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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特偵組特別照顧前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2448

前總統陳水扁。(自由時報/資料照


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前總統曾收受建商幾十億台幣,特偵組也介入調查。只是這幾年來,特偵組早已對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資產為窮盡一切的調查,此時果真有重行調查或訴追的必要嗎?

從二○○八年,即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已不知有多少的案件被特偵組調查、起訴與判決。而這其中,除少數,如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等被判有罪確定外,在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多數案件,要非被不起訴或以無罪確定,即是纏訟至今。也因對陳前總統的特別眷顧,而使特偵組被暱稱是扁偵組,致讓人質疑其淪為政治的打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調查,故即便名嘴爆料,無指出任何確切的人、事、地、物,亦無相關的具體事證,檢方仍有開啟偵查的義務。惟須注意的是,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有新事實、新事證,否則,不得重新起訴。又若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經起訴但尚未確定者,本於一事不再理,檢察官亦不得重複起訴。甚而若判決已經確定,除非有新事證而得聲請再審,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檢察官自也無再行起訴之權力。

既然在六年多來,特偵組已對扁家的財產及金錢流向做了不知幾遍的搜查,甚至已到了鋪天蓋地的情況,則到底陳前總統及其家人,還有多少個人財產的隱私,實難以想像。所以,即便名嘴爆料言之鑿鑿,卻因內容極為空泛與模糊,致有很大可能性是屬舊事重談,更遑論可成為法庭上的新事實、新證據,而得成為重行起訴或聲請再審之理由。

也因此,特偵組聽此傳聞即立刻分案調查,或基於其職責所在,卻須遵守法律上,針對同一案件不得雙重訴追之原則。更重要的是,特偵組對於卸任總統窮追猛打的作法與精神,若不能一體適用於對現任總統不法獻金的偵辦上,實就很難去除扁偵組的污名。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投票權怎麼下修:「簡潔明快」,還是要「整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4722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於本月底開始運作,意味著暌違已久的憲改列車將正式啟動。由於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明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因此今年6月15日乃這波憲改工程的「臨界點」。於僅有2個多月的短促時程中,關於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部分,由於各政黨已有共識且不涉及體制過大變動,普遍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擠上今年這班憲改列車的修憲提案之一。然而應如何進行具體憲法條文修改為妥?在立法技術上立委諸公見解仍有分歧。

查目前立法院針對降低投票年齡的修憲提案計有4案,其中有3案以提出「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案」處理,簡潔明快將法條內的20歲降至18歲。另有1案則主張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處理,其中第1項先昭告國民年滿18歲有選舉權,第2項再拖泥帶水地回頭對憲法第130條進行「死亡宣告」,亦即所謂的「停止適用」。兩相比較,即便是沒有受過科班教育訓練的法律素人,亦應能清楚分辨以前者處理方式為妥。

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換言之,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程序,對憲法所加的變更(增補、刪除、追加)。倘若憲法條文內有不合時宜之處需要修正時,立法技術上以新修正的條項文字直接取代舊有條項文字,方符常理,同時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正統修憲方式。

至於後者,亦即我國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自1991年以來即延續至今。惟誠如憲法學界長久以來批判,從現代比較憲法學觀點視之,類似美國憲法增補條款(Amendments)的修憲方式,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反觀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的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的效力。骨子裡與過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有頗多雷同。於此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的移植繼受,實乃混淆民眾視聽的欺瞞之舉。

若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再者,從憲法常識的普及化而言,這種憲法典外增刪的修憲方式堪稱「整人」。即便將憲法條文閱讀完畢,人民依舊無法理解憲法規範內容為何?其中究竟那些條文因「停止適用」而遭宣告死亡,還必須仔細反覆對照增修條文內容,方知分曉。要之,所有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對於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憲法感情的維護而言,都產生非常壞的負面影響,這種與時代脫節的修憲方式,早應斷然揚棄。

