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2.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70362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欲前往廈門前,於機場遭南檢攔截,並於偵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如此的動作,雖展現執法機關查賄的決心,但基於議長賄選的極度隱密性及現行法律的框架,檢方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於議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人為買票或有投票權人為賣票者,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議長選舉的行賄與受賄罪,皆採取重刑對待,以期嚇阻議長賄選的惡習。
只是於會期內,除非得議會同意,否則,議員即享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議長賄選遠比一般買票行為更為隱密,其手法也趨於細膩,所有金錢流向更可能不在國內,凡此種種,必增加檢方蒐證的難度。尤其欲角逐議長大位者,為了規避刑事究責,就可能在縣、市議員選舉,甚至還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就先對可能當選者為買票。此等行賄手段,不僅使證據更難於找尋,也由於此時受賄者能否當選為議員,尚屬未定之天,能否該當「有投票權人」的法定要件,就產生很大的疑問。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早於二○○一年,最高法院即做出刑庭決議,認定事前的買票行為,仍可成立投票行賄與受賄罪。惟如此藉由解釋來擴張法條適用範圍的方式,恐跨越了司法的界限,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被告亦未嘗不可於法庭上辯稱,是單純之餽贈或政治獻金,致無行賄的對價性,此亦會造成定罪的障礙。
此外,即便能對行賄、受賄者起訴,惟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僅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行政院或內政部才能解除議員的職務。我國審判時間往往耗日費時,甚至可能到下次選舉都難確定下,這些涉及賄選的議長或議員,除遭羈押或因買票被法院判以當選無效者外,仍可正常行使民意代表的職權而不受影響,此實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與戕害。
不過,對於查察賄選所遭遇的困難,卻不能為檢方查賄不力的藉口,反該成為迅速偵查與起訴的動力。甚而在目前被調查的議員是否僅為冰山一角、議長賄選是否僅有台南市議會等等,實皆屬檢察體系須儘速釐清的對象。若不如此,就可能因時間拉長致造成追訴與定罪的困境,這必將使議長賄選之歪風繼續橫行。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左起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北檢包庇大官 南檢彰顯法律風骨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0775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
自由開講 2015.02.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0775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318學運參與者遭起訴 打人的警察呢?
永社聲明
針對去年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陳抗事件,北檢於今日偵結並分別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起訴共118人。永社認為,日前行政院才將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列入立法院第7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北檢又選擇趕在農曆年前大動作起訴合法表達意見的民眾與學生,質疑北檢是為執政黨的兩岸政策背書,並藉由此舉恫嚇下會期所可能引發的陳情抗議事件。永社更要指出,北檢既有能力偵辦並起訴百餘位青年學子,卻找不到一位舉棍猛攻民眾的警察並對其究責,難道北檢的態度是「只准警察打人,不許學生抗議」嗎?
永社認為,自從去年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多數學者皆已撰文指出,由於立法委員張慶忠僅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兩岸服貿協議審查,使民主憲政制度出現無法逆轉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研究報告也顯示出,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民眾為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其所採取的抵抗行動,應該視為對於民主制度的維護而阻卻違法。事實也證明,當初若無318學運支持,兩岸服貿協議恐已進行到無法回溯的「審查完畢」結果。因此,公民於318學運期間所為之違反實定法之行為,皆得援用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主張行為合法。
