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現場影音】「亮票有罪?議會自律或妨礙秘密」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2/blog-post.html
【當天相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60482097368651.1073741848.369149116501953
【與談講綱】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Wkt3QnNDaU1KRkE/view?usp=sharing
【影音紀錄】
http://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EieZHsBgpTSJF8u1B5COT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特權與人權的爭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ca144d2-be01-4382-8d2d-d57e64ae4838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以六名挾持者飲彈自盡落幕,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這或許是劫持者的狡辯之詞,卻也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在阿扁遭有罪判決後,針對卸任總統的禮遇也因此被取消,所以當其至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應與其他受刑人為相同對待。只是長久以來,在犯罪者怎能講人權的思想制約下,刑罰的功能就僅著重在應報與懲罰,受刑人自不可能享有太多的人權保障。不過,阿扁畢竟曾位居總統之尊,若以之為一般受刑人來對待,似又會陷入政治迫害的指摘。但若為特別禮遇,恐又會落入不公平的質疑。
所以,原本藉由陳前總統入監所掀開的爭議,可好好來檢討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狀況。惜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因此,每當矯正署公告阿扁的獄中狀況,以暗示處遇已接近國際人權標準之同時,卻更顯露其與他受刑人的落差。原應屬基本人權的對待,就易被指為是特權,實顯得矛盾與諷刺。
以今年一月五日,為避免阿扁保外所引發的公平性質疑,而由矯正署公布的六點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來說,除其中的第六點,即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者,屬較無爭議之病況外,關於第一與第五點,即罹患高致死率高疾病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者,都須達於隨時有死亡危險之程度,這也代表,惟有如阿扁或比之更嚴重者才能為保外就醫。而事實也證明,過往經核准保外就醫者,有半數以上無法回籠,原因不是逃跑,而是保外後不久就病逝。
若果如此,就算受刑人最終獲准就醫,亦與死亡宣告無太大差異,致凸顯出現行保外就醫門檻之嚴苛,已嚴重侵害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更有爭議者還不僅於此,在審核基準的第二、三、四點,雖言明有身心、病情或肢體障礙嚴重致無法自理者,矯正署亦可同意為保外就醫,看似較為人性且寬鬆之標準。惟所謂病情嚴重與否,乃須由醫療專業者為判斷,其決定也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惟目前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竟僅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而此條文僅在強調監督機關對此事項有絕對的許可及廢止權限,但關於如醫師之延請、是否須成立外部委員會為審查、受刑人有否答辯之機會等等,完全付之闕如。故在欠缺正當程序保障所做出的決定,就算頒佈再多的參考基準,亦不具有任何的客觀性,則保外就醫與否仍得取決於主管機關之恣意與專斷。即便曾為總統的阿扁,亦是經過百般波折,甚至還是在執政黨於九合一選舉大敗,致亟欲營造藍綠大和解的氣氛下,才得以獲准保外就醫,則其他不為人知,甚至可能比阿扁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也只能望之興嘆。
總之,對一位卸任總統有比一般受刑人稍為寬鬆的對待,若被當成是特權,就只顯露出現行監獄人權保障的不足。也因此,法務部在通盤檢討獄政疏失時,若僅將重點擺在監獄管理與戒護之補強,致繼續漠視監獄人權的改善,更大的危機恐將潛藏於後,而隨時有爆發之可能。
民報/專欄 2015.0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ca144d2-be01-4382-8d2d-d57e64ae4838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 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以六名挾持者飲彈自盡落幕,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這或許是劫持者的狡辯之詞,卻也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在阿扁遭有罪判決後,針對卸任總統的禮遇也因此被取消,所以當其至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應與其他受刑人為相同對待。只是長久以來,在犯罪者怎能講人權的思想制約下,刑罰的功能就僅著重在應報與懲罰,受刑人自不可能享有太多的人權保障。不過,阿扁畢竟曾位居總統之尊,若以之為一般受刑人來對待,似又會陷入政治迫害的指摘。但若為特別禮遇,恐又會落入不公平的質疑。
所以,原本藉由陳前總統入監所掀開的爭議,可好好來檢討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狀況。惜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因此,每當矯正署公告阿扁的獄中狀況,以暗示處遇已接近國際人權標準之同時,卻更顯露其與他受刑人的落差。原應屬基本人權的對待,就易被指為是特權,實顯得矛盾與諷刺。
