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發回發回再發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26853

於二○一二年爆發,曾經喧騰一時的林益世案,經第一審以恐嚇取財等罪判處七年四個月、第二審改以違背職務受賄等罪重判十三年六個月後,最高法院經過漫長的兩年審理,針對最核心的受賄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如此的結果,雖無太多意外,卻再暴露司法的弊病。

欲成立公務員受賄罪,必須公務員以其職務行為而與他人為交易,此稱為貪污的對價性,惟對價性與否的判斷,卻不可能於法條中明文,而是由法官藉個案為判斷。只是這種個案判斷的結果,必會產生因法官而異的歧異對待。如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因收受廠商金錢而向捷運局關說一案,卻因此金錢到底是借款、抑或是有對價性的賄款,而不斷發回更審,於纏訟近十八年後,就算最高法院以無對價關係而自為判決無罪,卻因之前全判有罪,致讓人對司法更為不信任。

既然,公務員須以其職務行為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則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恐又是決定對價性與否的關鍵。只是民意代表,雖對於行政機關具有監督之權力,卻無具體的權限,故於林益世案件裡,第一審對於職務行為,乃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則立委對官股企業的關說與施壓行為,就不在此範圍,自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即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違背職務受賄之重罪,而以較輕的刑法恐嚇取財罪論處。只是案件來到第二審,法院改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職務行為的界定,致以違背職務受賄罪來重判。

面對第一、二審如此大的差異,就注定遭發回更審的命運。只是此次的發回,雖要求高等法院必須仔細查明林益世濫用立委職權,是否屬於職務行為的範疇,但在最高法院遲遲未能就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採取統一見解的情況下,下級法院仍將各行其是,恐又會陷入不斷發回的夢魘。

又依目前的審理實況,此案審理時間必然超過八年,未來不管怎麼判,法院定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的規定,以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被侵害來為減刑,則原本對貪瀆犯罪的重刑政策,就已失其作用,所謂司法改革,也僅具有宣示意義。

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RCA判決的司法改變與未改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2146bd4-beea-454a-ac52-487534c34693

發生超過二十年、訴訟也超過十年的RCA案,日前由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確定、部分發回、部分駁回的判決,其中確定的部分,被告必須判賠兩百六十多名原告五億多元。如此的判決,是否符合正義的期待,實有疑問,但從此案纏訟多時,卻也促使了司法的變與不變。

類如RCA的工殤事件,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因受害人數眾多,就算團結所有勞工對企業提告,恐也會陷入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困境。尤其在請求金額極為龐大,如RCA案請求的27億元賠償,馬上得面臨繳交百分之一訴訟費用的障礙,更無庸談可能也是極為高昂的律師費用。也因此,RCA案也是隨著法律扶助制度的健全,才得以進入法庭訴訟,雖顯示台灣人權保障的進步,卻也凸顯一種悲哀。

此外,於RCA工殤案裡,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尤其原告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當之,但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更麻煩的是,就算能證明有故意或過失,還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但於訴訟場合,欲證明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若當事人間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污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告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纏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等問題的顯例。

不過從RCA案的第一、二審,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先推定被告方有過失,此乃基於平等原則所為適度的舉證責任分配,以來減輕處於弱勢的原告方,不至於因舉證不足,致處於挨打的狀態。其次,針對因果關係的證明,亦沿用日本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對身體損害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致應由被告負起責任。最高法院甚至少見的開啟言詞辯論,來確認如此的因果關係。

而為了更有效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法院也適時引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的所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以來使RCA的控股企業,即奇異與湯普森公司,亦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必須從知悉侵權行為起兩年內,且自侵權行為十年內,為原告的請求權時效,若單純依據法條文義,RCA案早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惟法院認為,對於有毒物質之污染,到底哪時候才會發病,早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且就算發病,一開始也未必知道侵權者是誰,故對於請求權時效,就不能從侵權行為的時點起算。甚且於RCA案的被告,於案發後,既有意隱瞞證據,更惡意將資產加以轉移國外,法院就以權利濫用為由,來否定被告的時效抗辯。凡此種種,都立下司法的里程碑。

