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9660
新北市長朱立倫自今年一月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以來,一面宣布不參選明年總統選舉,另一面則將內閣制列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循此方向,該黨於本月十日召開「修憲朝向責任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之必要性」公聽會,與會學者來賓「巧合地」與朱立倫聲氣相通,多數贊同修憲朝內閣制發展,試圖營造社會支持內閣制氛圍。只不過從台灣憲政發展趨勢來看,這股逆流悖離台灣人民向來對總統地位的認知,難成氣候。
首先就學理而言,關於總統制、內閣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未曾休止。然而回顧台灣憲政發展趨勢,總統大權在握的憲政體制運作已超過一甲子,再加上一九九六年總統直接民選與一九九七年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政治體制運作已明顯朝向總統制。盱衡當前政治現實,在地方自治層次,地方住民早已習慣由上而下統率行政體系的民選行政首長;在中央國政層次,全國人民也早已習慣以民選總統而非行政院長作為國政運作的核心人物。中國國民黨此時一昧鼓吹內閣制,並非基什麼崇高的政治信仰,只是出於自利的政治盤算。更露骨的說,在朱立倫棄選明年總統選舉幾成定局下,中國國民黨意圖藉由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來削弱總統權限,使得黨產數百億、容易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該黨,繼續成為國政的實質控制者。
其次,從現行憲法規範加以觀察。現行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缺陷,的確有亟待修改必要。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五條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前述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但須受總統信任。但這種修正式的內閣制,因為拼裝內閣與總統兩種制度,不僅憲政邏輯上錯亂,且造成施行上造成多頭馬車困境。後來增修條文取消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行政院長儼然實質成為總統的幕僚長。
惟遺憾的是,由於行政院仍為憲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成敗由行政院長來承擔,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基本道理。總之於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直接賦予,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這已是總統制內涵,但現行憲法暨增修條文卻仍困在內閣制設計,這點也是造成今日憲政運作窒礙的根源。
最後,談修憲時程問題。立法院是憲改的唯一發動者,倘若修憲公投要與明年立委大選合併辦理者,則憲法修正案應在今年五月前順利送出立法院,最遲也不得超過七月。在此緊迫時程壓力下,經緯萬端、複雜無比的總統制、內閣制工程,鐵定難以在如此短促時間凝聚朝野共識。真能大破大立的「憲改之窗」,恐要等到二○一七年後才會開啟。二○一五年最值得台灣人民操心的課題,不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而是思考如何讓真能代表庶民意志、進步思維與台灣本位的民意順利入主立法院,讓我們的代議政治煥然一新!
2015年2月18日 星期三
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北檢欺善怕惡 丟法律人的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5466
北檢針對太陽花學運等社運活動起訴118人,其中中研院的黃國昌教授,被依違反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但黃國昌演說均以「捍衛民主」為核心,卻被北檢羅織為「煽惑他人犯罪」;相較之下,高雄監獄挾持案震驚全台,知名更生人董念台曾公開喊話「放扁就號召監獄鬧房」,事後董念台更表示,贊成6名受刑人的行為,打算策劃下一波監獄暴動,結果北檢不認為更生人喊「策劃監獄暴動」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反而認定黃國昌喊「捍衛民主」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北檢如果不是毫無法律常識,就是欺善怕惡,丟法律人的臉!
更明確的案例是,北檢對於去年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台大學生洪崇晏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但對同樣未經集遊申請,卻「路過」立法院的白狼張安樂,北檢不敢認定違反集遊法,至今不敢偵辦、不敢起訴?北檢執法顯有「差別待遇」,擺明欺善怕惡。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對於集遊法「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換句話說,不論是白狼張安樂「路過」立法院或台大學生洪崇晏「路過」中正一分局,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北檢均不得起訴,結果北檢「選擇性起訴」台大學生,過程中甚至還曾派出四名便衣警察當街逮捕洪崇晏,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但對同樣是「路過」的白狼,檢警卻恭敬不已,連傳喚都不敢!
北檢欺善怕惡,不只對324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與警察一個都不敢辦,對董念台與張安樂更是態度恭敬,只敢欺負「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教授,忘卻檢察官執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則」,簡直丟法律人的臉!