以今年一月五日,為避免阿扁保外所引發的公平性質疑,而由矯正署公布的六點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來說,除其中的第六點,即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者,屬較無爭議之病況外,關於第一與第五點,即罹患高致死率高疾病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者,都須達於隨時有死亡危險之程度,這也代表,惟有如阿扁或比之更嚴重者才能為保外就醫。而事實也證明,過往經核准保外就醫者,有半數以上無法回籠,原因不是逃跑,而是保外後不久就病逝。
若果如此,就算受刑人最終獲准就醫,亦與死亡宣告無太大差異,致凸顯出現行保外就醫門檻之嚴苛,已嚴重侵害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更有爭議者還不僅於此,在審核基準的第二、三、四點,雖言明有身心、病情或肢體障礙嚴重致無法自理者,矯正署亦可同意為保外就醫,看似較為人性且寬鬆之標準。惟所謂病情嚴重與否,乃須由醫療專業者為判斷,其決定也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惟目前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竟僅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而此條文僅在強調監督機關對此事項有絕對的許可及廢止權限,但關於如醫師之延請、是否須成立外部委員會為審查、受刑人有否答辯之機會等等,完全付之闕如。故在欠缺正當程序保障所做出的決定,就算頒佈再多的參考基準,亦不具有任何的客觀性,則保外就醫與否仍得取決於主管機關之恣意與專斷。即便曾為總統的阿扁,亦是經過百般波折,甚至還是在執政黨於九合一選舉大敗,致亟欲營造藍綠大和解的氣氛下,才得以獲准保外就醫,則其他不為人知,甚至可能比阿扁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也只能望之興嘆。
總之,對一位卸任總統有比一般受刑人稍為寬鬆的對待,若被當成是特權,就只顯露出現行監獄人權保障的不足。也因此,法務部在通盤檢討獄政疏失時,若僅將重點擺在監獄管理與戒護之補強,致繼續漠視監獄人權的改善,更大的危機恐將潛藏於後,而隨時有爆發之可能。
2015年2月19日 星期四
續命真氣?馬英九是喬幫主還是大陸雞?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8/20150218876260.html
前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日前在臉書上將他的前老闆馬英九形容為喬峰,2000年及2004年其擔任黨主席時以「馬英九元素所表彰的清廉、包容、溫和、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為真氣,救起奄奄一息的國民黨。
不過,能夠提出如此與眾不同的觀點,恐怕也只有如此為主忠臣才能辦到。不論在民眾或司法機關眼中,「清廉」、「包容」、「溫和」以及「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早已一一破功。舉凡「清廉」一詞,早在馬英九承諾公布國務機要費使用明細跳票時便已畫上問號,尤有甚者,在林益世、賴素如、李朝卿、卓伯仲、黃景泰等案爆發後更已殘破不堪;面對黃景泰、王金平案而展現出的「選擇性溫和與包容」,也令人啼笑皆非。而所謂「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在黨紀控制下所引發的「半分忠」事件後,也被人看破手腳。
況且,不論是現在面臨冬季限水就提倡少喝一杯的馬英九,或是過去那一再跳票的馬英九,對於現在朱立倫所領導的國民黨而言,朱立倫就像電影「與龍共舞」中招搖撞騙的十一姑,馬英九就是躲在椅櫃下忘了帶毛線棒、反而幫倒忙的大陸雞。例如談到黨產爭議,馬英九當年擔任黨主席時便大膽提出「黨產歸零時間表」,在2005年擔任黨主席時強調將在「2008年前把黨產清理完畢」,當時的黨務高層更指出馬英九「2008年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承諾,「絕對只會提前完成」;馬英九在2006年更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以此種種,對照朱立倫只敢說「不當黨產歸零」,卻又屢屢阻擋「政黨法」以及「不黨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作法,這段跳票的過去就像別針一樣,狠狠的刺向十一姑正在挽救的國民黨。
而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中的角色,更是重重打擊國民黨形象。依據上週黃世銘案二審確定判決,法官提到「102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此案件除了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外,尚有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也有涉及關說,因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是隸屬於行政院,依行政體制『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於9月4日向行政院長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專案報告』,依被告供稱係因接獲總統馬英九來電『指示』始『另行起意』為」;「...其(按:黃世銘)原無意告知行政院長,係於102年9月4日上午接獲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聯繫行政院長告知上開偵查資訊...」。按照判決內容,黃世銘本無洩密給江宜樺之意,但馬英九卻多次「要求」、「指示」黃世銘照馬的意思把偵查中的內容洩密給江,在刑法的定義之下,這位被譽為喬峰的馬前主席,可是明確地犯下教唆犯行,是法院認證的教唆犯!
