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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催生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6.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2/82-11.pdf

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萌芽自證人制度,在諾曼人1066年征服英國後,將宣誓作證制式化。早期陪審團制度,係由國王所派之政府官員召集鄰居作證,對被告調查其財產而供課稅之用,其後慢慢演變成對於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為判斷。時至今日,全球已有五十二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加上混合制,已達八十國,可說是歐美國家審判制度主
流。

2001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僅有1%的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刑案都是由非法律人之治安法官(Magistrate)審判。英國現今約有三萬零四百名治安法官。也就是說,英國有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外行人之治安法官來審判。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安法官最高可處以六個月監禁及五千英磅罰金。英國及美國在1970年代,開放每個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例外是有前科紀錄者。而在澳洲,則有約15%之案件係由陪審團審判。

美國在受英國殖民時期,遭受英國政府的剝削及打壓,這種剝削打壓,包括執政者的貪腐、打壓,也包括國會所通過的不公正的法案,例如一些稅收法案及印花稅法等。但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得以保護人民。

這也是為何1760年代起,當英國想要干擾美國殖民地陪審團的審判權時,北美殖民地的人民會起而組織革命,將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列為革命訴求之一。並在美國獨立建國後,於聯邦憲法第3條、第6修正案,及第7修正案規定「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陪審員來自於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藉由各種不同社會群體的觀點,來確保司法的公正,也代表著某種程度司法的民主化。

檢視美國陪審團的演變,再對照台灣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三、四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對於反對者濫權打壓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在台灣也統統都有,甚至更惡劣糟糕。

如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系統,對於在野黨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先是扁案,當時馬政府用盡一切力量干預司法鬥爭陳水扁前總統,諸如換法官、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偽證、馬英九公然干預審判等;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都是先逮捕,利用媒體抹黑、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而倘遇到像周占春法官這些正直不受控制的法官,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以達目的。

再加上2010年爆發高院陳榮和等三個法官及檢察官集體收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及性侵幼童案件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而引發了人民不滿的白玫瑰運動等。

既然美國四百年前就能發展出解決問題的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則仍無解決之道,那台灣為何不採用陪審團呢?如果台灣能引進美國陪審團制度,將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審判的民主化、人民權利的保護,也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二期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檢察官目無法紀 能馬上汰除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7.28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728/3808174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為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看似自清門戶的積極作為。惟以現況,要迅速汰除此等敗壞風紀與法紀的檢察官,卻不是那麼容易。

恫嚇幼童有如黑幫

檢察官的主要職權,即是在訴追犯罪,但針對幼兒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局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

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管轄範圍,並因此立案調查,若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凡此規範,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竟被林俊佑檢察官視如敝屣,甚且面對幼童,竟是以恫嚇的手段來威脅,還召喚兩位盲從違反命令的警察來立威,此等有如黑幫的作為,實在很難想像,竟是發生於21世紀的現今。

由於檢察官擅入幼兒園,並非是為犯罪偵查,就無法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之重罪來究責,僅能以強制、恐嚇公安與侵入住宅等,法定刑最多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處理。惟因其是以檢察官的地位違犯,故依據《刑法》第134條得加重二分之一,再加以被害對象為幼兒,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與濫權追訴罪的刑期相近。

只是此位檢察官的犯行,就算如此嚴重,也已遭起訴,但依據《法官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還是要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足以使其喪失檢察官身分。而以目前審判現況,要等此案確定,恐至少5年起跳,實緩不濟急,致只能轉向行政懲戒的途徑。惟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於檢察官的懲處,必須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於決議懲戒後,還得送監察院彈劾,再經由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並於最終做出撤職處分,才足以讓檢察官退場。如此的設計,遠比對一般公務員的懲戒程序繁複,原是在保障檢察官能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看來,反成為盡速汰除的障礙,實顯得相當諷刺。

無法盡速淘汰劣檢

故於現行法制,無法盡速使林俊佑檢察官淘汰下,法務部實應立即將之停職,以免其藉由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的漫長時間,來申請轉任律師。而如果這位檢察官對孩童的態度是如此,那對成人的被告或證人,更不會客氣,則針對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就有一一檢視之必要。畢竟,如此荒誕不經的行為,或可鄉愿的以為,只是個案,但檢察體系的長期漠視,甚或縱容,是否也是原因之一,恐更該成為檢討的對象。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當體育在政治跑道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9770

2019年,由台中市舉辦的東亞青運,在中國主導下被取消,主要原因,即是正在推動的2020年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而此正名公投,實存有著內、外的法律障礙。

