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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數位巨頭陰影下 台灣如何維持市場「公平」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1.05.03

今年4月12日,美國舉行半導體高峰會談,白宮邀集台積電、三星、英特爾等企業高層,共同商討解決全球晶片短缺問題。同一天,台灣也有一場十分重要的座談,那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所主持的「數位平臺、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此座談會以討論數位平台和媒體內容利潤分配為核心,實際上牽動台灣如何接軌世界數位經濟秩序的發展,意義重大。而做為獨立機關的公平會,願意主動跨出檢討現行法規的這一步,值得肯定。當然,先前包括立委劉世芳等人曾就此議題舉行過公聽會、立委管碧玲數次行文、督促公平會,在在都是促成這項創舉的重要推手。

當日有許多來自媒體、實務界的代表,對數位超大平台不自行生產內容、卻拿走鉅額內容廣告利潤,提出許多批判;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就《公平交易法》對此事應如何評價,提出許多寶貴看法。在此,筆者想強調:傳統競爭法並未預見數位平台經濟的特性,在面對這些動輒占有90%以上市場的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固然很難直接套用競爭法的規範與概念相繩,但《公平法》倘若無法處理,並不代表這市場就有「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反而可能更突顯了數位時代的《公平法》,急需重新檢視與架構、以免窮於應付。

原創內容媒體不斷失血

以數位平台和媒體內容付費的議題而言,我們已經多次看到在其他國家,但凡媒體內容業者試圖要求付費,有90%市佔率的數位平台業者,可以毫不在乎的離開談判桌。反過來,已成為數位內容守門員的平台巨擘,從桌機、手機到各項使用者上網的入口,都占有預設的最佳位置,根本不怕媒體內容業者拒絕接受其交易條件。

尤其,就算生產優質、原創內容的媒體業者,在這樣不利的交易條件下,一一面臨虧損、倒閉的命運,也並不妨礙以點擊率為核心的數位平台巨擘,繼續向其他生產各種亂七八糟、虛假扭曲資訊的內容端取得利潤。若要說「公平」,確實數位平台巨擘對所有不斷失血的媒體內容業者可謂「一視同仁」,那就是「公平的讓你不堪虧損而倒閉」。

但這是我們要的「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嗎?甫被任命為白宮科技經濟重要幕僚的吳修銘教授(Tim Wu),對《公平法》應扮演的角色,提出許多建議。另一位同樣備受矚目的琳娜汗教授(Lina Khan),長年批判數位巨頭諸多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亦被拜登總統提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類似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琳娜汗在2016年一篇著名的競爭法論文中,就提到過往競爭法判斷消費者福利的標準,主要透過產品價格來衡量,這在數位經濟時代是不適用的。因為數位經濟的服務以免費為導向,看似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最大保障,但若競爭法就此袖手旁觀,無視數位巨頭各種減少市場競爭的行為,反而保障了壟斷的崛起。

在國會任命的聽證會上,琳娜汗更以自己過往報告中提到搜索引擎Google為例,認為數位平台業者是透過各種市場進入的障礙,排除了其他市場競爭者,讓自己成為市場獨大。總結而言,倘若沒有法規或其他政策工具的有效介入,網路大者恆大的效應,將會造成保障數位平台業者獨大、沒有競爭者的情況。

反壟斷公平會應有作為

不論是歐盟2020年底提出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草案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草案,或是美國司法部對超大數位平台業者提出的反壟斷法訴訟,都顯示出歐美國家愈來愈警覺數位經濟的特性、與全球市場僅剩幾家數位巨頭獨大的情況。而當台灣媒體業界發出聯合聲明堅持免費新聞時代應該告終,立法委員也抓住了數位經濟的趨勢、督促法律和主管機關應有所作為,公平會既然開啟了面向數位新挑戰的座談,此時若能積極開始下一步的作為,既是水到渠成,更是建立新「公平」市場秩序的大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