面對法院裁押的李全教,朱立倫的動作雖然沒有馬英九在黃景泰案及馬王政爭時果斷明快,但至少也以「影響國民黨名譽」為由對李全教做出停權處分。而朱立倫在面對這位法院認證的教唆犯時,敢不敢用相同標準停馬英九的權?怎麼可能!十一姑跟大陸雞不過就是一丘之貉,裝神騙鬼的詐欺犯罷了!
蕃論戰/專欄 2015.02.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8/2015021887626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前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日前在臉書上將他的前老闆馬英九形容為喬峰,2000年及2004年其擔任黨主席時以「馬英九元素所表彰的清廉、包容、溫和、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為真氣,救起奄奄一息的國民黨。
不過,能夠提出如此與眾不同的觀點,恐怕也只有如此為主忠臣才能辦到。不論在民眾或司法機關眼中,「清廉」、「包容」、「溫和」以及「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早已一一破功。舉凡「清廉」一詞,早在馬英九承諾公布國務機要費使用明細跳票時便已畫上問號,尤有甚者,在林益世、賴素如、李朝卿、卓伯仲、黃景泰等案爆發後更已殘破不堪;面對黃景泰、王金平案而展現出的「選擇性溫和與包容」,也令人啼笑皆非。而所謂「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在黨紀控制下所引發的「半分忠」事件後,也被人看破手腳。
況且,不論是現在面臨冬季限水就提倡少喝一杯的馬英九,或是過去那一再跳票的馬英九,對於現在朱立倫所領導的國民黨而言,朱立倫就像電影「與龍共舞」中招搖撞騙的十一姑,馬英九就是躲在椅櫃下忘了帶毛線棒、反而幫倒忙的大陸雞。例如談到黨產爭議,馬英九當年擔任黨主席時便大膽提出「黨產歸零時間表」,在2005年擔任黨主席時強調將在「2008年前把黨產清理完畢」,當時的黨務高層更指出馬英九「2008年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承諾,「絕對只會提前完成」;馬英九在2006年更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以此種種,對照朱立倫只敢說「不當黨產歸零」,卻又屢屢阻擋「政黨法」以及「不黨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作法,這段跳票的過去就像別針一樣,狠狠的刺向十一姑正在挽救的國民黨。
而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中的角色,更是重重打擊國民黨形象。依據上週黃世銘案二審確定判決,法官提到「102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此案件除了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外,尚有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也有涉及關說,因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是隸屬於行政院,依行政體制『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於9月4日向行政院長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專案報告』,依被告供稱係因接獲總統馬英九來電『指示』始『另行起意』為」;「...其(按:黃世銘)原無意告知行政院長,係於102年9月4日上午接獲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聯繫行政院長告知上開偵查資訊...」。按照判決內容,黃世銘本無洩密給江宜樺之意,但馬英九卻多次「要求」、「指示」黃世銘照馬的意思把偵查中的內容洩密給江,在刑法的定義之下,這位被譽為喬峰的馬前主席,可是明確地犯下教唆犯行,是法院認證的教唆犯!
面對法院裁押的李全教,朱立倫的動作雖然沒有馬英九在黃景泰案及馬王政爭時果斷明快,但至少也以「影響國民黨名譽」為由對李全教做出停權處分。而朱立倫在面對這位法院認證的教唆犯時,敢不敢用相同標準停馬英九的權?怎麼可能!十一姑跟大陸雞不過就是一丘之貉,裝神騙鬼的詐欺犯罷了!