自由開講 2015.02.1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5466
北檢針對太陽花學運等社運活動起訴118人,其中中研院的黃國昌教授,被依違反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但黃國昌演說均以「捍衛民主」為核心,卻被北檢羅織為「煽惑他人犯罪」;相較之下,高雄監獄挾持案震驚全台,知名更生人董念台曾公開喊話「放扁就號召監獄鬧房」,事後董念台更表示,贊成6名受刑人的行為,打算策劃下一波監獄暴動,結果北檢不認為更生人喊「策劃監獄暴動」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反而認定黃國昌喊「捍衛民主」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北檢如果不是毫無法律常識,就是欺善怕惡,丟法律人的臉!
更明確的案例是,北檢對於去年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台大學生洪崇晏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但對同樣未經集遊申請,卻「路過」立法院的白狼張安樂,北檢不敢認定違反集遊法,至今不敢偵辦、不敢起訴?北檢執法顯有「差別待遇」,擺明欺善怕惡。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對於集遊法「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換句話說,不論是白狼張安樂「路過」立法院或台大學生洪崇晏「路過」中正一分局,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北檢均不得起訴,結果北檢「選擇性起訴」台大學生,過程中甚至還曾派出四名便衣警察當街逮捕洪崇晏,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但對同樣是「路過」的白狼,檢警卻恭敬不已,連傳喚都不敢!
北檢欺善怕惡,不只對324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與警察一個都不敢辦,對董念台與張安樂更是態度恭敬,只敢欺負「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教授,忘卻檢察官執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則」,簡直丟法律人的臉!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自由廣場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三一八佔領運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阿松為何能讓柯P不高興?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583545-00e7-4be3-a705-e50d4a636bdf
日前媒體披露,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士畢業,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月薪18萬元,年收入216萬元,令百姓小民咋舌。此事雖遭台北市政府層峰人士以「不要臉的肥貓!」嚴辭批判,惟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查病理發展基金會係1982年由北市府與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共同捐助成立,原始捐助金額為北市府3億元、瑠公水利會2億元,共5億元,本由北市府佔2/5多數,然而在1990、1991年間瑠公水利會加碼捐助1億元,使得該基金會捐助金額增至6億元,北市府與瑠公水利會各半。此次讓北市府不高興的是,在基金會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裡,充斥不具醫療專業背景的台北市議長吳碧珠、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及陳炯松的外甥林肇堂等人,北市府擁有席次不到3成。就法而論,台北市政府目前陷入無法辦理困境,與馬政府刻意搓掉「財團法人法」草案息息相關。
詳言之,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限制之便利,經費預算並能規避議會之監督,成為政府施政之地下管道以及充作退休高級官員的第二春樂園,長久以來早已弊端叢生。有鑑於此,2000年9月起法務部即開始著手研擬相關草案,經長年多方彙整意見、研擬草案後,行政院分別於2007年9月、2008年2月及2010年3月等3次函請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既以草擬完竣數年,且於2008年5月迄今中央政府大抵處於「行政、立法合一」的完全執政局勢下,財團法人法之立法並未涉及政治上敏感重大爭議,立法院順利通過該草案,使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更臻健全,照理而言應非難事,也不致讓北市府陷入目前無「法」辦理陳炯松困境。遺憾的是,財團法人法草案早已因不知名原因而遭馬政府從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清冊裡偷偷移除,目前下落不明。
財團法人法草案陷入長期立法怠惰狀態,理由至為明瞭,不外乎是馬政府的刻意杯葛抵制。至於箇中原因,其實無論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抑或監察院前揭相關糾正文,都早已清楚直指「退休官員轉任、坐領高薪」乃公設財團法人諸多弊端裡重要的核心課題。更細緻的來看,對現任黨政層峰官員來說,公設財團法人法制化意味著對已退休長官舊識福利權益之折損喪失,不符官場潛在倫理規則;再者,公設財團法人一旦法制化並嚴予管理,此舉也意味著對其自身退休後「第二春」進路與權益之折損限縮,為捍衛其退休繼續接受公設財團法人厚俸供養機會,莫怪馬政府的黨政層峰官員們自然對該草案抱持拖延抵制的消極態度。
由這次的陳炯松事件可以看出,行政首長即便擁有再強大的民意基礎,若無法制度配合,也會陷入難以施展困境。放大格局來看,明年即將到來的總統立委合併大選,箇中關鍵已非總統是誰,而在國會席次是否有革命性的變遷。試想:倘若還是讓這些黨政層峰人士繼續掌握國會多數,財團法人法恐怕依舊立法無望,肥貓董座們將繼續坐享高薪,逍遙快樂,直到永遠!