永社要指出,言論自由乃受憲法第11條以及兩公約所保障,舉凡政府施政不當、司法偵查審判不公等爭議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避免受評論之官署屢執此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反造成大眾畏禍而噤聲不語之民主倒退現象,「侮辱公署罪」本身就是舊時代的威權產物,人民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本即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北檢無視上開憲法所保障之「抵抗權」以及言論自由,執意起訴勇敢起身面對政府濫權的青年學子,對於北檢利用司法程序作為政府施政手段之擔保品,永社感到十分遺憾。
此外,針對北檢始終未針對於學運期間打傷民眾的警察進行究責,永社認為,當日執法員警皆有出勤紀錄可查,動手打人的警察影像、圖片更於媒體間廣為流傳,北檢只敢一一起訴手無寸鐵、合法抗爭的覺醒公民,卻未針對動手打人、違反比例原則執行勤務的員警以及包庇、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警政署進行究責,永社亦針對北檢此種選擇性執法的濫權行為表示強力譴責。
新聞聯絡人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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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法律人權,
-社會正義,
-國家主權,
■ 永社評論,
★捍衛言論自由控訴警察違法,
佔領國會系列事件究責
朱主席,這是不是關說?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91
李全教因台南市議長涉賄案遭南檢聲押,南檢並為此發布聲明表示,經過長期蒐證結果,確知李全教以每票卅萬到一千萬元的代價,向當選的市議員買票。不過據報載,李全教上週北上時還為此案特別跑到立法院想找院長王金平以及立委紀國棟,結果求助不成,只好改找「好友」呂學樟,呂學樟委員亦承認李全教當時曾提及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承審資格等問題。
假如上述「以自身司法案件為由尋求立委協助」的事實為真,以國民黨前任主席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以馬王政爭當時特偵組所對外公布的違法監聽譯文來看,根本毫無證據證明王金平院長曾經因此介入司法個案,國民黨考紀會卻大刀闊斧地認為此舉影響國民黨名譽、進而開除王金平黨籍;反倒是李全教賄選案,呂學樟委員既已承認李全教曾就自身案件找過他,而呂委員還曾經提案要凍結南檢全部預算,這其中難道沒有司法關說疑雲?國民黨考紀會為什麼沒動起來調查、撤銷這兩人的黨籍?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嘴上講著「尊重司法、勿枉勿縱」、沒權利拒絕與李全教合唱「你是我的兄弟」,但在處理李全教黨籍案時,卻又對外聲稱說要等法院裁定羈押後,黨中央才會進一步討論。這到底是朱立倫打臉馬英九呢?還是國民黨對「兄弟」與「政敵」的開除標準不一?朱主席的改革決心究竟有多少,如此可見一斑!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91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及議長選舉賄選,十日凌晨零時卅分許,被台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
李全教因台南市議長涉賄案遭南檢聲押,南檢並為此發布聲明表示,經過長期蒐證結果,確知李全教以每票卅萬到一千萬元的代價,向當選的市議員買票。不過據報載,李全教上週北上時還為此案特別跑到立法院想找院長王金平以及立委紀國棟,結果求助不成,只好改找「好友」呂學樟,呂學樟委員亦承認李全教當時曾提及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承審資格等問題。
假如上述「以自身司法案件為由尋求立委協助」的事實為真,以國民黨前任主席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以馬王政爭當時特偵組所對外公布的違法監聽譯文來看,根本毫無證據證明王金平院長曾經因此介入司法個案,國民黨考紀會卻大刀闊斧地認為此舉影響國民黨名譽、進而開除王金平黨籍;反倒是李全教賄選案,呂學樟委員既已承認李全教曾就自身案件找過他,而呂委員還曾經提案要凍結南檢全部預算,這其中難道沒有司法關說疑雲?國民黨考紀會為什麼沒動起來調查、撤銷這兩人的黨籍?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嘴上講著「尊重司法、勿枉勿縱」、沒權利拒絕與李全教合唱「你是我的兄弟」,但在處理李全教黨籍案時,卻又對外聲稱說要等法院裁定羈押後,黨中央才會進一步討論。這到底是朱立倫打臉馬英九呢?還是國民黨對「兄弟」與「政敵」的開除標準不一?朱主席的改革決心究竟有多少,如此可見一斑!