2015年2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憲改的趨勢與逆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9660
新北市長朱立倫自今年一月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以來,一面宣布不參選明年總統選舉,另一面則將內閣制列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循此方向,該黨於本月十日召開「修憲朝向責任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之必要性」公聽會,與會學者來賓「巧合地」與朱立倫聲氣相通,多數贊同修憲朝內閣制發展,試圖營造社會支持內閣制氛圍。只不過從台灣憲政發展趨勢來看,這股逆流悖離台灣人民向來對總統地位的認知,難成氣候。
首先就學理而言,關於總統制、內閣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未曾休止。然而回顧台灣憲政發展趨勢,總統大權在握的憲政體制運作已超過一甲子,再加上一九九六年總統直接民選與一九九七年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政治體制運作已明顯朝向總統制。盱衡當前政治現實,在地方自治層次,地方住民早已習慣由上而下統率行政體系的民選行政首長;在中央國政層次,全國人民也早已習慣以民選總統而非行政院長作為國政運作的核心人物。中國國民黨此時一昧鼓吹內閣制,並非基什麼崇高的政治信仰,只是出於自利的政治盤算。更露骨的說,在朱立倫棄選明年總統選舉幾成定局下,中國國民黨意圖藉由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來削弱總統權限,使得黨產數百億、容易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該黨,繼續成為國政的實質控制者。
其次,從現行憲法規範加以觀察。現行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缺陷,的確有亟待修改必要。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五條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前述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但須受總統信任。但這種修正式的內閣制,因為拼裝內閣與總統兩種制度,不僅憲政邏輯上錯亂,且造成施行上造成多頭馬車困境。後來增修條文取消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行政院長儼然實質成為總統的幕僚長。
惟遺憾的是,由於行政院仍為憲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成敗由行政院長來承擔,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基本道理。總之於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直接賦予,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這已是總統制內涵,但現行憲法暨增修條文卻仍困在內閣制設計,這點也是造成今日憲政運作窒礙的根源。
最後,談修憲時程問題。立法院是憲改的唯一發動者,倘若修憲公投要與明年立委大選合併辦理者,則憲法修正案應在今年五月前順利送出立法院,最遲也不得超過七月。在此緊迫時程壓力下,經緯萬端、複雜無比的總統制、內閣制工程,鐵定難以在如此短促時間凝聚朝野共識。真能大破大立的「憲改之窗」,恐要等到二○一七年後才會開啟。二○一五年最值得台灣人民操心的課題,不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而是思考如何讓真能代表庶民意志、進步思維與台灣本位的民意順利入主立法院,讓我們的代議政治煥然一新!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9660
新北市長朱立倫自今年一月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以來,一面宣布不參選明年總統選舉,另一面則將內閣制列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循此方向,該黨於本月十日召開「修憲朝向責任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之必要性」公聽會,與會學者來賓「巧合地」與朱立倫聲氣相通,多數贊同修憲朝內閣制發展,試圖營造社會支持內閣制氛圍。只不過從台灣憲政發展趨勢來看,這股逆流悖離台灣人民向來對總統地位的認知,難成氣候。
首先就學理而言,關於總統制、內閣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未曾休止。然而回顧台灣憲政發展趨勢,總統大權在握的憲政體制運作已超過一甲子,再加上一九九六年總統直接民選與一九九七年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政治體制運作已明顯朝向總統制。盱衡當前政治現實,在地方自治層次,地方住民早已習慣由上而下統率行政體系的民選行政首長;在中央國政層次,全國人民也早已習慣以民選總統而非行政院長作為國政運作的核心人物。中國國民黨此時一昧鼓吹內閣制,並非基什麼崇高的政治信仰,只是出於自利的政治盤算。更露骨的說,在朱立倫棄選明年總統選舉幾成定局下,中國國民黨意圖藉由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來削弱總統權限,使得黨產數百億、容易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該黨,繼續成為國政的實質控制者。
其次,從現行憲法規範加以觀察。現行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缺陷,的確有亟待修改必要。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五條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前述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但須受總統信任。但這種修正式的內閣制,因為拼裝內閣與總統兩種制度,不僅憲政邏輯上錯亂,且造成施行上造成多頭馬車困境。後來增修條文取消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行政院長儼然實質成為總統的幕僚長。
惟遺憾的是,由於行政院仍為憲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成敗由行政院長來承擔,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基本道理。總之於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直接賦予,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這已是總統制內涵,但現行憲法暨增修條文卻仍困在內閣制設計,這點也是造成今日憲政運作窒礙的根源。
最後,談修憲時程問題。立法院是憲改的唯一發動者,倘若修憲公投要與明年立委大選合併辦理者,則憲法修正案應在今年五月前順利送出立法院,最遲也不得超過七月。在此緊迫時程壓力下,經緯萬端、複雜無比的總統制、內閣制工程,鐵定難以在如此短促時間凝聚朝野共識。真能大破大立的「憲改之窗」,恐要等到二○一七年後才會開啟。二○一五年最值得台灣人民操心的課題,不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而是思考如何讓真能代表庶民意志、進步思維與台灣本位的民意順利入主立法院,讓我們的代議政治煥然一新!