雖然,公民投票法在去年底修正時,已大幅下修門檻,目前東奧正名公投,也進入第二階段,但仍須至少二十八萬人連署才能成案。至於要能通過,雖無雙二一的鳥籠限制,卻仍應有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前者必須達投票總數超過四分之一,若以2016年總統選舉人數來算,仍得有約四百七十萬票的同意。

若東奧正名於11月24日經由全民公投通過,但因此提案是屬重大政策的創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就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樣的規定,雖是課予行政主管機關義務,以免使公投結果成為空包彈,但條文的所謂必要處置,乃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易流於權責機關的恣意解釋。尤以東奧正名來說,能提出更名者,就只能是中華奧委會,雖在去年國民體育法修正時,特別將之列專章為規範,但究其實仍是私法人,教育部體育署也僅能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勸導,必陷入合法監督與團體自治間的界限與糾葛。

就算國內取得共識,由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似乎也得考量是否遭不利益對待,甚或除籍的風險。而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2項,國家奧會名稱必須反映國家領土範圍與傳統,且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提出符合現狀的更名,自然是屬國家奧會之權利。故更名為台灣,就算未獲執委會認可,也只是以現狀,即Chinese Taipei之名,繼續參與奧運。

惟國際體育的法規範,往往缺乏法律的安定性,亦難找尋中立與客觀的第三者為仲裁,故於爭議解決,取之於政治實力,恐更勝於法的適用。也因此,即便以台灣之名更改未果,依憲章也不會帶來懲罰或制裁之後果,但中國以更高、更大的強度,來壓縮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事的空間,就屬必然,我方如何因應,也肯定是當務之急。

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活動紀錄】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7.21(六)14:00-16:30(13:30報到)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 1506教室(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共同主辦:永社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綠色逗陣

直播:永社(Taiwan Forever)

主持: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張陳弘/律師、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詹晉鑒/律師、管中閔偽造文書案告發代理人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7/0721.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Part 1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738192589597592/
 Part 2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738366476246870/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nEjBHqJjlRkMvlf3kaxJE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主辦團體簡介
〈台大校長遴選和大學自治未必等同〉林佳和
〈台大師生 為了大學自治你為什麼不抵抗〉洪偉勝
〈論大學自治與正當行政程序-以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爭議為例〉黃帝穎
〈管爺雙重違法 台大校務會議解決〉黃帝穎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黃帝穎
〈失焦的大學自治〉詹晉鑒
〈台大校長僵局 新教長:1、2 個月是處理黃金時期〉自由時報



林佳和教授投影片


洪偉勝律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45069598909891


5分鐘告訴你,為何FIFA是著作權巨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鳴人堂/公共政策 2018.07.24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071/3269742

延燒月餘的世界盃足球賽於日前風光落幕,2018年決賽由法國隊力退克羅埃西亞,奪下自1998年來的第二座大力神盃。場上話題十足,場邊花絮也不斷,遠在台灣的知名網紅谷阿莫也搭上此波熱潮,但出現在新聞版面的方式則有些令人捏把冷汗。

以「X分鐘系列」聞名的Youtuber谷阿莫,在世界盃賽事期間發佈一則「4分鐘教你假裝有在發落2018世足賽」影音,事後遭愛爾達體育家族貼文指出,谷阿莫此舉,FIFA不會坐視不管,並祝福谷阿莫,且為他祈求保安。

隨著愛爾達的公開貼文聲明與網友紛紛譴責後,雖然原因不明,但谷阿莫也立即將該則「二創」影音下架,或許希望平息風波,但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覺得,谷阿莫的X分鐘系列也不是第一次了,面對電影題材他呈現出的是有恃無恐的態度,但遇到FIFA卻又速速下架?為什麼為有這麼天差地遠的反應呢?

不是片商不提告,而是……

首先,《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以下: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在授權內容要求明確,如果沒有講的,法律上就推定為沒有授權。因此,當其後法條說明「專屬授權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很容易就反推出「非專屬授權人」就無法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中也提到: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就同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並不禁止授權人本身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同一權利;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

該判決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專屬授權只有一個被授權人,而非專屬授權就是權利人可以授權給很多人。台灣上映的電影,許多都是外國電影,著作權利人並非台灣的電影代理商,電影代理商只是「被授權人」。 可想而知,這些電影會授權給很多人,因此台灣電影代理商多是「非專屬被授權人」。

目前許多實務判決都指出,非專屬被授權人,於著作權利受侵害時,非專屬被授權人無法提起刑事告訴或侵權訴訟,必須是專屬被授權人、或著作權人本身才可以。因之,非專屬被授權人遇到侵權行為時,並非不想採取動作,只是往往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遇到FIFA就不一樣了

