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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 星期五

【新聞稿】09/27「反對《憲法訴訟法》改惡」永社記者會新聞稿

反對《憲法訴訟法》改惡

永社記者會新聞稿

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於今(2024)年7月及9月分別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針對大法官的現有總額(現任大法官人數)重新定義為法定總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並將現行大法官評議、作成裁判的人數門檻,從大法官現有總額的3分之2、2分之1,分別提高至法定總額的3分之2,該法案將於今日(9/27)通過一讀。

上述修法將嚴格限縮大法官作成憲法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的條件:大法官出席人數應達10位以上、且裁判須有10位以上同意。若大法官因病、迴避、死亡,或因新任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在立法院被阻,導致可參與評議的人數不足10人,或未達絕對多數同意,憲法法庭將無法作出裁判。

今年10月31日,司法院將有包括院長在內的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日前,總統府已提出候選名單,並送交立法院審查。然而,國民黨表態反對排審人事同意案。若國民黨至11月仍持續杯葛此案,並通過翁版《憲法訴訟法》修法,將造成現任大法官僅剩8人,憲法法庭被迫停止運轉。

憲法法庭肩負維護國家憲政秩序之職責

憲法法庭肩負維護國家憲政秩序的責任,其職能包括:對最高機關間的爭議做出最終決定;裁定總統或副總統的彈劾案;解散違憲政黨;審查地方與中央法規的憲法爭議,以及就人民訴訟的終局裁判進行裁判或法規範的違憲審查等。憲法法庭的運作確保涉及憲法的爭議獲得最終解決,維持我國憲政秩序的穩定。若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將導致憲政體制崩解,釀成憲政危機。

大法官作成解釋之門檻過高不利保障人民訴訟權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的修正理由指出,過去依據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必須有3分之2的評議人出席、出席者達3分之2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實務上,這一高門檻常導致訴訟案件難以結案,即便超過半數的大法官認為法規範違憲,卻仍無法正式宣告,導致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進而影響審理之終結與解釋之作成。

憲法救濟程序法版本

參與評議及表決門檻

(法定大法官員額為15名;現有總額為現任大法官人數)

該版本時期所有解釋或判決數量/改版本施行幾年=年平均解釋或判決數量

1958~199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法定總額3/4出席,

出席人數3/4同意。

232/35=6.628…

1993~202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現有總額2/3出席,

出席人數2/3同意。

501/29=17.275…

2022~2023憲法訴訟法

現有總額2/3出席,

現有總額1/2同意。

40/2=20

上表可見,1958至2021年間,平均每年作成憲法判決的案件數量明顯低於2022至2023年間。現行《憲法訴訟法》將表決門檻調降為現有大法官總額3分之2出席及現有大法官總額2分之1同意,相比過去的大審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高門檻,現行《憲法訴訟法》將表決門檻降為簡單多數決,較能使案件得以解決,顯然更能保障聲請人的訴訟權益,使人民訴訟的最後程序得到保障,也提高了大法官處理案件的效率。

此外,由於憲法法庭具備對最高機關間發生的爭議作出最終決定的權力,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高度衝突時,憲法法庭扮演憲政秩序的最後守門人角色;而簡單多數決的門檻,可降低朝野對立導致新任大法官難產、進而使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風險。

翁曉玲版本《憲法訴訟法》草案修惡

儘管現行的參與評議及表決門檻並非不能挑戰,翁曉玲版本的修法理由引用了一個在大法官評議歷程中從未發生的「極端情形」,即「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的狀況,作為主要修法依據。翁版草案將參與評議及表決門檻提高為法定總額3分之2出席,法定總額3分之2同意,才可做出判決。然而,該修法理由迴避了說明《憲法訴訟法》作為普遍適用法律,為何有必要提高表決門檻?將參與評議及表決的門檻大幅提升至超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標準,並逼近戒嚴時期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這一做法的公益性又何在?

這樣的修法理由,顯然預見了立法院在野黨會持續杯葛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案,並預料到今年11月起大法官將僅剩8位的情況。因此,藉由將參與評議及表決的門檻提高至需10位以上大法官出席及同意,該修法正是為了迫使憲法法庭停止運作。

我國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立法權,但同時也要求立法委員依法立法,確保所制定的法律符合憲法規範。提出的修法應該指出現行制度的不足,並促進制度改善。然而,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之理由,不僅未能說明一般情形下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反而顯示該草案將直接導致憲法法庭停止運作。若此法案通過,將對我國司法部門的核心領域造成破壞,明顯違反憲法機關的忠誠原則。

第632號大法官解釋強調「憲法機關忠誠義務」

2004年,立法院在野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多次以政治理由阻擋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名的監察委員名單,未將其送交院會表決,導致監察委員懸缺達3年,影響監察院運作。對此,時任立委的賴清德領銜,共89位立委聲請,司法院於2007年作成釋字第632號解釋,認為總統若不提名或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均屬違憲,該憲政爭議才得以解決。

釋字第632號解釋中,大法官強調「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概念,指出監察院為憲法設立的機關,確保其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的職責。總統或立法院若因不作為導致監察院無法行使職權,將破壞憲政體制,屬違憲行為。

如今,本次正面臨停止運作危機的憲法法庭,顯然正要面對比釋字第632號解釋所指情形更嚴重的憲政危機。綜上,台灣永社、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及學者,共同呼籲立法委員及中國國民黨團應遵守「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維護我國憲政運作、恪守憲法職責,避免因政黨意識形態對立而不當杯葛人事同意案,或提出破壞憲政秩序的法案。

訴求:

  1. 反對翁曉玲版《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改惡
  2. 立法委員應遵守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維護我國憲政運作
  3. 立法院應盡快排審大法官人事同意案
  4. 立法院應落實大法官人事同意案之審查

出席: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涂景亮(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時間:2024年9月27日(五)上午09: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新聞聯絡人:黃慧瑜(永社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