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北檢欺善怕惡 丟法律人的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5466
北檢針對太陽花學運等社運活動起訴118人,其中中研院的黃國昌教授,被依違反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但黃國昌演說均以「捍衛民主」為核心,卻被北檢羅織為「煽惑他人犯罪」;相較之下,高雄監獄挾持案震驚全台,知名更生人董念台曾公開喊話「放扁就號召監獄鬧房」,事後董念台更表示,贊成6名受刑人的行為,打算策劃下一波監獄暴動,結果北檢不認為更生人喊「策劃監獄暴動」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反而認定黃國昌喊「捍衛民主」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北檢如果不是毫無法律常識,就是欺善怕惡,丟法律人的臉!
更明確的案例是,北檢對於去年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台大學生洪崇晏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但對同樣未經集遊申請,卻「路過」立法院的白狼張安樂,北檢不敢認定違反集遊法,至今不敢偵辦、不敢起訴?北檢執法顯有「差別待遇」,擺明欺善怕惡。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對於集遊法「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換句話說,不論是白狼張安樂「路過」立法院或台大學生洪崇晏「路過」中正一分局,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北檢均不得起訴,結果北檢「選擇性起訴」台大學生,過程中甚至還曾派出四名便衣警察當街逮捕洪崇晏,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但對同樣是「路過」的白狼,檢警卻恭敬不已,連傳喚都不敢!
北檢欺善怕惡,不只對324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與警察一個都不敢辦,對董念台與張安樂更是態度恭敬,只敢欺負「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教授,忘卻檢察官執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則」,簡直丟法律人的臉!
自由開講 2015.02.1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5466
北檢針對太陽花學運等社運活動起訴118人,其中中研院的黃國昌教授,被依違反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但黃國昌演說均以「捍衛民主」為核心,卻被北檢羅織為「煽惑他人犯罪」;相較之下,高雄監獄挾持案震驚全台,知名更生人董念台曾公開喊話「放扁就號召監獄鬧房」,事後董念台更表示,贊成6名受刑人的行為,打算策劃下一波監獄暴動,結果北檢不認為更生人喊「策劃監獄暴動」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反而認定黃國昌喊「捍衛民主」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北檢如果不是毫無法律常識,就是欺善怕惡,丟法律人的臉!
更明確的案例是,北檢對於去年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台大學生洪崇晏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但對同樣未經集遊申請,卻「路過」立法院的白狼張安樂,北檢不敢認定違反集遊法,至今不敢偵辦、不敢起訴?北檢執法顯有「差別待遇」,擺明欺善怕惡。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對於集遊法「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換句話說,不論是白狼張安樂「路過」立法院或台大學生洪崇晏「路過」中正一分局,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北檢均不得起訴,結果北檢「選擇性起訴」台大學生,過程中甚至還曾派出四名便衣警察當街逮捕洪崇晏,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但對同樣是「路過」的白狼,檢警卻恭敬不已,連傳喚都不敢!
