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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問題不在藍綠 在程序正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69318

立法院雖已通過監察委員的同意權,但提名人之一的陳師孟,誓言專打辦綠不辦藍的司法人員,如此的言論,是否有失監委該有的中立與客觀性,自得從其之後的作為,加以嚴格檢視。至於其認為,陳前總統並非貪污犯之語,如今,確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

於二○○八年,扁案爆發後,為了取得證據,特偵組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為了拼湊陳前總統海外帳戶的金錢總額,特別派檢察官至日本與辜仲諒商談,勸說其回台咬扁,並以不向法院聲押為交換條件。而辜仲諒也在檢察官循循善誘下,將紅火案的所得指向是行賄扁家的金錢,致成為龍潭購地案被判有罪的重要關鍵。孰料,辜仲諒因紅火案遭台北地院重判後,於二○一一年,還全盤托出,回台作證乃受特偵組指示的過程,讓人驚訝身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的特偵組,竟使用教唆偽證的手段,只為入人於罪。

而如龍潭購地案或二次金改案,關於陳前總統是否能成立公務員受賄罪,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即是此等事務,是否屬於總統的職務行為。原本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於刑法確立了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具有刑法公務員之身分,故是否為職務行為,就以公務員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為決定。

只是關於總統的法定職權,只規定於憲法,且於立憲當下,關於總統與行政院長間的職權劃分,即有爭議,而在歷經七次修憲後,關於總統職權仍未能明朗。惟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對於總統職權卻採取概括性的認定,即不管是科學園區購地,抑或是金融合併事務,任何相關的行政指示或措施,皆概括屬於其職權,並以之與總統所收受的獻金相連結,而因此認定具有貪污對價性,此即為所謂實質影響力說。

而這種專為陳前總統量身打造的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卻未敢於將之採為判例,以至於在林益世案裡,出現一審採法定職權、二審採實質影響力的詭異情狀。而去年中,雖傳出最高法院準備以實質影響力說為統一見解,卻又戛然而止。顯見,台灣司法問題,恐不在檢察官、法官的內在是藍、是綠,而是司法者的恣意與專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