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