民報/專欄 2015.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583545-00e7-4be3-a705-e50d4a636bdf
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圖片來源:北市府提供、取自中正基金會,民報合成) |
日前媒體披露,現年70幾歲高齡的中國國民黨大老陳炯松,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士畢業,在毫無專業醫療背景情況下,長期擔任「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餘年,月薪18萬元,年收入216萬元,令百姓小民咋舌。此事雖遭台北市政府層峰人士以「不要臉的肥貓!」嚴辭批判,惟柯文哲市長卻也坦白承認,依據基金會現行章程,目前「拿他沒辦法」。
查病理發展基金會係1982年由北市府與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共同捐助成立,原始捐助金額為北市府3億元、瑠公水利會2億元,共5億元,本由北市府佔2/5多數,然而在1990、1991年間瑠公水利會加碼捐助1億元,使得該基金會捐助金額增至6億元,北市府與瑠公水利會各半。此次讓北市府不高興的是,在基金會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裡,充斥不具醫療專業背景的台北市議長吳碧珠、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及陳炯松的外甥林肇堂等人,北市府擁有席次不到3成。就法而論,台北市政府目前陷入無法辦理困境,與馬政府刻意搓掉「財團法人法」草案息息相關。
詳言之,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限制之便利,經費預算並能規避議會之監督,成為政府施政之地下管道以及充作退休高級官員的第二春樂園,長久以來早已弊端叢生。有鑑於此,2000年9月起法務部即開始著手研擬相關草案,經長年多方彙整意見、研擬草案後,行政院分別於2007年9月、2008年2月及2010年3月等3次函請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既以草擬完竣數年,且於2008年5月迄今中央政府大抵處於「行政、立法合一」的完全執政局勢下,財團法人法之立法並未涉及政治上敏感重大爭議,立法院順利通過該草案,使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更臻健全,照理而言應非難事,也不致讓北市府陷入目前無「法」辦理陳炯松困境。遺憾的是,財團法人法草案早已因不知名原因而遭馬政府從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清冊裡偷偷移除,目前下落不明。
財團法人法草案陷入長期立法怠惰狀態,理由至為明瞭,不外乎是馬政府的刻意杯葛抵制。至於箇中原因,其實無論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抑或監察院前揭相關糾正文,都早已清楚直指「退休官員轉任、坐領高薪」乃公設財團法人諸多弊端裡重要的核心課題。更細緻的來看,對現任黨政層峰官員來說,公設財團法人法制化意味著對已退休長官舊識福利權益之折損喪失,不符官場潛在倫理規則;再者,公設財團法人一旦法制化並嚴予管理,此舉也意味著對其自身退休後「第二春」進路與權益之折損限縮,為捍衛其退休繼續接受公設財團法人厚俸供養機會,莫怪馬政府的黨政層峰官員們自然對該草案抱持拖延抵制的消極態度。
由這次的陳炯松事件可以看出,行政首長即便擁有再強大的民意基礎,若無法制度配合,也會陷入難以施展困境。放大格局來看,明年即將到來的總統立委合併大選,箇中關鍵已非總統是誰,而在國會席次是否有革命性的變遷。試想:倘若還是讓這些黨政層峰人士繼續掌握國會多數,財團法人法恐怕依舊立法無望,肥貓董座們將繼續坐享高薪,逍遙快樂,直到永遠!