綜上所述,此次修憲若欲降低投票年齡,最合理的選項應是直接將憲法第130條條文裡原定的20歲下修改為18歲,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的增修條文處理。如此作法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修憲方式及立法技術,同時亦可以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草成此文,萬望立委諸公明鑑!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歸還馬的臉書帳號 朱主席開始清理不當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1/20150311909168.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擷取自 馬英九總統 粉絲專頁

馬英九日前在「馬英九總統」臉書上貼出他在總統府記者聯誼會春酒上與記者們的兩張廣角自拍合照,裝可愛的模樣讓人憶起當年「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開通時,馬還特地放上自拍視訊影片、自稱緊張又興奮的那些過去。

其中令人好奇的是,這兩張照片並沒有出現在總統府的官網上,而實際比對馬總統的公務行程,從這半個月以來的「出席228事件68週年中樞紀念儀式」、「出席2015年臺北國際工具機展開幕典禮」等活動,耗費總統府預算聘用的攝影官所拍攝的照片中,「馬英九總統」臉書以及總統府官網上所公布的也有重疊或有所不同,著作權及所有權究竟歸誰?是總統府還是國民黨文傳會?

「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係於2011年1月28日開通,迄今已設立5年,日前因國民黨黨主席的交接而回到總統府管理,預計應該會在馬卸任後下架,而其即將結束的一生不僅顛沛流離,也可能為國民黨處理不當黨產建立起新的里程碑。而其身世眾說紛紜,當時馬的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說,這是馬英九個人所有,但事後爆出耗費總統府資源,甚至要求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管理經營後,官方統一改採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臉書專頁是屬於總統府的資源。

而不論在臉書上個人資訊行銷價碼、府方耗資4萬2千餘元的春聯App製作費用、打卡鐘以及相關人事管理費用,都在在顯示「馬英九總統」臉書屬於總統府依國有財產法第2、3條規定,由預算支出所取得的國有公務用財產,範圍包括其內所含電磁紀錄與圖文著作權。

但有趣的是,馬英九宣布投入第13任總統選舉後,該臉書帳號便於同年7月2日交予馬辦「台灣加油讚」運作管理,大選結束後便改由國民黨文傳會新媒體部繼續經營。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之規定,由政府出資完成的網頁若欲交由民間營運管理,屬於勞務委外性質,本應踐行採購流程。馬英九跳過這個程序,把中華民國總統府所擁有的國有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這個過程是否似曾相似?

對了!全台各地積極為國民黨輔選的民眾服務社,其本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移轉過程便與此相類!日前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廣播公司所應返還的板橋機室等8筆國有土地所有權案亦是如此!「馬英九總統」臉書案便是國民黨從佔用國家實體資源過渡到虛擬資源的最佳例證,根本就是「黨產2.0」!而不願做「馬英九2.0」的朱主席日前已將「黨產2.0」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管理,主要目的雖是與舊主切割,但也算是清理黨內不當黨產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不過,要避開2.0的稱號,釜底抽薪之計還是督促你的黨儘速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吧!

BTW,小馬,你手上那支「HTC RE」,應該跟國務機要費沒有關係吧?

特偵組的2:71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評論網 2015.03.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1811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立即對此分案調查。換句話說,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特偵組馬上要分案調查陳前總統,效率驚人。

相較之下,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去年十月十五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周玉蔻、吳子嘉等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辦馬英九,從爆料到分案,歷時七十一天,這與調查陳前總統的兩天分案效率,真是天差地別!

特偵組對扁、馬的「差別待遇」,更明確的是,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反觀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兩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七十一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如何讓社會信服?

