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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年金改革 有利的再溯及既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7.01.24

(圖片來源:聯合報/漫畫/季青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已結束,針對年金改革所牽動的法律變更,尤其是十八趴優惠存款逐年歸零,到底能否溯及,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基於保障人民對合法權益的信賴及法律安定性的考量,自然不能以事後法去規範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此稱為不溯既往原則。惟此原則並非絕對,若新法較舊法有利於當事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仍須適用新法。又如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亦是如此。故所謂不溯既往,真正目的乃在不利溯及之禁止。

惟不利溯及是否該絕對禁止,每個法領域有不同的解釋。以刑法來說,由於涉及侵害人權最深的刑罰權發動,當然嚴格否定不利的溯及。至於刑法之外的法領域,對不利溯及之立法,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仍強調原則禁止,只在有極高的公共利益考量且對當事人有適當補償措施下,才例外允許犧牲人民的利益。依此而論,未來不管年金制度怎麼改,對已退休的公務員,似皆不產生溯及的效果。

惟須注意的是,公務員退休雖在過去,但關於月退及引起最大爭議的十八趴優惠存款乃一直持續,立法院若限縮這些優待,勢必會跨越新、舊法,到底如何適用法律,就會產生疑問。

事實上,早在二○一四年,大法官就做出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而認為,面對此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致橫跨新、舊法之情形,即學理上所稱的不真正不溯既往的情形,於新法生效前,人民既有的法律地位與權利具有高度的信賴利益,除非有極大的憲政利益考量,否則,不能任意加以剝奪與追討。至於新法生效後,由於法律關係已經變動,關於之後的給付,就必須適用新法,而無不利溯及之問題。

惟此號解釋也提到,公務員畢竟是在信賴舊法的前提下,來規畫退休生活,突然的法律變動必會造成其預期利益的減損,就算基於公益與財政考量,不得已來進行變革,亦不能驟然終止,而應考量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只是主事者如何循序漸進來進行調整,且能讓所有人的損害減到最低,卻肯定有如登天之難,也是目前爭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