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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讓馬前總統有逆轉機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e4cb394-2258-4062-99b4-0bdae26d51a4

前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經北檢起訴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轉,未必出人意料之外,卻又暴露出台灣司法有如月亮般的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一個更值關注的焦點是,馬前總統如今仍有上訴第三審,以求逆轉之機會,卻與《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有著密切關聯。

於北檢起訴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黃世銘向行政院長報告,及親自向江宜樺院長、羅智強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院長關說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洩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洩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由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惟第一審法院在承認此《憲法》條文對於調解方式仍屬空白下,竟仍以之為阻卻違法之理由,就引發軒然大波。

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洩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洩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審判決的加持下,持續以院際調解權為答辯之理由,但第二審判決雖不否認以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來判決被告有罪。

原本,馬前總統所涉的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就會因此終結。惟於去年八月,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裡,認為此等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故宣告違憲,並立即生效。而立法院於去年底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故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馬前總統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此外,因法條僅允許為被告利益,才得上訴,這就代表檢察官對判刑過輕,不能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將來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四個月重。又由於第一、二審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會撤銷發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處理,致使戰線因此延長。

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經發回所為的更審判決,無論結果為何,皆不得上訴,就必然確定,致使被告須全力一擊。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決戰場是在更一審。

故馬前總統仍有一搏逆轉的機會,實完全來自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相對而言,其他相類似情況的被告,顯然就沒這種運氣。因此號解釋雖宣告違憲條文立即生效,卻未明言,在此之前的相類案件,到底該如何處理。而立法院在修《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時,並未將此等救濟權利,溯及適用於釋字第752號解釋前,已經終結的案件。故此等案件,就只能以難度極高的再審、非常上訴為救濟。

由於案件審理的速度有快慢,相類似案件必然會有於大法官解釋前、後確定者,則能否上訴第三審,就完全求之於運氣。再以馬前總統的案件來說,由於發生在其任內,因《憲法》第52條,對於總統不得為刑事訴究下,案件就得拖至其卸任後來偵查、起訴與審判。再加以具有前總統身份下,所有的司法程序必然緩慢與仔細,致可等到大法官解釋的出現,而留有一線翻轉的希望。但其他人,是否也能如此,顯就完全求之於運氣。

也因此,為了防止此種不公平,立法院就必須立即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放寬上訴第三審的法條,溯及適用於過往的相類案件,這必然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卻是保障人權、洗刷冤屈的必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