相對而言,FIFA卻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著作權利人,更以積極維護著作權出名。一方面,世界盃四年才一次,不像電影公司一年可以製作好幾部電影,自然FIFA對世足轉播的權利維護就非常重視。

這樣對著作權利的「積極」與「重視」會到什麼樣的程度呢?就過往經驗來看,FIFA不只針對明顯的侵權行為,連一般「不明顯」的侵權行為,或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FIFA都一概不放過。

什麼是「有爭議」的侵權內容呢?例如這次的世界盃,在倫敦有一個英格蘭隊的小粉絲,每看到球隊進球,都會開心的在電視機前手舞足蹈,於是小粉絲的媽媽把小粉絲樂不可支的開心神情拍成影片,並放上Twitter,隔日,這則貼文馬上收到FIFA 的下架警告——因為該影片背景出現電視機上的足球比賽畫面。

而什麼又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呢?FIFA官網自己寫的「公開觀賞」權(Public Viewing),認為球迷們在公開場合聚在一起共同觀賞球賽,這也是要向FIFA申請才能進行的。由於一個人看自己支持的球隊,跟一群運動迷一起在廣場為球隊加油歡呼的熱血程度有差,所以各地皆有球迷齊聚一堂欣賞運動賽事的文化。但是,原本比賽的內容,是否為「著作權的內容」,就有爭議。畢竟,一群人跑來跑去的踢球、傳球,這能說是「創作」嗎?尤其,為了運動轉播的權利,各國已經付出天價的轉播金,如果連大家聚在一起公開觀賞也要事先申請許可的話,簡直是一頭牛剝好幾層皮。

不過,FIFA的「公開觀賞」權,雖然在官網上寫得很大,但其實並非所有國家都認同。例如瑞士就有提到,該國法院並不承認公開觀賞執照,所以球迷要在公開場合聚眾觀賞,安啦。

因此,大家可以發現,FIFA連「看來不屬於現有著作權內容」的項目,都想爭取更大的控制權,「看來屬於合理使用」的影片背景,都要去主張侵權,那就更不用說其他了。

雖然此次世足冠軍已被法國隊抱走,多日來熬夜看球的球迷們,不管是極度失落或興奮,也將漸漸回歸日常。但谷阿莫所引起的戲謔仿作爭議,長期而言,在網路創作的世界中,仍然是需要關注和討論的議題。

由上可知,如FIFA這樣的著作權利巨人,維權積極不遺餘力;而這廂台灣的電影代理商,也開始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以便能在法庭上具有正當地位、捍衛侵權。世界盃已落幕,但這場著作權戰爭,還沒結束。

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前所未見駭人聽聞—星國百萬個資外洩案的啟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7.23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963

新加坡日前爆出史上最嚴重的個資外洩事件,駭客入侵星國最大的醫療服務集團系統,偷走了包括星國總理李顯龍等150萬名病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約16萬病人的用藥資料。

醫療服務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在台灣《個資法》中屬特殊之「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敏感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個資法第六條之法定依據。而新加坡人口數才560萬,駭客可謂一舉拿走了四分之一以上的星國人民敏感個資,實為前所未見,駭人聽聞 。

目前整起事件仍在調查中、案情尚不明朗,但根據新加坡官方表示,這是一件刻意的、有計畫的網路攻擊,並非一般的犯罪者所為。這似乎暗示了外國勢力的介入…尤其,此事在新加坡剛剛舉辦的美國和北韓的高峰會之後發生,難免令人聯想,新加坡自李光耀以來一貫靈活的以小搏大的外交政策、星國無可替代的地緣政治角色、以及它作為亞洲金融重鎮的地位,大國網軍和國際駭客對星國資訊,恐怕有覬覦之心。

雖然發生了大規模的個資外洩事件,但說起來,新加坡對網路安全與個資保護算是相當積極。2018年,新加坡甫通過了《網路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 ,該法確立了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法規架構。有四大目標:

一是加強對星國關鍵資通訊設施的保護,避免受到網路攻擊;

二是授權網路安全主管機關避免威脅網安的事件發生、強化星國的網路環境安全;

三是在網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和民間的合作;

四是對相關業者採取「輕管制」的方式,僅要求能接觸客戶敏感個資的業者需向官方申請執照 。

而新加坡的個資保護制度,是依循該國2012年的《個資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 PDPA),採用歐盟的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模式,於2013年成立個資保護的單一機關 ,名為「個資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 PDPC)。值得注意的是,該機關一方面是個資的管機理關,負責各項個資的監督、調查、處罰事項,另方面,該機關也常常站在輔導的角色,向社會大眾進行個資防護的宣導,並提供產業界關於個資法遵的原則 。

