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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 星期四

TBC與民視授權之爭的前世今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18.05.09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8/05/09/TBC與民視授權之爭的前世今生

NCC因為主管電信業(一般人認知提供上網服務的公司)和廣電媒體(一般人印象中的第四台),直接面對的監理對象都是大型企業,和一般人生活較遠。因此,除非出現上網價格調整、挑戰人民理智線的廣告、或是熱門新聞台斷訊,一般民眾並不是很了解NCC在做什麼,以為它就是「管媒體的」、「管網路的」、「交通部的電信機關」…在現今網路無所不包的情況下,NCC也常常無奈的背起根本不屬於自己業務的黑鍋。

網友們的印象,亦是其來有自。NCC承接了早期交通部電信總局和新聞局的業務而成立,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析而言之,NCC的職掌範圍有幾個特色,第一,是「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相關法律有規範廣電媒體的「廣電三法」,以及管理電信事業、目前即將修正的《電信法》。但「廣電三法」和《電信法》的規定中,並沒有明文要求NCC要管理頻道和系統台的內容授權談判,只要求業者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因此,此次民視與TBC的內容授權沒談攏,不少人也認為它僅是個商業談判的著作權爭議,跟主管機關無涉。

但從歷史來看則不然,假設內容授權僅是單純的商業爭議,為何多年來未見其他斷訊事件,難道其他頻道和系統台的談判都一團和氣、雙方從未發生意見不和?遠的不提,去年11月,另一家系統業者凱擘,原本要將民視數位頻道下架,但「NCC主動出面關切」後,認為凱擘「不得杯葛頻道業者至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播放平台上、下架」,凱擘立即180度大轉變,並宣告「進行深刻反思檢討」。

這說明了系統台和頻道的授權,看似是商業機制,但主管機關亦常常動用「管理」的力量,以保護消費者的收視權益。這就涉及NCC的另一項功能:「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上述這些理想性的原則,除了黨政軍退出媒體已明文規定於廣電三法之中,其他皆是抽象性的精神,唯有靠NCC藉其對廣電媒體及電信業的管制力量,促成上述目標。

這樣的管制力量,在過往頻道和系統台的授權談判中,總是發揮了即時效果,但為什麼在TBC和民視爭議中發揮不了作用呢?既有遠因也有近因。遠因:就是過往系統業者兼任頻道代理人的制度,備受NCC詬病,認為是頻道和系統台的變相垂直壟斷、而有限制市場競爭的嫌疑。去年底,大型系統業者凱擘主動放棄頻道代理人角色,震撼市場,但頻道代理人固然不值得鼓勵,NCC卻尚未有一套替代機制,當時筆者即向朋友提到,未來NCC很可能為了頻道和系統台的授權問題而焦頭爛額,如今不幸言中。

近因:就是NCC研擬中的分組付費與頻道上下架的公平機制尚未完成,頻道和系統業的授權金額,消費者無從得知是否完全反映自己的收視選擇,頻道希望授權金愈高愈好,系統業者則反之,但收視觀眾在漫天喊價、就地還錢的授權機制中,淪為配角。事實上,系統業者的潛在競爭對象:中華電信的MOD,早已意識到內容授權的挑戰,而在去年提出一套新的利潤計算方式,從以往沒有標準的授權談判,改為以收視率做為與頻道分配利潤的參考依據。這套以收視率為基準的利潤分配公式,雖然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但至少是一項公開透明、可接受檢驗的標準。

巧合的是,這次斷訊爭議的當事人之一TBC,在2017年由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以個人資金購入,NCC審查決議通過時,曾宣布期待TBC可以成為「鯰魚」,為產業發展帶進活力。如今,TBC因和民視授權未談攏,破天荒竟決定斷訊75萬戶,確實成為市場中的「鯰魚」。只是,這隻鯰魚首先攪動的,可能是內容授權公平商業機制的一池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