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教授
中國時報 2012.10.10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 家中誕生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 再偉大不過的日子。而江國慶就跟大多數的男人一樣, 於高中畢業後即入伍服役,卻在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 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讓其永遠無法於軍中退伍。 我們該以如何的態度與思維,去面對江國慶案呢?
經由再審程序改判無罪,只是冤罪平反的開始, 對造成誤判者的法律究責,才能說是結束。只是針對江國慶的冤罪, 對於最需為歸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等, 卻又再度遭北檢為不起訴處分。 雖然欲證明其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地之事實,確有其困難。 只是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因此, 軍事審檢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 且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 若再加以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對於強姦婦女乃唯一死刑的規定,且在當時的軍事審判, 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 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 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並遭起訴,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在江國慶冤罪的造成,陳肇敏雖未直接參與, 卻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具有實質與絕對的決定權限, 這也代表,只要其一聲令下,整個軍事體系即會依其意志而行, 而將江國慶送上斷頭台。若果如此,真的能說陳肇敏無殺人故意, 也與冤死無關嗎?
中國時報 2012.10.10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
經由再審程序改判無罪,只是冤罪平反的開始,
所以,在江國慶冤罪的造成,陳肇敏雖未直接參與,
也因此,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就位居高位者而言, 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無法訴追,也因此,在一九九八年的《 羅馬規約》第廿八條即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 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 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 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 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面對陳肇敏等人的咎責時, 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有更多的人權考量, 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而雖然民事與刑事訴訟乃各自獨立, 但由於刑事不法的內涵高於民事不法之故, 則在國防部對江國慶家屬為賠償,而向陳肇敏等人為求償的訴訟裡, 此等人員必會以檢方的二次不起訴處分, 以來為免除民事責任的正當化基礎。 檢察官極盡所能而將參與者的責任為一一切割, 並將冤罪原因歸咎於是制度殺人, 恐使被告更有理由來為無庸賠償的抗辯,致使求償之路越加困難。
出生在國慶日的江國慶,最終竟是死在國家的槍口之下, 想來何其悲哀。而如今,冤罪雖已洗清, 但當初造成此誤判的相關人等,至今卻無一人可為究責, 而仍繼續享有國家的俸祿,何其諷刺!如此的過程與結果, 絕不是面對冤罪反省所該有的態度與思維。
而雖然民事與刑事訴訟乃各自獨立,
出生在國慶日的江國慶,最終竟是死在國家的槍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