惟對無外顯傷害,但健康權受侵害者能否求償,最高法院似乎仍持保守態度而發回更審,就使諸多被害者繼續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至於判賠五億多元的金額,於跨國企業來說,既屬杯水車薪,就已確定的兩百六十多位原告,也不足以彌補身心所受傷害,故《民法》針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就有明文懲罰性賠償之必要,致為修法之課題。更重要的是,面對跨國企業,其資產往往不在國內下,如何藉由司法互助來使原告的賠償金額得以執行,恐更考驗著主管機關的專業與能耐。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活動紀錄】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座談會

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8/19(日)09:30-12:00,09:15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教授協會法操FOLLAW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苗博雅/專欄作家
   翁國彥/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有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30min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8/0819.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277669416175604/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RrTsnpSczMpo2isn-5HAo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主辦團體簡介
〈不當黨產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
〈忽然覺醒的「人權」法官〉苗博雅 蘋果日報/專欄 2018.06.21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黃帝穎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8
〈你聲請,我聲請,大家一起來聲請──冷眼看近日的聲請釋憲潮〉許有為 思想坦克 2018.07.08
〈德國能,我國果然不能!談轉型正義與不當黨產之處理〉黃世鑫



翁國彥律師投影片


黃世鑫教授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793774324039418&type=1&l=f69de24865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第一次就獻給國民黨 法界:李君豪提釋憲「兩套標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24489

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行政院黨產會在2016年以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兩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兩公司不服該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6月11日裁定,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在司法院大法官就北高行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然而此案備受質疑之處在於:過往人民向行政法院聲請行政處分停止執行,鮮有成功者,反觀遇上關於黨產事件的聲請,行政法院便欣然同意停止執行;更甚者,人民寫好釋憲聲請書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訴訟、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幾乎沒有成功案例,但同樣在黨產事件,行政法院不但同意聲請釋憲,甚至還自動自發寫好釋憲聲請書。
 
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的標準究竟為何?行政法院為何會對於不同的聲請者有如此明顯的差別待遇?對於這些攸關憲法與司法的核心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座談會,希望藉由對於本次黨產釋憲爭議的探討,能夠釐清行政法院的憲法意識及其釋憲標準,並且提供社會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08/19(日)09:30-12:00,09:15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教授協會法操FOLLAW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苗博雅/專欄作家
   翁國彥/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有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85464131683649/

2018年8月18日 星期六

刑事司法的變與未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8.17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7/1412359/


近來,發生於10多年前的林金貴案、30多年前的蘇炳坤案,於再審後,相繼判決無罪。這些案件雖非發生於現在,但此等案件所凸顯的司法問題,是否已不存在,卻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自白,一向被認為是證據之王,就使偵查機關,為了取得自白,無所不用其極,這於蘇炳坤案中,已表露無遺。即便被告遭刑求而不認罪,但在他共犯已自白下,於過去的司法實務,仍認為可直接當成是被告的自白,致凸顯出審判的粗糙性。直至2004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才正式否定此見解,並強調他共犯自白,必須隔開為證人,並於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才可為被告有罪的證據能力。

此外,為了防止不當取供,早在1982年,就因王迎先遭刑求自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將辯護權延伸至偵查階段。惟在法條並未要求檢警機關必須事先告知,且並非任何人都有財力請得起律師,就使修法目的完全喪失。

故於1997年,《刑事訴訟法》翻修時,特於《刑事訴訟法》第95條,引入美國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於偵訊前,須先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律師等的告知義務,更沿襲英國法,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0條之1,課予執法機關偵訊被告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避免刑求與虛偽自白的出現。而《刑事訴訟法》也逐步強化對原住民、精神障礙、心智欠缺與中低收入戶的法律扶助,以避免弱勢或窮困者,因無財力請律師,致遭受不利對待。凡此改革,或尚未達於完善之程度,但至少已使所謂有形力的刑求,降至最低,甚至消失。

強調被告自白的思維,雖已逐漸在司法中退去,但取而代之者,卻是目擊者或被害人的供述或指認。

於2001年,法務部與警政署,就頒布有指認的程序規範,強調先陳述再指認,既不能一對一指認,且被指認者的外觀也不能差距太大,更不能加以誘導。惟於林金貴案裡,警察所提供的4人照片,卻有1人被戴手銬,就算不為任何暗示,也可想而知,目擊者會指向何人。

