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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0627推薦閱讀文章)

★626國際反酷刑日
(立報)626國際反酷刑 維護司法正義
(醒報)626國際反酷刑日 喚起人權意識
(蘋果)626國際反酷刑日 台權會籲杜絕酷刑
(國際西藏郵報)發表新書紀念國際反酷刑日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違法解僱勞工 學生要政大調查
(自由)過勞 勞工的責任(何承恩
(紐時)重建勞動公平的道德準則

國民黨的鹹豬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7/today-o7.htm


立法院臨時會上,國民黨立委吳育仁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以「襲胸」方式推擠,逾越議事界限,恐已構成「性騷擾」,立法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介入調查。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條第三項也要求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意即立法院有義務開啟申訴管道,糾正及處理吳育仁涉嫌性騷擾之行為,並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事實上,吳育仁於朝野立委推擠時下手「襲胸」,客觀環境與賣場「襲胸」案件相似,皆是人多擁擠之處、趁人不備下所為;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二○○五年十一月間某特賣會上,蔡姓嫌犯混入人群中,對被害人「襲胸」,蔡嫌雖辯稱「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但法官認定,性騷擾是指調戲、有性暗示,及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蔡嫌「襲胸」,被害人是因現場擠滿人潮才無法抗拒、逃離,這已超過性騷擾的程度,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將蔡定罪。

簡單地說,就算認定吳育仁「襲胸」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包括調戲等使被害者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從媒體拍攝畫面可證,吳育仁對林淑芬之「襲胸」,已然觸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為律師)

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一中原則 就是賣台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25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335094.html


一、前言

2013年6月馬英九授權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前往中國與習近平大談「一中原則」,此舉未經台灣人民事前授權與事後同意,這種反民主的違憲作為,國內各界嘩然!

無獨有偶,同月發生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馬列市締結姊妹市,不料馬國外交部隔天竟發表措辭強烈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承認馬列市與高雄市簽署的合作備忘錄,馬國蠻橫無理,令人憤慨。

二、馬的一中原則,已生賣台效果

事實上,從馬總統未經台灣人授權,片面宣稱「一中」以來,世界已有很多國家用「一中原則」,在國際上封台灣的路,堵台灣人的嘴,除了馬國以「一中原則」對高雄姐妹市片面毀約外,更嚴重的還有:今年菲律賓槍殺我漁民,我方主張道歉、賠償,但菲國就是基於一中原則,拒絕正式道歉與任何賠償。

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花博有錢 國教沒錢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6.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2/today-o10.htm


政府以財政「不充裕」為由,對理應學費全免的十二年國教設下不倫不類的排富門檻。這種論調,納稅人很容易從政府財源分配觀點輕易拆解。

預算支出只有優先次序選擇問題,沒有不足問題。國家施政經緯百端,每項都需要龐大經費支應,反映在財政上,政府最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挑選優先施政順序,並配置妥適財源;若政府在某一項施政上配置越多財源,代表政府重視程度越高,力求切實完滿達成任務。反之,當某項施政未分配充裕財源時,縱使政府在「口頭上」表示高度關心重視,終究是「口惠而實不至」,徒具欺瞞性。

回到國教經費爭議課題上,二○一三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已突破一兆九千億元,政府若真有心辦好十二年國教,財政上只要稍微撙節各部會諸多無謂、浪費開支,每年省下區區幾十億元做為支應免學費財源,理應易如反掌。教育乃是百年大計,其中至為關鍵的免學費政策,卻落得連日數變、左支右絀的窘境,怎不讓全國納稅人浩嘆?吾人當可斷言,在執政當局心目中,相較於「建國百年」、「花博」、「夢想家」等鋪張浪費且無益的慶典施政,國民教育的重要性可謂微不足道也!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0621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郭耀中
(立報)關廠工人貸款案 監察院糾正勞委會
(自由)我是社工 我很氣憤(何佳凌)
(苦勞)立法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苗栗風電施工的在地反抗現場
(新頭殼)文林苑協商報告出爐 重建王家「不可行」
(自由)蘭嶼珊瑚礁要被預拌了(陳炯鳴)
(獨評)苦守寒窯的溼地法(胡慕情)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政府濫權 想當風紀股長

江雅綺

蘋果日報2013.06.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0/35095808/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一中」原則消滅中華民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9/today-o9.htm


吳伯雄與習近平達成「一中」原則共識,國內各界譁然!依據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世界上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馬英九授權吳伯雄在吳習會所作的「一中」原則宣示,等於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馬總統過去僅主張「一中」各表,即讓國際社會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各種國際場合與活動中,自動消滅「中華民國」。例如:今年六月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締結姊妹市,馬國外交部隔天就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因而片面毀約;菲律賓公務船射殺台灣漁民,菲國政府也基於「一中」原則,拒絕向中華民國政府道歉、賠償;二○一一年威尼斯影展,因為「一中」原則,將「賽德克‧巴萊」出品國改為「中國,台灣」。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強行抽血酒測 違比例原則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8/35090959/


酒駕新法實施後,警察亦嚴厲取締,只是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來規避刑罰的案件,數量卻急速上升,為了避免如此情況一再發生,勢必得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唯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作為,卻得打個大問號。

程序繁瑣侵人權

此次《刑法》修法的一種效應,就是出現為規避刑罰而拒絕酒測的情事,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