than a dream.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撤回政院版 拒絕半分忠


經濟民主連合團體今(22)天下午到立法院抗議,訴求撤回政院版、召開公聽會、開放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等訴求,並嚴正拒絕「半分忠」。
(圖片來源:新頭殼/林雨佑攝

國民黨上週拒絕民進黨召委排案審查監督條例,本週卻將監督條例復議案排進週五院會議程,如復議案處理完畢,張慶忠委員下週一、三、四將排審監督條例。我們不願意看到「服貿半分鐘」再次重演,我們反對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闖關,對於監督條例的審查,經民連提出五項程序性訴求:

1. 撤回政院版
2. 拒絕半分忠
3. 召開公聽會
4. 開放旁聽
5. 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



一、  撤回政院版: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質上就是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是立法院職權行使規範的一部分,不應由被監督者(行政院)提出草案。而且,行政院版是由江宜樺具名提出,去年3月23日江宜樺曾公開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議題,已有四階段要點可以處理,無須立法。

後來發生行政院事件與330凱道大集結,江宜樺才將漏洞百出的「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草擬成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其目的就是要敷衍民間的訴求;甚至將張慶忠的「三十秒」合法化,規定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視為已經審查之規定。顯見該草案只是徒具形式地將現行「黑箱作業」法條化,我們主張行政院應先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國會再進行其餘版本的審查。


二、  拒絕「半分忠」:

我們絕對不同意由張慶忠排審監督條例。張慶忠的三十秒,差一點埋葬台灣的民主,國民黨竟打算在本周五重施故技,要將這麼重大的法案交給有「半分忠」前科的張慶忠審查,國民黨團書記長甚至稱張慶忠是「國民黨的英雄」,難道,國民黨認為去年地方選舉,人民對國民黨的教訓還不夠嗎?


三、  召開公聽會:

為了真正反映民間的意見,我們要求立法院應召開公聽會,並且讓公聽會與審查會平行進行,每召開一場審查會,就應舉行一場公聽會。

我們並且要求審查過程應開放旁聽,並且應讓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以確保立法過程的公開透明,與民間的充分監督。



時間:4/22(三)下午兩點
地點:立法院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經民連、黑島青、島國前進、台教會、北社、台權會、永社等各團體代表



【相關報導】

張慶忠將審監督條例?經民連:撤回政院版、拒絕半分忠(ETtoday)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22/496400.htm

下周擬初審兩岸監督條例民團嗆拒半分忠主持(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47003

張慶忠再審監督條例? 經民連:拒絕半分忠(新頭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4151

張慶忠若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經民連、島國前進︰奉陪到底(自由時報)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2/59272

拒重演「半分忠」 台民團擬擴大抗爭(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4/22/n4417813.htm

拒重演半分忠民團擬擴大抗爭(NTDTV)
http://www.ntdtv.com/xtr/b5/2015/04/23/a1192607.html



【會後新聞稿】「課綱微調偽造文書 北檢包庇教育部 永社監院檢舉楊治宇」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針對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永社由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會同​臺左維新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及​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聲援團體,並以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教授擔任檢舉人,4月23日週四上午10:30赴監察院具狀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察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永社代表、本案檢舉人之一的黃帝穎律師指出,北檢簽結公文揭露,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等語,足認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

  黃帝穎律師並表示,教育部課綱微調黑箱違法,踐踏「正當法律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對教育部程序不透明,以判決認定教育部違法,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關鍵的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應調查而未調查」,無視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顯見北檢公然包庇犯罪。

  黃帝穎律師更進一步強調,監察院通過糾正案文指出,檢察署以「簽結」方式結案,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北檢卻為了包庇教育部,對於課綱微調案的偽造文書部分,濫權以「簽結」了事,擺明把監察院當成小弟,把糾正案當成廢紙,監察院如不敢彈劾楊治宇,將坐實監察院「不敢打老虎」的社會質疑。

  黃帝穎律師最後提到『蔣偉寧在2014年1月27日主持課審會議,其中議程白紙黑字指出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決議是「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居然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此經立委鄭麗君、何欣純、台教會教授呂忠津、永社律師黃帝穎聯名告發,但北檢拒絕調查關鍵證據,只用不到一張A4紙當理由,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因此要求監察院追究北檢包庇教育部的法律責任。

  臺左維新與會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也批評,這次課綱微調不但缺乏共識、充滿爭議,而且還嚴重違法。公民科希望培養學生多元的價值關懷和公民意識,並且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但教育部這次的課綱微調可說是完全與這個理念背道而馳。儘管如此,教育部仍不斷為自己辯護,不但告訴公民老師們即便新的公民課本沒有白色恐怖的部分,老師還可以「補充教學」;更十分好心地「提醒」各學校在選書的時候要考量學生的學習權益,因為升學考試會根據新課綱命題──這種作法根本是變向用「升學」逼迫學校、老師以及學生。

  永社陳敬人律師最後補充說明,「他案簽結」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然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份量。然而,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法務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而且偵案、他案之分,標準模糊,難免受到操控,若應分偵案者改分他案,偵查法定原則已蕩然無存。尤有甚者,「他案簽結」若是不當運用,反而將成為規避不起訴處分監督之捷徑。



聯絡人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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