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 2015.01.22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531&Itemid=117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時間: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09:30~12: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濁水(前立委、政治評論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主辦單位:民報、永社
說明:
歷經2014年的公民運動及九合一大選,台灣不分朝野,已體認憲改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社會必須進一步思考,這次的憲改契機,是要單純修憲,或應如何展現台灣人民的制憲力?而對於習慣總統直選的台灣人民,是要維持雙首長制?或是走向總統制、內閣制的憲改方向?
更重要的是,國會改革是當前朝野的憲改共識,未來要如何形成票票等值、席次適當,又能真實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修憲門檻如何調整?十八歲公民權能否落實?這次的憲改契機,要在2016年完成多項憲政改革,一次性公投通過?或是如何規劃階段性任務與憲改時程?這些重大憲政議題,關係台灣長遠的國家發展,民報與永社為此邀請憲改的專家學者,與社會一起深入探討。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600955680004403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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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
【座談說明】
在目前台灣的政治生態下,要直接進入國會遊說人權議題並不容易,需要用一些技巧才能夠進入國會,開始有效的對話。立法院當中,國會助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負責為立法委員研究、擬法案、寫質詢稿,若國會助理能夠理解人權相關議題,就較有機會提供立委正確的資訊。
台灣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藉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也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2013年2月也經過一次的國際審查,有十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了81點的結論性意見。不過,落實的狀況並不理想,很多的國會助理、立法委員甚至政府官員對於兩公約的認識都不是很深。因此,我們認為針對國會助理的研習訓練,是讓人權議題在國會中開展很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將以各人權議題為主,試圖從國際人權公約為切入視角,規劃五場不同子題的座談。
1.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與人權指標
2. 赦免法與冤獄
3.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4. 平等權與不歧視:婚姻平權法案
5. 長照制度與移民工的人權保障
【主辦單位】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 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永社、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
【座談內容】
每場座談90分鐘,主持人5分鐘引言,主講者和與談人各30分鐘,第一輪問答30分鐘,中午附餐盒,開放繼續留下討論交流。
一、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及人權指標
立法院已通過四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讓五個重要的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掀起一波波公民社會與政府機關大動員的人權公約運動。但過去六年來,人權保障機制仍然不彰,癥結點在於我國仍欠缺一個獨立的國家級人權委員會。政府已因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提出非常具體的設置方案,民間團體推動人權機制也已10個年頭,並已將法案送入國會。這場講座將為各位解說這個正在成形的人權保障機制。
日期:1月26日(一) 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會秘書長)
與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黃 默(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論平等權與消除歧視
蔡依林在新歌「不一樣又怎樣 We're All Different, Yet The Same」唱出多元性別者的心聲,最新MV也催淚地突顯當前LGBTI朋友們被體制排除的其中一個困境,即同性伴侶缺乏醫療同意探視的權利。目前國會正在審議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婚姻平權法案」,始終被部份宗教團體誤解為破壞人倫的法案,究竟如此指控是否有理,我們邀請人權專家與律師來為大家說分明。
日期:1月27日(二)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立法委員)
與談:張宏誠(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講師級專家)
與談:李念祖(「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民間大法官會議審判長)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
——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全國遍地烽火的迫遷案與環境爭議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結構,那就是這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開發計劃案通國前,都是在辦公室冷氣房對著地圖圈地決定的,而不願先與在地居民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真誠的磋商。當爭議爆發,居民向政府要求公開的聽證程序時,政府卻愛理不理,完全展現行政官僚黑箱決定政策的態度。究竟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能否確保政策透明及公民參與?我們邀請到專家來專業解惑。
日期:1月29日(四)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與談: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五、血汗長照下的弱弱相殘?還是政府卸責?
——如何兼顧長照制度與移民工人權保障
2013年的移工大遊行主題是「血汗長照」,突顯了《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草案中,未將家庭照顧者及家務移工納入其中的問題。由於台灣社會進入高齡少子化,許多需要長照服務的家庭,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家庭,而大量進入台灣的外籍移工,卻以低廉的勞動力承接了原本應該是政府社福體系的家庭照顧工作,然後政府又不將他們的勞動視為工作,導致這些家庭看護工無法享有基本的工作條件。在這整個弱弱相殘的制度中,政府的角色與責任到底在哪裡?又我們有可能將家務移工納入長期照護的規劃當中嗎?