法院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歷史面向的補述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2.0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708
撲馬律師日前於於本論壇發表〈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該文從法實政研究立論,內容精闢。惟歷史面向考察,稍嫌欠缺。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本文藉此契機補述。
話說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惟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卻反倒安慰林柏榕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新黨祕書長趙少康針對當時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賄選案被判無罪一案,表示,許水德這句話所言不差,說的都是「真心話」。這句「真心話」猶如犯罪者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從此流傳於民間。總的來說,許水德縱橫政壇數十年,對台灣的最大貢獻,恐怕就是創造這段經典名言。
其次從歷史面向觀察,此言不虛矣。中華民國憲法頒行後,表面上雖已由「訓政」進入「憲政」,然而政府各項實際施政作為並無太大不同,仍是用複製訓政時期以黨治國方式來「施行憲法」。由於司法官考試、訓練及升遷制度的偏差,使得過去威權體制時代的法官及司法體系的重要職位,幾乎莫不屬國民黨籍,受國民黨栽培,同時也受其約制。
誠如學者李鴻禧指出,中華民國政府長年營運一黨獨裁,以黨領政、有司法院長甚至由國民黨高級幹部中常委擔任,於是在黨魁中心領導式威權統治下,權力制衡完全破壞無遺,法治政治難以健全發展。這種對法院的控制與強調以黨領政的共產國家有異曲同工之妙。
另外,學者許志雄亦指出,我國司法所獲評價一向不高,其原因不一而足,惟法官多屬國民黨員,且不避諱參與政黨活動,實在難辭其咎。尤其,若干上級司法人員擔任重要黨職,積極從事黨務工作,甚至投身公職人員選舉,將司法、政黨與政治的關係絞成一團,更對司法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
東西德合併前夕,東德境內共有約1,500名法官,其中約97%是執政黨員,所謂司法制度不過是「政府挑選同志執法,法官報答黨國栽培」而已。統一後,聯邦政府致力恢復「以憲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東德法官能否繼續擔任職務,必須由「法官審查篩選委員會」決定,結果只有約1/3的東德法官留下,其餘的有些轉行,有些甚至因曾不當審判而入獄服刑。反觀台灣邁入民主化後,即便2000年歷經政黨輪替,法院受到國民黨控制的情況略為改善,但是由於台灣一直沒有在法院體系積極革新換血、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契機,導致黨國威權時代受黨國栽培、甘為政治效力的劣質法官,依舊充斥在今日的法院裡。
總的來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個現象雖然略顯淡化,但迄今仍陰魂不散地附身於台灣當前的法院體系、特別是層峰階級裡。再者,別忘了國民黨還擁有從威權時期聚斂而來、富可敵國的不當黨產。環顧世界民主國家,此種「一黨獨富」的弔詭現象乃台灣獨有,亦為台灣的「民主之癌」。是以若一併考察撲馬律師「法院可能偏好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見解,其實不管政權怎麼輪替擺盪,在台灣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這個頭銜永遠由國民黨獨攬,因為該黨的另一面乃是盤根錯節的控股企業帝國!
相關連結
黨營事業成員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downloads/data/html/kmt.html
完整文章請見:
黨營事業知道多少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blog/2014/08/09/kmtnew/
想想論壇 2015.02.0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708
司法大廈。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行政院國科會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臺灣建築史) |
撲馬律師日前於於本論壇發表〈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該文從法實政研究立論,內容精闢。惟歷史面向考察,稍嫌欠缺。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本文藉此契機補述。
話說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惟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卻反倒安慰林柏榕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新黨祕書長趙少康針對當時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賄選案被判無罪一案,表示,許水德這句話所言不差,說的都是「真心話」。這句「真心話」猶如犯罪者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從此流傳於民間。總的來說,許水德縱橫政壇數十年,對台灣的最大貢獻,恐怕就是創造這段經典名言。
