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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自動車出事,罰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 2017.01.24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124005169-262105

美國國家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對去年發生於佛羅里達州的特斯拉自動駕駛事故,做出初步調查認為,原因並非在系統出問題,而是駕駛者未能專注所致。惟若所謂自動車或無人駕駛車,仍須駕駛者時時注意,果真能叫自動駕駛嗎?更值關注的是,面對此等科技產物與趨勢,法制又該如何調整?

關於自動車最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故於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賠償責任。

而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等設計,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甚或根本不讓人力有操縱可能之無人車。

所以於自動車仍有駕駛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就刑事究責,固然仍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就民事責任來說,是否該同時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即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比較麻煩者,還是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於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行建立以製造者為究責核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更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雖然對自動車的規範,欲設計一套完整的法制,實非一蹴可幾,這對自動車發展與研究相對落後的我國而言,更是如此。不過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得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此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