北檢欺善怕惡,不只對324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與警察一個都不敢辦,對董念台與張安樂更是態度恭敬,只敢欺負「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教授,忘卻檢察官執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則」,簡直丟法律人的臉!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自由廣場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三一八佔領運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阿松為何能讓柯P不高興?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583545-00e7-4be3-a705-e50d4a636bdf
日前媒體披露,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士畢業,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月薪18萬元,年收入216萬元,令百姓小民咋舌。此事雖遭台北市政府層峰人士以「不要臉的肥貓!」嚴辭批判,惟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查病理發展基金會係1982年由北市府與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共同捐助成立,原始捐助金額為北市府3億元、瑠公水利會2億元,共5億元,本由北市府佔2/5多數,然而在1990、1991年間瑠公水利會加碼捐助1億元,使得該基金會捐助金額增至6億元,北市府與瑠公水利會各半。此次讓北市府不高興的是,在基金會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裡,充斥不具醫療專業背景的台北市議長吳碧珠、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及陳炯松的外甥林肇堂等人,北市府擁有席次不到3成。就法而論,台北市政府目前陷入無法辦理困境,與馬政府刻意搓掉「財團法人法」草案息息相關。
詳言之,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限制之便利,經費預算並能規避議會之監督,成為政府施政之地下管道以及充作退休高級官員的第二春樂園,長久以來早已弊端叢生。有鑑於此,2000年9月起法務部即開始著手研擬相關草案,經長年多方彙整意見、研擬草案後,行政院分別於2007年9月、2008年2月及2010年3月等3次函請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既以草擬完竣數年,且於2008年5月迄今中央政府大抵處於「行政、立法合一」的完全執政局勢下,財團法人法之立法並未涉及政治上敏感重大爭議,立法院順利通過該草案,使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更臻健全,照理而言應非難事,也不致讓北市府陷入目前無「法」辦理陳炯松困境。遺憾的是,財團法人法草案早已因不知名原因而遭馬政府從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清冊裡偷偷移除,目前下落不明。
財團法人法草案陷入長期立法怠惰狀態,理由至為明瞭,不外乎是馬政府的刻意杯葛抵制。至於箇中原因,其實無論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抑或監察院前揭相關糾正文,都早已清楚直指「退休官員轉任、坐領高薪」乃公設財團法人諸多弊端裡重要的核心課題。更細緻的來看,對現任黨政層峰官員來說,公設財團法人法制化意味著對已退休長官舊識福利權益之折損喪失,不符官場潛在倫理規則;再者,公設財團法人一旦法制化並嚴予管理,此舉也意味著對其自身退休後「第二春」進路與權益之折損限縮,為捍衛其退休繼續接受公設財團法人厚俸供養機會,莫怪馬政府的黨政層峰官員們自然對該草案抱持拖延抵制的消極態度。
由這次的陳炯松事件可以看出,行政首長即便擁有再強大的民意基礎,若無法制度配合,也會陷入難以施展困境。放大格局來看,明年即將到來的總統立委合併大選,箇中關鍵已非總統是誰,而在國會席次是否有革命性的變遷。試想:倘若還是讓這些黨政層峰人士繼續掌握國會多數,財團法人法恐怕依舊立法無望,肥貓董座們將繼續坐享高薪,逍遙快樂,直到永遠!