日期:1月30日(五)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與談: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
與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
活動聯絡人: 施逸翔 0920719347 riverrain3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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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2015年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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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其實是不當黨產的發揮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2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29447.html
在黨主席補選獲得黨主席寶座的朱立倫,在本周首次主持國民黨中常會。在會議上,朱立倫提出了「黨產」、「智庫」以及「組織」等三大改造方向,三大改造方向的執行者「卡司」,則分別請出王如玄、廖正井、郝龍斌以及黃敏惠。這一份任務安排,除了國民黨慣來的「宮廷政治」考量之外,與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關連性的則是業務內容,一言以蔽之,「到底要改造什麼?」
仔細檢視任務安排與業務內容,首先,曾任勞委會主委的律師王如玄與前立委廖正井負責邀請(所謂的)專業公正人士,要對黨產及財務狀況儘速重新檢視並予以整理;其次,甫從台北市市長一職卸任的副主席郝龍斌,負責的任務是召集與重建智庫,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最後,副主席黃敏惠接下的任務,則是就重新調整黨內組織進行研議。在三大方向下,朱立倫提出了「內造化」、「志工化」、「戰鬥化」等三項必須達成的目標。
三大改革方向都涉及了「內部」或「組織面」的改造,雖然這也是公共事務的範疇,但是關於內部與組織的事物,對外界與大眾而言,向來是讀起來「無感」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並非身在其中。然而,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更何況這涉及了國民黨黨產,這一個無論如何都並不符合當代憲政民主價值的邪惡存在。
進一步來說,「智庫」與「組織」其實都與「黨產」脫不了關係,兩者一文一武,前者拿黨產養學者、作研究,後者則是拿黨產養樁腳、跑基層,根本就是黨產的「效益極大化」,何來所謂「處理不當黨產」?說穿了,朱立倫根本不打算處理黨產,而是「拖延」與「經營」雙線並行發展,一方面以「對於黨產財務已展開檢視與整理」應付「討黨產」的質疑,另一方面則以「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繼續「提領」黨產的好處,繼續發揮「黨產威能」。
智庫與組織,向來是國民黨黨產惡名昭彰的由來。舉例來說,在2014年5月,對於中央研究員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大張旗鼓要調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結果不但清算失敗,反而被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揪出有中研院研究員擔任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小組召集人。除此之外,澄社社長、台大教授劉靜怡也在臉書上po文質疑,認為呂學樟應先調查還有多少中研院研究員與大學專任教師在國民黨智庫固定領錢並且享有辦公室,或是甚至是以國民黨智庫名義「圍標」政府研究計畫案,這些行為不但違反現行法令,更是學術圈隱忍已久的現象。
再舉例來說,每逢選舉國民黨就會祭出「藍鷹計劃」,以監票為名而行固票之實:舉行「藍鷹專案」講習,並在投票日當天發動電話、簡訊、到府催票、並利用機車接送投票,若投票率達到某一程度則發放獎勵金。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關於投票日當日禁止競選或助選的行為,中選會反賄宣導文宣更進一步明確例示,包括了:電視或報紙的候選人廣告、傳送簡訊催票、村里長廣播催票、電話催票、組織性接送投票,以及在投票所週遭穿著足以辨識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背心、帽子或圍巾。經歷2008、2012以及2014年的幾次大選,「藍鷹計劃」飽受選舉公平性與公正性的質疑,但很明顯地,朱立倫並不打算放棄未來繼續執行此計畫,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龐大的黨產,國民黨根本無法進行這一種全國性、組織性以及大規模固票催票行為。
從這些罄竹難書的例證可以看出,雖然朱立倫主席企圖營造「深切改革」與「重新出發」的氣勢,但是,一旦揭露這個虛張聲勢織成的面紗,則可以發現朱立倫又是一如往昔地以清新風格包裝訴求,再以改革口號作為內容填充物 ─ 經驗上,這通常又會「習慣性跳票」。面對朱立倫「習慣性跳票」,人民除了「不意外」、「不期不待,沒有傷害」之外,更須睜大眼睛看清楚朱立倫欺騙人民的話術與技倆。