此外,由於國際上的個資法規進展甚快,在個資保護委員會之下,新加坡同時設置了諮詢委員會 ,諮委包含來自法律、科技、管理、消費者保護、產業代表…等各界長期關注相關政策領域的專家,隨時提供官方委員會關於個資保護的法規政策意見。

由上可知,新加坡關於網路安全、個資維護,不但法制已經建立、也都有各自的主管單位。同時,除了「監督、管理」的責任,新加坡亦強調「對產業法遵的協助、對社會大眾的觀念宣導」。

雖然新加坡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和台灣並不相同。但台灣也恰好在2018年通過了《資通安全管理法》,2010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更早於新加坡。

由法制面來看,台灣政府具有高度網路資訊安全、個資保護的意識;但是,駭客手法亦日新月異,如同星國網路安全署執行長David Koh所言 :「一開始我們發現小偷從窗戶進來、把店裡東西偷走,所以我們把窗戶鎖死。但很快我們又發現小偷藏在廚房。」眾所皆知,因為地緣政治,台灣在全球網路安全防護的網絡中,亦扮演著獨一無二的角色,倘若連新加坡總理的個資都免不了外洩,台灣更不可不慎。

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
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6d1x927NsQqCbPb33
 
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已有數月,校方近已提起訴願,未來可能需要透過司法解決爭議,然而本案除了當事人有無違反「利益迴避」及「禁止私人接觸」之爭論外,更核心的法律爭議是:我們理解的「大學自治」為何?多少大學自治是必要的、多少教育部「介入」是容許的?大學自治是神聖不可侵犯,必須力拒「外來黑手」的嗎?大學成員任何決定都應是終局的,教育部嗣後核定只可以是形式的?
 
對於這些攸關大學自治的核心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座談會,希望能藉由對本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的探討,對於釐清大學自治的合理界線提出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07.21(六)14:00-16:30(13:30報到)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 1506教室(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綠色逗陣
 
直播:永社(Taiwan Forever)
 
主持: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張陳弘/律師、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詹晉鑒/律師、管中閔偽造文書案告發代理人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4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6d1x927NsQqCbPb33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6556410791976/

見警率 犯罪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7968

近一個多月來,殺人分屍案件頻傳,引起民眾不安,新上任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即宣示提高見警率,以使犯罪率降低。惟如此的措施,真能實現安心社會之目的嗎?

法國十九世紀的社會學家涂爾幹提出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認為一個社會一旦陷入無規範狀態,即社會規範不明確或無法落實,將使人民無所適從,社會即進入失序狀態,犯罪率也必然升高。又關於治安好壞,不在犯罪統計數字的下降,也不在於聽來多美好的政策,而在於民眾能否自由自在地走在街道上,無須擔心被害的可能性。以美國紐約警察於一九七○年代,開始採行徒步巡邏為例,犯罪預防的效果奇佳,因任何人皆感受到警察存在,任何的違法行為,也因此被立即制止,而藉由徒步,警察更可與市民做直接溝通。

這樣的實驗結果,也促使美國學者克雷格(George L. Kelling)與威爾森(James Wilson)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發表破窗(broken windows)一文。而破窗理論,其道理即在於:「若建築物的窗戶被打破而不馬上修補,很快的其他窗戶也會被打破。」故在見警率高的情況下,既讓人民感到安心,更可使有心者打消犯罪的念頭。

至於破窗理論最重要的實踐者,當屬一九九三年起擔任八年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Rudy Giulian)。其治安維護,並非以其擔任檢察長期間的掃黑,而是以取締輕微違法行為為主軸,如先清除所有地鐵塗鴉,並強力取締塗鴉為首要工作。這看似僅為保持乾淨地鐵的動作,卻使警察加強臨檢與盤查,任何意圖不法的行為,如持槍搶劫、販毒、竊盜等,也會被及早發現與制止,犯罪案件因此減少,致成為一個重要典範。

只是很多城市模仿紐約經驗的效果,普遍不是很理想,一個主要原因,即在於資源有限下,若不增加警力,既帶來勤務負擔的增加,也易淪為是應付上級,致流於形式與虛耗。尤其根據銓敘部統計,警察人力仍有超過五千人的缺額,要再提高見警率,如此的缺口勢必更為擴大,但到底要增加多少人、需要幾年的時間,實皆屬未知。也因此,在人民極度渴望治安良好的現在,內政部長的宣示,千萬別又成為口號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