其次從歷史面向觀察,此言不虛矣。中華民國憲法頒行後,表面上雖已由「訓政」進入「憲政」,然而政府各項實際施政作為並無太大不同,仍是用複製訓政時期以黨治國方式來「施行憲法」。由於司法官考試、訓練及升遷制度的偏差,使得過去威權體制時代的法官及司法體系的重要職位,幾乎莫不屬國民黨籍,受國民黨栽培,同時也受其約制。
誠如學者李鴻禧指出,中華民國政府長年營運一黨獨裁,以黨領政、有司法院長甚至由國民黨高級幹部中常委擔任,於是在黨魁中心領導式威權統治下,權力制衡完全破壞無遺,法治政治難以健全發展。這種對法院的控制與強調以黨領政的共產國家有異曲同工之妙。
另外,學者許志雄亦指出,我國司法所獲評價一向不高,其原因不一而足,惟法官多屬國民黨員,且不避諱參與政黨活動,實在難辭其咎。尤其,若干上級司法人員擔任重要黨職,積極從事黨務工作,甚至投身公職人員選舉,將司法、政黨與政治的關係絞成一團,更對司法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
東西德合併前夕,東德境內共有約1,500名法官,其中約97%是執政黨員,所謂司法制度不過是「政府挑選同志執法,法官報答黨國栽培」而已。統一後,聯邦政府致力恢復「以憲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東德法官能否繼續擔任職務,必須由「法官審查篩選委員會」決定,結果只有約1/3的東德法官留下,其餘的有些轉行,有些甚至因曾不當審判而入獄服刑。反觀台灣邁入民主化後,即便2000年歷經政黨輪替,法院受到國民黨控制的情況略為改善,但是由於台灣一直沒有在法院體系積極革新換血、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契機,導致黨國威權時代受黨國栽培、甘為政治效力的劣質法官,依舊充斥在今日的法院裡。
總的來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個現象雖然略顯淡化,但迄今仍陰魂不散地附身於台灣當前的法院體系、特別是層峰階級裡。再者,別忘了國民黨還擁有從威權時期聚斂而來、富可敵國的不當黨產。環顧世界民主國家,此種「一黨獨富」的弔詭現象乃台灣獨有,亦為台灣的「民主之癌」。是以若一併考察撲馬律師「法院可能偏好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見解,其實不管政權怎麼輪替擺盪,在台灣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這個頭銜永遠由國民黨獨攬,因為該黨的另一面乃是盤根錯節的控股企業帝國!
相關連結
黨營事業成員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downloads/data/html/kmt.html
完整文章請見:
黨營事業知道多少
http://weichengliou.github.io/blog/blog/2014/08/09/kmtnew/
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回應「反服貿抗議事件」起訴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政府開戰 人民迎戰
反濫權、要究責
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停止貨貿談判
![]() |
更多記者會影像請參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Facebook相簿。 |
馬政府於2/10起訴119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324行政院流血驅離事件」和「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之學生與公民,部分當事人、318義務律師團與公民團體上午十點在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回應。我們要抗議檢方濫權興訴,要求追究「324行政院事件」施暴員警責任,並延續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要求撤回「行政院版監督條例」,通過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停止預定年後舉行的貨貿協議第十次談判。
馬政府以濫訴、卸責、敷衍的態度回應人民,人民將起而迎戰。我們要求「起訴」濫用國家暴力的江宜樺院長、王卓鈞署長與施暴員警,我們要控訴這個不正義的政府,記者會後,我們在行政院門口貼上 『起訴』及倒貼的『正義』的紅紙,表示人民也正式起訴這個政府,並暗示政府在過年前起訴百餘人的作為,完全是政治清算,將司法淪為政治打手,而非正義之展現。
一、抗議檢方濫權興訴:
馬政府大規模起訴119人,意在製造「寒蟬效應」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行動。起訴人數最大宗的「無故侵入行政院建築物(77人)」,絕大多數人僅因跟隨群眾進入行政院內,遭警方留置即被起訴,甚至有視障按摩師,因為行動不便,遭警備車一併帶回警局作筆錄,就成為被告。