蕃論戰/專欄 2015.01.2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29447.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在黨主席補選獲得黨主席寶座的朱立倫,在本周首次主持國民黨中常會。在會議上,朱立倫提出了「黨產」、「智庫」以及「組織」等三大改造方向,三大改造方向的執行者「卡司」,則分別請出王如玄、廖正井、郝龍斌以及黃敏惠。這一份任務安排,除了國民黨慣來的「宮廷政治」考量之外,與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關連性的則是業務內容,一言以蔽之,「到底要改造什麼?」
仔細檢視任務安排與業務內容,首先,曾任勞委會主委的律師王如玄與前立委廖正井負責邀請(所謂的)專業公正人士,要對黨產及財務狀況儘速重新檢視並予以整理;其次,甫從台北市市長一職卸任的副主席郝龍斌,負責的任務是召集與重建智庫,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最後,副主席黃敏惠接下的任務,則是就重新調整黨內組織進行研議。在三大方向下,朱立倫提出了「內造化」、「志工化」、「戰鬥化」等三項必須達成的目標。
三大改革方向都涉及了「內部」或「組織面」的改造,雖然這也是公共事務的範疇,但是關於內部與組織的事物,對外界與大眾而言,向來是讀起來「無感」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並非身在其中。然而,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更何況這涉及了國民黨黨產,這一個無論如何都並不符合當代憲政民主價值的邪惡存在。
進一步來說,「智庫」與「組織」其實都與「黨產」脫不了關係,兩者一文一武,前者拿黨產養學者、作研究,後者則是拿黨產養樁腳、跑基層,根本就是黨產的「效益極大化」,何來所謂「處理不當黨產」?說穿了,朱立倫根本不打算處理黨產,而是「拖延」與「經營」雙線並行發展,一方面以「對於黨產財務已展開檢視與整理」應付「討黨產」的質疑,另一方面則以「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繼續「提領」黨產的好處,繼續發揮「黨產威能」。
智庫與組織,向來是國民黨黨產惡名昭彰的由來。舉例來說,在2014年5月,對於中央研究員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大張旗鼓要調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結果不但清算失敗,反而被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揪出有中研院研究員擔任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小組召集人。除此之外,澄社社長、台大教授劉靜怡也在臉書上po文質疑,認為呂學樟應先調查還有多少中研院研究員與大學專任教師在國民黨智庫固定領錢並且享有辦公室,或是甚至是以國民黨智庫名義「圍標」政府研究計畫案,這些行為不但違反現行法令,更是學術圈隱忍已久的現象。
再舉例來說,每逢選舉國民黨就會祭出「藍鷹計劃」,以監票為名而行固票之實:舉行「藍鷹專案」講習,並在投票日當天發動電話、簡訊、到府催票、並利用機車接送投票,若投票率達到某一程度則發放獎勵金。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關於投票日當日禁止競選或助選的行為,中選會反賄宣導文宣更進一步明確例示,包括了:電視或報紙的候選人廣告、傳送簡訊催票、村里長廣播催票、電話催票、組織性接送投票,以及在投票所週遭穿著足以辨識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背心、帽子或圍巾。經歷2008、2012以及2014年的幾次大選,「藍鷹計劃」飽受選舉公平性與公正性的質疑,但很明顯地,朱立倫並不打算放棄未來繼續執行此計畫,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龐大的黨產,國民黨根本無法進行這一種全國性、組織性以及大規模固票催票行為。
從這些罄竹難書的例證可以看出,雖然朱立倫主席企圖營造「深切改革」與「重新出發」的氣勢,但是,一旦揭露這個虛張聲勢織成的面紗,則可以發現朱立倫又是一如往昔地以清新風格包裝訴求,再以改革口號作為內容填充物 ─ 經驗上,這通常又會「習慣性跳票」。面對朱立倫「習慣性跳票」,人民除了「不意外」、「不期不待,沒有傷害」之外,更須睜大眼睛看清楚朱立倫欺騙人民的話術與技倆。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法人不能為惡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圖片來源:民報/網路資料) |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國民黨的壞習慣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2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1/20150121825138.html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2千4百餘萬。按照這份提案說明,國民黨嘴上說著是在質疑「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之下做出這樣的提案,自己才是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吧?