更糟的是,如此違反指認程序的作為,最高法院至現今仍認為,在指認於法無據下,行政機關所頒布者,僅具有內部性,就算違反,只要能證明指認不受污染,仍具有證據能力。如此對充滿瑕疵的指認過程,極度寬容的態度,再加以《刑事訴訟法》對目擊證詞無須補強證據下,就易成為冤罪的根源,致亟待將指認法制化。

總結來說,台灣的刑事人權,確實在不斷進步。只是檢警機關過於相信供述證據、輕忽物證找尋與科學鑑定,法院未能貫徹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與證據裁判原則,似仍殘留於刑事程序之中,致為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新聞稿】「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記者會

「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


時間:2018.08.13(一)10:00~10:30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近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videos/10155816374899077/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去年8月12日召開,至今屆滿一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盤點這一年來,蔡英文政府在司法改革上的進度,並提出我們的看法。
 
對於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通過或修正達41項法律的努力,聯盟給予肯定,但除此之外,有更多的改革措施是不待修法,就可立即執行的,反而進度緩慢。這些措施是否執行,繫於負責單位的意願與決心,當執行有效率時,才會是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
 
聯盟將舉出十大可立即執行的決議,包含司法科學、監所醫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院通譯、偵查不公開、司法性別、兒少保護、法官檢察官評鑑等領域。其中,多半決議執行效率不佳,緩不濟急,或是方向錯誤,甚至有些負責單的執行方向,根本的違背國是會議決議,讓人懷疑改革的決心。
 
一、不遵照決議精神,拖累改革
 
聯盟發現警政署不採納設立「警察教育委員會」與「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只願意成立諮詢性質的會議。「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警察的績效制度有關,由於各項標準欠缺科學性,使績效已經淪為數字遊戲,無法近一步改善我國的犯罪現象。當前績效制度已是基層員警的一大負荷,警政署應該重新檢討成立委員會的可能性,而非自我感覺良好,關起與外界合作改革的大門。
 
另一個拖累司法改革的情形則是官方持續違反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今年暑假期間的10歲車手案,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流出兒童少年車手的照片與個資截圖,多家平面及電子媒體即大篇幅報導本案,並刊載涉嫌人照片、個人資料、查獲時監視器畫面、證物等。司改會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申訴本案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大甲分局卻回覆尚未有具體事證足認處理員警有所違失。
 
上述問題都指向機關內部否有改革的決心,不需透過修法,即可迅速落實,收到改革的成效。然而官方非但不執行這些決議,甚至不把決議當一回事,罔顧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聯盟期待官方應積極落實決議,不要拖累改革的進程。
 
二、決議執行效率不佳,欠缺改革決心
 
決議執行的效率,是人民檢視司改國是會議如何落實的放大鏡,在冤案救濟部分,以近日再審獲得無罪的林金貴為例,高雄高分院根據新事證裁定開啟再審,透過3D鑑定的方式交叉比對監視器畫面,認定林金貴並非兇手判決無罪。這個案例凸顯科學證據在訴訟的重要性,官方目前卻仍然停留在研議階段,應依照決議儘速成立「司法科學委員會」,並通過修法落實嚴謹的證據法則。
 
再以監所醫療制度為例,2018年2月花蓮監獄兩名受刑人疑似呼吸道感染死亡,遭到監察院糾正花蓮監獄未能安排戒護就醫、隔離受感染病患,導致疫情在監獄內快速擴散。聯盟認為,矯正署應檢討監所的醫療政策,諸如冬季熱水供應不足、夜間及例假日缺乏醫療人員等問題。
 
三、決議已執行,但應加強改革力道
 
決議執行應有短中長期的目標設定,所謂路遙知馬力,落實決議精神,才是讓改革成為人民有感的核心。例如司法院早在2017年10月根據國是會議決議成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對於執行的效率聯盟給予肯定,但委員會後續如何運作,才是司法院落實人權、兒少保護、性別意識的關鍵。聯盟期待委員會強化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建立適用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法則、賦予被害人更多訴訟權利。
 
