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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林為洲退選 搓圓仔湯最重判十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8255aa7-ac3b-40ea-a336-d521af813314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近日宣布退選新竹縣長,但媒體日前報導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說,只要林為洲下週不登記參選縣長,下屆立委選舉一定提名林為洲。

吳敦義明顯以提名立委之不正利益,作為退選縣長之交換條件,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搓圓仔湯條款),檢察官應啟動偵查。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認定「權位」屬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六四七號裁判揭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不正利益,並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舉凡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均屬之,而公職人員之選舉,重在選賢與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立法理由揭櫫為革新選舉期間『惡性讓賢』之不良風氣…明示為貫徹防止金錢介入搓圓子湯之弊端」。

再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刑事判決,「(一)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民國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可供參考。從而,不正利益並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均屬之。」,最高法院法院認為介紹職位也屬不正利益,更何況是提名立委,當屬不正利益。

以權位交換退選而遭起訴的前例,如前彰化縣副縣長謝章捷在縣長選舉前,以父親身體不佳為由退選縣長,選後獲縣長卓伯源任命為副縣長;但彰化地檢署查出他曾以出任副縣長或監委提名,做為協商退選條件,將他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以他毫無悔意,求刑三年六個月。

國民黨彰化縣前線西鄉長黃弘耀與有意參選鄉長的鄉民代表會主席蘇賜木期約,承諾當選鄉長後聘蘇為鄉公所秘書,遭檢察官認定為「不正利益」,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黃弘耀除遭判刑外,更經高等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十四號判決)。

林為洲退選新竹縣長,疑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以提名立委之「不正利益」作為交換條件,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規定,最重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檢察官應偵辦這種明顯傷害公正選舉的「搓圓仔湯」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