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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憲法法庭停擺危機 — 113年憲判字9號會是最後一個憲法法院判決嗎?

文/永社秘書處
2024.10.25

就在幾小時前,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9號對前陣子引發巨大爭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宣告部分違憲。但這非常有可能是近期內最後一個憲法判決,下一個判決是否能順利產出,掌握在立法院多數立委手上。
中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於今年7、9月提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0、43、95條修正案。而今年10月31日,司法院將有包括院長在內的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立法院拖延至今仍未審查。
這兩件事引發公民團體、學者、律師憂慮:如上述翁曉玲版本《憲訴法》草案通過,且立法院未使新任大法官產出,憲法法庭將無法做成任何判決或暫時處分。其中,最核心的原因,就是憲法法庭大法官最低出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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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時任命大法官 將使翁版《憲訴法》修法癱瘓憲法法庭
依據翁曉玲提出的《憲訴法》草案修正理由,將現有總額定義改為法定總額並提高裁判議決門檻至三分之二,目的是為了讓憲法法庭判決有足夠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避免大法官「極端情況」缺額時,只有少數大法官能參與裁判。
多元性固然重要,大法官不足法定名額,也該避免。然而,包括翁曉玲在內的多數立委,如今卻怠於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創造自己於前述草案修正理由中,所欲避免的「極端情況」。若此種狀況持續至上開草案通過,但新大法官卻無法及時被任命,將使憲法法庭癱瘓。此時,翁曉玲提出的《憲訴法》草案修正理由多元、公正、專業性,成為假議題。因為,被癱瘓的憲法法庭沒有辦法產出任何裁判,若無法產出裁判,何以評價裁判的正當多元、公正、專業性? 
憲法法庭不能運作會怎樣?
現行制度並無限制立法院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行使的期限。如又增訂憲法法庭大法官最低出席門檻,導致司法院憲法法庭能否運作,完全掌握於立法院,所造成的問題不僅是「權力分立」或「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等,抽象法律原則的違反。憲法法庭癱瘓將迎來的兩項危機,分別是「人民基本權不受保障危機」、「國家權力對抗危機」。如果處於癱瘓的時間拉得越長,這些危機發生的可能越高,影響程度也會越強。
人民基本權不受保障危機
原本唯一有權力宣告法律違憲的機關停擺,一旦立法院通過損害人民權利,或是普通法院違憲曲解法律作成裁判使人民權利受損,任何人都將無法以法律或裁判違憲作為理由,獲得任何司法救濟。此時,人民在憲法中的各項基本權利,實際上將不再受到保障。
另一方面,若憲法法庭長期停擺,所有對普通法院裁判的違憲審查,亦將停止。仍運作中的普通法院,若面對違憲侵害人民權利的立法,也只能依據該法律裁判,恐使人民對司法系統更不信任,影響社會安定,也可衍生更多違法行為。
我們能透過剛出爐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職法》爭議來理解這件事。若憲法法庭今年五月就已經停擺,立法院最新通過的《立職法》,會是一部有法效力的法律。而這部法律將侵害人民隱私權、不表意自由、訴訟權…等權利,並且沒人有辦法在現有制度下獲得任何救濟。
而同樣《立職法》的爭議,如果立法院多數立委將受宣告違憲的《立職法》法律再次提案審議,並三讀通過。那麼,在憲法法庭癱瘓的狀況下,將不會有任何能再次宣告該法案違憲的機制。此時侵害人民權利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立職法》,將必然生效,且無法可擋。
國家權力對抗危機
另一方面,各國家機關間,若權力行使發生衝突且無法透過現有機制或協商解決,將因無憲法訴訟作為紛爭最終決斷,衝突將持續加深及擴大。最終,可能導致各機關為了爭奪權力,「權力分立」制度終淪為「權力對抗」。
可能避免憲法法庭癱瘓的方式

除了呼籲立法院多數立委,拒絕通過上述《憲訴法》修正案,並積極行使人事同意權外。在現有憲政制度下有幾個機制能夠運用。
首先是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覆議機制,使立法院重新審查上述《憲訴法》部分修正草案。其次,若立法院多數仍堅持原案,總統能以該法律具有重大違憲疑慮而依憲法37條,拒絕公布;行政院長也能依上述規定,拒絕副署,使上開可能癱瘓憲法法庭的修正案,無法取得法效力,而無法實際施行。
但無論拒絕公布或副署,都只是一時之計,即便有「重大違憲疑慮」作為正當性來源,但「重大違憲疑慮」畢竟仍在認定上具有論爭性,甚至總統是否有權拒絕公布也有爭議。同時,若行政院長與總統「頻繁」行使上述拒絕公布及副署權,可能導致權力分立的重心向行政權傾斜,並可能形成憲政慣例,成為未來執政黨用以杯葛在野黨的手段,對憲政秩序維持不是好事。 
最後,要處理上述問題的根源,避免類似事件發生,不僅是寄希望於總統及所有立法委員,都謹記並遵守「憲法機關忠誠原則」。同時,也須要進一步考過立法或是修憲,考慮各種能夠避免上述癱瘓可以無限延長的機制。諸如限制總統提名人選、立法院審議通過人選的期限,一旦逾期現,有大法官延任至新人選上任,等…方式。至於哪種方法是可行的,仍有待大家討論。
附論:如果《憲訴法》修正草案中第四條沒有通過
若有爭議的三個條文,最終只有第30(提高憲法法庭判決出席門檻)、43(提高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出席門檻)條通過,而第4條(將現有總額改成法定總額)沒有通過。那麼前面提出的各種危機,將不會出現。但值得大家進一步研究的是,憲法法庭決議門檻升高該如何評價?究竟是高門檻好?還是低門檻好?如果想要憲法法庭審議出席門檻,那要有哪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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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1. 有學者考察德國法,認為「憲法機關忠誠原則」,指憲法機關(立法、司法、行政、監察、考試院)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體諒、整合、協調義務,禁止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禁止陷其他憲法機關於癱瘓 。許宗力,權力分立與機關忠誠—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中心,《法與國家權力》元照,2007.01,293~339頁。 
 
2. 在台灣違憲審查實務上,「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首次出現是在釋字632號,該號解釋的理由指出:關於維繫監察院的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處理人事同意權怠於行使的機制。所以在修憲或立法建立解決途徑以前,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的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雖然,這號解釋是針對監察委員因國會多數怠於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但這裡提出的「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的權責」也適用於這次癱瘓憲法法庭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