近日個別法官及檢察官違法及風紀的問題,司法院及法務部也啟動自律機制,由人審會決議移送監察院,聯盟肯定院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決心。然而回到法官、檢察官評鑑的制度面,包括改革全面評鑑制度及延長個案評鑑時效等,官方修法的版本卻未見採納。因此縱使司法院、法務部提出法案,聯盟仍認為改革應確實,不只是做表面功夫,消磨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國是會議決議已經凝聚現階段司法改革的方向,眾多不待修法,可由各負責單位自行完成的決議,需要加緊執行,同時也應注意決議落實的品質,切莫馬虎了事,徒增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許多大部頭法律的修正,目前也進入立法院等待審查,聯盟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律,落實國是會議決議,重視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部江雅筑主任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王薇君女士(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posts/10155816650234077
 

新聞稿附件及更多詳情,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33

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0811「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新增說明文字
【司法改革該何去何從?「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13:30~17:5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近年來司法院大力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更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推出「國民法官制度」,擬在未來施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然而仍專家、學者針對國民法官制度不斷提出批判,例如「證據開示」、「評議判決及上訴」等等。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台灣陪審團協會及各團體欲邀請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共同主辦: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台灣法學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邀請中)
 
【研討會流程】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13:40-14:50 起訴狀一本主義
 主持人: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監事
 主談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黃東熊/律師、前中興大學校長
 
14:50-15:00 休息
 
15:00-16:10 證據開示
 主持人: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談人:尤伯祥/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與談人:金孟華/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鄭凱鴻/律師、宏道法律事務所所長
 
16:10-16:20 休息
 
16:20-17:30 評議判決&上訴
 主持人: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主談人: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17:30-17:50 綜合討論
 主持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864929603596551/

0811「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09:30~17:30,09:00開始報到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 1樓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報名網址: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
 
2014年的三一八反黑箱服貿運動,被寫進「聯合國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引發國際關注。時任特別報告員、同時也是肯亞律師及人權工作者的Maina Kiai先生要來台灣交流了!
 
在民進黨政府上台後,集會遊行法草案經委員會審查後便被擱置,民眾在抗爭中被丟包、判刑的例子,並沒有因為執政黨輪替而減少。
 
台權會這次邀請具有國際集會遊行經驗的專家來台,並與國內專家學者與談,期待透過這樣的經驗,可以幫助台灣的抗爭參與者及政府部門,促進台灣的和平集會權利。
 
共同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研討會流程】
09:00-09:30 報到 Registration
 
09:30-10:30 Keynote Speech|聯合國標準下的集會遊行與最佳作法
 引言人: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主講人:Maina Kiai(前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
 
10:30-12:00 第一場次|318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周漢威(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報告人:尤伯祥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特別報告員 /
     許恆達教授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2:00-13:30 午休 Lunch Break
 
13:30-15:00 第二場次|324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報告人:林俊宏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 特別報告員 /
     徐偉群老師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5:00-15:20 休息 Coffee Break
 
15:20-17:00 第三場次|目前各陳抗個案所遭遇的法律強制手段—強制排除、空間管制等
 主持人: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主講人:Savungaz Valincinan(拉瓦克部落案聲援者)/
     李奇芳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當事人律師)
 與談人:盧映潔教授 /
     劉繼蔚律師 /
     陳孟秀律師 /
     金璿烋律師(韓國參與連帶公益法律中心)
 
17:00-17:30 綜合討論|General Discussion
 主持人:周宇修律師(台權會副會長)
 討論人:MainaKiai特別報告員
     318、324律師團代表
     陳雨凡律師 / 周漢威律師
 

報名及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

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檢察官帶警辦私案所凸顯的司法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aab6c9-594d-4ab9-b985-77b972f9a31a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帶兩位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原傳出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要將之平調至澎湖地檢署,在民意強烈反彈後,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請法務部逕送監察院彈劾。如此的轉折,除須檢討檢察官汰除機制的失靈外,檢警關係的如何調整,亦應是重要課題。

《法官法》於2011年實施後,檢察官若有違法、失職,依據此法第89條第4項,就應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於認為有懲戒必要,再移送監察院,再由其彈劾給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如此的程序,就比一般公務員來得繁瑣。