處理不當黨產 憲改才可能成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2718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憲改是當前朝野的共識,要建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才能使台灣國家的民主發展正常化,而當代的民主原則,是以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能否回溯到人民的整體意志作為檢驗,因此選舉與公投制度,都是人民有效掌握國家權力的機制。

然而,台灣與世界民主國家最大的差異在於,我國民主化後,未曾落實「轉型正義」,我們的選舉長年建構在買票與賄選之上,擁有龐大黨產的中國國民黨,光是一年的股利就可高達新台幣29億元,比國內其他所有政黨年收入的總和還要高,如此不公平政黨競爭,傷害台灣的民主發展,更簡單的說,只要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存在一天,民主憲政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更具體主張「內閣制」,但不論是總統制、雙首長制或內閣制,只要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下,國民黨還擁有不當黨產,則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都無法讓總統制、雙首長制或內閣制的憲政體制正常運行。

2013年12月,當時參選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新北市長朱立倫承諾,若當選國民黨主席,主張清理黨產,不當黨產一定要歸還國家,但事實上,朱立倫擔任國民黨副主席期間,對於前主席馬英九承諾的「黨產歸零」跳票,毫無積極作為,直到參選國民黨主席,才說要把不當黨產歸還國家,這種口號是否發自內心,應該透過制度給予檢驗。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在立法院,民進黨等在野立委提出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已遭國民黨立委杯葛200多次,朱立倫如無法率領國民黨立委優先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條例,則表示朱立倫不只是第二個馬英九,更是將「憲改」當成政治宣傳。

黨產導致政黨不公平競爭,是台灣民主之瘤,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立法的迫切需要,而政黨的法律地位,更應透過「憲改」予以具體化。可惜朱立倫只喊歸還不當黨產的口號,卻沒有就政黨法等制度層次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如果朱立倫連自家的黨改都做不到,如何奢談憲改?

以2013年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例,法院認定新北市板橋區5千多坪、市價超過1百億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這些黨產的相關土地所有權皆屬國有財產,朱立倫既然承諾「不當黨產要歸還國家」,就必須透過政黨法的制度建立,先確認國民黨有哪些黨產合法正當。

依據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憲改」需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經全體公民過半數公投同意,修憲門檻極高,朱立倫既然承認推動「民主改革」,在制度及效能的評估上,朱立倫應先實踐「黨改」,這只需國會半數立委(目前光國民黨立委就已經過半),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黨改即可成功,也唯有先除去國民黨不當黨產,民主的選舉機制才可能正常化,憲政改革也才可能成功。

死刑判決凸顯審判結構的問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3.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4ff5e17-eda4-4dbc-8ac4-b9efda4c3d0c

鑑定報告只在描述與判斷被告的精神或心理狀況,對此事實的法律評價仍在於法官本身,最終還是會陷入自由心證之窠臼。即便所有鑑定報告皆稱其無教化可能,恐也會落入此種長期訴訟的循環。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新北地院針對北捷殺人案,判處被告鄭捷4個死刑、22個無期徒刑,結果雖不令人意外,但此案能否速審,甚至是速決,卻是個疑問。尤其是此案的精神鑑定報告,肯定又是審理時間長久與否的關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上訴,故就算鄭捷無意願,此案也一定得打到最高法院,致難於短期間內確定。而在2012年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其中的第2項,對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規定有第一、二審六次、第三審一次的延押期限,依此計算,持續羈押被告的期間最長約為三年,則為了避免北捷殺人犯因羈押期間已滿,判決卻未確定致須釋放的窘境,本案就得在此期間內定讞。只是案件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次數得重行計算,且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累計的羈押期間最長為八年。這也代表,只要北捷殺人案遭發回更審,就無法避免長期訴訟,而難達於速審速決的大眾期待。

鄭捷的殺人事實雖已明確,所爭執者,只在於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足為減刑之理由,致無庸判死,則對此爭點,實又得依賴精神鑑定之結果。而基於憲法聽審請求權的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被告若處於心神喪失狀態,在其回復前,就須停止審判。故於偵查階段,對被告為精神鑑定的首要目的,即是在確認其是否具有訴訟能力。當然,刑事精神鑑定的更重要目的,乃在提供給法官判斷被告,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的重要依據。