保釋與否 應交由專庭決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89
台中高分院再度撤銷魏應充的交保裁定,彰化地院是否會改變初衷而為羈押之裁定,不得而知。惟從兩度撤銷發回交保裁定來看,卻已暴露出現行羈押裁定與抗告的問題。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而就頂新案來說,彰化地院兩次裁定交保的主要理由,即是對重要的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且對關鍵證據也進行調查,即便被告有逃亡之虞,亦顯無羈押之必要。
如此的裁定,雖符合慎押原則,但由於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要課多少的保釋金才足以防逃,就僅能繫於法官的自由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九牛一毛,致須課予每日向警局報到及限制住居之義務,以防其潛逃。只是向警局報到與否,乃完全基於被告的主動與誠實,尤其在被告擁有私人飛機致可輕易出境下,所謂限制住居的命令如何落實,亦會成為疑問。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法院決定延押與否,恐繫於其訴訟的便利進行,而非真有羈押或交保之必要。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就更會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甚至變成是押人取供的工具,著名如扁案,即是如此。
而類如頂新案,上級法院雖認為抗告有理由而撤銷發回,卻仍是由原審判庭為審查而無庸迴避,則在其不可能自打嘴巴的情況下,欲重為羈押裁定的可能性極低,頂多將保釋金額再為提高,不僅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質疑,亦使交保與否,陷入抗告、撤銷發回、重裁的惡性循環。所以,為了避免法院的歧異對待,且防止司法者將羈押當成是先行刑罰的手段,就應將保釋與否交由專庭,而非由審判庭為決定。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89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右)。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
台中高分院再度撤銷魏應充的交保裁定,彰化地院是否會改變初衷而為羈押之裁定,不得而知。惟從兩度撤銷發回交保裁定來看,卻已暴露出現行羈押裁定與抗告的問題。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而就頂新案來說,彰化地院兩次裁定交保的主要理由,即是對重要的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且對關鍵證據也進行調查,即便被告有逃亡之虞,亦顯無羈押之必要。
如此的裁定,雖符合慎押原則,但由於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要課多少的保釋金才足以防逃,就僅能繫於法官的自由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九牛一毛,致須課予每日向警局報到及限制住居之義務,以防其潛逃。只是向警局報到與否,乃完全基於被告的主動與誠實,尤其在被告擁有私人飛機致可輕易出境下,所謂限制住居的命令如何落實,亦會成為疑問。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法院決定延押與否,恐繫於其訴訟的便利進行,而非真有羈押或交保之必要。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就更會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甚至變成是押人取供的工具,著名如扁案,即是如此。
而類如頂新案,上級法院雖認為抗告有理由而撤銷發回,卻仍是由原審判庭為審查而無庸迴避,則在其不可能自打嘴巴的情況下,欲重為羈押裁定的可能性極低,頂多將保釋金額再為提高,不僅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質疑,亦使交保與否,陷入抗告、撤銷發回、重裁的惡性循環。所以,為了避免法院的歧異對待,且防止司法者將羈押當成是先行刑罰的手段,就應將保釋與否交由專庭,而非由審判庭為決定。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活動報導] 場次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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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轉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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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蘋果日報:
【沃草】只能等總統關愛眼神?高涌誠:《赦免法》架構空洞待補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29/551239/
其他場次:
場次一: 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html
場次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3.html
場次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5.html
圖片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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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轉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4.html )
撰文者 / 鄭有妡(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學生)
人權議案充電站,為一系列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於立法院展開五天的馬拉松式討論。一月二十八日所探討的議題,為「給生命權一個機會」,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當天主席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擔任,另外邀請高涌誠、羅士翔兩位律師與談,現場參與的民眾來自各個年齡層,有大學生也有各個公民團體代表,甚至有曾經歷鋃鐺入獄的更生人。論壇由與談來賓各發表三十分種的談話後,再與現場民眾進行討論。現場氣氛認真而不過嚴肅,許多民眾提出問題,讓論壇討論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論壇的一開始,先由陳雨凡律師提出生命權的概念,提及在德國柏林集中營舊址所感受到的,對生命即將逝去的無奈,從而提出國際人權公約,看出聯合國對於「尊重人權」的重視。也提出公政公約,討論生命權的樣貌,認為本國執行死刑前,應採取最限縮、最嚴格的程序,避免誤殺等情況發生(註一)。
