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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0621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郭耀中
(立報)關廠工人貸款案 監察院糾正勞委會
(自由)我是社工 我很氣憤(何佳凌)
(苦勞)立法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苗栗風電施工的在地反抗現場
(新頭殼)文林苑協商報告出爐 重建王家「不可行」
(自由)蘭嶼珊瑚礁要被預拌了(陳炯鳴)
(獨評)苦守寒窯的溼地法(胡慕情)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政府濫權 想當風紀股長

江雅綺

蘋果日報2013.06.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0/35095808/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一中」原則消滅中華民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9/today-o9.htm


吳伯雄與習近平達成「一中」原則共識,國內各界譁然!依據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世界上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馬英九授權吳伯雄在吳習會所作的「一中」原則宣示,等於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馬總統過去僅主張「一中」各表,即讓國際社會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各種國際場合與活動中,自動消滅「中華民國」。例如:今年六月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締結姊妹市,馬國外交部隔天就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因而片面毀約;菲律賓公務船射殺台灣漁民,菲國政府也基於「一中」原則,拒絕向中華民國政府道歉、賠償;二○一一年威尼斯影展,因為「一中」原則,將「賽德克‧巴萊」出品國改為「中國,台灣」。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強行抽血酒測 違比例原則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8/35090959/


酒駕新法實施後,警察亦嚴厲取締,只是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來規避刑罰的案件,數量卻急速上升,為了避免如此情況一再發生,勢必得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唯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作為,卻得打個大問號。

程序繁瑣侵人權

此次《刑法》修法的一種效應,就是出現為規避刑罰而拒絕酒測的情事,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檢測。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馬德里的感謝與感嘆(0617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再談「實習制」與「奴隸制」的歷史關聯(陳柏謙)
(新頭殼)綠委籲教保人員強制納保 勞委會:重新解釋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菊地洋一:核電是充滿謊言的世界
(苦勞)苑裡反風機 環團缺席 一個環境政治的提問

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排富違憲

 陳耀祥

自由時報2013.06.1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7/today-o4.htm


依照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而且,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所以,國民教育是具有普遍性的強制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學生必須被迫入學,並非照顧弱勢的福利政策,是不能排富的,否則將違反教育平等原則。

本來,國家在財政及其他政經條件許可之下延長國教年限,並非不可,但是,現在國庫空虛,中央地方都缺錢,教育部卻只為兌現馬英九的競選承諾,端出此種違憲的排富國教,簡直就是病急亂投醫。拜託,請不要再為難家長與孩子了!


(作者為台灣永社副理事長,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民代貪污除罪化—立法濫權?歷史共業?座談會(現場影音)


(1)陳耀祥

(2)鄭文龍

(3)李茂生
          與談內容參考(按我)

(4)張宏林

(5)

(6)黃帝穎
          與談稿: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按我)

(7)綜合討論1

(8)綜合討論2

(9)綜合討論3


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評2013年5月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


黃帝穎律師**

一、前言

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深夜,立委諸公「突襲式」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這個法案不只未經社會充分討論,連朝野立委也有多人被蒙在鼓裡,其中有關地方民代使用各種費用的免刑規定,更讓各界認為是「顏清標條款」,嚴重傷害國會形象與法治正義。因此,2013年6月6日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啟動連署提出「復議」案;馬總統也於2013年6月7日改變執政黨立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請行政院提請總統核准,提起「覆議」。

台大醫院創傷部主任柯文哲曾對此修法無奈反諷:「對這個國家,喝花酒和作研究一樣有貢獻」。

二、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柯醫師錯了!這個國家認為「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是學生就不是勞工?(0610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苦勞)是學生就不是勞工? 台大工會爭身份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蘋果)別再無理性擁核了(劉黎兒)
(中時)台電生病 竟讓全民吃藥(李柏欣
(獨評)馬英九的擁核之旅(管中祥)

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修《會計法》捅出大漏子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6.0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07/35068700/


立法院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對國家研究經費補助核銷之問題,為除責與除罪化。惟此修正條文,竟漏列大專教師一職,暴露出立法的粗糙性,且就算行政機關利用解釋來加以解決,但是否真能除罪化,卻有很大疑問。

面對不實經費核銷,大學教授或其助理,若受限於現行繁瑣的法令規章,而僅是違反品項金額流用的規定,但未將經費納為私有,則於此時,根本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致不可能成立詐欺罪,而僅是偽造文書之類的輕罪。就檢方而言,實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法院亦應為緩刑對待。惟為避免司法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藉由《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將研究經費核銷除罪化,似有道理,更可節省龐大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