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歷經三次政黨輪替,雖然已經有堪稱民主的選舉制度,但仍有許多民主的理念尚未鞏固、深化與落實,仍有許多不公不義的公權力作為與司法冤案,需要社會力的關注與投入,在改革的路程上,法律人的選擇有限,除了依循現有制度,努力對公權力不法行為進行追究外,如認為制度有所缺漏,則應提出修法建議,引起社會共鳴,進而要求國會通過立法。
基此,永社體認到制度修正及法律行動,涉及「學理探討」及「實務運作」,因此於理事會下成立論述委員會與究責委員會,由學者及律師,分別就實務經驗及學理基礎,提出論點建議,另由律師採取法律訴究,或是法律修正草案,將理論付諸行動。
同時,為了在法律政治專業社群當中,融合「實務與理論」的意見與想法,永社集結律師、法政學者及關心台灣社會之人士,共同成立社團作為發聲管道,期盼結合各界能量,對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有所貢獻,這也是永社的宗旨—「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
◆ 內政部立案:台內社字第1020085105號
◆ 統一編號:31934385
◆ 聯絡信箱:contact@taiwanforever.org.tw
◆ 聯絡電話:02-2388-3997
理監事名單
第六屆(2023-2025)
顧問 范光群律師
理事長 羅承宗教授
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常務理事 江雅綺教授
理事 王思為教授、鄭文龍律師、姚孟昌教授、洪偉勝律師
鄭光倫先生、李彥賦先生、張雁翔律師、陳敬人律師
候補理事 楊聰榮教授、黃絜教授
常務監事 劉志鵬律師
監事 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候補監事 林弦璋律師
秘書長 吳允翔律師
顧問 范光群律師
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副理事長 洪偉勝律師
常務理事 陳傳岳律師
理事 鄭文龍律師、王思為教授、許惠峰教授、羅承宗教授
江雅綺教授、楊聰榮教授、鄭光倫先生、李彥賦先生
候補理事 陳敬人律師、張雁翔律師
監事 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候補監事 林弦璋律師
副秘書長 洪崇晏先生
第四屆(2019-2021)
顧問 范光群律師
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副理事長 洪偉勝律師
常務理事 鄭文龍律師
理事 陳傳岳律師、王思為教授、許惠峰教授、羅承宗教授
江雅綺教授、廖振洲律師、鄭光倫先生、李彥賦先生
候補理事 楊聰榮教授、吳允翔律師
監事 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副秘書長 魏英哲律師、洪崇晏先生
第三屆(2017-2018)
顧問 范光群律師
理事長 鄭文龍律師
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常務理事 洪偉勝律師
理事 陳傳岳律師、王思為教授、吳景欽教授、許惠峰教授
林弦璋律師、鄭光倫先生、李彥賦先生、楊聰榮教授
監事 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候補監事 黃 絜小姐
副秘書長 魏英哲律師、洪崇晏先生
第三屆(2016-2017)
顧問 范光群律師
監事 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候補監事 黃 絜小姐
第二屆(2014-2016)
副理事長 陳耀祥教授
常務理事 吳景欽教授
理事 王思為教授、許惠峰教授、黃帝穎律師、蔡順雄律師
鄭文龍律師、薛欽峰律師、羅承宗教授、顧立雄教授
監事 黃瑞明律師、劉志鵬律師
候補監事 林佳和教授
第一屆(2012-2014)
副理事長 陳耀祥教授
常務理事 吳景欽教授
理事 王思為教授、許惠峰教授、黃帝穎律師、蔡順雄律師
鄭文龍律師、薛欽峰律師、羅承宗教授、顧立雄教授
監事 黃瑞明律師、劉志鵬律師
候補監事 林佳和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社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一、健全民主憲政,保障人權自由。
二、落實依法行政,推動正當程序。
三、伸張公平正義,追究不法行為。
四、其他與本社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二章 社員
第七條
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社宗旨而有具體表現者,得經二名社員推薦申請入社。第八條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社員為一權。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社員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暫停繳納社費及行使權利。
社員未繳納社費者,不得享有社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社費者,經催告後仍不繳納,視為自動退社。社員經退社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通過,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社費。
第十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
社員得以書面向本社聲明退社。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社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社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社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社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對社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事項
五、聘(雇)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閱監督本社帳務。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社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社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及理事會決議處理本社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社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雇)免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三條
本社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長召集時召開之。
本社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社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社之解散及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社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社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依照理事會決定的工作方針協助理事長領導社務。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一、入社費:新台幣一千元,於入社時繳納。
二、常年社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一條
本社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社員大會通過,社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社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社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二條
本社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