民報/專欄 2015.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583545-00e7-4be3-a705-e50d4a636bdf
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圖片來源:北市府提供、取自中正基金會,民報合成) |
日前媒體披露,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士畢業,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月薪18萬元,年收入216萬元,令百姓小民咋舌。此事雖遭台北市政府層峰人士以「不要臉的肥貓!」嚴辭批判,惟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查病理發展基金會係1982年由北市府與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共同捐助成立,原始捐助金額為北市府3億元、瑠公水利會2億元,共5億元,本由北市府佔2/5多數,然而在1990、1991年間瑠公水利會加碼捐助1億元,使得該基金會捐助金額增至6億元,北市府與瑠公水利會各半。此次讓北市府不高興的是,在基金會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裡,充斥不具醫療專業背景的台北市議長吳碧珠、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及陳炯松的外甥林肇堂等人,北市府擁有席次不到3成。就法而論,台北市政府目前陷入無法辦理困境,與馬政府刻意搓掉「財團法人法」草案息息相關。
詳言之,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限制之便利,經費預算並能規避議會之監督,成為政府施政之地下管道以及充作退休高級官員的第二春樂園,長久以來早已弊端叢生。有鑑於此,2000年9月起法務部即開始著手研擬相關草案,經長年多方彙整意見、研擬草案後,行政院分別於2007年9月、2008年2月及2010年3月等3次函請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既以草擬完竣數年,且於2008年5月迄今中央政府大抵處於「行政、立法合一」的完全執政局勢下,財團法人法之立法並未涉及政治上敏感重大爭議,立法院順利通過該草案,使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更臻健全,照理而言應非難事,也不致讓北市府陷入目前無「法」辦理陳炯松困境。遺憾的是,財團法人法草案早已因不知名原因而遭馬政府從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清冊裡偷偷移除,目前下落不明。
財團法人法草案陷入長期立法怠惰狀態,理由至為明瞭,不外乎是馬政府的刻意杯葛抵制。至於箇中原因,其實無論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抑或監察院前揭相關糾正文,都早已清楚直指「退休官員轉任、坐領高薪」乃公設財團法人諸多弊端裡重要的核心課題。更細緻的來看,對現任黨政層峰官員來說,公設財團法人法制化意味著對已退休長官舊識福利權益之折損喪失,不符官場潛在倫理規則;再者,公設財團法人一旦法制化並嚴予管理,此舉也意味著對其自身退休後「第二春」進路與權益之折損限縮,為捍衛其退休繼續接受公設財團法人厚俸供養機會,莫怪馬政府的黨政層峰官員們自然對該草案抱持拖延抵制的消極態度。
由這次的陳炯松事件可以看出,行政首長即便擁有再強大的民意基礎,若無法制度配合,也會陷入難以施展困境。放大格局來看,明年即將到來的總統立委合併大選,箇中關鍵已非總統是誰,而在國會席次是否有革命性的變遷。試想:倘若還是讓這些黨政層峰人士繼續掌握國會多數,財團法人法恐怕依舊立法無望,肥貓董座們將繼續坐享高薪,逍遙快樂,直到永遠!
法院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歷史面向的補述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2.0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708
撲馬律師日前於於本論壇發表〈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該文從法實政研究立論,內容精闢。惟歷史面向考察,稍嫌欠缺。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本文藉此契機補述。
話說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惟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卻反倒安慰林柏榕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新黨祕書長趙少康針對當時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賄選案被判無罪一案,表示,許水德這句話所言不差,說的都是「真心話」。這句「真心話」猶如犯罪者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從此流傳於民間。總的來說,許水德縱橫政壇數十年,對台灣的最大貢獻,恐怕就是創造這段經典名言。
其次從歷史面向觀察,此言不虛矣。中華民國憲法頒行後,表面上雖已由「訓政」進入「憲政」,然而政府各項實際施政作為並無太大不同,仍是用複製訓政時期以黨治國方式來「施行憲法」。由於司法官考試、訓練及升遷制度的偏差,使得過去威權體制時代的法官及司法體系的重要職位,幾乎莫不屬國民黨籍,受國民黨栽培,同時也受其約制。
誠如學者李鴻禧指出,中華民國政府長年營運一黨獨裁,以黨領政、有司法院長甚至由國民黨高級幹部中常委擔任,於是在黨魁中心領導式威權統治下,權力制衡完全破壞無遺,法治政治難以健全發展。這種對法院的控制與強調以黨領政的共產國家有異曲同工之妙。
另外,學者許志雄亦指出,我國司法所獲評價一向不高,其原因不一而足,惟法官多屬國民黨員,且不避諱參與政黨活動,實在難辭其咎。尤其,若干上級司法人員擔任重要黨職,積極從事黨務工作,甚至投身公職人員選舉,將司法、政黨與政治的關係絞成一團,更對司法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
東西德合併前夕,東德境內共有約1,500名法官,其中約97%是執政黨員,所謂司法制度不過是「政府挑選同志執法,法官報答黨國栽培」而已。統一後,聯邦政府致力恢復「以憲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東德法官能否繼續擔任職務,必須由「法官審查篩選委員會」決定,結果只有約1/3的東德法官留下,其餘的有些轉行,有些甚至因曾不當審判而入獄服刑。反觀台灣邁入民主化後,即便2000年歷經政黨輪替,法院受到國民黨控制的情況略為改善,但是由於台灣一直沒有在法院體系積極革新換血、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契機,導致黨國威權時代受黨國栽培、甘為政治效力的劣質法官,依舊充斥在今日的法院裡。
總的來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個現象雖然略顯淡化,但迄今仍陰魂不散地附身於台灣當前的法院體系、特別是層峰階級裡。再者,別忘了國民黨還擁有從威權時期聚斂而來、富可敵國的不當黨產。環顧世界民主國家,此種「一黨獨富」的弔詭現象乃台灣獨有,亦為台灣的「民主之癌」。是以若一併考察撲馬律師「法院可能偏好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見解,其實不管政權怎麼輪替擺盪,在台灣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這個頭銜永遠由國民黨獨攬,因為該黨的另一面乃是盤根錯節的控股企業帝國!
