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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3日 星期六

領土紛爭 國際法有效嗎

吳景欽教授

蘋果日報 2012.10.13


馬英九總統在國慶日演說中,雖再次重申我國對釣魚台主權,卻也強調台日雙方須重啟漁業與相關合作的談判。若對照日相野田佳彥,上月在聯合國演說中,針對引起爭端的釣魚台(日稱尖閣列島)與獨島(日稱竹島)問題,提出以國際法解決的構想,似相互輝映。惟以目前國際情勢,欲藉由國際法,甚或國際法院來為領土紛爭解決的模式,實顯不切實際。

依據聯合國憲章所設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乃在1946年成立於荷蘭海牙,除為國際刑事犯罪,而須由同在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為管轄外,其他屬國際法爭端事項,皆屬其管轄權的範疇。所以,就領土爭議而言,訴諸國際法院,而由中立的第三者為司法裁決,似乎是條公平且客觀的解決途徑。只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各國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compulsory clause),須基於本國的自願承認,因此,若本國不承認此種管轄權,即便他國對之提起訴訟,國際法院亦不得為受理,而成為國際訴訟的一個本質性障礙。

因此,就日本而言,雖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但由於與日本有領土爭端的國家,如中、俄、韓等國,皆未承認此種管轄權。所以,日本即便對這些國家提起國際訴訟,國際法院也將因欠缺管轄權之故,而須為不受理的裁決。因此,日本首相的宣言,毫無實質意義。

項莊舞劍另有所圖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日本真有依法解決的意圖,但從其只準備對韓國訴諸國際法院作法來看,也是著眼於獨島目前乃在韓國的實力掌控下,日本因處於劣勢,當然盼藉由國際法院來為解決。相對於此,釣魚台因處於日本支配下,自會以釣魚台沒領土爭議為由,而迴避訴諸國際法院的解決方式。又從日本促使韓國須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態度來看,不啻顯露出,日本是否要以法律來解決爭端,不僅有選擇性,更是在挑軟柿子吃。

而就釣魚台而言,就算日本真願意將之訴諸於國際法院,但對台灣而言,卻可能造成極大的衝擊。因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訴訟當事國皆須具有國家地位,則以目前國際情勢,針對釣魚台爭議,具有提起國際訴訟資格者,必為中國與日本,台灣並不具有當事國的適格,致無法為任何訴訟請求與程序參與。所以,若中、日雙方皆願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由於中國主張釣魚台為其所有,須以台灣屬中國的領土為前提,則如此的訴訟,實也等同在對台灣的國際法地位為認定,不論最終判決釣魚台誰屬,都將使台灣陷入主權喪失的危機。

21世紀的現今,當然不能動輒以兵戎相見,而須透過理性談判與對話為解決,欲藉由中立、客觀的國際司法機關來裁決,當然也是重要的模式。只是在國際法院仍存有諸多訴訟障礙,且各國仍堅持主權優先與不可讓渡情況下,任何強調以國際法來為領土紛爭解決的宣言,不過是項莊舞劍、另有所圖。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13/34571933