而馬政府特別針對蔡丁貴教授等公投盟成員,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妨害公務之重罪起訴(首謀及下手實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特別針對林飛帆與李惠仁導演等人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起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是出於法律以外打擊積極行動者、領導者與媒體工作者的政治考量。
對此同為被起訴當事人的劉敬文呼籲:「希望各界能夠出來聲援蔡丁貴老師,他不是首謀,卻被以聚眾首謀的重罪起訴,未來可能身陷囹圄。跟我被刑法153條起訴,最高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蔡老師如果被定罪,罪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蔡老師這麼多年的犧牲、奉獻,夠了。民主的台灣,不允許再有政治犯!」
我們要強調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和平非暴力的行動,當張慶忠用三十秒,未經任何討論表決,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完成審查,國會喪失基本功能時,體制內已無救濟管道,人民不得不採取自力救濟行為,正是這樣的行動,讓台灣繼續保有民主體制,絕非「煽惑他人『犯罪』、「『無故』侵入建築物」、「妨害『公務』」?臺左維新總召林于倫表示:「318運動是「公民不服從」的體現,許多年輕學子及參與運動的朋友在這場運動中覺醒並體悟到,面對馬政府侵犯民主價值以及無所約束的親中政策及開放政策,對於無能為力的廣大勞苦大眾及改革運動者,窮盡所有管道後,挑戰體制及面對可能的司法及行政追殺,是捍衛台灣民主社會不致崩壞不得不的選擇。」
與會代表們不約而同地指出,檢方濫權興訴的目的是製造寒禪效應,企圖壓制人民的抗爭,被起訴當事人洪崇晏說:「這個政府可以抓走我們,但抓走了我們這一百多人,還會有更多的人自動自發地站出來、用更激烈的方式進行反抗。」民主鬥陣代表謝邑霆也說:「只要政府繼續用這樣敷衍、卸責、轉移注意力的方式向人民宣戰,那我們也會一次又一次的走出來行使我們的公民權利,向政府迎戰!」
除了來自國家暴力和司法濫權的壓迫,被起訴當事人王奕凱也特別指出:「那些沒有到現場,可能在其他地方,因為被發現參與318社運,碰上學界,工作場所封殺的人,曾經有318的醫療團醫生因此無法去參加學術研討會,也有人未起訴就無法拿到簽證,更別說未來定罪,那些還在就學的人,正在工作的人,可能碰上的打壓,這是我們該去保護他們,或是主動幫助他們的地方。腳步。」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說:「318太陽花運動,就是人民行使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的權利,為台灣社會重建民主政治秩序,讓我們重新思考何謂公平正義的市場經濟,同時喚醒人民面對中國吞併的抵抗決心與意志。這群遭到司法訴追的夥伴,是我們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與台灣主體性的先鋒」
二、追究國家暴力責任:
行政院事件,是人民看到馬政府蠻橫地拒絕三一八運動訴求後,積極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在行動過程中,人民堅守非暴力原則,行政院卻以強勢警力,血腥暴力毆打驅離民眾,至今無任何執法過當警員或指揮官受到懲處,顯示國家放任警方濫權施暴,卻一再打壓人民和平集會、表達意見之權利。
被起訴當事人的曾柏瑜亦表示:「318佔領運動中的抗爭行為,都是抵抗權的行使:這個權力是當國家權力嚴重侵害民主價值,卻沒有其他任何的救濟管道時,所對國家進行的抵抗。如果政府沒有任何反省,人民的訴求也沒有絲毫回應,甚至連323行政院佔領行動中的國家暴力也沒有追究,卻先動用國家資源對行使抵抗權的公民進行訴訟,那很明顯地,這個體制仍然是失靈的。」
民眾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的照片歷歷在目,台北地檢署對於警察施暴行為卻未見起訴,人民向法院提起自訴,最高法院竟荒謬地把不同加害人、不同被害人的自訴案件視為同一案件,拒絕受理、拒絕正義,此舉形同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迫使受暴民眾毫無法律救濟管道。今日來聲援之各公民團體、當事人及義務律師團皆表示將繼續以具體行動,追究國家暴力責任。
對此被起訴的黃郁芬表示:「佔領立法院與佔領行政院兩個佔領運動,從策劃到執行本質上都是一樣的行動,都一樣是人民面對不公不義的國家機器,行使人民自由意志的行動,在去年的四月,我們就曾經出來自首呼籲檢方不要濫訴無辜,今天在這裡,我們一樣要回應檢方,不要濫訴、要究責,在起訴行使公民抵抗權的人民同時,也應該起訴施暴的警方、下令的執政者,要讓下令傷害台灣人民、傷害台灣民主的執政者負起相應的責任。」
同在起訴名單中的陳廷豪也說:「從318,323到411,我們每個人對於我們的所做所為毫無怨悔。法律責任,我們勇於承擔,我們從沒逃避。但被歷史書寫成血腥政權的馬江政府,該負的責任不應被輕輕放下。」
台灣出現三一八運動並非偶然現象,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特別指出:「318運動也出現在今年一月聯合國所出版的『2014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特別報告員指出這是全球各地的佔領及抗爭運動是全球趨勢,不是單一國家、趨勢的現象,這所呈現的各國的『民主倒退』及因為各種經濟貿易協定所造成的各種不平等,而引起人民的權利意識覺醒。各國政府越是壓制人民的聲音及言論自由,就越會帶來更多的危險與混亂。」
三、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停止貨貿談判:
馬政府對中國的黑箱談判,是引發318運動最主要的導火線,當年為黑箱服貿政策辯護的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已辭職下台,並坦承「清楚看到多數選民對當前政經局勢的不滿與不耐」,但是毛治國院長依然顢頇地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清單。人民要求制定落實國會監督、人民參與的對外談判法制,江宜樺與王郁琦卻把現行的「四階段監督要點」改成法條,想要敷衍人民,而今始作俑者江宜樺、王郁琦下台,毛治國院長依然敷衍人民聲稱「對政院版監督條例不預設立場」。
對此與會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賴品妤表示:「行政院前幾天把立院第七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送到國民黨團,備受爭議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仍名列其中;黑島青的立場一直反對形同虛設的政院版監督條例,同時我們也認為在這個政府氣勢低迷不得民心的狀況下,根本不該優先討論如此爭議性的法案,應該立即撤回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以及停止現在仍然持續進行中的貨貿談判!」
我們在此要求毛治國院長明確撤回「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讓國會通過通過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要求停止預定年後舉行的貨貿協議第十次談判,以避免黑箱服貿協議之後的黑箱貨貿協議,犧牲農民與民生產業勞工的利益,來換取特定財團在中國的利益。
時間:2015年2月12日上午十點
地點:行政院
出席者
一、當事人:
曾柏瑜、黃郁芬 、陳為廷、蔡丁貴、林志龍、陳廷豪、劉敬文、王奕凱、洪崇晏、賴芳徵
二、律師團代表:
顧立雄律師、陳孟秀律師
三、聲援團體代表: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民主鬥陣代表謝邑霆、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賴品妤、臺左維新總召林于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唐博偉、綠黨共同召集人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蔡中岳、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公投護台灣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臺左維新、民主鬥陣、台灣教授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永社、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勞工陣線 、綠黨、地球公民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島國前進 、澄社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國際特赦組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環境法律人協會、北社、台灣女人連線、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市社工師公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福爾摩鯊會社、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相關報導】
新頭殼:太陽花遭訴學生 赴政院貼春聯起訴政府
http://newtalk.tw/news/2015/02/12/56907.html
自由時報:民團抗議濫訴太陽花 赴政院嗆起訴政府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5711
苦勞網:反服貿占領後 119人遭起訴 群眾反貼春聯 控國家暴力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668
Peopo公民新聞:公民團體 政院抗議反濫訴 要究責
http://www.peopo.org/news/268053
蘋果日報:太陽花學運幹部到行政院 抗議辦民不辦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12/558823/
ETtoday 東森新聞雲:參與學運遭起訴 挨告人齊聚政院倒貼「正義」小春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2/467025.htm
馬朱雙核心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3/20150213869720.html
自從朱立倫成為中國國民黨新任黨主席之後,整個國家的執政結構內部,已然分裂為兩個相互拉扯的核心。這一組相互拉扯的兩個核心,意義並不如同電腦處理器的「雙核心」技術那一般地運作順暢、功能良好,反而是相互排斥、相互阻礙。
從馬英九而言,「總統兼任黨主席」這一個權力安排模式,讓馬得以超越「軍事、國防、外交」這一個由憲法以及雙首長制所設定的權限範圍,從而將其支配影響範圍延伸至行政院。此處的關鍵就在於,「黨主席」能夠在每周的國民黨中常會上,聽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報告並且進行裁示,以「黨國不分」的姿態來架空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權。當然,馬主席所增設的「中山會報」,則是再進一步排除中常委的參與,以小圈圈決策將大權獨攬。