相關連結
黨營事業成員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downloads/data/html/kmt.html
完整文章請見:
黨營事業知道多少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blog/2014/08/09/kmtnew/
想想論壇 2015.02.0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708
司法大廈。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行政院國科會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臺灣建築史) |
撲馬律師日前於於本論壇發表〈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該文從法實政研究立論,內容精闢。惟歷史面向考察,稍嫌欠缺。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本文藉此契機補述。
話說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惟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卻反倒安慰林柏榕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新黨祕書長趙少康針對當時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賄選案被判無罪一案,表示,許水德這句話所言不差,說的都是「真心話」。這句「真心話」猶如犯罪者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從此流傳於民間。總的來說,許水德縱橫政壇數十年,對台灣的最大貢獻,恐怕就是創造這段經典名言。
其次從歷史面向觀察,此言不虛矣。中華民國憲法頒行後,表面上雖已由「訓政」進入「憲政」,然而政府各項實際施政作為並無太大不同,仍是用複製訓政時期以黨治國方式來「施行憲法」。由於司法官考試、訓練及升遷制度的偏差,使得過去威權體制時代的法官及司法體系的重要職位,幾乎莫不屬國民黨籍,受國民黨栽培,同時也受其約制。
誠如學者李鴻禧指出,中華民國政府長年營運一黨獨裁,以黨領政、有司法院長甚至由國民黨高級幹部中常委擔任,於是在黨魁中心領導式威權統治下,權力制衡完全破壞無遺,法治政治難以健全發展。這種對法院的控制與強調以黨領政的共產國家有異曲同工之妙。
另外,學者許志雄亦指出,我國司法所獲評價一向不高,其原因不一而足,惟法官多屬國民黨員,且不避諱參與政黨活動,實在難辭其咎。尤其,若干上級司法人員擔任重要黨職,積極從事黨務工作,甚至投身公職人員選舉,將司法、政黨與政治的關係絞成一團,更對司法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
東西德合併前夕,東德境內共有約1,500名法官,其中約97%是執政黨員,所謂司法制度不過是「政府挑選同志執法,法官報答黨國栽培」而已。統一後,聯邦政府致力恢復「以憲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東德法官能否繼續擔任職務,必須由「法官審查篩選委員會」決定,結果只有約1/3的東德法官留下,其餘的有些轉行,有些甚至因曾不當審判而入獄服刑。反觀台灣邁入民主化後,即便2000年歷經政黨輪替,法院受到國民黨控制的情況略為改善,但是由於台灣一直沒有在法院體系積極革新換血、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契機,導致黨國威權時代受黨國栽培、甘為政治效力的劣質法官,依舊充斥在今日的法院裡。
總的來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個現象雖然略顯淡化,但迄今仍陰魂不散地附身於台灣當前的法院體系、特別是層峰階級裡。再者,別忘了國民黨還擁有從威權時期聚斂而來、富可敵國的不當黨產。環顧世界民主國家,此種「一黨獨富」的弔詭現象乃台灣獨有,亦為台灣的「民主之癌」。是以若一併考察撲馬律師「法院可能偏好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見解,其實不管政權怎麼輪替擺盪,在台灣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這個頭銜永遠由國民黨獨攬,因為該黨的另一面乃是盤根錯節的控股企業帝國!
相關連結
黨營事業成員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downloads/data/html/kmt.html
完整文章請見:
黨營事業知道多少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blog/2014/08/09/kmt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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