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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對無人駕駛車的法制應儘早建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27cc1ea-91bf-4388-b863-616df2accde7


台北市從8月1日凌晨開始,連續五天進行無人駕駛巴士的測試,算是為智慧城市開啟新的里程碑,北市府也宣布,未來將擴大測試範圍與時間。只是在自動車開始運行於馬路時,除了必須顧及民眾的人身安全外,更得考慮法制面的因應,致成為必須立即解決的課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與其如此,是否該思考以相對較少的經費,來投入與挹注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而關於自動車上路,最須被面對的問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則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僱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無人車若發生事故 商品製造者有無責任?

而就目前市面上的汽車,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的裝設,但因人力可隨時介入操控,故於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現行民、刑法制為處理。惟於科技逐漸發達,人為操控慢慢轉變成是輔助下,是否也該逐步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思考之處。

更得審慎面對者,恐是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而不讓人力有操縱可能之無人車。由於此種型態,已完全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行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且於未來,行走於路上的無人車,不可能僅限於官方的實驗計畫,更應鼓勵民間投入,故於現階段,主管部門,如交通部或台北市政府,就得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藉由這種小範圍、小規模的所謂監督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以來確立自動車法制的規範原則,並成為未來立法的重要依據。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