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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3年5~8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Dinan Lu
300
朱
○
文
500
呂
○
哲
30,000
李
○
志
300
林
○
安
300
姜
○
宇
6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20,000
陳
○
源
100,000
陳
○
岳 80,000
黃
○
穎 14,000
黃
○
明
50,000
楊
○
昭
3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40,000
謝
○
演
300
顧
○
雄
3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哲學星期五@台北】─「濫權的台灣─警察故事」 9 / 13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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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特偵組濫權!馬總統應向全民道歉
黃帝穎
想想論壇2013.09.1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23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檢察總長黃世銘回應外界質疑的違法監聽與政治打手時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因此柯案監聽經法院核准,應屬合法。同時黃也強調自己藍綠都辦,所以不能算是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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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犯何罪?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10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10/268132.htm
馬總統大動作召開記者會,以民主法治史上最恥辱的一天,來形容此次立法院長、法務部長等所涉及的關說案。惟不論此案是否為政治鬥爭,但應思考的是,到底關說犯何罪、此案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如此之事實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我國刑法並無所謂關說罪存在,所以嚴格來講,關說並不能算是一種法律概念,而僅是在陳述一種事實與情況,至於關說是否違法,甚或犯罪,仍無法一概而論。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針對主管事務,是不得有請託或關說人事之情況。又如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公務員亦不得就私人利益為關說。諸如此類的關說,雖有違法,卻頂多為行政懲戒,但若在關說或請託時,向公務員為利益或金錢的給付,就會涉及刑法的貪污重罪,自不在話下。所以,將關說等同違法或者犯罪的說法,實屬過度簡化了問題,尤其在政府公開招標的場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1項,甚至還允許以書面或作紀錄的方式為關說,凡此規定,正可突破關說即等同於不法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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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總統傷害司法獨立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4.htm
馬英九總統開記者會,明白定調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乃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傷害。
何謂關說,法律上並無明文,然對於如何影響司法獨立卻有很多方式,比如:馬總統對陳前總統龍潭購地案獲判無罪,公開表示「司法判決應符合人民之期待」;對陳前總統聲請保外就醫之請求,表示「保外就醫就等於是放了」;以及此次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示「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凡此種種言論,皆已公然對司法機關之決定產生影響。以其總統身兼執政黨主席之位高權重,其言論結果造成龍潭案迅速改判有罪定案、保外就醫被駁回,此難道沒有對司法獨立造成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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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黃世銘「與世界同步」廢除特偵組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6.htm
各界質疑特偵組違法監聽,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代表特偵組回應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而柯案監聽經過法院核准,應屬合法。
然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然而,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顯不符合該法第五條的「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特偵組泛稱「合法」,擺明「睜眼說瞎話」,拒絕為違法監聽、介入政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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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的是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在現行法制上,特偵組於本案可否「另案監聽」?可否公佈監聽內容?有沒有權力將其上級(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特偵組有無「依法行政」?還是淪為政爭工具?還有存在必要與價值?
時間
9月11日(三)晚上7點 準時開始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 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辦單位
永社
特偵組真的該廢了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o5.htm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為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為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為,則此等官員就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濫權不為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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