只是在偵查階段,關於精神鑑定與否、鑑定人之選任等,乃完全由檢察官所單方決定,被告方無權為置喙,更遑論可自行選任鑑定人。則在起訴後,基於武器平等原則,由檢方所提出的鑑定報告,於鑑定人未經交互詰問前,就只能證明被告具有就審能力,而不可以之為被告有無責任能力之用。惟由於起訴時,檢察官已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至法院,則在正式審判前,法官就必然會接觸來自於檢方所提的鑑定報告,致易產生預斷。而被告或其律師,雖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針對有無精神障礙聲請複數鑑定,但法院仍可以同一事項無必要重行鑑定來駁回。這也是為何,鄭捷的辯護律師須另以有無教化可能的理由,來聲請心理鑑定之原因,致顯露出檢方與被告的地位不對等。

雖就鄭捷案來說,精神鑑定在證明被告有無精神障礙致使其辨識或抑制能力降低、心理鑑定在評估其有無再教育之可能,兩者目的看似不同,實則重點同一,即在爭執被告是否該被判處死刑。只是不管是精神、抑或是心理鑑定,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客觀,是否能藉由兩份鑑定報告,即足以為審理上的判斷基礎,實也難有定論。也因此,此案目前雖以死刑判,但於未來的第二審,當事人雙方肯定仍會就此爭點,繼續提出精神或心理鑑定之聲請,而出現更多且結論可能相異的鑑定報告,這必然將使審理時間更為拉長。

更值關注的是,鑑定報告只在描述與判斷被告的精神或心理狀況,對此事實的法律評價仍在於法官本身,最終還是會陷入自由心證之窠臼。以謝依涵為例,鑑定報告雖已表明教化可能性極低,第一、二審法院亦因此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仍以此部分調查未盡來撤銷發回。則惡性比之更高的鄭捷,即便所有鑑定報告皆稱其無教化可能,恐也會落入此種長期訴訟的循環。不僅被告將在生、死之間糾葛,被害人及其家屬,亦將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誰在追殺水牛伯?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3.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d55e48-38ad-4542-8a90-f551d7d2b381

去年底地方選舉的喧嘩早已落幕,但是2016年1月的總統暨國會大選又轉瞬將屆。
這場選舉對台灣人民至為重要,攸關民主政治未來的命運。
(圖片來源:中央社/民報合成


台灣歷經國民黨長期威權統治,幸虧有賴民主前輩勇敢打拼,台灣才有今日得之不易的民主成就。從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起算,在這20多年的時間裡,台灣民主與自由大步向前。遺憾的是,2008年政權輪替後,人權迅速大幅倒退,台灣的民主,正面臨空前險峻的挑戰。台大法學院顏厥安教授早在2008年12月發表的〈人權破損與公民社會的團結自救〉(臺灣民主季刊,第5卷第4期)一文中即感嘆寫到:即使我們暫時放下統獨、藍綠等爭議,亦即暫不爭論中華民國 / 臺灣的現狀,到底是個真正的國家,還是僅是一個假的、未正常化的國家,我們都無法否認,中華民國政權正持續將警察與司法機關,轉變為第一線侵害人權的侵害源。

回顧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儘管政績有限,但至少未聞濫用執政優勢、打壓競選對手情形。反觀去年底新北市長選舉期間,中國國民黨籍朱立倫市長挾執政優勢,對民進黨籍新北市長候選人游錫堃陣營申請的選前之夜造勢晚會刻意刁難,更有警察違法查扣選舉文宣,企圖干擾選舉的選舉情形發生。選舉力求公平競爭,搞這種沒有格調的小動作來擾亂其他參選人,毫無民主風範。事實證明,即便其後來僥倖連任成功,也毫無喜悅光彩可言。