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十一名委員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要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再由法務部來遴選。如此的組織,看似他律,惟屬司法圈者,就有四位,且四位外部委員,還是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要說有公正性,實得打個大問號。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實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更該檢討者,還有檢警關係,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29條以下,檢察官為偵查之主體,司法警察則為其輔助機關。雖然,司法警察得不待檢察官的命令,即可對犯罪發生進行偵查,卻須在調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同時,司法警察若要進行搜索,也須得到檢察官同意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凡此規範,就是藉由檢察權,來抑制警察權的濫用。而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檢察官對司法警察還具有獎懲的權力,以讓檢察官能為更有效之監督。

惟就現實面來說,真正實施犯罪調查且具有此等專業者,必然是司法警察,而非檢察官,就出現法律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有時也讓人有外行領導內行之感。

以此次花蓮辦私案事件來說,因幼稚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機關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也應立案調查,且因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才是。

而在檢察官違法妄為且毫不避嫌的情況下,司法警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對於其指揮,本就無服從義務,卻因害怕檢察官,事後對之懲處,致仍屈服如此不法的命令,實就暴露出檢警關係的緊張與衝突。

為解決此爭議,勢必得考慮讓檢察官退出偵查,並單純化為國家律師,或者如日本般,讓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檢察官則為第二線的備位偵查。惟一旦如此改變,則抑制警察權,就得轉由法官來承擔,但本於司法的被動與消極性,能否有效監督,實也是疑問。

故於制度尚須深思熟慮的現階段,實更該強化司法警察的法治觀念,並強調對檢察官的違法命令,並無遵從之義務,若因此服從,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也不能阻卻刑事不法。

總之,司法警察若一切依法,而非依照檢察官個人意志來行事,則現行的檢警關係,就算不調整,也能順暢運作。

管案不能就地合法 政府切勿帶頭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c27196-8dba-40b5-9b44-7c83abe43c5c

台大校長遴選會近日再發布聲明,自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無「重大明顯瑕疵」,引發台大學代會、台大研究生協會及台大學生會長發聲明反擊,再次重申「應依法重啟遴選」,但教育部長葉俊榮,竟對遴選會的聲明表示「非常難得」,葉俊榮的反應,卻更令社會各界「非常驚訝」。

事實上,台大遴選會的聲明,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獨董兼職資訊,未揭露及利益未迴避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沒有發生任何具有《行政法》上意義的補正事實,而教育部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不得恣意認定、前後矛盾,先是認為管案資訊未揭露、利益沒迴避,在一篇沒有新意的聲明後,又變成資訊已揭露、利益無須迴避。

假設教育部真的造成這種明顯的前後矛盾,不要說法律判斷上,不符依法行政,連社會一般常識,都無法苟同。

更嚴肅的是,縱算不論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問題,管中閔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不只是台大教授提出質疑,更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違法兼職」,這個問題不是任何人「有溫度的溝通」,可以包庇和放水,葉俊榮部長也不行,就是賴清德和蔡英文也不行。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公告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第十三頁結論載明:「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既已明確,自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教育部認定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及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已經教育部查證屬實,管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

簡單來說,除非政府帶頭違法,否則依法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若擴大追究,管爺能不能續任台大教職都有問題。

然而,如果真的發生教育部,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的違法憾事,依據目前相對保守的實務見解,能提起撤銷爭訟的適格主體,可能僅有競爭者(即其他台大校長候選人)甚或是校長遴選委員、校務會議代表。

惟法律救濟,僅是相對較單純的問題,對於教育部違法行政的救濟與究責,除了法律層面之外,在政治層面上的影響,恐是難以估計。

預期而言,政府將要面對台大學生發起的學生運動,以及本土社團聯合記者會後,已有多位自由派台大教授,可能串連發起對執政黨不信任的社會運動,包圍教育部討公道,或走上街頭遊行示威,要蔡政府給全民關於「知法玩法違法」的說法,屆時恐怕不是部長下台的問題。

數位經濟的戰略—從張景森政委的Airbnb 條款談起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8.06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5720

2018年7月,筆者剛到義大利米蘭參加第40屆國際研發管理研討會,在時尚、建築與設計之都,報告台灣共享經濟的法制和發展,根據近幾年的觀察心得,筆者的結論是:「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若法規模式友善、允許其發展,那麼它們的發展通常還不錯。但若沒有任何法規去管,那麼它們的發展更好。」