當辭去主席寶座之後,「馬主席權力模式」自然隨之消逝。各部會首長,紛紛請辭,找理由請辭、找機會請辭,這些部會首長包括了交通部長葉匡時、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以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人。乍看之下還以為這些官員對於「責任政治」有了擔當,定睛一看才明白是在「跳船」,所以外界才普遍認為馬政府猶如撞上冰山的鐵達尼號。
相較「馬前主席」的權力危機,「朱主席」則是汲汲營營在建立權力的組織與結構。朱主席在上任之後,力推「智庫重整」,說要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於是找來副主席郝龍斌負責召集人的任務。朱主席與郝副主席在一同拜訪曾是連主席的智庫董事長連戰之後,連戰表示願意配合黨中央對於智庫人事的調整,於是交棒董座一職。
朱主席求取智庫董座的動作,顯見的是朱有意在國家政策上多所著力。雖然他有這一份用心,但其實他在國家政策的層次上,卻是屢屢失言或判斷錯誤。例如在公民權下修18歲議題上,他在主動拋出此規畫之後,才發現勢必對憲法本文動刀,由於害怕觸怒黨內「法統派」,投鼠忌器之下默默地將此議題移放到「莫再提」的資料夾中。又例如,為了讓接任黨主席後的選戰成績不至於太難看,於是又拋出「憲政空窗期」的論點來反對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隨後便被網友「起底」與2012年的贊成態度矛盾,明顯地前後不一引來各方恥笑。
朱主席的愚蠢,馬前主席都看在眼裡。馬前主席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一個機會,趁著對行政院尚存的殘餘影響力,在2月上旬便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總統立委併選,又破了一次朱主席的盤算。分開選舉一局失利,修憲一局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相信朱主席的新年還有得忙。
蕃論戰/專欄 2015.02.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3/2015021386972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自從朱立倫成為中國國民黨新任黨主席之後,整個國家的執政結構內部,已然分裂為兩個相互拉扯的核心。這一組相互拉扯的兩個核心,意義並不如同電腦處理器的「雙核心」技術那一般地運作順暢、功能良好,反而是相互排斥、相互阻礙。
從馬英九而言,「總統兼任黨主席」這一個權力安排模式,讓馬得以超越「軍事、國防、外交」這一個由憲法以及雙首長制所設定的權限範圍,從而將其支配影響範圍延伸至行政院。此處的關鍵就在於,「黨主席」能夠在每周的國民黨中常會上,聽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報告並且進行裁示,以「黨國不分」的姿態來架空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權。當然,馬主席所增設的「中山會報」,則是再進一步排除中常委的參與,以小圈圈決策將大權獨攬。
當辭去主席寶座之後,「馬主席權力模式」自然隨之消逝。各部會首長,紛紛請辭,找理由請辭、找機會請辭,這些部會首長包括了交通部長葉匡時、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以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人。乍看之下還以為這些官員對於「責任政治」有了擔當,定睛一看才明白是在「跳船」,所以外界才普遍認為馬政府猶如撞上冰山的鐵達尼號。
相較「馬前主席」的權力危機,「朱主席」則是汲汲營營在建立權力的組織與結構。朱主席在上任之後,力推「智庫重整」,說要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於是找來副主席郝龍斌負責召集人的任務。朱主席與郝副主席在一同拜訪曾是連主席的智庫董事長連戰之後,連戰表示願意配合黨中央對於智庫人事的調整,於是交棒董座一職。
朱主席求取智庫董座的動作,顯見的是朱有意在國家政策上多所著力。雖然他有這一份用心,但其實他在國家政策的層次上,卻是屢屢失言或判斷錯誤。例如在公民權下修18歲議題上,他在主動拋出此規畫之後,才發現勢必對憲法本文動刀,由於害怕觸怒黨內「法統派」,投鼠忌器之下默默地將此議題移放到「莫再提」的資料夾中。又例如,為了讓接任黨主席後的選戰成績不至於太難看,於是又拋出「憲政空窗期」的論點來反對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隨後便被網友「起底」與2012年的贊成態度矛盾,明顯地前後不一引來各方恥笑。
朱主席的愚蠢,馬前主席都看在眼裡。馬前主席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一個機會,趁著對行政院尚存的殘餘影響力,在2月上旬便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總統立委併選,又破了一次朱主席的盤算。分開選舉一局失利,修憲一局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相信朱主席的新年還有得忙。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自由廣場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