據報載,游錫堃日前已正式接到新北市警察局針對選前之夜造勢晚會所寄發的刑事案件通知書,顯示警方準備用違反集會遊行法名義展開刑事訴追。回顧本案始末,市長選舉乃4年1度的重要民主儀式,1,460天不過商借1至2天舉辦選舉活動,公權力機關本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寬容與尊重。尤其新北市在朱市長執政下,每年歲末均耗費大量公帑辦理「歡樂耶誕城」,去年甚至連續50餘天,該活動對板橋車站周邊交通的衝擊,顯逾選前之夜造勢晚會百倍。再者,當時更有熱心網路鄉民提供晚會場地道路周邊車流量對比的縮時攝影,用影片證明新北市政府所稱「交通大亂」說辭根本毫無根據。總而言之,新北市政府一面允許「耶誕城」玩耍50幾天,另一方面卻挾執政優勢,對僅有1、2天的「選前之夜」百般阻擾。公權力機關以不當作為干擾民主競選活動進而企圖左右選舉結果,可謂去年九合一大選裡最大的民主污點之一。借用馬英九總統於「九月政爭」時所創的名言造句:「這不是政治打壓,什麼才是政治打壓」?

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更可修改:台灣最美的風景,是自由人權、是民主公平的選舉制度。遺憾的是,新北市政府去年底對選前之夜的打壓以及近期對落選的游錫堃展開後續刑事追訴,其本質乃是包裝在依法行政外衣下所進行「欠缺民主風度、縱容行政濫權、漠視集遊人權、罔顧公平選舉」的違法行徑,同時也在在佐證民主發展「可以前進,也可急遽倒退」的政治理論。

去年底地方選舉的喧嘩早已落幕,但是2016年1月的總統暨國會大選又轉瞬將屆。這場選舉對台灣人民至為重要,攸關民主政治未來的命運。我們得來不易的民主與人權究竟會向前進化、加速還是向後倒退惡化。全國選民們或許可從現在開始,深呼吸、靜下心來,好好思考這個攸關子孫後代福祉的嚴肅課題!

再怎麼野蠻,也不能拿公帑蓋媽祖像

羅承宗(作者為輔大法律學系博士、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3.1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72677

澎湖縣政府於今年二月間宣布「大倉島媽祖文化園區」暫時停工。據報載,白沙鄉當地人士於本月三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抗議。其中中國國民黨籍縣議員宋國進更以「再怎麼野蠻也不能把媽祖消滅掉」云云,嚴詞批判縣府之停工舉動。如所周知,台灣各類傳統信仰廟宇密度極高,興建各式戶外巨型神像,亦蔚為時下風潮。若建造巨型神像與相關設施經費來源俱由信徒奉納積累,在符合相關建築、環保、景觀等諸多法令前提下,屬私法自治範疇,本於宗教自由原則,政府本不得恣意干預。惟若建造巨型神像乃至附屬設施乃政府本身,而經費亦來自納稅人公帑時,這種「公帑造神像」行為應否容許?即是值得深思的憲法話題。

關於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憲法層次上直接規定僅有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規定簡陋。直到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進一步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回顧歷史,在封建專制時代,朕即國家,國產即家產,該如何動用公帑,悉由獨裁帝王、終身制總統乃至附隨之統治集團統治者獨斷獨行,並無憲政體制可言。鄰國日本奈良縣東大寺現存大佛神像一座,應作如是觀;至於聞名遐邇的彰化縣八卦山大佛,亦復如是。然而時至今日,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政府權力不得逾越。澎湖縣於前任縣長王乾發任內所推動的「大倉島媽祖文化園區」計畫,相信無人否認乃宗教色彩極為濃厚的設施,政府公然拿公帑蓋媽祖巨神像,縱使一時受到鄉親歡迎、信眾期待,仍與宗教平等、宗教中立原則背道而馳。縱使相關預算形式上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亦屬欠缺正當性的違憲行徑。

澎湖縣政府此次勇敢向前朝遺留的違憲公共工程說「不」,斷然宣布暫時停工,值得嘉許。文末,據聞澎湖縣政府將於本月底決定媽祖文化園區存廢,相信縣府屆時定能作出最符合憲法意旨、財政紀律、環境永續乃至縣民福祉的政治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