語畢,台下眾人均大笑。

恰巧日前張景森政委與交通部觀光局、為了促進國內合法旅宿業的發展,提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的建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正,即是對不合法日租業者的管制。除了加重打擊非法日租套房、將最低罰則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並將處罰刊登非法日租套房、非法民宿和旅宿等資訊的網站,除了可處罰6萬至30萬元;若上述網站不改善、下架非法資訊,主管機關不但可連續處罰,尚可要求NCC協助阻斷網路平台的IP。

此修法建議甫提出,立刻引起許多網友、學者和網路意見領袖的批評,包括如此做法不但有違國內網友的權益、無法影響境外旅客、更重要的是打擊數位新創經濟。以上的論點,筆者皆同意。

不過,筆者認為張政委的說法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他在網路創業家戴季全的臉書上,回覆關於此次修法爭議的留言:「月租房是給一般國民的,是基本的民生,租金太高民不聊生。日租房是給觀光客的,日單價炒得非常高。開放日租房,就是允許觀光客用錢搶用民生用品,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市場問題。紐約最近禁止日租房,就是這個原因。」「我們(指台灣)是完全外銷的小國,個別商業行為無法與國家整體經濟戰略分開考量。」

簡言之,創新與科技,所帶來的不僅是對個別產業的經濟變革、也將影響整體社會,更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戰略息息相關。就此而言,筆者認為政委的想法,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只是,科技平台的管制,若單單以Airbnb和旅宿業的衝突來看,恐怕稍嫌侷限。

知名的網路趨勢作家Andrew Keen在他最新一本書《修復未來:反制大數據壟斷、演算法統治、科技性失業、民粹主義、贏者全拿,保存人類價值的5大行動指引》中,把近年來廣受討論的科技負面影響,做了全面性的梳理。而早在此書之前,曾來台灣訪問的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Frank Pasquale在《黑箱社會:掌控信息和金錢的數據法則》一書中,也細細描述了對濫用演算法和資訊優勢的科技和金融產業,政府監理失能的現象。

而暢銷自傳《絕望者之歌:一個美國白人家族的悲劇與重生》,一個魯蛇翻身的故事,更生動的呼應了科技創新如何惡化財富壟斷與貧富不均的社會現象。

對於數位經濟的戰略,歐盟剛剛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DPR),或是表決失敗但勢必重來的數位著作權草案,都可以看出歐盟對科技平台的管制十分積極。近期台灣也有不少政府單位主動對此著力,諸如國發會將設置個資專案辦公室、以及中選會針對臉書上的競選廣告,討論是否應比照愛爾蘭、以封鎖境外勢力之影響。

凡此種種均可看出,對數位經濟的發展,已從早先「野蠻生長」的時期,進入「合法管制」的時期。筆者建議,不僅僅是Airbnb,我們的確需要正視科技對本土產業的顛覆與衝擊,發展以台灣產業為主體的數位經濟戰略。

2018年8月4日 星期六

侏羅紀的法官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21523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帶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讓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行為感到不齒。而原傳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決定將之調至澎湖地檢署的消息,在批評聲不斷下,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議逕送監察院。如此的曲折,再度凸顯檢察官汰除制度的嚴重失靈。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主管長官可移送監察院來彈劾,若為九職等以下,則可逕送公懲會來審理。又根據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於移送懲戒之同時,若認為違法失職的情節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職務,以避免公務員為相關職務之執行,甚至利用懲處過程的漫長來辦理退休。

惟二○一一年後,對司法人員的懲戒,就得依據法官法的規定。以此次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來說,濫權違法已屬明顯,致得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為個案評鑑。至於檢評會的十一位委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就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如此的組成,到底有無公正與客觀性,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故就算此次對林俊佑檢察官做出停職之決定,也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總之,這部毫無汰除功能的法官法,若不打掉重練,並引入真正的他律監督,就只能繼續停留於侏羅紀時代。

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抗議中國政府濫行擴展其司法管轄權,對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造成威脅

今(2018)年4月25日中國政府發文給全球44家航空公司,要求他們將「台北,台灣」改為「台北,中國」,截至7月25日為止,已經有37家航空公司依照中國的意思,將「出發地」及「抵達地」的選項改為「台北,中國」,另外有7家航空公司做了彈性改名。
 