其實這種藉公逞私的例子在國民黨執政之下層出不窮,近日媒體報導連勝文在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便接任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憶起青發會的歷史,原是由1997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台大的一場演講中所濫觴,連先生當時「倡議」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青年發展基金會後,便在院長任內核定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捐款一億元給連戰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被民眾譏為「國庫通黨庫,黨庫通內庫」。幸好當時在輿論抨擊、民意撻伐之下,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否則「由公變私」的公設基金會除了前年監察院針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報告外,可能將多添一筆。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前身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本係由台糖公司所設立。按照原本的捐助章程,基金會的董、監事本應由台糖聘派並報經濟部核備,但2000年政黨輪替後,董事長張有惠迅速在2000年3月27日由第3屆第8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公司聘派董監事的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脫離台糖公司和經濟部的控制,經濟部並於2000年4月由王志剛部長迅予核准。脫離政府控制後,基金會便開始出現與捐助章程「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無關之捐助,譬如捐贈澳洲醫院籌建早產兒中心大樓3,000萬元、成立佛光大學經濟研究中心500萬元、委託辦理賽車選手訓練及參賽50萬元、委託民間公司辦理數位機會中心規劃執行100萬元等。
而針對這樣的狀況,監察院一直到2013年2月6日才就此事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案號:102財調0013)。這份調查報告中提到的重點大概有四:第一,經濟部在核定武智基金會變更章程的時候思慮不全逕予核備,導致經濟部無監控權;其次,經濟部也沒有積極釐清台灣武智基金會的定位,所以政府也沒辦法有效監督;再者,沒有財團法人法,這種狀況無法可管;最後,法院對於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在核准其聲請變更章程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監察院,針對這樣的公產變私產也只能做到變出一份調查報告,然後說目前無法可管。這不僅突顯監察院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也顯現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快速流失,公產變私產情形的嚴重性。而這種動不動就利用執政優勢脫法脅迫國家資源提供挹注,似乎就是國民黨典型的壞習慣!
蕃論戰/專欄 2015.01.2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1/20150121825138.html
馬英九。(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2千4百餘萬。按照這份提案說明,國民黨嘴上說著是在質疑「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之下做出這樣的提案,自己才是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吧?
其實這種藉公逞私的例子在國民黨執政之下層出不窮,近日媒體報導連勝文在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便接任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憶起青發會的歷史,原是由1997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台大的一場演講中所濫觴,連先生當時「倡議」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青年發展基金會後,便在院長任內核定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捐款一億元給連戰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被民眾譏為「國庫通黨庫,黨庫通內庫」。幸好當時在輿論抨擊、民意撻伐之下,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否則「由公變私」的公設基金會除了前年監察院針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報告外,可能將多添一筆。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前身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本係由台糖公司所設立。按照原本的捐助章程,基金會的董、監事本應由台糖聘派並報經濟部核備,但2000年政黨輪替後,董事長張有惠迅速在2000年3月27日由第3屆第8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公司聘派董監事的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脫離台糖公司和經濟部的控制,經濟部並於2000年4月由王志剛部長迅予核准。脫離政府控制後,基金會便開始出現與捐助章程「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無關之捐助,譬如捐贈澳洲醫院籌建早產兒中心大樓3,000萬元、成立佛光大學經濟研究中心500萬元、委託辦理賽車選手訓練及參賽50萬元、委託民間公司辦理數位機會中心規劃執行100萬元等。
而針對這樣的狀況,監察院一直到2013年2月6日才就此事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案號:102財調0013)。這份調查報告中提到的重點大概有四:第一,經濟部在核定武智基金會變更章程的時候思慮不全逕予核備,導致經濟部無監控權;其次,經濟部也沒有積極釐清台灣武智基金會的定位,所以政府也沒辦法有效監督;再者,沒有財團法人法,這種狀況無法可管;最後,法院對於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在核准其聲請變更章程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監察院,針對這樣的公產變私產也只能做到變出一份調查報告,然後說目前無法可管。這不僅突顯監察院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也顯現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快速流失,公產變私產情形的嚴重性。而這種動不動就利用執政優勢脫法脅迫國家資源提供挹注,似乎就是國民黨典型的壞習慣!
李全教的大門神?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9259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二十)日針對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二千四百餘萬。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雖然向立法院提出業務報告後即可望解凍,凍結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將可能造成地方案件偵辦進度停擺,影響甚鉅,豈容兒戲?
即使是針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的扁案,在質疑特偵組辦案不力的同時,邱毅也只敢提案凍結最高檢二分之一的預算,在國民黨佔議會多數的情況下最後也只敢凍結四分之一;又或者是針對引爆九月政爭的黃世銘案,國民黨立委也只敢刪除最高檢四三二萬的預算、凍結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的「二分之一」,藉此即可看出提案凍結「全額預算」是何等大事。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的這份提案說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著「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實際上有兩個盲點:第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即使是由檢察總長督軍查賄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現行法亦未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備詢報告,現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及法律依據之下,擬利用國會多數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全額」預算,這不是擺明著國民黨自己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李全教賄選案嗎?難道朱立倫上任國民黨主席後,就這麼急著當李全教的門神嗎?
