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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航警局是侵入住居共犯!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即時論壇 2014.06.2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626/423227/1/

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昨(25)日一早在航警局警察的「陪同」,針對已支付全額房價的住客進行破門驅離,進行「顧客關懷」。若此舉未涉違法,未來全台灣的房東豈不是可三不五時要求警察陪同而後破門而入,進行「房客關懷」的溫馨舉動?



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所指有明顯證據足信有人在房內犯罪且情況急迫的情形,否則已登記住客其在房內的隱私權皆應受憲法所保障,包括賴律師讓幾位訪客進入房內、授權由何位訪客暫時管理住房,旅館業管理規則這種行政命令位階的規範根本就不足以限制人民的隱私權!在欠缺犯罪證據的情況下,賴律師等人在該房內的隱私權便未解消,更何況當時房內人員皆已多次強調不開門並緊閉門鎖,飯店人員破門而入的做法,實已觸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場縱容飯店人員破門而入的航警局警員並非毫無責任可言。雖然在場警員並未親自實施侵入住居(破門而入)的舉動,卻有可能是侵入住居罪的不作為幫助犯!依據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此條規定是一般判斷警察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保證人地位規定。在場的航警局警員,不論是在旁待命戒護或手持V8攝影者,依據警察法的規定皆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然而在飯店人員違法破門侵入他人私領域(客房)之時,在場的警員竟袖手旁觀,透過不作為的手段促使犯罪者(飯店人員)完成犯罪行為(侵入住居),依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構成侵入住居罪的不作為幫助犯,並應按照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