中國政府鬧劇式地要外國航空公司「改名」,外表看來,似乎只是讓台灣人或同情台灣處境的他國友人,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感到不悅,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狀況,或抵制這些航空公司。事實上,這個行動潛藏著更大的問題。中國政府試圖逾越其領土,將勢力擴張之國界之外,其作法已經越來越肆無忌憚。
 
2017年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只不過在網路上發表宣揚民主人權的言論,入境中國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與關押,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關在中國的赤山監獄。這幾年,我們也看到中國政府任意逮捕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工作者,甚至在曼谷或香港將具有他國公民身分的出版業者逮捕回中國關押。
 
同時間,也發生越來越多的台灣公民在第三國涉嫌詐欺,該國卻按照中國政府要求而將這些台灣公民送至中國接受審判,並獲判15年以上刑期的案例。今年五月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也對此表示關切,擔心台灣公民將面對酷刑或死刑之風險
 
這些現象,對於台灣乃至全球的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當中國對於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有效,各國政府及企業也紛紛予以配合時,如果未來,中國政府要求這些國家及航空公司,將任何中國認為有涉嫌違反他們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分裂國家」罪的台灣公民或人權工作者遣送至中國送審,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是否也都會一一配合? 當面對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也淪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時,公民社會又可以向誰究責? 向哪裡尋求有效的救濟管道?
 
中國即將在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UPR),中國這幾年的人權紀錄每況越下,甚至對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的保證,也完全成為泡影。香港的言論自由、參政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司法獨立、甚至出入境管理,處處都遭到中國政府干預及掌控。對於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打壓更是不遺餘力,脅迫更多國家與台灣斷交,甚至直接侵害台灣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公平審判權。
 
在此,我們要嚴正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請秉持你們的良知,並遵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規範,不要成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我們也要呼籲各國政府在今年中國UPR審查時,應針對中國不斷拓展其司法管轄權並且侵害各國人權捍衛者的現象,予以最嚴厲的批評及要求改善。
 
英文版聲明:https://www.tahr.org.tw/content/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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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團體】(歡迎加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李明哲救援大隊 Lee Ming-che Rescue Team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Alliance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Cosmopolitan Culture Action Taichung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陳文成基金會Dr. Chen Wen-Chen Memorial Foundation
Keep Taiwan Free
青平台基金會 Youth Synergy Taiwan Foundation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國會調查兵團 Congress Investigation Corps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Tsai Jui-Yueh Culture Foundation
工具青年陣線Tool Youth Organiz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ur Front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Taiwan Health Right Initiative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台灣教授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獨立青年陣線 Independent Youth Front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Humanistic Education Foundation
瑞典台灣友好協會, Swedish-Taiwa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Banglar Manabadhikar Suraksha Mancha (MASUM)
Programme Against Custodial Torture and Impunity (PACTI) of India
Surigao Youth Convergence
Bangladesh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NEW ZEALAND NATIONAL REFUGEE NETWORK  INC.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The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Globe International, Mongolian
Naiker Associate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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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292

【新聞稿】讓獵人們說話-請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

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攝
時間:2018年8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的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自案件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後,律師團有感於大法官僅從文獻中獲得相關資訊,然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定義。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並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因此,我們希望於8月1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中正名的日子,來串連更多聲援團體,共同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舉行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若您也認同這個價值,希望您能一同連署,並協助分享給更多人加入。
 
發起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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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oyU_2B95dsGNXjUrG1Cbv5rIynL3NycWNDDzoWouppK-Ibg/viewform
 
【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老母,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停止汙名與訴追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而原本是大自然的守護者,也被汙名為動物保育的破壞者。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只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該變成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傳統」,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權,停止對獵人一再地訴追。
 
憲法、兩公約、原基法保障狩獵權,獵人牢獄之災仍層出不窮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
 
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文化差異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憲法下的原住民族權利應讓原住民自己說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來說。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釋憲會議能開庭,親自聽聽獵人的聲音,給族人一個陳述的機會,真正落實憲法肯定原住民族文化的價值。
 
為此,律師團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正名的日子,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狀,並與原住民聲援團體一起舉辦記者會,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本次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讓我們一起來聽聽獵人們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