第二,當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許陽明、吳澧培、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蘇治芬等案無罪定讞之時,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沒有針對哪一個地檢署提案凍結預算?拿一個里長都承認一票五千的案件來說「濫行起訴」要凍人家全數預算?幫幫忙,愚人節還沒到咧!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9259
議長李全教。(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二十)日針對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二千四百餘萬。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雖然向立法院提出業務報告後即可望解凍,凍結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將可能造成地方案件偵辦進度停擺,影響甚鉅,豈容兒戲?
即使是針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的扁案,在質疑特偵組辦案不力的同時,邱毅也只敢提案凍結最高檢二分之一的預算,在國民黨佔議會多數的情況下最後也只敢凍結四分之一;又或者是針對引爆九月政爭的黃世銘案,國民黨立委也只敢刪除最高檢四三二萬的預算、凍結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的「二分之一」,藉此即可看出提案凍結「全額預算」是何等大事。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的這份提案說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著「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實際上有兩個盲點:第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即使是由檢察總長督軍查賄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現行法亦未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備詢報告,現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及法律依據之下,擬利用國會多數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全額」預算,這不是擺明著國民黨自己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李全教賄選案嗎?難道朱立倫上任國民黨主席後,就這麼急著當李全教的門神嗎?
第二,當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許陽明、吳澧培、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蘇治芬等案無罪定讞之時,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沒有針對哪一個地檢署提案凍結預算?拿一個里長都承認一票五千的案件來說「濫行起訴」要凍人家全數預算?幫幫忙,愚人節還沒到咧!
陳長文的兩篇文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針對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組成廉政委員會,啟動調查北市重大工程疑案,馬總統的好友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當政黨輪替變清算大會」(http://udn.com/news/story/7339/653854),文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或綠營人士透過北市府釋放的許多片面資訊,透露了一個先射箭再畫靶、先定罪再論證的態度」;對照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http://blog.udn.com/cvchen/2469263),卻是肯定特偵組查扁案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顯然雙重標準,甚至判若兩人。
對於近日司法調查及媒體質疑國民黨權貴的清廉問題,陳長文大聲疾呼「政治獻金案攻馬英九、新燕案攻朱立倫、大巨蛋案攻郝龍斌、BRT案攻胡志強、航空城案攻吳志揚。招招刀刀,都砍向清廉二個字,而這二個字若中招,對任何政治人物來說都是萬劫不復的結果」;對照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扁案,陳長文卻認為「雖然我們經歷了八年的貪腐與濫權,也讓台灣元氣大傷,但人民終究還是用選票將腐化的執政黨淘汰」。
事實上,二○○八年陳長文評論特偵組起訴扁案,當時司法尚未判決,但陳長文已經定調「台灣人民的選票,卻投出了一個反覆無信、撕裂族群、濫權謀私、廣涉貪腐的陳水扁」;相隔七年,當北市府要調查馬、郝的重大工程疑案,同一位陳長文卻認定「一旦政黨輪替變成了清算大會,試問,還有企業敢參加政府的公共工程嗎?台北市還需要建設嗎?」法律人向有嚴謹的邏輯訓練,但陳長文律師卻令人「嘆為觀止」。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針對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組成廉政委員會,啟動調查北市重大工程疑案,馬總統的好友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當政黨輪替變清算大會」(http://udn.com/news/story/7339/653854),文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或綠營人士透過北市府釋放的許多片面資訊,透露了一個先射箭再畫靶、先定罪再論證的態度」;對照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http://blog.udn.com/cvchen/2469263),卻是肯定特偵組查扁案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顯然雙重標準,甚至判若兩人。
對於近日司法調查及媒體質疑國民黨權貴的清廉問題,陳長文大聲疾呼「政治獻金案攻馬英九、新燕案攻朱立倫、大巨蛋案攻郝龍斌、BRT案攻胡志強、航空城案攻吳志揚。招招刀刀,都砍向清廉二個字,而這二個字若中招,對任何政治人物來說都是萬劫不復的結果」;對照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扁案,陳長文卻認為「雖然我們經歷了八年的貪腐與濫權,也讓台灣元氣大傷,但人民終究還是用選票將腐化的執政黨淘汰」。
事實上,二○○八年陳長文評論特偵組起訴扁案,當時司法尚未判決,但陳長文已經定調「台灣人民的選票,卻投出了一個反覆無信、撕裂族群、濫權謀私、廣涉貪腐的陳水扁」;相隔七年,當北市府要調查馬、郝的重大工程疑案,同一位陳長文卻認定「一旦政黨輪替變成了清算大會,試問,還有企業敢參加政府的公共工程嗎?台北市還需要建設嗎?」法律人向有嚴謹的邏輯訓練,但陳長文律師卻令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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