緊接著由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以「冤獄平反—如何不靠運氣」為題進行討論,身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的他,現場提出陳龍綺案、呂金鎧案等兩個個案,從判決書、DNA鑑定等文件,說明冤獄緣由,從調查、判決的過程中,提出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疏漏,另外則是於再審程序上的難以執行,由於再審指的是和法官的再次對話,而這間接承認之前的法官誤判,對於法官、法院都是一種打臉,也是為什麼申請再審並不容易成功,也是冤獄平反中相當困難的一環。
台灣永社秘書長、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高涌誠律師則是將「冤獄」定義得更清楚,他說不僅是判決是否正確,所判的刑度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點,若是過當也算是冤獄的一種。嫌疑人進入司法審判之前,由警方逮捕、偵查,警方將訊息釋放給媒體,警方加上媒體形塑出所謂「民意」傳遞到法官手上,而可能影響對於行為人的判決,可是所謂民意是真的嗎?有多少程度是多數人的意見?這不僅是司法審判的問題而已,更牽涉大眾媒體識讀的能力。
民眾問答的階段,服務於關愛之家的佳霖分享在社會現場看見的一切,和面對這些情況的無力感;另外曾經因刑入獄的信宏也提出在監所的制度上,有很多打壓受刑人的狀況,但受刑人卻很難發聲。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不僅是學者提出方法上的建議,更有許多公民團體參與,立法委員的聆聽,更有民眾提出問題及分享,使論壇的聲音多元,並且使我們的國會、社會都更重視人權議題。
註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補充資料:
1. 場次三手冊
2. 羅士翔律師簡報檔
3. 沃草陶曉嫚報導一:沒有「政院版」不行?民團:人權法案不該卡關
4. 沃草陶曉嫚報導二:只能等總統關愛眼神?高涌誠:《赦免法》架構空洞待補強
5. 陳龍綺案紀錄片:《不排除判決書》
6. 2女內褲 驗出4男精液
【相關連結】
蘋果日報:
【沃草】只能等總統關愛眼神?高涌誠:《赦免法》架構空洞待補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29/551239/
其他場次:
場次一: 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html
場次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3.html
場次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5.html
一定得羈押不可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e53024c-e115-456f-9e94-cc738587238d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雖將交保金額從原先的一億提高至三億,卻肯定無法解消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以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等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甚且在頂新案件裡,涉及此案的共犯或證人,多皆為頂新企業下的員工,老闆是否會以工作權為要脅,更是考量是否會勾串的重要因素。
惟在案件起訴以後,以勾串理由為續押,必然會使被告的訴訟權利受到箝制,致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況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為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關於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可藉由不斷延押來方便其訴訟的進行。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實就更易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卻可能因此造成押人取供,甚至是先行刑罰的手段。而類如頂新案,針對交保裁定之抗告,上級法院雖為撤銷,卻仍由原審判庭繼續為羈押審查而無庸迴避,實就更凸顯羈押庭與審判庭未為分離的問題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修正。
總之,針對羈押手段被濫用,必須深思的是,在防逃機制漏洞百出致造成難以防逃之風險,到底該由誰負擔?是被告、是檢察官、抑或是法院?顯見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並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絕對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重要課題。
民報/專欄 2015.0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e53024c-e115-456f-9e94-cc738587238d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雖將交保金額從原先的一億提高至三億,卻肯定無法解消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以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等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甚且在頂新案件裡,涉及此案的共犯或證人,多皆為頂新企業下的員工,老闆是否會以工作權為要脅,更是考量是否會勾串的重要因素。
惟在案件起訴以後,以勾串理由為續押,必然會使被告的訴訟權利受到箝制,致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況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為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關於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可藉由不斷延押來方便其訴訟的進行。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實就更易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卻可能因此造成押人取供,甚至是先行刑罰的手段。而類如頂新案,針對交保裁定之抗告,上級法院雖為撤銷,卻仍由原審判庭繼續為羈押審查而無庸迴避,實就更凸顯羈押庭與審判庭未為分離的問題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修正。
總之,針對羈押手段被濫用,必須深思的是,在防逃機制漏洞百出致造成難以防逃之風險,到底該由誰負擔?是被告、是檢察官、抑或是法院?顯見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並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絕對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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